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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为了认真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防范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地区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公司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凡在本公司内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劳动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二、公司设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担任,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组成。其职责是:组织指挥公司重大事故应急分队和员工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公司成立由副总经理、生产部长分别担任正副队长的公司重大事故处置应急分队。分队成员由各部门及生产车间员工组成。其职责是:服从命令、反映迅速、积极抢险、维护秩序。

四、重大事故发生后的一般处置顺序:

(一)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

1、首先切断有关电源、气源、火源等;

2、救出受伤害员工;

3、抢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

4、采取灭火、防爆、降温、疏散无关人员等措施,使事故尽快终止。

(二)由公司领导出面迅速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事情经过、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等简明扼要地向**地区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同时报“110”、“119”、“120”急救。

(三)事故被终止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

五、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自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协查。公司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在重大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和事,由公司指派专人对外交涉。

七、本预案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将立即启动。有关责任人如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并造成后果,将追究其一切责任。

篇2: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兴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组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县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解。各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解,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特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仓库不足1公里;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市支援。

2.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3、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位于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

2.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6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灾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

3、造成3人以下重伤;

4、威胁县、市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

5、向县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的。

2.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连续燃烧超过2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灾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下;

3、向镇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的。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3.1.1组成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委农办主任、县武警中队队长。

成员:县检察院、法院,县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供电局、旅游局、气象局、公安森林分局,广播电视台、移动新兴分公司、电信新兴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3.1.2职责

(1)负责对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镇、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市和上级增援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6)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县发改局:协助粮食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的粮食供应保障工作,并监督执行。

(2)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应急所需电力、燃料的供应及相关物资的调拨工作。

(3)县公安局: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4)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5)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火灾扑救工作中应由县财政安排的经费。

(6)县交通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快速运输。

(7)县农业局:当林农结合部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时,会同县林业局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8)县卫生局:做好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转送伤员到上级医院救治;落实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工作。

(9)移动新兴分公司、电信新兴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扑救工作所需通信保障工作。

(10)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

(11)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2)县武警中队:按有规定及时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3)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2县森林扑火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县林业局成立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处置一般等级以上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林业局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2.1组成

指挥:县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值班主任: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林政股、营林科教股、计财股、公安森林分局。

县森林扑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扑火救灾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

3.2.2职责

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森林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负责相关单位间的协调等工作。

(2)扑火救灾。及时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3)后勤保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4)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扑火救灾进展情况,协助当地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事发地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4、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森林火灾预防

全县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清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县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县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县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电视台节目中播出;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县林业局积极与县气象局合作,在电视台中向全县发布高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林火监测

县林业局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核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全县火情动态。火灾发生地的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必要时,向省林业局要求申请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派出森林消防飞机侦察火场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

4.4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制有利条件。

4.5信息报告

4.5.1一般火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林业局。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核准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县林业局报告。

4.5.2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两小时内向市林业局报告。

5、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层级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低到高分为三级。

5.1.1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处理。及时向县林业局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情况,制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

5.1.2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县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县林业局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5.1.3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先期处置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

5.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层级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项工作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武警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县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扑火原则

5.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明火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留下足够人员清理火场,并落实责任人,分班分批次地留守火场,以防死灰复燃。

5.4应急通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5.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地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县卫生局组派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或者组织伤员转送。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镇组建的森林消防队及当地群众作为第一梯队;以县森林消防队、县林业局机关干部作为第二梯队;以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及事发地邻近镇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三梯队;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商情本市森林防火专业队作为第四梯队。

5.8.2跨镇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邻近镇的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5.8.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当需要跨镇调动各镇森林消防队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5.9案件查处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10信息发布

5.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2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县森林扑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县政府统一发布。

5.10.3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林业局商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办理。

5.11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林业局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林业局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6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林业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于火灾扑灭后3天内书面报县人民政府。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县、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林火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和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重点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县森林防火任务,建立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条件时可以配备森林消防灭火水车。

7.4资金保障

县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工作需要,提出需由县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7.5培训演练

7.5.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和扑火人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5.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林业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某储粮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有效监测和应对各类突发储粮安全事件,保证储备粮储存安全,质量良好,保护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沙井粮库急状态下,对所保管的粮食在储藏期间出现发热霉变、浸水、起火,粮食的出入库,运输,盗窃和粮食熏蒸期间发生起火、爆炸,工人作业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库主任统一领导下,储粮安全事故处置应急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储粮应急职责负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建立科学的储粮安全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储粮跟踪监测,出现应急前兆及时预报,提前作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储粮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应对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有效控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由粮库主任为组长,分管仓储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储运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储粮安全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储粮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库储粮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储粮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库区内的储粮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储粮监测预警系统,科学监测和分析储粮情况,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出现储粮应急状态时,由粮库主任同意,启动本库储粮应急预案,同时将其应急状况上报公司。粮库各部门要按照储粮安全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组织开展储粮应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2、储运科:负责所需的生产资料和保护装置,负责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生产安全进程和动态。

3、保卫组:负责消防设备的供应与维护,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是否正常,消防沙池含沙是否充足,禁止闲杂人员、车辆进入库区,每天24小时加强巡逻,维护库区生产安全秩序。

(四)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本库储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在本预案启动条件下,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储运科,办公室主任由黄海军付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储运科和办公室抽调人员。一旦发生储粮应急响应则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库储粮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储粮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库储粮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三、应急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要马上向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较大自然灾害。

2、粮食发热霉变、浸水、起火,粮食的出入库,运输,盗窃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

3、粮食熏蒸期间发生起火、爆炸,工人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故事件。

四、储粮安全应急保障

(一)粮油应急保障进入储粮安全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储粮发热霉变备有单管风机、离心风机,翻粮堆工人,晒场,浸水备有编织袋、沙子、薄膜,起火备有灭火器、沙子、消防栓,粮食环流熏蒸期间具有备用电源,粮食出入库、运输由保管员全程监督,发生盗窃由保卫人员制止,严重的上报派出所,有涉及人员伤害的第一时间进行抢救。

(二)应急通信保障参与储粮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互相持有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三)应急培训和演练参与储粮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出现储粮安全事故时,储粮应急指挥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确认出现县粮油应急状态时,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启动本储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安排部署应急工作。

(二)应急终止储粮安全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指挥部要库领导提出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公布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篇4: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沙雅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确保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森林火险区划》、《阿克苏地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发生“八种火灾”中的一种或几种。

1.3.1?八种火灾

1、24小时尚未扑灭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区域内发生多起并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边境地区威胁邻县或邻县烧入我县有一定危险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点设施的森林火灾;

5、军事禁区的森林火灾;

6、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需要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支援的森林火灾;

8、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森林防火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各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5?预案启动

当县域内出现需启动预案情形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在第一时间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沙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

总指挥: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林业的副县长、人武部部长、沙雅监狱监狱长

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农办主任、林业局局长、公安局政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畜牧兽医局局长、旅游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卫生局局长、文体广电局局长、林场场长、草原站站长、防雹队队长、电信局局长、移动公司经理、古勒巴格乡乡长、托依堡镇镇长、努尔巴克乡乡长、塔里木乡乡长、海楼乡乡长、英买力镇镇长、一牧场场长、二牧场场长。

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林场场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322188、8330977。

2.2?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主管林业的副县长。

成?员:政府办、林业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民政局林场、森林公安分局、防雹队有关领导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如果火灾发生在沙雅县监狱辖区,应将沙雅县监狱领导列入指挥中心。

2.3?指挥中心职责

根据前线具体情况决定向火场调集扑火力量支援、扑火物资装备、人工降雨高炮等重大事宜;负责向县委、政府、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地区林业局上报火情;负责请求上级支援。

沙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派出“前线指挥协调小组”。

1、协调小组由县护林防火办公室主任、县委农办主任等领导组成。

2、协助发生火灾的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做好扑灭森林火灾的指挥工作。

3、及时与地区指挥部沟通。

4、决定火场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式。

2.4?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扑火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林场,办公室主任为县护林防火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林业局、林场、森林公安分局等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县护林防火指挥中心领导及上级部门的指示;负责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负责办公室各项工作的开展;为指挥中心领导及上级部门提供决策意见。

2.5成员单位职责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制定本县国民经济规划中,及时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2、财政局?研究制定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办法,理顺资金投入渠道,将森林防火部门各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应保障所需扑火经费的落实。

3、公安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做好专用警灯车辆开路、设卡,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求工作顺利进行。

4、民政局?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妥善安置灾民,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

5、卫生局?负责火灾现场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和受伤人员的治疗工作。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区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6、安监局?将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范围,将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同其他工作一同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及火灾发生地的行政责任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发现热点、火点及时通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期间提供森林火险趋势和火险天气警报。

8、畜牧兽医局?负责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当林草结合部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畜牧、草原要与林业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9、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保证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输道路畅通。

10、电信局、移动公司保证扑火现场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11、部队?需武警部队增援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快速增援。?

2.6乡(镇)场领导机构

各乡(镇)场应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或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体系

根据县森林资源分布和历年林火发生、发展规律、森林资源状况、林内可燃物积淀及林区社情、交通、地形要素、气候特点和火源种类,将全县划分为一、二、三级不同等级的火险区。

3.1.1?火险区的划分

一级火险区:塔南、塔里木、海楼牧场、奥普坎。

二级火险区:一牧场、二牧场、坡托乎拉克、十四团

三级火险区:新垦农场

3.2监测机构

林场各护林站(点)负责组织人力实施监测预警工作,发现林火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火情。

4?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的处理响应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凡县域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的乡(镇)场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

4.1?沙雅县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响应

确认重、特大森林火灾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委、政府以及地委、行置和地区林业局。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召开全体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检查、督导、指挥扑救。

4.2乡(镇)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情况和沙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在乡(镇)场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林业局和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组织制定扑救方案,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展开扑救工作,及时向乡(镇)场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置职责

4.3.1火灾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都要及时向所属乡(镇)场和林业主管单位(森林防火机构)逐级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不受行政界线的限制,要立即向火情所在地乡(镇)场及县护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报告。

2、当地乡(镇)场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立即组织当地军民进行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火情情况。

3、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下)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不足1500亩)由县人民政府处置。

5、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不足15000亩)和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0亩以上)由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共同处置。

6、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在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7、当县域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情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经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4.3.2?信息发布

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2、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指挥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5森林火灾扑救

5.1?扑救准备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规定,及时做好各项扑救准备工作。

5.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要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仅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助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分包干的方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进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为主,组织动员当地林业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7?扑火力量的调动

1、各乡(镇)场发生火灾后,首先调动本乡(镇)场的扑火力量。

2、根据火场态势的需要,就近调动附近乡(镇)场的扑火力量支援扑火作战。

3、根据火场失控程度和其他区域的实际情况,调动全县有生力量支援扑火作战。

4、根据火场实际和气象条件调动人工降雨增湿高炮对火场区域进行人工降雨作业。

5、根据火险程度,调动火险较低区域的扑火力量。

6、首先调动专业扑火队伍,其次调动其他半专业扑火队伍。

7、根据火场失控程度,请求地区在扑火物资装备上给予支援。

5.8?扑火队伍的撤离

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后,对火场进行严密看守,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离扑火队伍。

1、先撤离群众义务扑火队和外援扑火人员。

2、火场人员充足情况下,首先撤离武警部队。

3、留守清理火场力量充足情况下,首先撤离专业扑火队伍。

6森林火灾后期处置

6.1森林火灾的调查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林业局、林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火场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内容为时间、地点、面积、植被损失、起火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6.2火灾查处

1、发生森林火灾,在扑火的同时组织具有资质的森林勘察专业单位进入火场,根据规程要求进行勘察,逐项登记造册,统计各项损失,测算灾害程度,写出勘测报告并逐级上报、存档。

2、未经火场扑火指挥部的同意,不能随意向媒体报道森林火灾灾害损失。涉及火灾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火灾等级等信息,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3、森林公安分局接到森林火灾信息后,要及时派人进入火场,判断火源性质。属人为火源所为,要及时寻找证据,尽快锁定火灾肇事嫌疑人,查清案件,达到火灭案清。

6.3?扑火工作总结

1、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工作总结。

2、扑火工作结束后,各扑火单位要做好总结,评出先进集体和个人,立功受奖和获取荣誉的人员上报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3、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扑火期间形成的资料汇总成册,纳入典型森林火灾资料库。

6.4?灾后恢复

森林火灾发生当地乡(镇)场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房、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林业部门要及时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相关工作。

7应急保障

7.1?物资储备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场、林场各护林站应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和器材室,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7.2?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3?扑火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场、县林场要建立10-20人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应对较大以上森林火情。各种扑火队伍要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4?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林业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护林员以及林区居民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7.5?通信保障

在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整个过程中,火场现场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火灾现场信息及时传递到指挥中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报镇政府批准。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火灾事件的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处置重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2.2统一指挥,协同应对。成立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2.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2.4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以及需要市政府响应的矿山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协调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矿山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绍兴市矿山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电力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如图1所示)

2.1.2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级别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开展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活动,救援结束后的调查评估等。

2.1.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安监局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对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故及时制定救援方案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组织区域性专业救护队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市经贸委:按《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抢险物资的应急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抢救现场受伤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尸检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预案,指导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做好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的探测。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伤害及其他伤势的鉴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联合市总工会组织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市电力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2.2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当地政府协商驻绍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市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市矿山应急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和矿山企业应急组织。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如图2所示。

3信息处理

3.1市、县两级矿山应急指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同级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3.2矿山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3市矿山应急指挥办统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4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市矿山应急办。

3.5市矿山应急指挥办组织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6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监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备案。

3.7一旦发现特别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市矿山应急指挥部。

3.8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国务院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省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各县(市、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应急处理程序

4.1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和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

4.1.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2响应基本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先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见图3所示)。

4.2指挥和协调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矿山应急救援程序见图4所示。

4.2.1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2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组建、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做好事发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物资转移畅通。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消毒、防疫处理。

物资供应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交通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新闻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统一新闻口径,组织有关新闻单位,采取合适的形式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0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组成。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等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4.2.3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4.3事故信息报告

4.3.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3.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3.3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实施抢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4.3.4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市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认为是Ⅰ、Ⅱ级矿山事故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并同时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见附录1。

4.4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4.1企业是事故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补充救援措施。

4.4.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要求增派救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周边地区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5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4.6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矿山应急指挥部要安排安监局和环保局的专家,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市委宣传部的规定执行。

4.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矿山应急指挥部。

5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完善。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事故应急救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各县市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1)地下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救援队伍保障

(1)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浙江漓铁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作为市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调用。

(2)有矿山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机构。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2.3交通运输保障

各地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2)矿山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宣传、培训和学习

8.1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矿山企业组织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8.2培训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市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对矿长安全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8.3演习

市、县市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9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矿山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预案体系。

10.2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图1.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构成

图2.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图

图3.矿山事故基本应急程序

附录1绍兴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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