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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管理协会章程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章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班组管理的协会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现代化、科学化班组管理和建设的思路,建立健全以人为本、民主自治的班组管理体系,构建班组长总结、学习、交流的平台,特成立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班组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公司党委、行政、工会领导下,由具有班组管理经验的班组长或热心班组工作积极分子、岗位操作能手、先进员工组成。是学习、研讨班组管理理论,总结、交流班组长工作经验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经济工作奋斗目标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质量、安全管理、降本增效、创造节约型企业为核心;充分发挥班组长的聪明才智,开展争先创优、班组达标活动,争当班组“小企业家”;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实现班组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促进企业班组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着力塑造高素质、专业化、爱岗敬业的班组长及员工队伍。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协会主要任务

1、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发布的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法令;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组织会员学习企业管理、班组管理的基础知识,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手段,以及国内外班组的先进管理经验。

2、传达公司管理层会议精神;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布置班组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管理工作建议;引导组织班组争先创优、班组达标活动的开展。

3、组织会员进行班组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汇报季度主题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提出工作目标;先进班组参观学习。

4、组织各种类型的专题讨论会、成果发表会。邀请专家、行家讲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班组长的培训,提高班组长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5、开辟“同药信息”的“班组园地”专栏,加大交流、宣传,弘扬班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

第三章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各车间、部门工段长、班组长或热心班组工作积极分子、岗位操作能手、先进员工,都可以向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自愿报名,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力

1、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3、有权向协会申请,要求旨在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的咨询服务。

4、有优先参加有关培训及班组建设成果发表的权力。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公司班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班组管理条例”,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决定。

2、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5、在日常生产工作中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级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台帐建立齐全、记录认真;做好青年工人的“传、帮、带”工作。

6、及时反映班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班组建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

1、理事会由有关方面推荐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2、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工会主席兼任;副理事长2人,负责协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3、理事会常务办公室设在公司总经办,

4、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并组织实施。

(2)组织班组长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以及追踪落实情况。

(3)确定每季度活动主题、内容、活动地点。

第五章活动方式

第十条活动方式、地点、主题,经理事会提议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可退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篇2:某读书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读书会是由广大读书爱好者组成的学生社团,由院图书馆作为指导、顾问单位。

第二条:读书会以“提高阅读欣赏水平,活跃校园学习气氛,架起图书馆与读者沟通的桥梁”为宗旨。

二、基本任务

第三条:提高校园的文化氛围,营造人文学校,书香校园。

第四条:让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交流畅通无阻。

第五条:与兄弟社团举行相关的交流活动,增进读书爱好者的视野。

第六条: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丰富读者的课余文化生活。具体活动方式:邀请文化名人作专题讲座、报告;开展时事、热点讨论或辩论;举办新书推荐、读书心得交流;举办征文、演讲、朗诵等比赛;出版发行会报;举办图片展;举行纪念性活动。

三、会员

第七条:会员条件:具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热爱读书,承认读书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本校学生均可填表申请成为读书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选举或被选举为读书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2、参加读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读书会的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提出建议与意见;

4、不定期组织会员观看文化类视频;

5、在借阅图书资料时适当增加借阅量;

6、推荐参加图书馆的勤工俭学工作和自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读书会的章程,执行读书会决议;

2、维护读书会的利益和荣誉,积极参与读书会组织的活动。

四、干事

第十条:干事的基本权利:

1、选举或被选举为读书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2、参加读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读书会的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提出建议与意见;

4、不定期组织干事观看文化类视频;

5、在借阅图书资料时适当增加借阅量;

6、推荐参加图书馆的勤工俭学工作和自愿服务工作。

7、优先享受到读书会的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干事的基本义务:

1、积极履行部门安排的工作,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2、团结会员,在各活动中起到干事带头作用。

3、遵守读书会的章程,执行读书会决议;

4、维护读书会的利益和荣誉,积极参与读书会组织的活动。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读书会常设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干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读书会设荣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下设内务部、宣传部、外联部,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读书会设立若干兴趣小组,举办相关读书活动。

第十四条:荣誉会长对外荣誉代表本协会;会长职责:负责管理读书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读书会的各项工作和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副会长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一位负责学术方面,一位负责学生工作方面)第十六条:内务部职责:1、对内联系,团结会员干部

2、会员管理

3、经费管理

4、管理及准备活动物料

5、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宣传部职责:

1、平时做好读书会的形象宣传工作,以展牌、海报、网络、微博等形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读书会的影响力。

2、活动前的宣传工作,活动后的展板宣传。

3、活动现场的拍照以及写稿。

4、协会微博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联部职责:

1、为活动拉取一些赞助。

2、与兄弟院校进行沟通和联系。

3、联络优秀校友和知名人士来校讲座。

4、与学院其他协会和各学生会组织联络和交流。

六、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读书会各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在有重大活动时,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

第二十条:会员和干事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及学院各规章制度。

七、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修改或增删需通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条:本章程自读书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篇3: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献上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6年6月1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国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国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10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全国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以下(含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八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会徽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全国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制定学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篇4:市钓鱼协会章程

临安市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临安市钓鱼协会(以下简称市钓协)

第二条市钓协是钓鱼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市钓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广泛团结钓鱼爱好者开展钓鱼活动,不断提高临安市的垂钓技术水平,为丰富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市钓协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临安市体育局和临安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临安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临安市体育局、临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临安市钓鱼协会的办公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临水路14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推动和普及全市范围内垂钓活动的开展,协会的工作重点是搞好基层分会工作:

2、组织裁判员学习业务、交流经验,考核、评定或推荐裁判员:

3、根据比赛成绩的等级分,评定审批三级垂钓手。向上级钓鱼协会推荐、申报垂钓高手的资料;

4、举办和承办全市性的钓鱼比赛,组队参加上级协会的钓鱼比赛;

5、研究和推广垂钓新技术。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设立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

2、热爱垂钓活动,坚持文明垂钓;

3、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

第八条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1、填写个人入会申请表并提交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2、经分会审核报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审批;

3、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3、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接受协会监督;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遵守垂钓纪律,进行文明垂钓;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市钓协实行委员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代表大会。分会机构是协会的基层组织。会员达到50名以上时可申请设立分会机构。设立分会机构不得以姓名命名。分会长以上领导人为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全体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任免协会领导班子;

3、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本届协会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换届时,须由协会主席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联席会议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协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主席联席会议的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会议;

2、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会员的除名;

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主席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主席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垂钓活动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钓鱼事业。

第十八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经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席联席会议;

2、检查代表大会和主席联席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3、签署本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实体或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实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损赠与社会各界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利息与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的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活动经费由秘书长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主席审批执行。协会经费接受市体育总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协会在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施行。

第七章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后或因其他需要注销时,向主席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3月6日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主席联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三月六日

篇5:协会章程范本范例

协会章程范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章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三条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协会章程范本:泉州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称为“泉州市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泉州乒协”),英文译名为:QuanZhouTableTennisAssociation(缩写为QZTTA)。

第二条泉州市乒乓球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和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广大乒乓球爱好者(个人会员)自愿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体育总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发挥侨乡优势,团结和组织全市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乒乓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乒乓球运动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公德,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乒乓球运动,促进乒乓球运动人才的选拔,为提高我市乒乓球运动水平而奋斗。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泉州市新门街邮政局内,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洪斌秘书长,郑虹倩,电话:(0595-),邮箱:,微信公众号:qzsppq*h,网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通过筹集资金开展各种活动,以保障乒乓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二)积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宣传、指导、推动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社会各阶层群众性乒乓球运动的广泛开展;

(三)举办或承办各类乒乓球竞赛和训练活动,促进我市乒乓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及优秀后备人才的不断涌现;

(四)加强本协会教练员队伍和裁判员队伍建设,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提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

(五)加强与国际乒乓球组织、全国、全省各地区对口协会和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对口团体的友好交往,增进友谊,为发展侨乡乒乓球运动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本市各县(区、市)、管委会、系统(单位)乒乓球协会、乒乓球俱乐部及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热心乒乓球事业,有奉献精神,执合法身份的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公民。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泉州乒乓球运动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协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托的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乒乓球运动发展的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和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交理事会通过;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协议和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项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落实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费和团体会员费。个人会员费和团体会员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0元/年和2000—50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的正常支出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会务、宣传、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开展竞赛活动的费用;

(四)课题讲座、编印资料费用;

(五)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本协会成立财经管理委员会,由会长及副会长一至二人与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和财务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经费使用、财经、资产监管。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泉州市乒乓球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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