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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2019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公司章程范本2017下载【1】

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公司业经___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元。

第六条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略)兼营:(略)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方式:(略)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方针:(略)

第三章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___股,即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本构成:发起人股:___股,计___万元,占股本总数的___。其中:社会法人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内部职工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第十四条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为___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___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公司必需的;

2.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及其技跣阅艿仁涤眉壑底柿希?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

篇2:分公司章程范本

分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企业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分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股东充分酝酿,科学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本公司。本公司的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科学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用户提供保安服务、交通事故救险服务;车辆停车场、照相服务。销售:保安器材、服装、消防器材、通讯器材、监控系统安装。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股东

姓名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注册资本(万元)金额(万元)出资方式李某某11货币张某某44货币合计55__----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鉴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的议事方式采取股东各抒己见、充分酝酿的办法。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届期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职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三份,报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一份,报验资机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篇3: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独资公司章程范本【1】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

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

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

独资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某某出资,设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办公地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与发展。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于20**年9月7日在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做出如下决定:

1、委派某某为公司开业登记申请人,全权办理有关事宜。

2、决定委派某某为公司的监事,任期三年,住址:(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

3、决定委派某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住址:(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

4、制订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承诺以上人员非《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公司职务的人员,无重大民事责任。

股东签字:

20**年九月七日

长沙市秦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决定

兹聘某某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签字:

20**年九月七日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书投资人已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出资设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仅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所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股东签字:

20**年九月七日

篇4:注册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范本

注册公司章程范本一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实收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

第五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务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公司第八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如果股东对决议事项议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和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应当对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权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执行董事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式行使职权,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注册公司章程范本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腐、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夺取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贪腐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5: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一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年月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年月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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