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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章程内容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什么是项目章程【1】

项目章程是项目启动阶段的输出物,用于说明项目/产品的商业目标、项目范围、项目里程碑等,另一用途是告知组织中其他成员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谁,即项目的决策者。

在实际项目中,往往以项目约定的方式来代替,并会增加一些项目激励、项目验收的说明。

项目章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项目的背景做一个说明。

包括机会与机遇的说明。

(2)这一问题究竟是什么样的问题?

(3)为什么要做这个项目?

(4)这个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5)目标是什么?项目的产品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完成标准是什么?

除了以上五方面的内容外,还有一些假设条件,或者相关的一些影响,包括项目风险及所需的资源、人员或者其他条件,这些都可以作为项目章程的一部分。

另外,项目章程最主要的任务是从总体上对项目的目标、范围做一个界定,即所有项目的初步计划、相应计划,都是根据项目章程的要求确定的。

一般来说,项目章程是由企业的高层领导或者项目的委托人、发起人确定的。

项目章程要求发给所有关键的项目干系人,这样便于大家沟通、对目标有一致的了解,以便在项目工作当中齐心协力做好工作,避免产生偏差。

在章程里有几个必要的环节:

(1)一个项目应该有一个名称。

(2)列一个产品清单,说明项目的产品,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

(3)说明项目经理的权力、范围。

必须在项目章程上体现项目经理的权力范围,并有一个专门的证书正式确认项目经理的权利。

项目章程的作用是什么【2】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篇2:党的纲领和章程内容格式

党的纲领和章程是什么【1】

章程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章程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政章程程是政党的立党之本,是政党内部关系及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也就是全党成员概无例外地必须信守的行动准则。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章程泛指办事的规程条例,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讲的一般的章程重要性及必要性的道理.至于政党的章程除了凝聚内部这个意义之外,对于外部来说,还是1种形象.一般认为章程是认识和了解这个党的最具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文件,是评估这个党以及它的活动的重要根据之一.

中国共产章程程【2】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思想。

*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gg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理论。

*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gg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篇3:我国第一部团章程内容格式

我国第一部团的章程是什么【1】

章程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章程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入党申请书通用范文

敬爱的党组织:

我从小沐浴着党的春风,在党的呵护下幸福成长。

现在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愿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早期的共产党员,为了国家兴亡,探索革命的道路,并为革命事业奋斗终生、鞠躬尽瘁,这些怎能令我不感慨,还有战死沙场的无名将士,背井离乡,在枪林弹雨中摸爬滚打,甚至充当后方补给的普通百姓,辛苦劳作,节衣缩食,无私奉献,这些怎能令我不动容。

如雷贯耳英雄名字时常萦绕在我的耳旁,英雄的事迹仿佛历历在目,从小就聆听着前辈们英雄的事迹,我逐渐对党的历史产生浓重的兴趣,并渴望能够加入到这个大家庭中。

中国共产党从她成立之日起,一直忠实代表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具有远见卓识,能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她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能够坚韧不拔地团结奋斗;具有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善于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方针指导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夺取一个又一个胜利。

历史以铁的事实证明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一真理。

中国共产党是马列主义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她的领导地位是由历史、政治等各方面原因所决定的。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充分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才能保证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保证现代化建设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才能将改革和开放逐步推向深入,才能真正将我国建设成为独立、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最终实现我们的崇高理想――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是神圣的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必须要有优良的素质,因此我一定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具有优良素质的合格共产党员。

在思想上我会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的内容充实自己,并与同学和睦相处,乐于助人。

在学习上,我要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专而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做到以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大公无私,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然而,仅仅做到上述几点也是远远不够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要有远见卓识和在复杂的环境中应变的能力,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畏艰险、团结奋进,克己奉公,加强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争创卓越成绩,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一切行为作斗争。

我希望自己能成为一名共产党员,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更好地奉献我的生命和才智。

虽然目前我的理论知识水平,与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我会认真学习,学习《章程》以及当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且以《章程》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自己的一行一动,以身边的党员为榜样,勤奋学习,努力工作,逐步提高自我的全面修养,为企业多做贡献,尽快地向党组织靠拢。

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考察我的行动!

此致

敬礼!

申请人:YJBYS

20**年**月**日

篇4:修改公司章程手续范例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1】

一、关于经理和总经理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主要行使组织经营权、公司内部规章拟定、制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对总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经理指的是“总经理”,即在公司管理工作负总责的管理人员,区别于实务中主持日常部门工作开展的部门经理,后者是在总经理领导之下的、协助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中级管理人员,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权。

综上所述,总经理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而经理仅仅是公司实际运营中的部门负责人,并不享有上述职权。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进行通过两个步骤:1)修改公司章程;2)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贵公司因卫生许可证到期需要重新认领,从而引起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的变更,就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依照上述两个步骤进行。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通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股东会享有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该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简单多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目的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和表决方式都需要符合公司的要求。

修改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其他股东,比如享有表决权但是为被通知的,或者通过人数为满三分之二且表决反对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另外,公司表决需要以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召开。

如果全体股东书面一致表示同意的,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综上,修改公司章程时,为避免股东召集程序以及表决方式不合法而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贵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时,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2.关于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管辖范围

《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定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变动需要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的登记管辖范围。

贵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属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应当由其登记的公司,应当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办理变更登记,即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时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纵上,贵公司需要在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作出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需要通过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变更后,依法需要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章程如何修改【2】

根据我

篇5: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内容格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范本)【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资,设立___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注册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人贿赂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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