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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本着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总要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靠科学、依法实施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1.2?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编制依据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借鉴国内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市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3)分级管理。在国务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动员的资源等因素,分类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实行领导问责。

(4)快速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5)依法规范。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天津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以及相邻省、市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1.6?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天津市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秘书长做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向社会发布信息。

2.3?工作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级别,由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2.4?区(县)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区(县)应急委员会及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联动

(1)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2)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与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联动机制,由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调动有关部队支援救灾。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专项指挥部、委办局和区(县)政府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1.3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经市应急委员会授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3.3?应急响应

3.3.1?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市政府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天津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要求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天津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区(县)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市民政局和有关区(县)政府根据市、区(县)设立的灾民安置场所,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市容委与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市经委、交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市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市建委、交委、经委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市交委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市教委、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0)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级政府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要服从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工会、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2)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3.4.2?调查与评估

(1)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员会。

(2)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3.4.3?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

(3)全市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区(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捐物。

(5)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7)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风险管理技术,在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迅速查勘定损,并通过网上核赔、开通快速理赔通道等方式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缩短理赔周期,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4、应急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动员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

(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及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要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快速反应与相互协同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有效救援。

(3)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

4.3?物资保障

(1)市发改委负责天津市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市经委应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3)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类物资、器材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4)区(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区(县)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6?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

(2)以区(县)为单位,按因地制宜、防救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医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

4.7?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委要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由市交委牵头,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和交通设施抢修抢建保障方案,建立交通运输工具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运输保障。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建委、市政工程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遇有道路受损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4)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输送。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可根据需要征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应急救灾抢险。

4.8?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程度,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动员征用人防工事、公园、露天体育场所、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规划建设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

(2)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4.10?信息保障

(1)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信息化办,将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各区(县)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2)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渠道。

4.11?通信保障

(1)建立市应急委员会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之间畅通的通信网,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天津市通信公司、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中国铁通天津分公司、中国卫通天津分公司等)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通信设备和线路发生事故或遭遇灾害破坏后,各通信运营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尽快排除故障,启动迂回线路或采用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通讯的相关保障工作。

4.12?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3?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4.14?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由市科委组织市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加大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开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宣传与培训

5.1.1?公众宣传

(1)日常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向广大市民公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启动的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

学校要形成贯穿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教委负责制定学校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定期安排专家进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题讲座。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中心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宣传,向公众公开事件情况,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惧心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介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自救互救方法、避难场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有效手段,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模范事迹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

5.1.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及防护意识。

市应急指挥中心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区(县)要积极组建本区域及社区的民防、红十字等各类群众性志愿者队伍,市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性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群众性志愿者队伍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积极开展针对各类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区(县)、各部门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突发公共事件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5.2?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以演练突发公共事件通讯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为重点,检验我市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演练针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种类,选定不同的演练场所。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2)单项演练。单项演练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具体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单项演练的部门或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察。单项演练结束后15天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演练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5.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天津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7.2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框架图(略)7.3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篇2:水上公园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天津

为确保天津水上公园安全欢度国庆节,根据水上公园开放运行的特点,总结历年来公园节假日活动的经验,水上公园特制定了国庆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其中规定,风力达到四级以上,小游船停止售票,立即收回船只。宁可少乘十人,绝不超载一人。游艺机运营时可能发生或突然发生六级以上大风,或者发生其它故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迅速安全疏散游客。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防挤踩踏事故的应急处理

1、国庆节当公园游人数量每天达到1—4万人次时,启动园安全网络指挥系统,与辖区水上公园派出所进行沟通加强联系,双方达成应急处置预案。节日期间,全园职工听从园领导统一指挥,重点部位安排科级负责人统一配备对讲机,组织一支应急事件处置小分队待命,遇突发事件时,随时听从调遣,及时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对游人密集的部位如:重点景区、狭窄道路和桥梁进行疏导,保持联络,哪个部位有压力就近支援。

2、当日游人量达到4—5万人时,在及时安全疏导游客的同时,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警力支援,开启全园广播宣传系统,重点拥挤区域工作人员配备手提喇叭向游客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小分队及时赶到现场。

3、当日游人量达到6万人以上时,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警力支援。各门区在公安部门的控制下,分阶段控制游人出入园,同时由公安部门增派相当警力,协助公园对园内桥梁,主要道路、广场等游客集中区域实施疏导工作,并立即上报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各项活动地点因人员拥挤,危及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演出,有效疏散游人。关闭眺远亭,设禁行标志,设专人看护以防发生危险。

4、园内重点部位及险要路段遇有客流量太大时,要立即增加管理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及时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将二、三岛桥梁通道分为上、下道单行,保证游客顺利过桥。

5、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和发生游客受伤或突发病症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同时及时向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在做好救护、抢救的同时,及时与医院、公安机关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6、公园安排专用车辆用于抢救伤员,配备急救简单药品和保健医生。

(二)游船应急处理

1、主管游船的部门,每天认真收听气象预报,及时掌握天气动态。特殊天气要与气象部门联系,将当天的天气情况通知给各班组,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风力达到四级以上,小游船停止售票,立即收回船只。利用救护艇和广播劝导游客迅速上岸。

2、遇天气骤变,暴风雨来临时,各班组长立即启动紧急救援措施,利用救护艇和广播,迅速通知所有船只驶向安全地带,就近靠岸、疏导游客上岸避险。全部救护艇立即进行水面安全巡视,强制游客上岸避风。划船组工作人员利用救护艇将码头附近的船只收回码头,保护游客上岸。

3、救护艇平时加强湖面巡视,明确责任区域,对违规船只进行纠正,发现情况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超载乘船,在湖面要注视天气的变化,发现恶劣天气来临,要及时向岸上的领导报告、请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证游客安全上岸。

4、大游船遇到特殊情况,如:碰撞、搁浅、船只失灵及其它情况时,船长指挥并带领船员立即协助游客迅速穿戴好救生衣、圈与救生器材,按照船舶安全救险规范进行操作(随时注意防止船只搁浅),向其它船只发出求救信号,立即向“119”、“110”报警请求救援,并用通讯设备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情况,使其得到迅速的救援。要严格按照船舶证书定员规定操作,宁可少乘十人,绝不超载一人。

5、螺旋桨被缠时的应急处理。船舶在航行时,发生螺旋桨被缠造成灭车,此时要迅速协助游客穿好救生衣,原地*待命,船舶要靠余速停靠码头(注意防止船只搁浅)或者锚泊,用救援船只立即安全疏散游客上岸,及时排除水下被缠物,尽快恢复航行。

(三)码头安全应急处理

码头区域,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游客安全乘船须知》,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等。游客上下船时,船舱门口必须设两名船员维持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的安全。

1、栈桥踏步出入口处必须有专人监护。

2、游客侯船时,必须有人组织游客在指定地点等候,不准拥挤。

3、游客乘坐快艇时,要指导游客穿好救生衣。乘坐脚踏船、电瓶船时,要告知游客注意事项、划船区域等,以免发生事故。

4、保持码头周围的环境卫生,做好防滑措施,并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5、遇有恶劣天气要立即停止运营,并做好向游客的解释工作。

(四)游艺机应急处理

1、游艺机运营时可能发生或突然发生六级以上大风,或者发生其它故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迅速安全疏散游客。

2、游艺机在运转中发生停电事故或因故障不能运营,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带班长要安排专人安抚游客,并通知值班经理、维修人员、医生、车辆奔赴现场组织救援,维护好游客的秩序,使用手动操作机械及其他安全措施使游客立即安全着陆,迅速离开游艺机。

3、游艺机入口明显处设置游客乘坐须知文字说明,明确规定限制不宜乘坐游客的规定。游客乘坐游艺机时,发生恐慌或发现有危险的行为,要立即劝止、停机。

此外,还制定了溺水事故、触电事故、食物中毒、刑事案件、突发严重疾病、治安案件及防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篇3: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加快森林防火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确保本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天津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资源造成的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火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快速出击,积极消灭。

(5)专群结合,以专为主。扑救力量应以专业公安消防部队、森防专业扑火队和驻津部队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

(6)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1.5预案的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4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

(3)跨省市、跨区县的火灾需协调扑救的;

(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支持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快速反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火灾事发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下设的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部门组成,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2.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

(2)为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草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文件,及时请示、报告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及时了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动态,组织检查、指导区县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掌握森林火灾情况和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4)制定重点林区的防火措施。

(5)随时掌握火情,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告并做好扑救的组织联络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2.2.2扑救组

扑救组由天津警备区、市公安消防局、蓟县人民政府、武警天津总队和市园林局组成。

天津警备区: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消防干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蓟县人民政府:负责蓟县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武警天津总队: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3气象组

气象组由市气象局组成。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2.2.4后勤组

后勤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和市无委办组成。

市政府办公厅:协助总指挥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有关文件的审报。

市农委:协调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协调处理因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

市林业局: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

市建委:协助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局:保证森林防火必需经费及市级配套资金到位;督促各县、区落实配套资金。

市农业局:教育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用火;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无委办: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无线电频率需求,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扶持全市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

2.2.5保卫组

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成。

市公安局:负责调遣公安民警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封锁通往火场通路,保证救火车、指挥车顺利进入火场;负责组织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负责组织或参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2.2.6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组成。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扑火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调集并管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配套保障计划,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2.3市人民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将火灾的情况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3.2.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有关地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气象部门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县发布火险形势等级预报(一级:不燃;二级:不易燃;三级:可燃;四级:易燃;五级:极易燃)。

3.2.2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当对火灾地区的天气进行现场监测和预报,及时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3.3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林火视频监测系统及地面瞭望塔,并通过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3.4.1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1)风力5级以上(含5级)天气发生的火情;

(2)节假日发生的火情;

(3)17时至次日7时发生的火情;

(4)一级防火区内发生的火情;

(5)省市交界处发生的火情;

(6)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情;

(7)发生人员伤亡的火情;

(8)需要市支援扑救的火情;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火情。

3.4.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风力5级以上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点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省市交界处发生的火情;

(4)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6)出现火情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4.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出现火情5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与外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2Ⅰ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发生在省、直辖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4.2.2组织指挥

Ⅰ级响应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程序执行。

4.2.3处置程序

(1)火情处置与指挥。Ⅱ级响应实施后,根据火势发展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启动Ⅰ级响应的准备工作,并将火情随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对确需启动Ⅰ级响应的,立即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的命令后,迅速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物资供应。由市和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乡镇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后勤保障组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小组和食品物资保障小组。Ⅰ级响应应保证500人以上的扑火物资供应,保证500人以上的食品物资供应。

(3)扑救力量。分梯次调动公安消防部队100人、调动驻津部队200人和武警部队200人。

(4)调动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启动Ⅰ级响应决定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需要通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天津警备区及武警天津总队),调集火灾扑救队伍待命,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扑火的命令后,应立即出发。各扑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造成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重点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3.2组织指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组成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为指挥长的扑火前线指挥部立即赶赴火场,主持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4.3.3处置程序

(1)火情处置。根据Ⅲ级响应的实施情况和火势发展趋势,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市公安局、天津警备区和武警天津总队做好支援扑火准备工作,一旦需要,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调动公安消防部队、驻津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扑火工作。Ⅱ级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1名副总指挥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工作。对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处发生的火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省市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协议的要求,进行积极协调处置。

(2)指挥扑救。Ⅱ级响应实施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设在距火场较近,通讯、交通设施便利的固定场所中,同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是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

二是全权负责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制定扑火作战方案;

三是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实施扑救方案;

四是及时准确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扑□^u火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是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派扑救人力、调拨扑救物资;

六是组织做好火场善后清理工作,部署专人看守火场,看守人员每公顷不得少于3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看守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政府安排,扑火前线指挥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令安排。其后勤保障、食品、饮水、防寒衣被、住宿等由火灾事发地政府领导负责安排。

(3)物资供应。由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后勤保障组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小组和食品物资保障小组。Ⅱ级响应应保证300人以上的扑火物资和食品供应。

(4)扑救力量。分梯次调动公安消防部队60人,调动驻津部队200人。

(5)调动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启动Ⅱ级响应决定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首先通知市公安局和天津警备区,要求就地就近调集队伍,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扑火的命令后,应立即出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4.4Ⅲ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4.4.2组织指挥

Ⅲ级响应依照本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程序执行。2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4.3处置程序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Ⅲ级响应,按照本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扑救力量实施扑火工作。

4.5扑火指挥

4.5.1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4.5.2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4.5.3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6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防扑火队、公安消防部队、驻军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民兵、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8.2跨区增援队伍的组成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区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防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9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4.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3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事发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全面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综合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用电传、直拨电话和移动电话保持联络。利用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指挥平台、直拨电话、移动电话与市政府办公厅、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公安局、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随时通报情况。地处一级火险区的蓟县,设立无线电二级网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各乡林场、林区、护林员、瞭望点利用有线、无线两种通讯手段保持联系。

6.2向导保障

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组成向导组。职责是: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

6.3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我市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蓟县,要保证建立30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其他区县应成立一支30至50人的季节性扑火专业队。扑火队伍由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业扑火队伍要登记造册、建制编队,配备灭火工具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并进行战前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一梯队。扑救森林火灾预备队由消防部队、驻军和武警部队共同组成。消防部队100人,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二梯队。驻军和武警部队各200人,由天津警备区和武警天津总队负责,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三梯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吸收当地公安部门和驻军的负责同志参加,并为部队开展扑火训练提供服务。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医疗救护保障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6.6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6.7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8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应急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改。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天津市海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特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靠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区域内发生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区域为:

38°37′N/117°30′E、38°37′N/118°13′E、38°18′N/118°48′E、38°18′N/120°20′E、

38°30′N/120°20′E、39°08′N/120°10′E、38°50′N/118°40′E、39°00′N/118°05′E、39°14′N/118°04′E九点连线所围成的海域,(见图)

1.5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和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⑤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⑦发生10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5吨到10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3)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③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④船舶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⑤船舶发生0.5吨到5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发生0.5吨及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天津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作为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天津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天津海事局。

2.2应急响应部门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响应。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是市政府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之一。在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负责相关资源的调配、技术指导,做好应急抢险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协调调动交通和港口方面的应急资源和设施,确保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和人员疏散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在安监局的指导下参与其他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船闸以西海河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邻近水域空气、水体相关污染因子的监测工作。

市海洋局负责船闸以东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各种污染源、邻近海域水体及海洋生物损害的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具体职责见《天津市海上医疗救援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服从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与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

社会应急力量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专家组负责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并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2.3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天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天津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部署应急信息的发布、交通管制、隔离区域警戒和现场监视等工作;

(2)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公安、医疗、环保、海洋等)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3)掌握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协调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4)评估应急救援效果,适时调整方案;下达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应急救援以及是否解除应急救援行动的命令;

(5)召集应急响应部门和专家组评估事故等级,采取相应对策;

(6)提供信息发布内容;

(7)当事故对周边地区构成威胁时,及时通知周边的省(市)政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特点和事故等级,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授权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实施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按照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海上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特点组成临时应急救援行动组。应急救援行动组通常包括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监视与监测组、人员救护组、火灾控制组、泄漏控制组、污染消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和通讯与后勤保障组等;

(3)协调、组织各应急救援行动组的救援行动;

(4)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各种保障;

(5)评估应急救援效果,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6)协调、组织肇事船舶或船东的应急救援行动;

(7)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记录。

3预警预报

3.1预警级别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须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程序和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

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联动部门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4信息处理

4.1信息的接收

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24小时值守接收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信息。

事故报警电话:

电话:12395、022-传真:022-

4.2报告与通报

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开展初始评估并立即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市应急办报告,并向市安监局、市交委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船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求救。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接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提出救援行动方案。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

——事件的类型、原因、现状,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发生事故船舶的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其效果;

——事故区域气象、海况现状及趋势;

——事故的危险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险程度及其发展变化的预测;

——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后果,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

——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

——应急救援所需要的救援资源等。

5.2应急响应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报市应急办批准,指定现场指挥,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各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报告市应急办。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级别与处置级别密切相关,可随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敏感地域、敏感时间或敏感人群时预警和处置级别应相应调高。

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决策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

(1)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

根据事故情况,建立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对事故现场附近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行交通管制。

应注意以下事项:

——海上警戒区域要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指定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2)监测

环保部门和海洋部门要按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做好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扩散范围及对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结果应随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监测工作应贯穿在整个应急处置行动中。

(3)人员救护

医疗急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药品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经过现场救护后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4)火灾控制

消防部门应针对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控制火灾,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冷却、疏散邻近受到火灾影响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避免衍生、次生灾害发生;其他应急力量应配合消防部门参与灭火行动。

(5)泄漏控制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堵漏与转驳,控制污染源。同时对水中和陆地上的污染物进行回收和处置。

(6)污染物打捞清除

根据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对散落入海的包装有害物质或货物运输组件实施打捞清除。

5.3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不断对事故现场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快报告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请求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扩大应急救援行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迅速调动救援力量采取进一步的救援行动。

需要调动周边地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由市政府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请求支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应急结束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总指挥发布终止救援行动的命令。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7后期处置

7.1善后与恢复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2调查评估

市应急办应组织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对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行动和应急救援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8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根据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组织发布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9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人力资源

(1)公安、医疗救护、海上搜救等救援队伍是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2)各应急响应部门和相关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

9.2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9.3财力保障

处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负责组织交通、铁路、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9.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6治安保障

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0应急管理

10.1宣传教育

市安监局、市交委和天津海事局要积极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对海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10.2培训与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天津海事局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天津海事局会同市交委、市安监局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处置海上及船岸界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联动单位和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实战应对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救援中。

10.3责任与奖惩

(1)海上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预案管理

10.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相关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0.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备案。

10.4.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3.2统一指挥,明确职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外办、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客管办、武警天津总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制定专业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3.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相关部门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1.3.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应急处置机构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常备不懈。

1.4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行车中断时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4.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

(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

(2)运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构筑物坍塌事件,造成运营中断;

(3)运营列车冲突、脱轨或颠覆;

(4)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侵袭,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5)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或严重刑事案件,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6)其他事态非常复杂,运营秩序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1.4.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指挥中心调度市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4人以下;

(2)发生突发性大客流,运营秩序可能或已经失去控制;

(3)发生大面积停电,致使运营中断;

(4)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致使运营受阻;

(5)其他事态复杂,对运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1.4.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必要时由指挥中心协调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或支援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1)部分运营区域发生突发性大客流,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

(2)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中断运营1小时以上,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

(3)隧道大面积积水需要市政、电力等部门协助抢险;

(4)其他事态比较复杂,运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1.4.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局部运营中断1小时以内,运营秩序受到影响,运营单位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附件1)

成立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2.2领导小组

2.2.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反恐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和城投集团以及地铁总公司、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成员为武警天津总队、市环保局、市外办、市市政公路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客管办有关负责人。

2.2.2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决策。

2.3指挥中心

2.3.1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指挥为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常务副总指挥为市建委分管负责人,副总指挥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反恐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和城投集团以及地铁总公司、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

指挥中心成员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公安交管局、武警天津总队、市安监局、市市政公路局、市环保局、市外办、市客管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2.3.2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负责本预案的修订;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各种应急演练;负责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指挥中心为非常设机构,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指挥中心即刻形成。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有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

2.4指挥中心组织架构及职责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若干专业指挥组。

2.4.1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指令传达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设报警专用电话(8:30至18:00电话:,18:00至次日8:30电话:),24小时开通,设专人值守,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2.4.2指挥中心专家组由轨道交通、建筑、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指挥中心专家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适时地为指挥中心提供突发事件的联合演练方案。

2.4.3指挥中心各专业指挥组负责落实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应急处理工作。指挥中心成员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

(1)抢险救援指挥组:由市公安消防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现场的灭火、消除污染工作,抢救受困人员。

(2)保卫警戒指挥组: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事件现场秩序保障,视情况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警戒,参与对事件性质的甄别;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查明真相,缉捕涉案人员。

(3)客流疏导指挥组:由市客管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调集和组织交通运输工具,迅速疏散现场客流,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医疗救护指挥组:由市卫生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5)物资保障指挥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提供、运送救援抢险所需物资等工作。

(6)市政排水指挥组:由市市政公路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当隧道内出现大面积积水时,负责调集市政排水设备、人员进行抢险。

(7)事件调查指挥组:由市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及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人员,对事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对事件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等。因突发事件造成运营环境污染,由市环保局实施控制,防止扩散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恢复运营作出环境评价。

(8)反恐处置指挥组:由市反恐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调集反恐专业处置力量,实施对恐怖事件的处置。

(9)善后处理指挥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以及征用物资补偿等善后事宜,并负责做好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10)外事协调组:由市外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因突发事件造成涉外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3预警预防

3.1监测系统

由市建委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成监测网络,市建委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3.2预警机制

3.2.1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分别采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3.2.2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指挥中心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详细告知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报指挥中心批准后,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3预防措施

3.3.1各专业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专业和局部性演练根据需要由各专业指挥组负责组织,综合性演练由指挥中心适时组织。

3.3.2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化学物质污染、设备故障等分专业的应急预案,完善救援程序,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通话装置,确保通道、车站等处与地面通讯联络畅通;应为驾驶员配备便携式照明工具,在列车及车站中配备基本急救箱,定期检查维护照明系统,保证应急和救援使用。

3.3.3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开展必要的社会宣传工作,增强广大乘客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3.3.4指挥中心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内外轨道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吸取经验教训,弥补自身管理不足,不断完善轨道交通的应急处理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启动本应急预案,各专业指挥组工作人员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1.2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时,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应及时启动该单位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特服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协同救援。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4.1.3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流程(附件2)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情况快报、续报。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并应根据事态的发展连续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指挥中心协调处置并报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

快报及续报内容应当简明、准确、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突发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2.2情况接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2.3紧急处置。

(1)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和各专业指挥组组长,同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保护和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将突发事件情况通报给驻军及武警天津总队,请求支援。

(2)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各专业指挥组应严格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延误、推诿和擅离职守。

①抢险救援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有效的控制灾情,将滞留现场的乘客、工作人员和伤亡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②保卫警戒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维持现场秩序,实施对事件现场的控制和警戒,防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③客流疏导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调集公交汽车、出租汽车,迅速疏散现场客流。

④医疗救护指挥组应及时到位,立即组织现场急救和安排伤员入院治疗。在医疗救护指挥组到达现场之前,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紧急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必要的救治。

⑤物资保障指挥组应及时调运、供应充足的救援设备和物资,并做好后续所需设备和物资的准备,以及社会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⑥市政排水指挥组应及时调集市政排水人员、设备对隧道内出现的大面积积水实施抢险、强排措施。

⑦事件调查指挥组应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抢险的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采集、整理和保存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为事件分析、责任界定和事后处理做好准备。

4.3信息发布

指挥中心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4.4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指挥中心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下设各专业指挥组。特殊情况下,报请市政府决定应急是否结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决定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恢复设备运营

突发事件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迅速抢修因突发事件被破坏的车站、隧道、高架区段及设施、设备,恢复行车基本条件,降低对公共交通的影响。及时检查、修复、调试各种防灾报警系统和各项应急设备、设施。

5.2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指挥组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外界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征用物资补偿、及时补充救援物资等,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5.3保险理赔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外事协调

外事协调组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在突发事件中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5.5事故调查

5.5.1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人员深入调查,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原因,查明事件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上报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件责任者进行处理。

5.5.2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专家组配合事件调查指挥组做好事件责任的认定工作,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信息沟通,将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6总结评价

应急状态解除后,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成效;必要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1个月内,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指挥中心提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突发事件的地铁(轻轨)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参与应急处置的所有人员认真总结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要存档管理。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义务,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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