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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章程修正案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公司股东章程修正案【一】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二】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作如下修改,本章程修正案尚需提请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现条款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拟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现为人民币元。今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红股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缩减注册资本时,本条所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应随之作相应的变更,而不需经股东大会另行作出决议。"

    2、现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对高科技产业扶植政策的支持下,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充分依托高校所拥有的科技、信息和人才优势,以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致力于高新技术与成果产业化,发展多种经营,支持教育科技事业,造福于社会。"拟改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对高科技产业扶植政策的支持下,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充分依托高校所拥有的科技、信息和人才优势,以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致力于高新技术与成果产业化,发展多种经营,支持教育科技事业,造福于社会,并最大程度地为股东获取投资收益。"

    3、现条款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发起人持有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拟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发起人持有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今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红股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缩减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时,本条所确定的公司股本结构可随之作相应的变更,而不需经股东大会另行作出决议。"

    4、在现条款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以下特别义务"之前拟增加一个自然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5、在现条款第四十六条后,新增加两条,即: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天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6、现条款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拟改为:

    "……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或因任何原因,被推举的股东无法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7、现条款第四十九条全部内容并入现第四十八条。

    8、在现条款第四十九条后新增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9、现条款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用无偿方式,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拟改为:

    "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10、现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拟改为: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11、现条款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拟改为: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2、现条款第六十条整条拟后移到现条款第六十三条之前。

    13、现条款第六十五条现有内容后拟新增以下一段: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14、现条款第七十五条现有内容后拟增加以下一段:

    "如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点票方式和表决结果的公布方式和时间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5、现条款第七十九条现第六款后拟增加以下一款:

    "(七)出席、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法律意见书》"。

    现第七十九条第(七)款的款号相应变更为"(八)"。

    16、现条款第九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拟改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7、现条款第九十八条后新增一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8、现条款第一百条拟删除。

    19、现条款第第一百零二条拟删除。

    20、现条款第一百零六条其内容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21、现条款第一百零六条后新增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22、现条款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删除。

    23、现条款第一百一十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拟改为: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24、现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新增一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5、现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删除。

    26、现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拟改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27、现条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书面通知形式。由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式送出"拟改为: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由专人送出或以邮件等方式送出。"

    28、现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后新增两节:

    "第六节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一百七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一百七十条至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七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七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七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八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八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四)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9、现条款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壹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拟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30、现条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拟改为:

    "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三十天以内编制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31、现条款第二百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利润分配表;(4)财务状况变动表;(5)会计报告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拟改为: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编制的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利润分配表;(4)现金流量表;(5)会计报告附注。"

    32、现条款第二百零一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拟改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33、现条款第二百零三条第(1)款"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拟改为: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4、现条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现有内容后拟增加以下一段:

    "公司股东大会如进行网络投票的,公告的刊登时间和次数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现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营业期限届满;"拟删除。删除第(一)款后,其后各款相应前移,并相应改变款号。

    本次章程修改后,因新增部分条款及章节,章程中原来各章节和条款序号的变动按修改内容相应顺延。

篇2:股东退股章程修正案范例

股东退股章程修正案【一】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不是法定登记事项。

因此股权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2、公司章程属于备案事项,因此,如果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的,章程修改后,应当到工商局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具体操作请向当地工商局咨询确认。

据报道,浙江省工商局联合省金融办下发的《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明确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每一次股份转让,都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其提交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当载明股东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事项。

4、股权转让后可能需要变更股东名册。

以下是《公司法》相关规定,供参考: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东退股章程修正案例【二】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退股的高女士,为讨回10万元投资款,于2007年7月中旬以股东权纠纷为由,把原公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高女士的诉请,由建筑装饰公司返还高女士股份款111,164元(扣除税收后,为100,931元)及利息。

1998年9月,建筑装饰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身为公司员工的高女士自然也就成为了公司股东。

2005年9月,建筑装饰公司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改制后的工商材料反映,高女士股东身份从公司股东名册中被剔除。

在2006年10月25日,该建筑装饰公司董事会决议,对高女士留存于公司的投资款作退股处理。

11月下旬,高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12月5日,公司开出退工证明,但辞职后的高女士一直拿不到退回的投资款,遂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被告辩称,第二次改制后,高女士未明确提出是继续投资还是撤资,被告将其按照撤资处理,造成她的投资款留存在公司账上,该责任不在公司,因此,其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0日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另外,高女士在单位担任财物主管期间,开具作假的发票,造成公司损失180余万元,该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因此公司暂未退还她的股份款。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对高女士退股已取得了合意,被告同意高女士退股并返还退股后的股份款111,164元(扣除税收后,为100,931元),对此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2005年9月,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高女士已经不属于是公司的股东,高女士实际退股是2005年9月,此后,该笔股份款留存于公司处,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公司辩称因高女士工作上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故暂扣她的股份款,该主张缺乏依据,遂一审判处该建筑装饰公司败诉。

篇3:更换股东章程修正案范例

章程修正案范本【一】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废止原章程,启用全体股东*年*月*日签订的新章程;

2.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章程修正案【二】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条:

现修正为:

2、原公司章程第*条:“

现修正为

3、原公司章程第*条:

现修正为:

4、原公司章程第*条:

现修正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本公司盖章:

年月日

注:

1.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公章的整份章程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废止原章程,启用全体股东*年*月*日通过的新章程;

2.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3.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由变更后的新法定代表人签名;

5.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登记机关;

6.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

篇4:上海工商局章程修正案范例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作出决定。(注: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2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股东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篇5:工商局章程修正案范例

一、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条原为:

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

郭金昌货币出资

臧文宝货币出资

宋成海*货币出资

现修改为:

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

郭金昌货币出资

宋成海*货币出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出资金额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出资金额900万元100万元

年出资比例70%20%10%出资比例90%10%月日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年08月25日召开

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讨论,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本公司章程修改案。

二、全体股东免去原执行董事**、原监事**,选举**为执行

董事,**为监事,任期均为三年。三、以上事项经全体股东签字

生效。全体股东签名:(注:新股东签字)*年*月*日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年08月25日召开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讨论,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臧文宝将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郭金昌。转让后出资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局范本

二、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以上事项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

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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