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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应急预案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主桥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我项目部将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体原则展开施工。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保证施工现场正常工作次序,特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事故诱因分析

经我部结合现场情况分析,在拆桥过程中主要事故诱因分为以下几点:

1、本工程跨越宝射河,通航船舶吨位较大,存在交通隐患比较大。

2、施工过程中自身安全(包括水上作业、施工用电、以及登高作业等)危险性较大。

(二)事故预防

1、水上交通事故

(1)按照海事、航道部门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并挂上红灯,在河道上下游各300m处设置警告标志牌和限速标志牌等。

(2)在水上支撑设置防撞钢管桩,防止来往船只碰撞水上支撑。另外在水上设置防雾灯、变频警示灯等,保证有雾天气的船只航行安全。

(3)夜间在通航口设置足够数量的警示灯,及早通知过往船只,确保过往船只的通过安全。

(4)加强水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水上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并保护自身的安全。

2、施工事故

(1)施工流程

主桥施工步骤严格按照方案中流程进行,禁止擅自更改。施工顺序严格遵守“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

(2)水上施工用电

a、水上工作船临时用电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接线、拆线等由专职电工完成。

b、按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类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保证其安全使用。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c、坚持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3)水上施工机械

a、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b、按规范要求对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

c、机械操作工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坚守岗位,按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劳动纪律。

d、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e、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立刻停止其使用。

(4)水上作业

a、水上作业必须配备救生衣,船上配备救生圈,作业人员戴好安全帽。

b、工作船电线应按规范接地,堆放物料要整齐、平稳。要通畅,船上四周要设护栏,上下跳板稳定,防滑措施要到位。

c、作业人员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准嬉戏吵闹、争先恐后,保持良好的秩序。

d、工作船舶夜间配备良好照明设备,设立信号警示警告标志。

e、船工要专项进行培训,船舶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闲人上船游玩。

(5)高空作业

a、凡在距地2m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作业时,都必须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b、制定拆除施工方案,严格遵守拆除顺序,配备齐全有效限位装置。在运行前,要对超高限位、制动装置、断绳保险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确认合格有效,方可使用。

c、严禁在施工区域嬉戏、打闹、酒后上岗和从高处向下抛掷物块,以避免造成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三)应急保障体系

1、组织机构

建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等为组员,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由组长或副组长根据事故类别、大小启动相应应急救援程序,各组员应当认真落实自身责任,明确分工。

2、应急组织职责

应急小组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下达救援指令及任务,随时掌握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救援部门(110、119、120或海事航道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求援。平时应急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组长未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组长,指挥救援。

篇2:水上公园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天津

为确保天津水上公园安全欢度国庆节,根据水上公园开放运行的特点,总结历年来公园节假日活动的经验,水上公园特制定了国庆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其中规定,风力达到四级以上,小游船停止售票,立即收回船只。宁可少乘十人,绝不超载一人。游艺机运营时可能发生或突然发生六级以上大风,或者发生其它故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迅速安全疏散游客。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防挤踩踏事故的应急处理

1、国庆节当公园游人数量每天达到1—4万人次时,启动园安全网络指挥系统,与辖区水上公园派出所进行沟通加强联系,双方达成应急处置预案。节日期间,全园职工听从园领导统一指挥,重点部位安排科级负责人统一配备对讲机,组织一支应急事件处置小分队待命,遇突发事件时,随时听从调遣,及时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对游人密集的部位如:重点景区、狭窄道路和桥梁进行疏导,保持联络,哪个部位有压力就近支援。

2、当日游人量达到4—5万人时,在及时安全疏导游客的同时,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警力支援,开启全园广播宣传系统,重点拥挤区域工作人员配备手提喇叭向游客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小分队及时赶到现场。

3、当日游人量达到6万人以上时,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警力支援。各门区在公安部门的控制下,分阶段控制游人出入园,同时由公安部门增派相当警力,协助公园对园内桥梁,主要道路、广场等游客集中区域实施疏导工作,并立即上报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各项活动地点因人员拥挤,危及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演出,有效疏散游人。关闭眺远亭,设禁行标志,设专人看护以防发生危险。

4、园内重点部位及险要路段遇有客流量太大时,要立即增加管理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及时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将二、三岛桥梁通道分为上、下道单行,保证游客顺利过桥。

5、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和发生游客受伤或突发病症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同时及时向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在做好救护、抢救的同时,及时与医院、公安机关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6、公园安排专用车辆用于抢救伤员,配备急救简单药品和保健医生。

(二)游船应急处理

1、主管游船的部门,每天认真收听气象预报,及时掌握天气动态。特殊天气要与气象部门联系,将当天的天气情况通知给各班组,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风力达到四级以上,小游船停止售票,立即收回船只。利用救护艇和广播劝导游客迅速上岸。

2、遇天气骤变,暴风雨来临时,各班组长立即启动紧急救援措施,利用救护艇和广播,迅速通知所有船只驶向安全地带,就近靠岸、疏导游客上岸避险。全部救护艇立即进行水面安全巡视,强制游客上岸避风。划船组工作人员利用救护艇将码头附近的船只收回码头,保护游客上岸。

3、救护艇平时加强湖面巡视,明确责任区域,对违规船只进行纠正,发现情况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超载乘船,在湖面要注视天气的变化,发现恶劣天气来临,要及时向岸上的领导报告、请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证游客安全上岸。

4、大游船遇到特殊情况,如:碰撞、搁浅、船只失灵及其它情况时,船长指挥并带领船员立即协助游客迅速穿戴好救生衣、圈与救生器材,按照船舶安全救险规范进行操作(随时注意防止船只搁浅),向其它船只发出求救信号,立即向“119”、“110”报警请求救援,并用通讯设备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情况,使其得到迅速的救援。要严格按照船舶证书定员规定操作,宁可少乘十人,绝不超载一人。

5、螺旋桨被缠时的应急处理。船舶在航行时,发生螺旋桨被缠造成灭车,此时要迅速协助游客穿好救生衣,原地*待命,船舶要靠余速停靠码头(注意防止船只搁浅)或者锚泊,用救援船只立即安全疏散游客上岸,及时排除水下被缠物,尽快恢复航行。

(三)码头安全应急处理

码头区域,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游客安全乘船须知》,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等。游客上下船时,船舱门口必须设两名船员维持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的安全。

1、栈桥踏步出入口处必须有专人监护。

2、游客侯船时,必须有人组织游客在指定地点等候,不准拥挤。

3、游客乘坐快艇时,要指导游客穿好救生衣。乘坐脚踏船、电瓶船时,要告知游客注意事项、划船区域等,以免发生事故。

4、保持码头周围的环境卫生,做好防滑措施,并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5、遇有恶劣天气要立即停止运营,并做好向游客的解释工作。

(四)游艺机应急处理

1、游艺机运营时可能发生或突然发生六级以上大风,或者发生其它故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迅速安全疏散游客。

2、游艺机在运转中发生停电事故或因故障不能运营,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带班长要安排专人安抚游客,并通知值班经理、维修人员、医生、车辆奔赴现场组织救援,维护好游客的秩序,使用手动操作机械及其他安全措施使游客立即安全着陆,迅速离开游艺机。

3、游艺机入口明显处设置游客乘坐须知文字说明,明确规定限制不宜乘坐游客的规定。游客乘坐游艺机时,发生恐慌或发现有危险的行为,要立即劝止、停机。

此外,还制定了溺水事故、触电事故、食物中毒、刑事案件、突发严重疾病、治安案件及防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篇3: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湘西自治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州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辖区内各县(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县(市)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

(二)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施救;

(三)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四)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五)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六)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以上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第四条当辖区内发生特大等级应急事件或应急事件虽未达到上述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或关系到我州声誉、社会稳定或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理的应急事件,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当船舶、设施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时,结束本预案。

第二章应急事件

第六条应急事件种类:

(一)人员遇险应急事件;

(二)火灾或爆炸应急事件;

(三)污染应急事件;

(四)医疗援助事件;

(五)其他水上应急事件。

第七条应急事件等级

(一)一般应急事件

1、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事件;

2、5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3、船舶溢油1吨以下的应急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程度危害后果的应急事件。

(二)重大应急事件

1、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2、50总吨以上,2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3、船舶溢油1吨以上,5吨以下应急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急事件。

(三)特大应急事件

1、10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的应急事件;

2、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30人以上的应急事件;

3、2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4、船舶溢油5吨以上应急事件;

5、其他造成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事件。

第三章应急处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全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辖区内水上交通应急业务总协调,接受湖南省地方海事局的业务指导。

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水上救援的值班和应急事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如特殊情况,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由州交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如特殊情况,副指挥长由州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州交通、海事、安全监督、公安、财政、民政、环保、卫生、气象、畜牧水产局、航遒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湘西自治州海事机构,海事机构负责人兼主任。

第九条各县(市)应成立水上交通事故救援中心,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辖区内水上救援工作协调,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各县(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水上救援值班和辖区内应急事件的具体处理以及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条州水上救援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州交通局:会同州水上救援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二)州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救援、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救援;承担州水上救援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四)州公安局:参与失火船舶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州水上救援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参与水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控制。

(五)州财政局:配合州救援中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必要的搜救经费给予支持。

(六)州环保局:会同州水上救援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一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七)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和

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八)州卫生局: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现场医疗援助。

(九)州畜牧水产局: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十)州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人员的善后工作。

(十一)州航道管理处:负责航道的疏浚,标航的设立,确保航道的

畅通。

第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州人民政府对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批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二)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随时掌握应急处理工作的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处理工作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肇事呼救。在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后,发生事故船舶的船员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状况、原因、救助要求迅速向就近的海事机构呼救;立即采取措施自救,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附近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和财产,不得逃逸;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三条当得知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或收到相关肇事呼救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州、县(市)两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上级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立即奔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通讯联络。通讯联络工作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收集、汇总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和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紧急报告。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紧急报告,紧急报告须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批准后定向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船舶、设施概况及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筒图);沉船概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现场施救。现场施救工作人员应本着“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工作。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征用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经营业户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和征用;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方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原因调查。原因调查工作人员应当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对其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检查工作,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海事机构事故调查人员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发生的事故,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遇险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后勤保障。后勤保障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资,保证应急处理急需,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一切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工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

第二十五条新闻报道。水上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稿件,客观、公正的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应急事件:是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干预,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装置。

(三)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四)人员遇险应急事件:是指船舶、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采取救助的应急事件。

(五)火灾或爆炸应急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应急事件。

(六)水域污染应急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水域环境危害,需外部力量干预的应急事件。

(七)医疗援助应急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或提供医疗指导的应急事件。

(八)其他应急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经常发生且严重危及人命或水域环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应急事件。

(九)次生损失:是指因救援措施不利,造成第二次生成的;间接造成的;派生的次生危害。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格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我省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

(2)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属地为主。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

(4)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反应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中俄界河、界湖水域内船舶和人员发生的重大险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助。

1.4.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2.1.1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黑龙江省政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搜救中心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省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担任。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值班电话:0451-0451-12395

省水上搜救中心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外办。

2.1.2各市(行署)成立水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的指挥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当地有黑龙江海事局分支机构的,办公室设在当地分支海事机构,没有分支海事机构的,办公室的设置由当地政府指定。

2.2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省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2)审议或制定重特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

(3)协调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种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保持与遇险船舶、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动态。

(5)负责将险情通报给受影响的沿江地级以上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

(6)负责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汇报险情。

(7)负责统一发布重特大险情及涉外险情的新闻报道。

(8)组织实施水上险情应急演习。

(9)负责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2.2.2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搜救值班,作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3)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组织新闻发布;

(5)其他日常工作;

2.2.3省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1)黑龙江海事局根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出力量参与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信息收集并向上级报告;负责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的航行通警告;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2)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民用航空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助提供便利,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水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在水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

(3)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人命和财产救助。

(5)省安全监管局受省政府的委托,在职责范围内,参加组织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组织协调水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渔船参与水上搜救活动,渔船出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要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的救助。

(8)省民政厅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9)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应急救助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遇险病人。

(11)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的有关通信信息工作。

(12)省环保局负责水上防污染应急有关工作。

(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4)省气象局负责为省水上搜救中心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15)省外办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协调和沟通。

2.2.4市级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

1.负责市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2.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救援力量。

3.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在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达指令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搜救应急演习工作。

6.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完成本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

2.3.1.1一般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2较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3重大、特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4以上搜救中心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因故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替代人员担任。

2.3.2应急副总指挥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

2.3.3应急协调人

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一般应急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2.3.4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交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必要时,由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3.5应急行动组

由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3.6专家咨询组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省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6信息处理组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

(2)及时向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

(3)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2.3.7宣传报道组

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新闻媒体记者接待、安排。

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被指定的部门负责。

2.3.8医疗保障组

由省卫生厅指派人员、力量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

2.3.9应急保障组

由省交通厅牵头,由民政、通信、交通、卫生医疗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和医疗等保障。

2.3.10善后处理组

由省民政厅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2.3.11事故调查组

由海事局牵头负责(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4应急救助力量

2.4.1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4.2职责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有关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遇险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严重预警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严重预警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重预警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预警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3预警信息的发布

省气象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的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省、市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5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省水上搜救中心对有关部门预警信息的播发和接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告省政府。

3.6预警支持系统

有关部门要建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依靠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4险情分级及报送

4.1险情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

各地市人民政府或搜救分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对险情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的一般以上等级险情应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将较大等级以上险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采取直接向遇险船舶和人员联系和向有关部门查询等方式对遇险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5.2险情评估

应急指挥机构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3先期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态发展情况。

5.4分级响应

5.4.1分级响应原则

(1)重特大险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必要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2)较大、一般险情由辖区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但要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

(3)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密切关注并及时指导险情发生水域的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当省水上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对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统一的组织和协调。

(4)上一级搜救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搜救机构应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及时采取应对行动,并将情况迅速向上一级搜救机构报告。上一级搜救机构启动预案后,事发地搜救机构应服从上级搜救机构的指令,按照指令适时、适当采取应急行动。

5.5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1)制定搜救方案

(2)布置应急救援任务的内容和程序,包括任务目的、地点、现场报告等。

(3)应急保障措施,包括医疗救护、疏散转移、维护治安等支持保障工作。

5.6现场指挥的行动

(1)组织现场力量实施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

(2)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方案修改建议;

(3)按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救援情况及现场天气水文情况;

(4)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如有需要,做好现场的取样取证工作。

5.7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1)当救助成功或船舶、人员已脱离危险,省水上搜救中心可宣布应急行动终止。

(2)经努力搜救行动仍无效果,省水上搜救中心经过对已掌握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宣布应急行动终止。

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符合水上救援要求的装备,采取相应的防止人身伤害的防范措施,按符合规定的程序进入和离开现场。

5.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应急情况下疏散方式、程序路线,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信息发布

5.10.1信息发布原则

(1)由搜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搜救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客观、准确。

5.10.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0.3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

(2)采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

(3)采用热线电话、网站发式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外籍人员和中方在外获救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涉外死亡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处置。

6.2效果和经验评估

6.2.1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2)水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省水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机构提出调查报告,应送上一级机构审核。

6.2.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水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省水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对重大水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水上搜救中心收集本省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省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重要的航段,各级地方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救助力量和相关的搜救设备及救生器材。

(3)省水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省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2.2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部门应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医疗保障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治安保障

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2.5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2)省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度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水上应急保障经费,用于支付应急调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的成本支出。

(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行动。

7.3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公众信息交流

(1)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培训

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7.3.3演习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每三年举行一次水上综合搜救演习,每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7.4监督检查

省水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政府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水上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预案的编制、批准

(1)省政府负责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正文应征求军队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政府批准。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审定。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水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每年三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

8.2.2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①省水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予以必要的修订,最长不超过两年。

②省水上搜救中心发现水上搜救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2)评审发式方法

①专家评审

②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3)修订与更新

①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②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订。

③本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④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改,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8.2.3备案

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分支机构制定的水上应急反应预案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8.3国际协作

在中俄国境河流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与俄方联系有关相互协助救助事宜。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上报批准为革命烈士。

8.4.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4.3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报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8.4.4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的单位、船舶、个人,由省水上搜救中心上报省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彰。

8.4.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篇5:H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水上安全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平乐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度水上安全防汛工作应急预案为增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分析和应对能力,提高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科学性,保障广大群众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委会安生生产工作委员会职责分工,结合古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一、目的保护广大群众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水上事故的发生,保证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捷、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适用范围平乐古镇核心区及周边5.5平方公里范围内水域。三、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上水上安全工作,按照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成立平乐古镇水上安全防汛应急工作组:组长:李志平乐古镇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副组长:周志荣景区党工委委员李彬景区党工委委员任维进街道办党委委员李论街道办主任助理(分管防洪工作)郑军平乐派出所所长蒲飞平乐医院院长成员:景区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禹王、金河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执法队全体队员,平乐派出所,白沫江漂流合作社全体社员,平乐医院。职责:全面了解水上事故的基本情况;统筹调配人员及设备物资;发布有关命令、通令;组织救援工作;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四、预警响应程序1、管委会值班电话职责:管委会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28-,接到上游夹关水文站或市防汛办的汛情消息后,在2分钟内通知到应急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做好相应工作部署和应急准备。2、安全广播播放职责:由竹筏业主郭加宽负责。在接到管委会预警电话后2分钟内播放安全广播。如遇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播放广播的,由郭家宽负责组织人员鸣锣通知,确保在5分钟内通知到沿河居民及游客。3、巡逻值班职责:由执法队、竹筏业主负责。执法队全体队员分为四个组,由徐代祥、屈礼彬、毛毅带领轮流通宵值班,确保白沫江水域的安全。竹筏业主李小成、郭显志担任水上安全巡视员,负责水域的安全巡视。一旦发现险情,在2分钟内通知到相关人员并报管委会(值班电话)。4、应急救援职责:由管委会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及竹筏业主负责。一旦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组长带队,防汛应急组所有成员准备救援工具,在10分钟内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五、处理时间从管委会接到汛情电话到赶赴现场,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确保能及时疏散人群,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六、信息发布1、按等级发布:水上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时间预警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水上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平乐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发布范围为本行政区域;严重水上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邛崃市政府负责,发布范围是邛崃市辖行政区域;特别严重水上事故的信息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提交报告。2、按渠道发布:分为政府发布和媒体发布。根据市政府指令,由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或各媒体新闻稿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向公众发布。七、后期处理1、善后处理水上事故处理结束后,要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好善后工作,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恢复社会秩序。2、调查、总结平乐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水上事故的调查、总结、信息上报。八、应急工作组人员及职责(一)白沫江漂流合作社安全巡视组李小成郭显明职责:负责白沫江水域的安全巡视,确保群众、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执法队夜间巡逻组总负责人:骆建伟第一组组长:叶国伟成员:黄硕彦、王安康、高东;第二组组长:王飞成员:曾凡鸿、赵虎、谢善韬;第三组组长:王平成员:黄虎、鄢攀、小王平第四组组长:毛毅(徐代祥、屈礼彬,三人轮换)成员:闫浩、陈杰、江淳职责:轮流负责汛期的水域夜间安全值班巡视,发现险情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总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同时参与救灾抢险工作。(三)白沫江漂流合作社救援组组长:郭家宽副组长:杨维涛成员:植玉绿、李小平、张世琼、谭永华、郭显芬、徐勇、郭家良、刘志沛、刘志充、刘志玉、郭伟、许继礼、徐祥阳、屈维均、徐世通、王开良、徐代辉、曹建军、郭加友、郭建、刘忠超、骆加华、刘志柱、郭永贵、徐彬、郭家雄、杨明全、郭显智、徐大远、郭勇、郭显清、许兴洪、杨明融、郭彬、谭永齐、杨方海、李万娥、徐世才、徐大芬、许继东、常福莲职责:听到安全广播后及时靠岸并疏散游客,确保竹筏及人员的安全,防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四)社区救援组组长:徐代江成员:杨和义、任洪元、卢玉庆、赵勇、张光洪、王世雄、周玉华、杨维涛、黄加玉、徐雷、植玉惠、郑鸿、杨德均、张玲、杨明清、常福连、曾莉、曹勇、闫化连、魏朝平、胡天贵、李绍儒职责:在遇到汛情时带齐救援工具,赶赴现场开展疏散和救援工作。(五)管委会救援组组长:李彬副组长:李论任维进成员:张建、尹华、吴敏、王超、乐鹏成、何文钊、张光洪、吴四海、杨丹职责:在遇到汛情时带齐救援工具,赶赴现场开展疏散和救援工作。(六)物资准备组组长:周志荣副组长:许玉莲成员:梁敏、王颖、张国凤、李玉仙职责:社区准备好沙袋、长绳等抗洪抢险的物资,管委会备齐救援工作所需的手电筒、长绳等工具,负责车辆的调配。(七)现场警戒组组长:郑军成员:派出所警员职责:准备警戒绳,负责现场警戒,禁止人员临近白沫江旁。(八)现场救护组组长:蒲飞成员:平乐医院医生职责:准备好急救药品,负责现场救护工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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