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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范本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协会章程范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章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三条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协会章程范本:泉州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称为“泉州市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泉州乒协”),英文译名为:QuanZhouTableTennisAssociation(缩写为QZTTA)。

第二条泉州市乒乓球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和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广大乒乓球爱好者(个人会员)自愿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体育总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发挥侨乡优势,团结和组织全市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乒乓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乒乓球运动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公德,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乒乓球运动,促进乒乓球运动人才的选拔,为提高我市乒乓球运动水平而奋斗。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泉州市新门街邮政局内,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洪斌秘书长,郑虹倩,电话:(0595-),邮箱:,微信公众号:qzsppq*h,网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通过筹集资金开展各种活动,以保障乒乓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二)积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宣传、指导、推动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社会各阶层群众性乒乓球运动的广泛开展;

(三)举办或承办各类乒乓球竞赛和训练活动,促进我市乒乓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及优秀后备人才的不断涌现;

(四)加强本协会教练员队伍和裁判员队伍建设,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提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

(五)加强与国际乒乓球组织、全国、全省各地区对口协会和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对口团体的友好交往,增进友谊,为发展侨乡乒乓球运动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本市各县(区、市)、管委会、系统(单位)乒乓球协会、乒乓球俱乐部及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热心乒乓球事业,有奉献精神,执合法身份的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公民。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泉州乒乓球运动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协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托的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乒乓球运动发展的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和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交理事会通过;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协议和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项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落实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费和团体会员费。个人会员费和团体会员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0元/年和2000—50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的正常支出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会务、宣传、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开展竞赛活动的费用;

(四)课题讲座、编印资料费用;

(五)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本协会成立财经管理委员会,由会长及副会长一至二人与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和财务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经费使用、财经、资产监管。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泉州市乒乓球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协会章程英文

协会章程英文

第一章总则Chapter1GeneralRules

第一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入世和知识经济出现的三大经济发展趋势下,为了加强国际烟花界在经营环境、融资、管理与文化、人力资源、应用技术和市场扩张等方面的合作,以便抓住新的机遇,迎接新挑战,促进世界烟花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Article1Underthethreeeconomicgrowthtendenciesofglobaleconomicintegration,China’sentryintotheWTOandemergenceofintellecturaleconomy,theregulationsaremadeinordertostrengtheninternationalfireworkscircle’sco-operationonoperationenvironment,financing,managementandculture,humanresources,applicationtechniquesande*pansionofmarket,soastograspnewopportunities,welcomenewchallengesandpromotecontinuousandstabledevelopmentofworldfireworksindustry.

第二条国际烟花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FIREWORKSASSOCIATIONG,简称IFA)是非政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社会团体,总部设在中国浏阳。

Article2InternationalFireworksAssociation(IFA)isanon-governmentalinternationalassociationwhichhaslegalperson’squalificationwithitsheadquaterslocatedinLiuyang,China.

第三条国际烟花协会的宗旨与指导思想Article3thepurposeandguidingideologyofIFA

1、国际烟花协会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以提高和保持烟花生产的安全、质量与技术。

2、以市场经济为原则,政府应该创造一个优良的经营环境,以多支持,少干预的方式来支持国际烟花协会的发展。当各国政策制定机构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考虑到政策对国际烟花协会各成员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协会的意见。政府应该与地方商业组织,特别是代表国际烟花协会的组织加强合作,以利共享资源和促进国际烟花协会的发展。

3、国际烟花协会在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的能力方面,应该通过不同的支持体系来予以加强。

4、国际烟花协会成员的思维与经营方式必须跟上时代潮流,更加重视提高管理质量,以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

1.IFAdevotesitselftostrengthening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ordertopromoteandmaintainsafety,qualityandtechnologyofproduction.

2.Totakemarketeconomyasprinciple,thegovernmentshallcreateane*cellentoperationenvironmentandsupportthedevelopmentofIFAbymeansofmoresupportandlessinterference.Whenpolicy-makingbodiesofallcountriesmakeandimplementpolicies,theyshalltakeintoaccounttheeffectsofpoliciesonallmembersofIFAandaskforIFA’sopinionsifnecessary.Thegovernmentshallenhancecooperationwithlocalcommercialorganizations,especiallywiththeorganizationsthatstandforIFAinordertobettershareresourcesandpromotedevelopmentofIFA.

3.IFAshallimproveitsabilityofadaptingtothecontinuouslychangingeconomicenvironmentthroughvarioussupportsystems.

4.ThethinkingandmanagementmodeofmembersofIFAshallkeeppacewithtimesandtheyshallattachmoreimportancetomanagementqualitytoensurethelong-termdevelopmentofenterprises.

5、目前这种多渠道提供支持服务的做法应该继续保持。也就是说,各种政府部门和组织应协同工作,相互补充来为国际烟花协会提供不同服务。

6、国际烟花协会应该对各国成员所经常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提出应对措施,以便引起各有关国家政府和各种组织的关注,并由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应该敦促商业和工业组织,专业团体和科研机构对国际烟花协会的特殊需要提供帮助。

7、在新经济形势下,合格的人力资源对国际烟花协会的巩固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增加合格人力资源的供应量。

5.Thepresentcourseofaction---providingsupportservicesthroughvariousmeansshallbemaintained.Thatis,allgovernmentorgansandorganizationsshallcooperateandcomplementmutuallytoprovidedifferentservicesforIFA.

6.IFAshallworkoutmeasurestodealwithdifficultiesandchallengesthatareoftenmetbythememberssoastoattractattentionofrelevantgovenmentsandvariousorganizationsandsolvethemthroughgovernments’coordination.Governmentsshallurgecommercialandindustrialorganizations,specializedgroupsandscientificreseachinstitutionstoprovideaidforIFA’sspecialneed.

7.Underthetendencyofneweconomy,qualifiedhumanresourcesareoftheutmostimportancetotheconsolidationanddevelopmentofIFA.Therefore,thesupplyofqualifiedhumanresourcesshallbeincreased.

第四条国际烟花协会的总目标Article4ThegeneralaimofIFA

1、让全世界烟花爱好者携起手来,形成一股强大的统一力量,确保烟花业的持续发展,让烟花把快乐送到世界各地。

2、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烟花的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促进烟花行业更快规范化。

3、安全:认识到减少和消除与烟花有关事故的必要性,不管困难有多大,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大众安全、保障烟花业的未来发展。协同努力来消除不安全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

4、质量:加强烟花质量管理,对不顾烟花产品质量而对此业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予以处罚和爆光。

5、技术:鼓励通过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来发展烟花制造的新技术。

6、知识产权:教育从业人士,使其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确保各方遵守规则。

7、教育:制定并启动一个教育计划,内容包含烟花的安全、质量、新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等。

8、争取各国政府在政策上对烟花行业进行支持,并力争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1.Theaimistoconnectallfireworksloversintheworld,formastrongandunifiedpower,ensurecontinuousdevelopmentoffireworksindustryandletfireworkssendhappinessthroughouttheworld.

2.standard:tounifythesafetystandardsandqualitystandardsoffireworksintheworldandpromotefasterstandarizationoffireworksindustry.

3.safety:realizingthenecessityofreducingandeliminatingfireworksincidents,nomatterhowlargethedifficultyis,weshalltakemeasurestoprotectpublicsafety,guaranteefuturedevelopmentoffireworksindustryandmakeconcertedeffortstoeliminatetheproduction,importande*portofunsafeproducts.

4.quality:tostrengthenqualityregulationoffireworksandpunishande*posethoseconductsthathavenoregardforfireworksproducts’qualityandcreatenegativeeffectsonthisindustry.

5.techniques:todevelopnewtechnologyoffireworksmanufacturethroughemployingnewmaterials,newequipmentsandnewcraft.

6.intellecturalpropertyrights:toeducatetheemployedandletthemrealizethenecessityofprotectionofintellecturalpropertyrightsandensureallsidestoobserveregulations.

7.education:tomakeandstartaneducationplanwhichincludessafety,quality,newtechnologyandintellectur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offireworks.

8.towinoverallgovernments’supporttofireworksindustrythroughtheirpoliciesandstriveforvariouspreferencialpoliciesonta*esetc.

第二章会员条件Chapter2Membership

第五条国际烟花协会的发起成员由中国、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意大利、德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烟花组织构成。

第六条全世界的烟花组织、年销售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烟花生产企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烟花经营企业,经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的,均可加入国际烟花协会。各国主管烟花的政府部门可申请作为国际烟花协会的观察机构。

Article5TheinitiatorsofIFAaremadeupoffireworksorganizationsofChina,UnitedStates,Canada,France,Holland,Italy,Germany,Japan,Hongkongandothercountriesandregions.

Article6Fireworksorganizationsintheworld,fireworksproductionenterpriseswithannualsaleamountover1milliondollarsandfireworksoperationenterpriseswithannualsaleamountover5milliondollars,iftheyapplyvoluntarilyandadmitthisRegulation,mayjoinIFA.FireworksregulatorygovernmentorgansmayapplyasobservationbodiestoIFA.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Article7Membersenjoyrightsasfollows:

1、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会员违反本章程行为予以举报。

3、反映各国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4、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5、享受由协会争取到的各项税费等优惠政策。

6、观察机构除本条的第1项和第5项之外,享有上述其他权力。

1.tohavetherighttoelect,righttobeelectedandrighttovoteintheassociation.

2.tosuperviseworkofassociation,makecriticismandsuggestionsandreportmembers’behaviourthatbreachestheregulations.

3.toreportproblemsthate*istinproductionandmanagementofallcountriesandputforwardopinionsanddemands.

4.totakepartinvariousactivitiesoftheassociation.

5.toenjoyallpreferencialpoliciesonta*etcthataregainedbytheassociation.

6.Theobservationorgansenjoytheaboverightse*ceptitem1and5ofthisarticle.

第八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Article8Membersshallperformanceobligationsasfollows:

1、遵守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按章交费。

2、服从协会管理,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3、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4、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1.toobservelawsandruleslofallcountries,payta*esaccordingtolawsandpaymembershipduesaccordingtotheregulations.

2.toobeyregulationoftheassociationandconscientiouslyreceivethesupervisionande*aminationoftheassociation.

3.toactivelytakepartinallactivitiesoftheassociation.

4.toobserveregulationsoftheassociationande*ecutedecisionsoftheassociation.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会理由,经协会理事会同意方可退出。

Article9Membershavethefreedomtowithdrawfromtheassociation.Whentheywithdraw,theyshallprovidewrittenapplicationande*plainwithdrawalreasonsandcanonlywithdrawbyconsentofe*ecutivecounciloftheassociation.

第三章组织机构Chapter3Organizationsandorgans

第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

Article10Thehighestpowerbodyoftheassociationistherepresentativeassemblyofallmembers.Thee*ecutivebodyise*ecutivecouncilanditsdailyworkingbodyissecretariat.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Article11Therepresentativeassemblyofallmemberse*ercisepowersasfollows:

1、修改《章程》。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查、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4、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5、讨论并决定是否接收新的会员。

6、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活动和事项。

1.toamendtheregulations.

2.todiscussanddecideworkguidingprinciplesandtasks.

3.toe*amineandcheckworkreportandfinancialbalacereportoftheassociation.

4.toelectnew-terme*ecutivecouncil.

5.todiscussanddecidewhethertoadmitnewmembers.

6.todiscussanddecideotherimportantactivitiesanditemsoftheassociation.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Article12Whenthetherepresentativeassemblyofallmembersisnotinsession,thee*ecutivecouncilimplementsdecisionsofrepresentativeassemblyanddirecttheworkoftheassociation.

第十三条协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的任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协会秘书处完成理事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每届年会和处理日常事务等。

第十五条秘书处设在中国浏阳,由一位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经费预算在协会年会上讨论决定。

Article13Thee*ecutivecouncilhasonepresident,acertainnumberofvice-presidentsanddirectorswhoarevotedbytherepresentativeassemblyofallmembers.Thetermofeache*ecutivecouncilistwoyears.

Article14Thesecretariatoftheassociationcompletesalltasksthataregivenbye*ecutivecouncilandisresponsiblefortheannualmeetinganddealingwithdailyaffairs.

Article15ThesecretariatisestablishedinLiuyang,China,whichiscomposedofonesecretary-genenralandacertainnumberofworkingpersonnel.Thefundsbugetofthesecretariatshallbediscussedanddecidedontheannualmeetingoftheassociation.

第十六条国际烟花协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在协会发起成员国间轮流召开,首届会议确定在中国浏阳市召开,以后在每届年会上确定下两届年会的召开地点。

第十七条协会纲领的决定、目标的修订、有关管理方针和其它重要事项决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会员可通过其委托方投票,但委托书须在年会召开的10天以前呈交秘书处。

Article16IFAconvenestheannualmeetingatleastonceeveryyear.Theannualmeetingisheldininitiatorcountriesinturn.ThefirstmeetingwillbeheldinLiuyangChinaandthelocationsofthenexttwomeetingswillbedecidedoneachannualmeeting.

Article17Nodecisionofguidingprinciple,modificationofaimandpolicydecisionsaboutmanagementandotherimportantitemswillgetthroughwithoutaffirmativevotesofover3/2members.Membersmayvotebytheirtrustorsbutthetrustdeedmustbesubmittedtothesacretariat10daysaheadoftheholdingofannualmeeting.

第四章经费Chapter4Funds

第十八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1、各会员单位和各观察机构上缴的会费。

2、银行存款利息。

3、社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赞助。

4、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组织某些活动赢得的利润。

Article18sourcesoffundsoftheassociation

1.membershipduesthatarepaidbyallmembersandobservationbodies.

2.depositinterestofbanks

3.supportofrelevantunitsandpersonagesofvariouscircles

4.incomesofpaidservicesprovidedbytheassociation

5.profitsgainedbyorganizingsomeactivities

第十九条会费标准:每个正式会员每年应缴会费5000美元,每个观察机构每年应缴会费2000美元。

第二十条协会的任何成员均可向年会提交修改会费数额的提案,如提案经出席成员或其有效委托人投票通过,会费数额可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Article19standardofmembershipdues:eachformalmembershallpaymembershipduesof5000dollarsandeachobservationbodyshallpay2000dollars.

Article20Anymemberoftheassociationmaysubmitmotionsonmodifyingmembershipduesamounttotheannualmeeting.Ifthemotionispassedbyvotingofpresentmembersortheirvalidtrustors,themembershipduesamountmaybeadjusted.

Article21Thefundsoftheassociationshallbeearmarkedfortheirspecifiedpurposeonly.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Chapter5Rewardsandpunishments

第二十二条对履行会员义务、执行协会决议好的会员,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协会工作人员,在每年召开的会员大会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执行协会决议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对处罚有异议时,允许在15天内提请理事会复议。拒绝执行处罚决定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Article22Thosemembersthatwellperformancemembers’obligationsande*ecutedecisionsoftheassociationandstaffmembersthatgainoutstandingresultswillbecitedandgivenrewardsonannualmembers’meeting.

Article23Tothosemembersthatfailtoperformanceobligationsore*ecutedecisionsoftheassociation,punishmentsofwarning,circulationofanoticeofcriticism,finesordeprivationofmembershipwillbegivenaccordingtotheseriousnessofeachcase.

Article24Incasememberunithasobjectionstothepunishments,theyareallowedtoaskforreconsiderationofe*ecutivecouncil.Iftheyrefusetoe*ecutethedecisionofpunishment,theirmembershipwillbedeprived.

第六章附则Chapter6SupplementaryArticles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Article25TheRegulationsshallbeputintoeffectafterdiscussionandapprovaloftherepresentativeassemblyofallmembers.

Article26Therighttointerpretbelongstoe*ecutivecounciloftheassociation.

篇3:协会章程模板范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七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会徽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InternetSocietyofChina,缩写:ISC。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订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国际事务。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九)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由本会的会员组成,应当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7月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协会章程格式范例

协会章程格式:乡镇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交通大学校篮球协会。

第二条:简称篮球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体育类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交通大学校篮球协会学校篮球协会是我校在校学生自愿申请参加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训练和锻炼,提高参加者的身体素质和篮球技术水平、竞技技术水平。活跃我校学生的业余体育文化活动。

第五条:篮球协会受我校教务处领导、管理和监督,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参加篮球协会的条件

1、热爱篮球运动,有一定篮球运动的基础。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遵守学校篮球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管理,接受教练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4、自觉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申请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

1、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志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1、提请申请或者平时联系协会

2、工作人员登记档案

3、登记后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篮球协会为会员争取的其他便利条件设备和器材。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4、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管理机构审批的决议。

2、服从协会组织领导,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协会发起的各项活动。

4、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反映情况。

6、会员如果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协会组织

第十一条:**交通大学学校篮球协会是学校教务处所属管辖的组织。

第十二条:篮球协会管理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办公室、外联部、组织部、宣传部

本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2、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为大家服务。

3、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协会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教务处的领导。

2、服从指导教师管理与训练。

3、定期召开例会并坚决执行本协会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4、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记录与总结工作。

5、培养推荐协会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6、加强校内、外之间的协会交流,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协会负责人的退出和除名:

1、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协会。

2、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协会,取消成员资格。

3、有严重影响协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4、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协会管理机构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协会会长职责:

1、负责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召*员参加集训和带头完成训练工作。

3、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4、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六条副社长职责

1负责会员招新,入会审批以及协会工作人员档案管理

2负责协会策划、组织后勤、保障工作。

3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

4负责协会对外业务联系。

5协调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各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训练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3负责各种表格、会议记录和协会档案登记与造册,召*员参加集训并进行考勤记载、点名登记。

第十八条协会业务活动的范围:

1面向全体学生。

2活动形式主要是:篮球基本技术、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参与训练,裁判培训等。

3参加有本协会组织的周末篮球赛及三分赛、定位投篮、技巧赛;观看在校举行的篮球赛事。

5、协助学校体委开展各种篮球比赛。

6、按时开展学校半年一度的篮球协会联赛。如3V3,5V5的比赛。

第四章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赞助

3比赛报名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1、协会成立后,望其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活动,协会每个成员都要自觉参加集训(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作自动退会处理)。

2、严禁打架骂人,旷课、迟到不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协会管理机构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格式:软件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Software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

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中国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从事业务活动

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七)推举产生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年12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协会章程起草说明范例

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起草说明【1】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章程(草案)》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

在《章程(草案)》的起草与相关工作中,我们还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并予以采纳。

在此次会议之前,我们还专门召集了部分单位同志,讨论了本《章程(草案)》,并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草案)》作了修改与补充。

目前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共分为8章48条。

8个章节分别为“总则”、“任务”、“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以及“附则”。

《章程(草案)》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章程(草案)》规定了协会是由江西省从事互联网业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江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二、《章程(草案)》提出协会的宗旨是,对协会内部组织制定行约、行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江西省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好互联网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程(草案)》还对协会接受省通信管理局业务指导、接收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以及协会应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制定并实施互联网业的规范与自律,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2】

各位代表:

我受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简称“农合会”)筹备组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问题向各位代表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章程》遵循的原则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保证本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2、《章程》明确农合会的性质。

省农合会作为我省指导和组织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农民自愿联合、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联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3、《章程》明确农合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实行自愿、互利、平等的合作原则。

保证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章程》明确农合会的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使内设机构既有利于通力合作,又有利于集中统一,从而保证农合会能够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关于《章程》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宗旨。

《章程》中把本协会的宗旨表述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三农”服务为己任,以联合和合作为纽带,积极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引导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队伍,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我省农村经济,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这样确立和表述农合会的宗旨,是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是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是根据党和国家对现阶段“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而提出的。

2、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具体是指gg开放以来,由农民自发组成或由供销合作社、涉农部门、龙头企业等发起组织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化联合体、乡村社区合作服务社、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

3、关于农合会职能。

《章程》明确农合会具有十项职能。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一是组织协调的职能。

协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我省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

研究探索我省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途径,为省委、省政府制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项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协调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对接。

二是服务职能。

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科技、信息、培训、中介、营销、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农村特色产业和新兴行业组织农民发展生产。

三是交流职能。

总结和宣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经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成果,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经济交流活动,搞好与有关组织和社团的沟通与合作。

三、关于农合会的组织机构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是为我省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涉及农村经济的诸多方面。

因此,农合会主要吸纳涉农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以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形式加入,强调凡是愿意为繁荣农村经济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寻求合作的各界人士及组织,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规定的义务,都可以加入到农合会中来,保持农合会组织体系的多样性、广泛性和群众性,以期社会各界,尤其是涉农部门、组织和人员,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更直接、更广泛的服务,使更多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享受农合会会员待遇,并切实受益,开创我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四、关于经费来源

农合会经费来源共分六部分,即会费、捐赠、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本会对个人会员暂不收费;对团体会员,适当收费。

本会的财务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章程》是农合会的行动纲领和活动准则。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几易其稿,反复修改,形成了今天的草案。

为便于大家审议,特做以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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