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溺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格式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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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溺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事故类型及危险程度分析

本工程涉及临水、水上作业和船舶作业。作业区域夏季长、温度较高,海区夏季台风频发、秋冬季节季候风盛行,自然环境比较恶劣,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坠海淹溺事故可能性较大。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2.1.1充分利用现场救助资源,迅速、果断、自救、互救的原则;

2.1.2溺水时间长、体质弱的先营救的原则;

2.2组织机构及职责:见(3.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淹溺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为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3、淹溺事故的预防措施

3.1水上作业、甲板上临边操作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救生衣,舷外作业系救生绳(安全带)。

3.2临水作业时的风力等级不得超过六级,超过六级停止作业。

3.3临边、临水作业区及海上作业平台(码头)空洞处设置安全网(平网、立网)围蔽,孔洞用木板盖上,无围蔽措施处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3.4在小艇、排筏水上作业时必须2人以上,严禁单独水上作业。

3.5乘坐及驾驶交通船的安全措施:

3.5.1交通船持有有效适航证书,配置符合载员要求的救生设备。

3.5.2交通船上限定载量和最高载客人数,不许超载。

3.5.3乘坐交通船的人员上船后,要坐下或蹲下,手扶船上固定物(栏杆),不准嘻闹,遇到风浪大时,不能走到同一则,船未停稳不得上落。

3.5船舶靠泊、移船、定位带缆作业时,人员要站在安全位置和站稳,防止船舶碰撞瞬间站立失稳掉海。

3.6水上作业人员须正确穿救生衣,临水作业点放置一定数量的救生圈;

3.7定期检查船体状况及安全设施齐备情况,保证船舶安全适航。

4、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置

4.1报告制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4.2现场应急处置

4.2.1施救人员救护措施

4.2.1.1第一个发现有人落水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施救,立即向落水者下游、下风或附近抛下救生圈,系有救生绳的救生圈应把绳头留在手上,同时大声通知附近人员或船只协助救援。可能时,直接救落水者脱险。

4.2.1.2现场带班负责人听到有人落水的消息,应立即组织抢救并通知工地负责人。

4.2.1.3值班救护船接通知后,应立即前往出事地点,从下风、下游接近落水者,如风浪大要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船碰撞落水者。

4.2.1.4救护船接近落水者后,放下舷边挂梯,伸出竹竿或抛下带救生绳的救生圈,使落水者拉住扶物,自行上船或拖近船旁上船。

4.2.1.5如落水者落水后晕迷或受伤,施救人员下水施救时,应穿好救生衣,系上救生绳,接近伤者后,仰面托起受伤者头部,把伤者救离水面后,立即根据伤情给予现场抢救。

4.2.1.6如伤者情况严重或无法现场抢救,救护船在现场抢救的同时,边通知项目部负责人做好送伤者到医院就医准备。

4.2.2落水人员自救措施

4.2.2.1人员一旦落水,浮升到水面后,应大声呼救,可能情况下,尽量抓住固定物,避免漂远或被海浪打向岸边。但要注意身体不要碰撞固定物。

4.2.2.2落水人员如被压船底,应手托船底板,设法顺流游离船底。

4.2.2.3落水人员在待救时,要背向风浪,防止呛水。

篇2: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事件分级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划分为4级。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16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24小时内,全国发生以下情况:

a.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b.30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8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d.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4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b.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大力开展防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对可能引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卫生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本预案。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点依靠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各级人民政府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气象、卫生、城建、公安、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预警提示,对已经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联动,积极处置。

1.4.4反应及时处置有效加强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的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应急能力,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以致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2监测、报告和预警

2.1监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天气气候变化情况监测,在出现特定的天气气候条件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通报,提醒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公安、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主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1.1.1责任报告单位

2.1.1.2.1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1.1.2.2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1.1.2责任报告人

2.1.1.2.1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1.1.2.2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人

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可授权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人员报告)。

2.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的核实、汇总和分析工作,当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已经构成事件可能,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治,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1.3报告内容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包括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1.4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事件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2.1.5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2.2预警

当地气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综合卫生、气象和环境等相关的监测信息,结合当地地理和建筑结构特点,按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预警建议,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提示。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机制

3.1.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要做好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并防止可能发生的爆炸事件;现场处理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开展宣传教育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注意加强与媒体沟通,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和有序。

3.1.2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提出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地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县(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3应急响应措施

当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要根据事件的不同分级,相对应地科学、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1.3.1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在Ⅰ级、Ⅱ级,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在Ⅲ级、Ⅳ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处理。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准确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地开展群防群控,提醒公众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维护社会稳定。

3.1.3.2卫生行政部门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启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级别的建议。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报告和救治,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有关调查与处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氧化碳中毒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1.3.3气象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分析未来气象条件的可能影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为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3.1.3.4环保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监测当地的空气环境状况,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监测信息,为中毒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1.3.5公安部门

负责维护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查处中毒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妥善处置与中毒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

3.1.3.6建设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对中毒患者居住场所进行研究,提出安全取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改进的意见。

3.1.3.7新闻宣传管理部门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统一工作部署,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报道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错误言论进行澄清;加强防控知识、健康教育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1.3.8教育部门

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措施,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3.1.3.9民政部门

负责对特困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3.1.3.10信息产业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3.1.3.11医疗机构

参考救治标准和规范开展病人院前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一氧化碳现场救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因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进行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3.1.3.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结合气象等部门提供的资料,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3.1.3.13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1.3.14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可能性和程度,并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准备;加强一氧化碳中毒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2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危害源得到有效控制;新发中毒患者出现连续3天达不到事件分级标准的;多数患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或无恶化的可能。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组织专家依据终止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后期绩效评估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保障措施

5.1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体系保障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多部门协调、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事件报告信息网络;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基地和救治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完善卫生执法监督;加强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防治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能力。

5.2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治队伍,组织专家编写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治培训材料,实施现场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4技术保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性文件,并协助建设部门组织制订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的技术性文件。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为有效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5.4资金保障

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5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卫生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制订,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组织制定本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区别于生产场所发生的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泛指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多以燃煤取暖为主,还包括炭火取暖、煤气热水器使用不当、人工煤气泄漏、汽车尾气等。

7.2预案管理和更新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将根据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基层同志对预案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3预案实施时间

篇3:防止煤气中毒应急预案格式

为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冬季煤烟中毒事故的发生,为我项目部施工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和相应职责:

1、防煤烟中毒工作领导组:

组长:刘湘武

副组长:张建光冯建通荆裕杜建政

成员:尚晓军曹学卫张星胜苏晋东王皓马建忠

武春云王彦光冯志强王师王贵成李瑜理

李明光马伟马志杰谢颖飞薛凯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尚晓军兼任。

2、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6879098

各队队长为该段内的应急小组负责人,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值班电话:(0357-6879098)

急救医院:(0357-6822574)(120)

报警:(110)

2、职责

为确保本项目部无煤烟中毒事故,要组织人员随时检查,掌握潜在情况,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用煤火安全方面的问题,故建立义务防煤烟中毒急救工作人员名单。

二、义务防煤烟中毒急救工作人员名单

各项目部根据情况确定人员。

三、应急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方法

1、若发现有人中煤烟后应尽快将其室内门窗打开,便于空气流通。

2、急救工作人员迅速将中煤烟者抬到空气流通的场所平卧休息,并给其饮用适量的纯净水。有条件者,可尽快给其吸氧,或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并及时服用对症药物。

3、组织医护人员将中煤烟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四、培训计划

为保护职工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冬季煤烟中毒事故的发生,我项目部举办为期半天的培训。

五、培训对象

处部中层、后勤人员

六、培训内容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项目部根据各自工地的实际情况对该预案进行修改补充。

篇4: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格式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设备事故的有效控制,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一旦发生设备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救援工作,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故扩大,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各部位设备。

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

成员:财务主管、安全员、业务员、装卸队人、各班组班长。

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办设在煤场办公室:电话:23533及22874

4)、指挥组职责

(1)事故发生后,分析判断事故,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召集成员在事故发生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

(3)批准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抢救;

(4)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监督检查各生产相关部门应急演练。

5)、成员职责

(1)承接设备事故报告;请示组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部门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理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做好相关记录。

(2)协助制定抢险工作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负责协助事故部门提供事故地点设备具体情况;按命令监督停送电工作,协助事故部门及时抢修或安装设备。

(3)负责监督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负责事故原因及损失的调查、汇总和上报。

(4)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中所需的材料工具和设备;负责将救护抢险材料、工具、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保证各种通讯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网路畅通。

(5)负责抢险和救援工作,与熟悉现场情况人员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并汇报指挥组。

(6)负责抢险救灾工作中的警戒设置,疏散人员,维持秩序;负责保证抢险道路交通畅通和危险源控制。

(7)公司各部门员工应积极协助进行事故救援。

6)、应急抢修措施

(1)设备发生故障或实施大修,短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时,安全员要维护现场安全,排除不安全隐患和各种影响抢修的障碍,保证工作空间和人身、设备安全。

(2)设备安全主管和设备操人员要按抢修方案进行抢修。抢修过程中应制定专门的抢修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3)其它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在整个抢修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确保抢修过程的万无一失。

(4)公司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疏散人员,正确选择灭火器材、材料进行初期灭火。当火灾事故无法控制时,要及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员负责抢险救灾工作中的警戒设置,疏散人员,维持秩序。

7)、应急处理恢复

公司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组待现场抢险情况好转,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人员全部撤离完毕,便可宣布应急恢复。抢险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点人员,检查各项设备,按照事故抢修方案和措施,积极组织人员抢修损坏的设备。除事故区域外其它地方应按要求逐步恢复。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的部门进行。

8)、应急处理结束

设备事故被彻底控制后,由公司应急处理指挥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抢险结束后,及时填写《事故处理书》、《事故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要组织安全公司管理干部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篇5:外立面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为了避免或减少事故和灾害的损失,应付紧急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特制定***购物广场改造工程外立面施工生产安全措施及事故应急与急救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预案。

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联络电话:(见附表1)

应急救援人员:以施工现场防火救援队员为主,根据需要增加配套工种人员。

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机械设备、消防栓、灭火器材、工具及各类防护用品。

二、应急救援措施的一般程序和措施

外立面施工具有特殊性,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害性大和后果严重的事故有: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物体打击和高处坠落事故等。为整个工程事故预防的重点。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的主要负责人应按以下程序迅速开展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一)、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赶赴现场。

(二)紧急疏散事故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设备警戒线。

(三)切断事故点电源等危险源。

(四)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

(五)对事故可能进一步扩大的危险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六)自身无能力救援和无能力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应立即启动本项目和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对第一现场用拍照、摄像、书面记录等方法取证,并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八)制定善后处理方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的原则是:动作迅速、方法正确、安全可靠。

(一)火灾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1)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对现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栓、灭火器)的分布及摆放位置进行熟悉,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组织救援和疏散工作。消防通道开放时间:7:00-21:00(疏散通道及消防栓分布图后附1)

(2)五层屋面广告牌拆除前做好准备工作,将广告牌施工范围内的落叶、枯枝、易燃杂物清理干净;围挡边的竹林、树木、灌木进行淋水,防止火星溅落引燃植物;南台银杏厨房外地面墙面油污为易燃物,因此在施工前采用物品覆盖并浇水,在动火前认真检查防火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栓上消防水袋必须安装好,以防万一。

(3)制作接火斗,无论是电气焊接还是氧割作业,必须在下方放置接火斗防止火星溅落造成火灾隐患。

(4)动火作业点上准备灭火器及消防水桶,同时安排专人对动火点和动火点下方进行监控盯守及时发现隐患。

(5)发现水平兜网、脚手板上的有易燃物时,及时派人进行清理。

(6)定时检查清理消防疏散通道,外架爬梯内严禁堆放材料,保证通道的畅通。

2、火灾应急救援

(1)一旦火情发生,应急小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安全执法小组、总包、业主等单位。起火现场的领导和在场人员应抓住时机,组织人员集中力量,迅速、果断地进行初期灭火;同地组织强有力人员维护火场秩序,划定火场警戒线禁止闲人进入,以防影响灭火工作。

(2)集中力量、控制火势:进入火场进行扑火时,用电作业场所严禁使用水源扑救,应正确判决电源所在位置(施工临时配电箱布置图见附图2),并及时切断电源,在确认关闭电源后在进行水源扑救。根据燃烧性质、数量、火势蔓延方向、燃烧速度、可能燃烧的范围作出正确的判决,集中灭火力量在蔓延的主要方向进行扑救以控制火势蔓延。

(3)消灭飞火:要组织人力监视火场周围的建筑物上、露天堆放的材料及物品上的未烬飞火,并予及时扑灭,防止造成新的火点。

(4)人员物资的疏散保护:专人指挥疏散工作,保证有秩序地进行,防止混乱,注意安全,避免砸伤、挤伤等事故的发生;安排人力和设备,将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以减少火灾损失,阻止火势的蔓延。及时清理通道上的障碍物,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二)施工现场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护

1、施工现场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

(1)电工必须经过地市级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上岗,并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装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2)现场临时用电的线路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做统一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不准一部份接地一部份接零。动力、照明分开,并有各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线路必须满足电荷载要求,合理取线。

(3)电工懂得自我保护和他人保护的基本知识,安装作业要认真负责,实行谁安装谁负责。施工用电线路投入使用之前,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供电使用。

(4)现场值班电工,要每天检查用电线路、漏电开关、用电设备及接地接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造成事故要追究当事者责任。

(5)外线架设应牢固,接头裸露部份要包扎好,电杆拐角时应设钢丝绳拉紧,严禁乱拉乱扯。

(6)电缆必须跨越或搭在钢管脚手架时,应采用绝缘子隔离,不能直接搭在钢管或钢筋上。

(7)现场必须实行“一机一闸漏电保护”,严禁一闸多用,电动工具应具有良好状态,漏电装置可靠。

(8)各处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金属架子和底座必须按规定设置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系统。高大设施外架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露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9)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要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保管由专人负责。

(10)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道、脚步手架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电焊机设置点应防潮、防砸。

(11)雨季施工必须作好防雷、防电、防漏等工作。机电设备要避盖防雨并接零线和漏电保护设备。

2、施工现场触电事故的应急救护

若施工现场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其急救方法为:

(1)、脱离电源:当人体触电以后,可能由于痉挛或失去知觉等原因而紧抓带电体,不能自己摆脱电源。此时,急救触电者的首要步骤就是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

①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拨出插销来断开电源。

②若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斧头切断电线来断开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③当电源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塑料或干燥的麻绳)、木板、木棒等绝毕竟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拉开电线。

(2)、现场急救: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要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迅速进行现场急救,其主要方法有:

①人工呼吸法——这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采用的急救方法。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a、使触电者鼻(或口)紧闭,救护人员深吸一口气后紧贴触电者的口(或鼻),向内吹气,为时约2秒;

b、吹气完毕后,立即离开触电者的口(或鼻),并松开触电者的鼻孔(或嘴唇),让他自行呼气,为时约3秒。

重复上述a、b过程,直到触电者恢复正常的呼吸。

②胸外心脏挤压法——这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在用此法时要使触电者仰卧在比较紧实的地方,姿势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相同。其操作方法如下:

a、救护人跪在触电者一侧或骑在其腰部两侧,两手相叠,手掌根部放在心窝上方,胸骨下1/3—2/3处;

b、掌根用力垂直向下挤压,压出心脏里面的血液。对成人应压陷3-4cm,且每秒钟挤压一次为宜;

c、挤压后掌根迅速全部放松,让触电者胸部自动复原,血液充满心脏,放松时掌根不必完全离开胸部。

施行胸外挤压法抢救时,要坚持不断,切不可轻率中止,即便在运送途中也不能停止抢救。

(三)物体打击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护

1、物体打击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拆除高空广告牌架及幕墙龙骨前做好防护措施,派专人对作业面下方的脚手板、兜网、水平硬防护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

(3)协调各施工班组,禁止作业面上的交叉作业。

(4)作业面下方拉线设立警戒区,并安排专人进行盯守,防止人员进入作业区。

(5)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投工具、物料,高空作业应将手持工具和零星物料等放在工具袋内。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2、物体打击事故应急救护

发生物体打击致使伤人事故后,通常应有以下措施:

⑴迅速疏散事故现场的人员离开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范围,并派专人警戒。

⑵迅速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此类事故的受伤部位一般都在头部及上身,对于头部的伤者,要迅速止血,并抬至阴凉安全的地方。

⑶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就近医院作进一步的救治。

(四)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护

1、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职工必须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职工必须正确配戴好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帽衬在帽壳之间必须保持4cm至5cm的间隙,并要系好帽带,防止脱落,或者坠落物件把帽子打掉致伤头部。

(2)悬空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必须系好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3)派专人对作业面下方的脚手板、兜网、水平硬防护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

2、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救护

一旦事故发生,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⑴迅速疏散事故现场的人员离开,并设置警戒线,派专人警戒。

⑵立刻通知现场救援人员,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

⑶迅速对伤员进行现场基本救治。此类伤者有可能是头部、背部、胸部、臀部和腿部的不同部位受伤。首先要对伤者进行止血治疗,对暂时不清楚受伤部位的患者,要使其平卧在硬板担架上,不要随意翻身,更不要随意移动,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五)脚手架坍塌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护

1、脚手架坍塌事故的防范措施

⑴在大风雨或停工一段时间后、应对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变形、下沉、钢构件扣件锈蚀严重,连接扣松脱等,要及时加固维修后方可使用。

⑵如遇阻碍施工,则及时通知专业架工进行修改,严禁随意自行拆除连墙件、剪刀撑及其他支撑体系,造成脚手架的坍塌隐患。

⑶严格控制各种脚手架的施工使用荷载,人物荷载不得超过1960N/m2。

⑷专职安全人员要每天对脚手架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排除隐患。

2、脚手架坍塌事故的应急救护

一旦事故发生,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⑴对可能继续发生倒(垮)塌的部位采取拉、支、顶、垫等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⑵如有人员受伤,首先应抢救容易救出的伤员(指对救援人员自身无危险的部位)。抢救被埋压伤员和对救援人员自身有危险的部位的伤员,应在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援,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安全、可行的抢救方法。

⑶援救作业人员应佩带防护用品进行排险作业。排险工作应从上到下,从面到里进行。在拆除垮塌物件过程中,设专人观察和指挥,防止拆除过程中继续发生垮塌。对危险部位应采取拉、支、顶、垫等措施后,作业人员方可进行排险作业。

⑷对抢险过程中破坏了的事故现场,应做好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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