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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章程修正案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一人章程修正案1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

作出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的决定,并

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一人章程修正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理、监事,决定有关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

第六章经理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或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执行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股东可获取全部剩余利润。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前条1、2、4、5项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和股东指定成员组成。

公司依前条6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和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档案管理制度

篇2:一人公司章程范本范例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所作出的以上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

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三)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条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救助站制度

篇3:一人股东章程修正案范例

鉴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股东大会的程序有新的规定,同时,为了规范运作,公司拟增设两名独立董事,因此,对现行公司章程做出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如下: 

1. 原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未说明 

现修改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现代管理为依托,开发、生产高科技、高质量的生物医药产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增加收入,为全体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2.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增加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放弃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 

 3.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依次变更为四十二、四十三条 

4.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变更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不变,增加四款: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九)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提案。 

(十七)审议公司独立监视会提出的提案。 

5. 原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变更为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 

6.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节(股东大会)增加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迅表决的其他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款所列之外的事项,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第五十三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六十四条董事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五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7. 原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原第五十条到第五十四条变更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8.原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议的通告,提出召*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删除。 

9.原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变更为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10.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五十八条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现修改为: 

第七十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1. 原第五十九条变更为第七十一条 

12.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增加一条: 

第七十二条对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13. 原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删除。 

14. 原第六十一至六十九条变更为第七十三至八十一条。 

15.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增加二条: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16. 原七十条至八十五条变更为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九条。 

17.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增加二条: 

第一百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应关注是否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除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充分披露外,还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执行情况作出报告。 

18. 原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二条变更为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八条。 

19. 原第五章(董事会)增加一节为: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独立董事2名。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接受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拟定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但当股东利益不一致时,应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的一般任职资格: 

(一) 熟悉本公司的经营业务; 

(二) 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或财务工作经历; 

(四) 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一百一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东中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 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人士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五) 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构中任职的其他人员; 

(七) 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八) 《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九)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十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十) 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十二)中国证券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诚信尽责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具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作出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财务报告; 

(五)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六)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 

(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风险投资、担保及财产损失方案; 

(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 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二十二条如有关事项涉及需要披露时,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资料、办公场所、交通和通信工具及出入生产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本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必须免职时,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持反对意见的董事或监事有权要求对其意见进行公告。 

20. 原第九十三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21.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22. 原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 

23.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决定投资项目、资产抵押或者担保,其单项或者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24.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增加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有权决定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30%以内的风险投资项目、资产收购或者出售、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项目。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合同标的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内(含5%)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25. 原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六至第二百三十一条。 

26. 原第七章(董事会)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 

(四)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篇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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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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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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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号

二、经营范围:***、***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身份证号:46*****************,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公司注册之日起***(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修改公司章程;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公司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5: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范例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

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监事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

第十章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职工

第十二章工会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章规章制度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_国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公司;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股东的名称、法定地址:

名称:;在国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其中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八条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

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为:;

第九条股东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股东决定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或借款,解决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和生产流动资金。其中境外借款可由外方股东贷款解决。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和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选定。(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和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由股东会选举,更换新董事,在改派的(执行)董事就任前,(执行)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出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6、第7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后通过,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同意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名(1—2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和撤换。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监事按《公司法》行使职权,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请,任期年。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日常经营正常范围内的必要职权。重要事项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作出决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讨论决定。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制定方案,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可随时解聘。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三者选其一)担任。

第九章税务、财务与外汇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在总经理的负责下,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采用公历年作为其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的账户。

第三十九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

第四十一条合营各方在事先承诺保密的情况下,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账簿。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十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费用。具体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股东决定。

第四十五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缴纳各项税费及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决定是否分红。

以往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红。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六条公司督促中外籍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公司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汇往国外。

第十一章职工

第四十八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四十九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

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二章工会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三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五十七条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三章保险

第五十八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第六十条延长合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可以终止合营合同,提前解散公司:

1、由于不可抗力;

2、由于公司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3、股东认为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4、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原因。

公司的解散由公司提出申请书,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公司终止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股东在董事中选任或者聘请中国法律允许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合营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并在股东通过后执行该清算方案。

第六十四条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五条清算费用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章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通过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用(1)中文写成。(2)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注:任选一种)

本章程一式份,投资方执一份,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股东在______________签字。

股东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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