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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第一条为使公司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市《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是独立企业法人。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

公司地址为:__________。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公司的股本金总额为__________元,总股份为股,每股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上述股东为发起人,不少于5人,可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发起人出资总额与股本金总额一致)。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公司章程、规则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及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4.当公司依照国家政策法律上市时可优先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终止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按认购股份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按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公司股权管理基本规则如下:

1.公司依本章程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后即缴纳股金,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抵作股金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各发起人股金缴足后,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30日内召开

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对公司成立重大事项决策时,对发起人抵作股金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决定设立公司后,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对发起人缴足的股份颁发股权证,作为出资凭证和行使股东权利的

依据。公司股份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优先股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享有收益权和优先受偿权。

5.公司股份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6.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7.股东协议转让股份须向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股份的无偿划转须向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原股东同意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的文件。

8.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增资扩股,按程序报批后,可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派发红利股份、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东入股。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新增、配送、派发、转增的股份,与首期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公司增资扩股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9.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缩减股份,按程序报批后。可由全部股东按比例缩股,也可由部分股东按比例缩股,由董事会制定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缩减股份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步,按工商管理机构规定办理减资手续。

10.股东可按本章程从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11.持股职工遇到退休、调离、辞职或被辞退、除名等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先在企业内向其他股乐转让股权,本企业内转让不成,可向企业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股权,不能如期转让股权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公积金收购职工股权,企业无力收购的,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管理。

12.自然人所持股份可委托相关机构(人员)托管。

13.公司根据发展需要上市时,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资产重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人数超过一百人以上的经创立大会决定可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其职权和行使职权的规则与股东大会相同(以下均以股东大会表示)。由______名股东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重大股权变更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7.选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8.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9.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间隔最长不超过15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一)董事缺额1/3时;(二)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三)占股份总额30%以上股东提议时;(四)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提议时。

3.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临时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定。

5.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指前条第5、6、8款),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审议决定的事项(指前条第1、2、3、4、7、9款),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受权委托书,并在受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有效。

8.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决议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事宜的决策。董事会由(五名以上单数)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表人。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般应推选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但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从法人股东中选出的董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股东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根据企业情况可聘独立董事一名)。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重组上市方案、发行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

8.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股权结构重大调整、财产组织形式变更、终止清算等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制定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和基本规则;

12.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或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经理或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3.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l/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对,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选举、作出决议、决定以出席董事过半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4.董事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董事会决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公司股权证、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

2.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名成员(不低于三人)组成,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3.对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5.检查公司的财务;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2.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由2/3以上(含2/3)监事推选和罢免;

3.监事会成员中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有名监事由股东大会推选和罢免;

4.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经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名,副经理名。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经理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列席(经理不是董事的)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规则;

5.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经理执行职务的规则如下:

1.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理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

5.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

6.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三年,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1)限制权力;(2)免除现任职务;(3)负责经济赔偿;(4)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七条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合理解决员工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

二十八条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

4.支付优先股红利

5.按股份比例对普通股进行分红。

第二十九条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及公积金向股东配送股份,由董事会制定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章补亏与终止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不足以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终止清算:

1.因不可抗巨因素,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

3.公司设立期满,无意继续经营;

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

5.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宣告破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在宣告终止后,发布终止公告,在终止公告发布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雪此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哄抢、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处理有关诉讼事宜。

第三十五条公司终止的清算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主管机关审议确认后实施。清算资产按下列顺序支付清偿:

1.清算费用;

2.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及社会保障费用;

3.所欠税款;

4.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其他债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单位或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施。本章程对公司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不能向社会定向幕集股份。集体资本参股需以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作为投资主体,也可授权企业法人代行投资主体,约定双方责权利关系。本章程示范性选择性条款、内客,企业在制定章程时,必须具体化。本章程有些内容在一些企业涉及不到,可删可减可改动。

篇2:办公室工作纪律章程格式

根据《检察分院机关办公室工作制度》及分院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均应遵照执行。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安排,服从治理。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办事、办文规则执行。

四、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六、尽忠职守,保守工作秘密。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七、因过失或故意使单位遭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八、办公室作息时间一般为法定作息时间,因领导安排、事务需要、非凡情况等超过法定作息时间均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出勤,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按照办公室目标治理考核办法处分。事后,根据情况,结合工作安排,经领导批准,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补休。

九、病、事、休假及外出办事较长时间均要向领导请假,无故不请假的,酌情视为旷工或迟到、早退,按照《办公室目标治理考核办法》处分。

十、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的学习和应用,熟练把握办公自动化。

十一、未尽事项按照分院相关制度执行。本规定从年月执行。

篇3:小学文学社团章程格式

一、宗旨让心灵亲近文学,以文学清净心灵。

二、章程

第一章组织机构

根据文学社的实际需要,文学社下设顾问1名、社长1名、责任编辑3名,实行分工负责制。

岗位职责:

(一)顾问:对文学社的发展和日常工作进行扶持和指导;

(二)社长:全面负责文学社的一切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内的重要情况,对文学社的发展有一定的计划,是文学社的发起者和主持人。

(三)秘书长:负责文学社的日常事务,对社员录用的稿件存档登记。组织每次会议的召开,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并对会议活动的缺席者或迟到情况予以登记。

(四)责任编辑:负责收集社员的稿件,并做出相应的点评。负责网上文章的编辑工作。

第二章社员管理

(一)社员的产生

凡热衷文学,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且有意加入红土文学社者,可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带2篇作品递交文学社编辑部,经社团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后,择优录取。文学社每年对社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稿件采用率、活动出勤率、稿件完成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社员,给予废除社员资格的处理。

(二)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1、社员有参加社团会议、活动和讨论的权利,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社员对于本社发表的一切作品享有批评和被批评的权利。

2、社员每月至少向文学社递交作品1篇,所交稿件不得抄袭。

3、社员参加社内各类活动,有事须请假,经社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有效;无故缺席3次者作自动退社处理;

第三章会议制度

社员大会半年1次,由社长召集全体社员,讨论文学社发展和报刊出版事宜。

第四章活动方式

1、定期向社员征集文学作品,择优推荐“乘马中心学校信息网”“麻城信息港”《中华诗文学习》《小学生天地》等报刊推荐发表。

2、设立红土文学社博客,社员均可在各个专栏发表作品,责任编辑对每天新到作品进行点评,其他社员也可以同时进行点评。

3、每2月举办1次活动。例如:创作讲座、研讨会、座谈、征文等;

4、与其他文学性质的社团保持交往和联系,不定期举办社团交流活动。

5、投稿方式

(1)通过文学社设定的博客投稿。(2)直接将稿件交至编辑部。

第五章附则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心小学《红土》文学社。

篇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

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同学联谊会章程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紧密互助型同学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所属**,是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和**教育中心创办的非独立组织机构,以认同联谊会章程并志愿加入联谊会的**学员和毕业学员、单位为联谊会的特定服务对象。

“**紧密互助型同学联谊会”作为**同学和校友的自治型组织,设在**经济与管理学院,由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2条联谊会宗旨:以武大“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文化氛围,营造同学联谊体系,构建终身学习平台,分享成功经验,为会员提供商务交流和合作发展的平台,使学员最大程度地获得知识、人际关系和财富的增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3条联谊会的一切重大事项由联谊会理事会做出决策,包括制定、修改联谊会章程,审议联谊会的发展计划、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和结算报告,重大活动策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批,决定机构设置,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等重大事项以及联谊会主要行政和工作人员的任命等。

第4条联谊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理事会员和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均是联谊会授予贡献重大会员的荣誉,将获得联谊会更多的服务和支持,享有联谊会活动的更多参与权。

第5条联谊会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其成员均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决定聘任。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是联谊会的顾问机构,理事会是联谊会开展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6条联谊会理事会由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构成。

第7条联谊会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联谊会日常事务处理和业务开拓。

第8条联谊会的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每年召开一次,负责讨论、决定理事会的重大事宜。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三章服务定位

第9条服务定位以会员的学习和交流为服务起点,为会员提供学习支持和交流平台,帮助单位会员创建学习型组织。在有计划、分步骤地为会员提供系列化专项和特色活动的过程中,营造**特色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第四章申请联谊会会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10条联谊会会员是指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及其相关管理规定,自愿申请加入联谊会,符合入会条件、办理入会手续的个人、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机构。

第11条会员资格要求:

1.个人会员应是**学位班的在读、已毕业的学员。

2.单位会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声誉。

第12条加入的程序:

1.申请加入联谊会,可以通过联谊会和学院相关分支机构、电话、传真索取或通过网站下载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可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给联谊会。单位会员申请加入联谊会,提交申请表时需加盖单位公章。

2.联谊会理事会的秘书处是受理会员申请的机构,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表的15个工作日内,经资格审核通过,通知申请人交纳会费;

3.在确认付款已成功之后,由联谊会理事会5日内对会员身份作出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正式接受其为会员,并开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13条本联谊会会员的权利:

1.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2.有权提议成立或参加联谊会各专业组织、地方组织;

3.有权对联谊会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4.享有联谊会持续开发的其他服务。

第14条联谊会会员的义务:

1.会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行业规则,遵守本章程及联谊会其它有关规定;

2.自觉维护**和联谊会的声誉;

3.会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或单位信息,以便联谊会与会员联系;

4.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及联谊会明示的其它费用;

第15条常务理事单位享有的利益:

1.参加联谊会提供的各类学习、培训、论坛、咨询服务等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2.可以在联谊会提供的各种宣传平台上,进行推介和宣传。常务理事单位享有的具体利益详见《**紧密互助型同学联谊会会员协议》

第16条各类会员的相应权责本章程未作规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章会员管理

第17条会员费用联谊会实行会籍管理制,会员须按规定交纳年费,享受会员利益,详见《**紧密互助型同学联谊会会员入会须知》。

第18条信息变更会员的通讯方式、地址、电子邮件、传真等相关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联谊会,以方便联络。

第19条监督管理

会员有以下行为,联谊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联谊会《章程》、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

2.损害联谊会名誉,造成严重影响;

3.严重破坏工作秩序,致使联谊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妨碍联谊会正常运营。

第20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谊会,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经联谊会确认后,注销会员资格,不退会费。

第七章其它

第21条本章程是联谊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基本准则,并在今后服务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请广大会员关注**紧密互助型同学联谊会的网站****。

第22条本章程未能尽述之条款和细节,将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另行修改、制定,以本章程补充文件的形式颁布,具有与本章程等同效力。

第23条会员在联谊会活动中的言论仅代表该会员个人观点,不能代表联谊会在同一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

第24条本章程自联谊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25条本章程之最终解释权属于**经济与管理学院。

**紧密互助型同学联谊会筹委会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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