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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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2?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3?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4?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省政府成立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3?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3.4?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省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区)质监局、市质监局、省质监局(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

企业对列入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和高效。

4.2?预警预防行动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市县质监局、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部门。

5.2?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事故由市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5.3?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4?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5?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6?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6.4?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技术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特别重大危险源,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9?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6.10?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6.11?演习演练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6.12?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后期处理

7.1?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7.2?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7.3?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8?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质监局和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某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在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够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供电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3、事故抢险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等抢险工作。

4、物资供应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技术资料组

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具体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6、后勤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新闻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发布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性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河东街道、付庄街道、册山街道、罗西街道、双月湖街道、汤庄街道境内的采石厂。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坍塌、火药、放炮等。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以发生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有关部门为主,实行区域互救原则。

有关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实际,制定训练计划,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企业自备为主。

(二)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全区各矿山企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安监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并按程序上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区安监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通讯联络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

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二)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坍塌范围、爆炸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及时、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抢救遇险的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进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新的事故。

篇3:某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对黄骅港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港口高效、快速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黄骅港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各类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故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以业主码头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切实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海事、公安、边防、边检等查验部门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的综合能力。

(四)本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沧州市黄骅港所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施救抢险和地方的救助行动严重受挫,且灾情有扩展趋势,急需社会力量增援。

3.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已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且需要调动指挥跨地区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本预案不适用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水上重大事故按《市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预案》

港口码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达到本预案的适用范围,随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建立沧州市黄骅港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渤海新区党工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港航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安监、公安、口岸、海事、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安监局、黄骅海事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消防、边防、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港航局、市技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及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救援小组。

(二)应急救援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港航管理局,由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5766231。

(三)应急救援小组

根据港口码头事故性质及救援需要,指挥部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小组,分别是抢险救护组、警戒保卫组、侦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1.抢险救护组由渤海新区牵头,下辖消防、抢险、医疗、卫生、救生、打捞、供电、交通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下辖边防、渤海新区公安、交通、海事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3.侦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下辖卫生、质监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4.专家咨询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下辖海事、港航、消防、抢险、环保、医疗、卫生、通讯、气象、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5.后勤保障组由市港航管理局牵头,下辖事故单位的采供、生活、运输、劳护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6.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下辖事故单位、渤海新区及海事、安监、公安、环保、工会、劳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三、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指挥长职责

1.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例会,组织指挥预案的演练;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审核重大险情及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新闻报导;

4.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5.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

(二)副指挥长职责

1.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情况、牵头负责履行本单位、部门的职责;

3.协调本单位、部门与相关单位、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

4.受指挥长的指定或委托,代为指挥长职责;

5.向指挥长及时汇报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组织编制、修改本应急救援预案。

(三)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根据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的指令启动本预案;

4.及时了解事故状况,密切注视事态发展,上传下达救援指令和现场信息,做好联络和组织工作。

(四)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1.抢险救护组

(1)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遏制事态扩大;

(2)负责火灾扑救、堵漏、有害物质的消除、危险源的转移;

(3)负责人员、物资的转移和抢救;

(4)负责重要设备、设施的紧急关闭,负责应急供电或切除;

(5)负责对受伤害人员实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者去医院治疗。

2.警戒保卫组

(1)负责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根据指令对可能危及到的区域内的人员组织撤离和疏散;

(3)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负责水上交通管制。

3.侦查检测组

(1)负责检测事故危险物质成份、数量及扩散情况,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2)负责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管制、特种设备的检测,并提出处置方案;

(3)负责事故风险预测,预测事故规模和影响范围;

(4)负责事故善后废弃物的处置;

(5)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专家咨询组

(1)负责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2)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后勤保障组

(1)负责事故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工具、防护用品等的配置、供应和补充;

(2)负责上述物资的日常监督管理。

6.善后处理组

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如现场保护与清理、损失评估、事故调查、伤亡人员处理、家属接待等。

(五)各成员单位职责

1.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接获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基本情况,做好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准备,并派员现场协助或知道救援行动。当灾情迅速扩大,且企业和地方政府要求紧急增援时,随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依法参与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调查。督促、指导、检查各港航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救援物资的储备。组织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咨询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救助,调动相关部门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设备,进行后勤支援;指导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依法参与或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3.海事部门:统一指挥船舶离泊,驶向指定地点,必要时对水上交通实行管制,依法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4.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安全警戒,发出警戒信号,确定警戒边界,实行人员与车辆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积极参与救助,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协助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开展对人为破坏事故的调查。

5.消防单位:获悉发生火灾、爆炸的险情后,迅即出动消防力量,负责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的指挥,直接负责消防增援力量的快速调配,指导疏散人群撤离至安全地带,处理由于事故而扩散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污染源,对事故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参与事故调查。

6.卫生部门:组织快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开通医疗救护绿色通道,对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救援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7.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水、土、大气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事故风险进行预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为救援提供技术帮助。对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

8.港口企业: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在发生险情时,服从指挥部的调度,迅速安排救助船舶和操作人员赶赴现场,尽力提供码头泊位、装卸设施、抢险机械及有关物资等,全力参与救援。

9.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等的善后处理工作。

10.气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加密气象观测,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为救援提供气象情报支持。

11.通信及供电单位: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联络畅通。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和紧急切换。

12.质监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紧急处置,提供处置方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13.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定期组织对港口码头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负责对启动区域性应急救援行动的现场组织、协调与指挥。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失效,地方应急救援行动受阻,且灾情有蔓延扩展趋势时,应迅速申请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行动结束后,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服从指挥部队人员、物资、器材及设施的直接调配,努力完成有关应及事宜。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

应急救援办公室接获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应认真记录,并根据常务副指挥长的指令,迅速报告指挥长,指挥长根据事故和险情特性报告市政府。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置;

(二)事故类型和性质

(三)事故起因及简要经过;

(四)事故规模及扩展趋势;

(五)人员伤亡及设施损坏初步情况;

(六)救助要求。

五、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应做到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以快制快、果断处置;坚持优先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控制危险源点;坚持就地处置与转移处置相结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坚持员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防止事故扩展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一)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港口码头应立即停止装卸、储运作业,并按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积极组织自救,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消防、卫生、海事等部门负责抢救;

2.组织精干力量,优先抢救受伤人员,对重伤、中毒、灼伤人员要立即进行现场救护,并尽快送医院治疗;

3.即使封堵危险源,关闭运转设备,努力控制事态扩展;

4.即使撤离和疏散处于事故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5.当靠泊船舶受到事故威胁时,应通过海事部门实施船舶紧急离泊;

6.参加救援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事故单位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自救,即使切断泄漏物料来源,防止扩散;

2.迅速通知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港航等部门负责扑救;

3.迅速调集消防灭火器材、堵漏器材到现场;

4.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应注意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的抢险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器具;

(2)如果泄露物易燃易爆,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在边界设置警戒线;

(3)如果泄露物有毒,应使用专用防护服和隔绝式空气面具,并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

(4)抢险救援是严禁单独行动;

(5)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5.控制泄漏源

(1)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

(2)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点。

6.处理泄漏物

(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2)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物品覆盖外泄得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收容。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得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较小时,可用砂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废弃。将收集的泄露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三)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1.事故单位应按应急预案进行自救,首先抢救遇险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尽快送医院治疗;

2.立即停止装卸、储运作业;

3.迅速通知公安、消防、港务、海事等部门,负责扑救;

4.实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

5.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时注意

(1)先控制、后消灭;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3)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6.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周围物品情况,弄清其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途径是否有毒;

7.正确选择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8.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统一信号和方法即使撤退;

9.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火因及火灾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与按所称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

(二)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三)预案的演练有应急救援办公室拟定,演练方案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提请市政府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为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致使延误应急施救时机的;

(2)拒绝承担应急施救义务的;

(3)玩忽职守导致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扩大的;

(4)对已发生的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5)拒不执行应急施救方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6)负有事故调查处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没有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没有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

(7)阻碍、干涉事故救援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无正当理由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

(9)其他对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

八、附则

1.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港航局制定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4:某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城市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发生泄漏将会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为了加强对我区燃气泄漏事故的有效控制,使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区发生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险、排险、抢修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供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高对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我区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1.3工作原则

1.3.1政府领导原则:区政府全面领导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统一调动全区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

1.3.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原则:由管委(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驻区企事业单位和驻区部队,形成区、街道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处置体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具体对实施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燃气企业根据管委(区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1.3.3分工负责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范围内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力量不足时可请求我区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支援。

1.3.4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重特大燃气事故影响城市安全情况时,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首先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抢险人员生命安全。

1.3.5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3.6快速反应原则:通讯联络快速、高效、畅通;抢险物资和设备准备充分,能够快速调用;抢险队伍能够快速集结,快速行动。

1.3.7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清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1.4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1.4.1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区内,需经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方能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的燃气泄漏事故。

1.4.2启动条件

(1)区域性调压站出现故障,发生燃气超压入户;

(2)在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或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区内,燃气贮罐、储柜发生无法控制的泄漏;

(3)燃气管道或重要的燃气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发生大面积泄漏或大面积停气;

(4)在区内发生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天然气运输中燃气泄漏事故;

(5)其它认为有必要的。

(6)因燃气泄漏引起火灾时,立即启动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因燃气泄漏引起爆炸时,立即启动区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5事故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重特大燃气事故,依据城市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特别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区供气、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需要由管委(区政府)统一领导,调动全区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燃气泄漏事故;

1.5.2重大事故(Ⅱ级):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很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区较大区域供气、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燃气泄漏事故;

1.5.3较大事故(Ⅲ级):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较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对一定区域供气、社会秩序有严重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燃气泄漏事故;

1.5.4一般事故(Ⅳ级):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对较小区域供气、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置的城市燃气泄漏事故。

1.6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函[2004]39号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1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本市重特大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察。总指挥由区长或委托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作为总协调人,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配合,协调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对工作。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副主任;

副总指挥: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

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区委宣传部部长

区公安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交通局局长

?区城市建设局局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区监察局局长

?区总工会主席

?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局长

?青岛市技术监督局黄岛分局局长

青岛供电公司黄岛供电部主任

黄岛街道办事处主任

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主任

辛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柳花泊街道办事处主任

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主任

燃气泄漏事故处理责任单位:

青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青岛广全工贸有限公司

黄岛区液化气罐维修站

信泰燃料供应中心

利德液化气站

农用燃料供应公司

红石崖大窑液化气站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艾福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百利达钢丸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能源动力有限公司

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

青岛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区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对工作;

?●收集分析区外和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重大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预警信息,上报区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发布警情;

?●定期组织修订区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审定各燃气企业燃气泄漏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接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报告;

●承担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2应急救援组织分工

指挥部下设现场领导小组,并根据燃气事故的等级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关的专业组。专业组的组成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

2.2.1现场领导小组:处置较大以上燃气事故时成立现场领导小组。现场领导小组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安监局、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特别重大事故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组长,重大事故由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组长,较大事故由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

现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事故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建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2.2抢险排险组:由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城市建设局、区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办事处、有关燃气企业等参加,城市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抢修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力量、调用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进行抢修抢险。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及时控制危险源,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伤员的搜救;燃气企业负责现场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区城市建设局负责事故抢险用大型机械的调度和坍塌建筑物的抢险和恢复工作;供电公司负责保证抢险电力的供应或对事故现场实行电力管制;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负责指挥本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对受灾群众进行疏散和安置。

2.2.3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局负责,区交通局、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参加,区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疏散区域,及时调整有关公交线路,在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2.2.4专家组:由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环保局、燃气企业和有关专家等参加,城市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2.2.5安全疏散组:由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负责,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2.2.6伤员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公安局、区民政局等参加,区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2.7宣传报道组:由区宣传部负责,城市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办事处、有关燃气企业参加,区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2.8物资供应组: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有关燃气企业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安抚受灾群众,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2.2.9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负责,区城市管理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参加,区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不在开发区,则需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2.10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负责,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燃气事故企业等部门参加,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以及对伤残人员的医疗鉴定、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降低或避免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

3.1.1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

3.1.2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

3.1.3可能影响或威胁区城市燃气安全的其它信息。

3.2信息来源

信息主要来源:

3.2.1气象、地质等专业部门的预报。

3.2.2相关单位通过对监测数据资料的分析,得出可能引发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的险情信息。

3.2.3市民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3.3信息分析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3.4预警信息的发布

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和供气安全,不能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气时,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向相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由管委(区政府)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

3.5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相关单位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抢修、救援的准备工作,必要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疏散。

4、应急响应

4.1接警报警

城市管理局、公安部门或燃气企业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报警电话:白天,节假日及夜间。

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单位等)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等。

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在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断后,认为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领导小组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一般等级事故由城市管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办事处及公安、消防部门参与,燃气企业组织抢险、抢修。

4.2应急预案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领导小组和启动应急预案。

4.3现场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到达事故现场后,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4.4基本应急

4.4.1现场领导小组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4.4.2参与事故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和事故处理规程,密切配合,迅速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4.4.3与泄漏事故处置现场有关的单位,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主动向现场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应现场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时,先由相关燃气企业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企业内部单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安全警戒组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疏散组负责疏散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伤员救护组负责从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紧急救护;排险抢险组针对具体事故类型,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后续抢险救援;物资供应组负责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及救援设备和车辆的及时调配。

4.4.4.1处理燃气超压入户的原则

由燃气企业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关闭区域调压站阀门及区域内其它进气阀门,安全放散区域管道内的燃气。

事故发生地办事处、派出所、燃气企业组成检查组,负责区域内燃气用户的入户检查工作。

修复损坏的调压设施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4.4.4.2处理液体泄漏的原则

燃气企业按照规程进行紧急抢险、抢修,消防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4.4.4.3处理大面积燃气泄漏的原则

安全警戒组进行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疏散区域;安全疏散组立即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抢险排险组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发生事故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4.4.4.4发生燃气爆炸后的处置原则

伤员救护组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抢险排险组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损坏的燃气设施进行紧急堵漏,避免再次发生爆炸。同时启动区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4.5扩大应急

现场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要扩大应急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

4.6应急结束

泄漏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向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应急结束,由指挥部总指挥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2事故调查

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5.3社会救助

5.3.1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5.3.2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5.3.3区民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4保险

泄漏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城市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的畅通。

6.1.2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以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之间的通信联络。

6.2资金保障

6.2.1管委(区政府)建立重特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应急设备储备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

6.2.2指挥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定期向管委(区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6.3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保障

防火服、呼吸器、防毒面具、堵漏工具、橡胶锤、铜锤、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消防器材以及其他应急抢险抢修物资、设备,由燃气企业科学合理配备和储备,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挖掘机、吊车、推土机等建筑施工机械由区城市建设局指定的单位配备,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6.4应急抢险队伍

公安、消防、燃气企业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燃气企业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并建立专项基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预备队。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指挥部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燃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建立公益宣传专项资金,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7.3演习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8.附则

8.1监督检查

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下列情况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调整。

(3)应急行动或演习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适时进行修订。

(4)影响预案执行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预案需要修订。

8.3预案的发布

本预案由管委(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发布实施。

附件:

1、燃气企业有关人员联系电话一览表(略)

2、救援物资及抢险设备明细表

设备材料明细

防火服、呼吸器、防毒面具、堵漏工具、橡胶锤、铜锤、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消防器材

专用抢修车上随车工具有:

1211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防爆维修工具(活口扳手、钳子、管钳、检漏仪、阀井钩、阀门钥匙、防爆灯、梅花扳手以及铁锹、镐头等)

备用材料:黄油

篇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西宁市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防止事故扩大;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为主的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本《预案》重点是道路交通、火灾、矿山、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水上交通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事故发生所在地区政府牵头负责,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安监、卫生、质监、建设、交通、民政、宣传等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以及西宁警备区负责人组成。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设五个分指挥部和办公室及信息中心。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分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公安、经贸、建设、质监、卫生、交通等部门负责。

其中:

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公安局负责;

矿山等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经贸委负责;

建设工程事故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局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交通局负责;

其他事故如民航、铁路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民政局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6)信息中心,由电信、移动通讯、联通通讯公司负责。

三、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四)必要时联系驻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十)处理总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电话:8247165

市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8237140

8238286(节假日值班电话)

(二)事故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秘书长转告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警)部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市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救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后应急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市政府应急抢救援总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救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五)民政、交通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应急处理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城区白天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5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二)水上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三)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消防火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物品和有毒气体遗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医疗、公安、交通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四)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瓦斯事故(瓦斯爆炸、窒息、中毒等)。应当商请调动其他煤矿救护队紧急救助抢险。调集风机、风筒等通风设备尽快排除有害气体。

(2)透水事故。应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塌方、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3、商请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五)建设工程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2、制定抢救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1、公安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八、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总指挥办公室书面通知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者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者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区县人民政府请求时;

(三)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时。

九、事故责任追究

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刑法》和《国务院关于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青海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省安全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联合调查安全事故和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及惩治犯罪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及国家有关公务人员的责任。

十、其它事项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驻宁军(警)部队是重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二)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增强全社会预防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及时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应争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信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四)各地区、市属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公布后,相关部门和行业要根据专业职能在40日内制定出具体应急救援预案或施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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