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瓦斯超限事故处置方案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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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瓦斯超限事故处置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事故特征

1.1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左云县云兴镇兴隆沟联营煤矿历次鉴定均为低沼气矿井,采煤工作面沼气浓度一般在0.02-0.10%之间,全矿井大多数岩巷掘进工作面检查不出沼气,故不易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但由于局扇无计划停风停电现象发生或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风流不稳定,风量时大时小,“一炮三检”制度又不能很好地执行,则可能出现瓦斯积聚,以致发生瓦斯爆炸。一旦发生瓦斯爆炸,可造成在矿井停产,破坏巷道和机电设备,严重威胁现场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属于矿井重大事故。

1.2、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

井下大面积停电停风、掘近迎头、局部通风地点临时停风区、高冒区、微风区、无风区、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扩散通风区及其他通风不良地点。

1.3、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出现中毒(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气体等)、缺氧窒息、瓦斯爆炸等严重的矿井灾害事故。

1.4、事故发生前的征兆

1.4.1出现微风、无风现象。

1.4.2出现异味(如一氧化碳有煤油味、硫化氢有臭鸡蛋味等)。

1.4.3出现发闷、呼吸困难等现象。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成立瓦斯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

成员单位:调度室、安全科、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供销科、保卫科、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

2.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职责

2.2.1组长:瓦斯事故发生后,分析判断事故,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理,组织撤人,协调各工种的工作,组织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2.2.2值班员:承接事故报告,请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召集小组成员,协调各个成员的救援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2.2.3现场工作人员:根据瓦斯事故的严重程度,配合救援小组组长处理现场事故,组织撤人和调整通风系统等工作。

3.应急救援程序

3.1接警

矿井值班调度员在接到井下现场人员汇报井下发生瓦斯事故的电话时,要详细了解记录事故的性质、类别、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危害、被困人数等,并迅速向矿井值班领导和总指挥汇报,

3.2确定响应级别

总指挥接到汇报后,参照启动本预案的低限标准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的低限标准如下:

(1)井下发生大面积停电,短时间内无法恢复送电,可能造成瓦斯积聚,危及1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矿井井停产的。

(2)井下发生瓦斯爆然或爆炸事故的。

如果事故情况符合下述标准,先启动本预案,同时请求县煤炭局增援,由区煤炭局启动上一级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要区煤炭局启动上一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标准如下:

(1)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影响矿井井整个通风系统,超过矿井应急处理能力,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矿井井多日停产的。

(2)抢险救援过程中,矿井救援力量不足的。

(3)瓦斯、煤尘可能发生二次爆炸的。

3.3应急启动

3.3.1调度室接到总指挥的命令后,按照本预案中“事故电话通知应急人员顺序图”,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矿井调度室待命。

3.3.2指挥部成员到达调度室的时候,按照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示,成立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4救援行动

3.4.1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灾工作。

3.4.2撤人

3.4.2.1井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和接到矿井调度电话通知撤退人员应迅速组织自救和互救,要立即打开使用自救器,由现场施工负责人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按照井下避灾路线牌板标识的避灾路线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近的安全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设法通知事故直接波及区域人员和事故进一步发展可能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在撤离时要设法切断灾区电源。

3.4.2.2无法撤退时,应迅速进入躲避硐中(或进入临时构筑避灾硐室)等候营救。

3.4.3.3调度室要迅速核查入井人员、上井人员和被困人员的数量及被困人员的姓名。

3.4.3侦查

救护队到达现场,首先组织侦查工作,准确探明事故的性质、原因、范围、被困人员可能所在位置,以及巷道通风瓦斯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3.4.4制定抢救方案

3.4.4.1待侦查清楚灾情时,总指挥要立即组织人员制定救灾方案。

3.4.4.2制定方案的原则

(1)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及时救助遇难人员,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2)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安全。

(3)不致引起瓦斯、煤尘二次爆炸。

3.4.5抢救

3.4.5.1救护队到达现场时,选择灾区附近安全地点建立救护基地,在基地安装通往地面总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装备和救护器材。

3.4.5.2救护队按照抢险方案规定的探险路线,搜寻营救受被困人员,要有专人连续检查风流和气体变化情况。发现被困人员后,首先将其抢救脱险。

3.4.5.3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防止发生二次爆炸。

3.4.5.4在灾区抢险侦察时,发现瓦斯浓度上升,有爆炸危险,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出灾区到达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派出爆炸危险。

3.4.5.5当发生巷道坍塌和损坏时,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恢复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系统。

4.注意事项

4.1救援和安全撤离措施以及其它措施;

4.1.1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瓦斯超限危险时,现场人员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如果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瓦斯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时必须按指定的撤离路线撤离。

4.1.2当情况紧急无法撤离时,则就近找靠进风侧道进行避灾,此时所有人员不能急躁,减少氧气、热量等消耗,等待人员来救援。如果巷道内有压风管,可打开压风管供人员呼吸,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并经常敲打管路,向外报警。

4.4按规定进行瓦斯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4.5本应急处置方案,应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特别是直接参与应急反应人员要专门培训。

篇2: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省政府和铁道部的领导下,以武汉铁路局为主体,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武汉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1)省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

(2)省应急领导小组在武汉铁路局设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武铁应急指挥部)。武铁应急指挥部设行车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武铁应急办),设在武汉铁路局办公室。

(3)市、州政府的铁路行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州)政府确定。

(4)事故现场指挥小组由武汉铁路局组织成立。

(5)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生活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技术与专家保障、救援装备与器材保障等组成。

2.2应急体系框架

2.2.1应急预案体系

省处置铁路行车应急预案体系由本应急预案;铁路其他相关事故(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州)、县(市)政府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武汉铁路局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及武汉铁路局基层站段相关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2.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1)发生铁路Ⅰ级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执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2)发生铁路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武汉铁路局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3)地方铁路发生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地方铁路报请武汉铁路局给予应急救援支持,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4)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武汉铁路局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做出应急支援决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5)武汉铁路局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武汉铁路局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武铁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指挥组、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2.3省应急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2.3.1省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3.2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3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发地市(州)、县(市)政府成立现场救援协调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和后勤保障工作。

2.3.4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处理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响应

4.1信息报告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必要时通报事发地市(州)、县(市)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救援的行车事故。武铁应急办立即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

地方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参照本预案执行。

4.2应急响应

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响应是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当国家铁路发生行车事故需使用地方铁路时,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

地方铁路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执行本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请武汉铁路局进行救援支持。

当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列车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运输、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旅客列车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后造成疫病疫情、毒、菌种丢失等事故(事件),在启动部门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4.2.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分为I、II、III、IV四级。

(1)I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II级应急响应

①II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II级应急响应由武汉铁路局应急办报告铁道部和省政府。省政府启动省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武铁应急指挥部工作同时启动。

③武铁应急指挥部开通与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根据专家和各应急救援小组的建议,武铁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的处置和协调方案。

⑤省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⑦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3)III、IV级应急响应

①III、IV级应急响应由武汉铁路局负责启动。如需市(州)、县(市)政府支持时,武铁应急办应及时通报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给予救援支持。

②武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武铁应急办的通知,迅速赶赴事故发生地或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局运输处(调度所)。

③开通与事发地铁路站段、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救援指挥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根据专家和各应急救援指挥组的建议,武铁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的处置和协调方案。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⑦向铁道部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铁道部或省政府。

4.2.2地方铁路发生行车事故级别响应参照本预案执行,并及时请求武汉铁路局进行支持。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铁路部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4通信

4.4.1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各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

4.4.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铁路电话“117”人工台为应急通信电话,实施“立接制”服务。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4武汉铁路局负责建立并维护铁路运输企业、上级应急机构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5指挥和协调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应急领导小组或由省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武铁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挥和协调市(州)、县(市)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4.6紧急处置

4.6.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铁路站段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6.2武铁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地方政府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6.3需调动地方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时,需要地方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事发地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协调。

4.6.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铁道部应急处置协调方案实施。

4.7救护和医疗

4.7.1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配合,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需要时,由省卫生厅根据武铁应急指挥部和市(州)、县(市)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治。

4.7.2行车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及其卫生部门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7.3事发地铁路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8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武铁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4.9.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武汉铁路局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县(市)政府应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集中医疗隔离场所,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3)应急状态下需要疏散、转移群众的,经报请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县(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9.2凡旅客列车发生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9.3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部门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部门应立即通知事发地政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9.4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现场治安管理,地方公安负责事故区域外的治安管理。必要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武警部队配合。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和武铁应急指挥部协调市(州)、县(市)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1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I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武汉铁路局或武汉铁路局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4.12信息发布

I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发布,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发布。Ⅱ级应急响应铁路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铁道部或铁道部、省政府授权武汉铁路局发布。III级及以下应急响应铁路行车事故信息发布,由武汉铁路局发布。

4.13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报请批准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后期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省政府和武汉铁路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当地政府和铁路运输单位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需要时,铁路部门和县(市)政府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武铁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应急办,同时报送铁道部办公厅。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1.2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6.2.1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和调配。

6.2.2铁路部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

铁路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省交通厅协调提供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铁路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6.5.1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1)铁路公安部门和事发地公安部门分别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和区域内群众及财产的安全;

(2)铁路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及事故区域内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及事故区域外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

(3)铁路、事发地公安部门按管辖范围分别处置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治安事件或案件。

6.6物资保障

铁路部门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补偿、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和铁路部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武铁应急办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路部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部门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路部门要按照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与市(州)、县(市)政府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武汉铁路局应及时建议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铁路部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其它

地方铁路和厂、矿企业专用铁道、专用线发生的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8.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某脚手架坍塌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危险源与危险分析

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

1.1?安全风险

1.1.1?脚手架承重超负荷;

1.1.2?脚手架搭设不规范;

1.1.3?脚手架地基处理不牢固;

1.1.4?搭设脚手架的架管或扣件不合格;

1.1.5?大型脚手架没有编制技术方案;

1.1.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1.2?发生事故的条件

1.2.1?脚手架放置的物料超过规定的重量;

1.2.2?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没有进行及时整改;

1.2.3?拆除脚手架时违规作业;

1.2.4?所用的材质不合格,或扣件滑丝;

1.2.5?大风大雨后没有进行使用前的检查;

1.2.6?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搭拆;

1.2.6?其他非自然灾害的意外事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工程现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项目分管副经理

副组长:项目安监部负责人、项目机管部负责人、项目交通消防负责人

成?员:各成员部室全体人员、各专业分公司现场安监员和机管员

2.2?专项工作机构

项目安全监察部设立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工程现场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2.3.1?贯彻落实国家、省电力公司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接受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请求和提供应急救援;

2.3.2?统一领导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3.3?组织制定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订;

2.3.4?发布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和终止命令;指挥协调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2.3.5?发布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2.4?项目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2.4.1?及时了解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提请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2.4.2?落实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和各项任务;

2.4.3?监督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4.4?制订、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订;制定完善有关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

2.4.5?组织开展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与演练;

2.4.6?负责相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对抢险救灾中立功人员提出表彰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积极配合上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2.5?现场急救站工作人员职责

2.5.1?负责突发性传染病、地方性疾病、季节性疾病以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2.5.2?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急救知识培训及常规急救培训工作;

2.5.3?负责急救站药品、器械的准备及管理工作;

2.5.4?负责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工作;

2.5.5?参与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习活动。

3.?应急准备

3.1?应急电话及公告:施工现场应安装电话,无条件安装电话的施工现场应配置移动电话,电话可安装于办公室、值班室、警卫室内。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公告栏(牌)标明本工程应急领导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社会急救电话等提示标志,以便现场人员在应急时能快捷报警求救。

3.2?现场应急中心:现场设置急救站并有专业的医护人员,急救站配备的急救药品、器械应以简单适用的原则,保证现场急救的基本需要,并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增减,定期检查补充,确保随时可供急救使用。

3.3?脚手架坍塌防治措施

3.3.1?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3.2?对工程所用的相关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不合格材料投入使用。

3.3.3?加强模板作业技术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对模板支撑的刚度、强度进行复验,严格控制施工荷载,尤其是楼板上集中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3.3.4?对大体积混凝土浇注作业过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派专人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置。

3.3.5?脚手架赖以生根的悬挑钢梁挠度变形超过规定值,应对悬挑钢梁后锚固点进行加固,钢梁上面用钢支撑加U形托旋紧后顶住屋顶。预埋钢筋环与钢梁之间有空隙,须用马楔备紧。吊挂钢梁外端的钢丝绳逐根检查,全部紧固,保证均匀受力。

3.3.6?脚手架卸荷、拉接体系局部产生破坏,要立即按原方案制定的卸荷拉接方法将其恢复,并对已经产生变形的部位及杆件进行纠正。

3.3.7?大型脚手架必须编制技术方案,并加强日常的巡视检查,对出现的变形或地基沉降等导常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3.8?加强大风大雨后对脚手架使用前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地基沉降、立杆悬空等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3.9?对独立脚手架的拉结支撑加强日常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3.3.10?脚手架拆除时严禁非操作人员在脚手架上进行任何作业。

4.?应急处置

4.1?施工现场发生脚手架坍塌事件,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并设立危险警戒区域,严禁与应急抢险无关的人员进入。

4.2?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脚手架损坏的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急处置。

4.3?按着救人优先的原则,且在保障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抢救重要资料和财产,并注意做好应急人员的自身安全。

4.4?组织人员尽快解除重物压迫,减少伤员挤压综合症发生,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地方。

4.5?对未坍塌部位进行抢修加固或者拆除,封锁周围危险区域,防止进一步坍塌。

4.6?如发生大型脚手架坍塌事故,必须立即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迅速核实脚手架上作业人数,如有人员被坍塌的脚手架压在下面,要立即采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后拆除或切割压住伤者的杆件,将伤员移出。如脚手架太重可用吊车将架体缓缓抬起,以便救人。

4.7?现场急救条件不能满足需求时,必须立即上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并请求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拨打120急救电话时,应详细说明事故地点和人员伤害情况,并派人到路口进行接应。

4.8?在没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脚手架进行加固或拆除,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5信息收集、报告

5.1?信息收集

项目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接到脚手架坍塌事件相关信息后实行首接负责制,并负责收集、汇总脚手架坍塌事件信息。

5.2?信息报告

发生脚手架坍塌事件且造成人员一般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时,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应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做好对受伤人员,以及紧急征用的设备、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并协助做好正常施工秩序恢复等工作。

6.2?事故调查及报告:

6.2.1?应急处置结束后,协助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6.2.2?将有关文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为事故处理提供事实依据。

7?附则

7.1?应急预案修订:应急结束后,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和应急能力评估报告对本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修订。

7.2?预案解释部门:本处置方案由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与解释。

7.3?应急预案实施:本处置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某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5⊥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国家应急机构?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2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3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预警预防机制?3.1监测机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3.2监测网络?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3.3监测内容?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1.1领导小组的响应?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4.1.2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4.2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4.2.1火灾应急响应措施?(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4.2.2地震应急响应措施?(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3)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4.2.3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4.2.4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4.3应急情况报告?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4.3.1快捷?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4.3.2准确?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4.3.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4.3.4续报?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4.3.5报告内容?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4)事件的简要经过;?(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4.4报告程序?4.4.1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4.4.2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4.4.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4.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4.5情况接报?4.5.1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4.5.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4.6紧急处置?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4.7医疗卫生救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4.9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4.11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4.12信息发布?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4.13应急结束?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5.2保险理赔?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5.3调查报告?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救援装备保障?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6.2.2应急队伍保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6.2.3交通运输保障?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6.2.4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6.2.5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6.2.6物资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6.2.7资金保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6.2.8社会动员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6.2.10应急保障的衔接?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6.3技术储备与保障?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6.4宣传、培训和演习?6.4.1公众信息交流?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6.4.2培训?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6.4.3演习?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6.5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附则?7.1名词解释?7.1.1地铁?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7.1.2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预案管理与更新?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7.3奖励与责任追究?7.3.1奖励?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3.2责任追究?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7.4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大面积停电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停电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长沙地区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标准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对长沙地区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健康运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演习,提高大面积停电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的能力,以及社会和公众应对大面积停电的能力。

1.4.2统一指挥。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本市各级应急指挥部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各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地调、配调和县调负责指挥电网事故处理和电网恢复。

1.4.3分层分区。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电力部门应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定相应预案。

1.4.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主网和主设备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和主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在供电恢复中,按保人身安全、保重点区域、保重要用户的顺序依次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4.5依靠科技。开展大电网理论和技术研究,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水平。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配置合理电源布点,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成立长沙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长沙电业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构成如下:

市应急办、市经委、长沙电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贯彻落实各及政府及其部门有关电力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大面积停电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③研究和决定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决策和部署;

④制定并修改本预案,下达应急指令,请求应急救援;

⑤指导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停电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经委:负责电力监控预测,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长沙电业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措施和方案,尽快恢复供电。

市交通局:负责运输协调调度,优先保证电力抢修物资调运的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停电事故地区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引发事故及事故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大面积停电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加强停电事故地区交通疏导,必要时对部分路段实施交通管制,为事故抢修开辟绿色通道。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电力设施事故引发的其它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候、天气变化情况和走向,为电力抢修提供气象参考和服务。

市林业局:负责对重要供电线路通过的林区加强巡视和检查,防止发生山火引起线路跳闸。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城市主要道路电力抢修现场的开挖及道路恢复。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民的安置和救助。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长沙电业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长沙电业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构成如下:

①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②长沙电业局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监保卫部、电力营销部、电网发展部、调度管理所、变电管理所、电缆管理所、各县(市)电力局、各城区供电局主要负责人。

2.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①及时了解大面积停电情况,提请进入和解除预警,实施和终止应急响应;

②落实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③具体组织实施本预案;

④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4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应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电网调度机构

2.5.1长沙电网调度机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地调是长沙地区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各县调是所辖县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配调是长沙城区配网事故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2.5.2电网调度机构在重大停电事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

①掌握电网运行状态,根据故障现象判断事故发生性质及其影响范围;

②正确下达调度指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③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主网、主设备安全和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④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提出合理可行的恢复方案和恢复步骤;

⑤指挥电网操作,恢复电网供电和电网接线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⑥及时将大面积停电事故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大面积停电事故信息和对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大面积停电事故预警不分级别。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发布大面积停电事故预警警报:

①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长沙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及以上;

②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长沙地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及以上;区、县(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

③因严重自然灾害、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水电来水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网对长沙地区电网减供负荷20%及以上;

④因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3.2.2预警控制

①在预警状态下,长沙市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②当电力供应持续出现严重危机、电网调度机构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导致系统性供需破坏和大面积停电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有序用电方案并严格落实。

③在紧急情况下,各级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令,正确执行调度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3.2.3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市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①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②事故停电负荷及事故拉限电负荷全部恢复供电;

③省网恢复正常供电,用电指标基本满足供电要求;

④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3.3预警支持系统

不断完善调度自动化系统,确保对电网运行状态的正确检测和监控。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1.1特别重大(I级)供电事故

①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发连锁反应,造成长沙地区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及以上。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水电来水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网对长沙地区电网减供负荷80%及以上。

③长沙地区电网调度机构遭到严重破坏。

4.1.2重大(II级)供电事故

①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发连锁反应,造成长沙地区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或区、县(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及以上。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水电来水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网对长沙地区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

③长沙地区电网调度机构遭到破坏。

④区、县(市)电网调度机构遭到严重破坏。

4.1.3较严重(III级)供电事故

①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发连锁反应,造成长沙地区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及以上。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水电来水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网对长沙地区电网减供负荷20%及以上。

③因重要变电站(500kV及220kV站)、重要输变电设备(500kV及220kV主变、重要220kV及以上输电联络线)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对省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1.4一般(IV级)供电事故

①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发连锁反应,造成长沙地区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及以上。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水电来水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网对长沙地区电网减供负荷10%及以上。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特别重大(I级)供电事故及重大(II级)供电事故应急响应

当电力生产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电事故及重大(II级)供电事故,由市应急委直接领导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应积极配合市应急委和省应急指挥部迅速了解情况,确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2.2较严重(III级)供电事故应急响应

当电力生产发生较严重(III级)供电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应迅速了解情况,确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并将情况报市应急委和省应急指挥部。

4.2.3一般(IV级)供电事故应急响应

当电力生产发生一般(IV级)供电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市)政府组织进行事故处理,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成员单位。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4.3.2应急指挥部在接获大面积停电事故报告之后,召集紧急会议,并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

4.4指挥和协调

4.4.1发生大面积停电时,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请求市政府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4.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供电事故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理,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

4.4.3现场指挥应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牵头建立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为事故救援提供交通、通讯、医疗、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4.5应急处置

4.5.1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之后,要尽快恢复电网供电。减少停电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4.5.2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优先恢复220kV及以上变电站站用电源。

4.5.3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协调好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要防止操作中发生过电压,避免造成新的设备损坏和停电。

4.5.4在对停电的发电厂和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依序恢复对高危用户、党政军机关、医院等重要单位的供电。

4.6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协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4.7.1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①电网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设备运行稳定;

②长沙地区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长沙市城区负荷恢复90%及以上;

③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善后工作

5.1抢修重建

电力设施遭受大面积破坏时,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立即制订抢修重建方案,迅速进行抢修重建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组织为电力抢修重建队伍开辟抢修通道,搬运抢修物资,保障维持电力抢修通道的畅通。

5.2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3社会救助

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应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

5.4后果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故处置完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后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评估报告制定防范措施,对预案进行修订。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库和电力抢修队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信息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2物资保障

6.2.1长沙电业局应配备大面积停电应急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电力抢险物资。并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

6.2.2市财政应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

6.3.2市无线电管理处应组织各通信营运单位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提供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为抢险车辆和抢险物资运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6技术保障

6.6.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针对性的联合反事故演习,督促相关单位制定防止和应对电网停电事故的处理预案并予以实施。

6.6.2应急指挥部应督促各类电力用户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矿井、医院、机场、铁路、金融、通讯中心、政府机关、军事指挥中心、新闻媒体、高层建筑等特别重要部门(单位),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6.6.3长沙电业局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重要用户的双电源应尽可能从不同电源点供电。

7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应急办对全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7.2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演练。

7.3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加强对供、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4奖励和责任

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应对在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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