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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章程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不知道法人变更章程应该怎样写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好关于法人变更章程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人变更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及自然人***、***等八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配件,化工产品(非危险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装卸、运输等。兼营农林开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法人出资: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NextPage]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章程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规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15份,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四年*月**日

篇2:法人代表变更章程范例

法人代表变更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及自然人***、***等八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配件,化工产品(非危险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装卸、运输等。

兼营农林开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法人出资: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

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章程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规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15份,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四年*月**日

相关阅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或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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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法人变更章程范例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变更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及自然人***、***等八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配件,化工产品(非危险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装卸、运输等。

兼营农林开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法人出资: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

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章程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规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15份,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四年*月**日

篇4:法人变更修改章程范例

法人变更修改章程

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1,有限公司可设董事会、经理,也可不设立。

设立董事会,看章程规定是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还是由经理担任。

如果是由董事长担任,看章程规定,董事长如何产生,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还是由股东会产生。

1),由董事会产生,那么不需要股东会决议,需要董事会决议。

2),由股东会产生,那么需要股东会决议。

如果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那么,需要董事会重新聘任,需要董事会决议,重新聘任经理。

不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需要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如果是由执行董事担任,需要股东会重新选举,提交股东会决议。

如果是由经理担任,看公司章程规定经理是由股东会产生或者执行董事产生。

1),由股东会产生,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

2),由执行董事产生,需要提交执行董事决定书,重新委派经理。

另:::有可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那么上述有股东会决议的地方,应该变为股东决定书。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2,股份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经理。

如果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提交董事会决议。

重新选举董事长。

如果由经理担任法定代报人,提交董事会决议。

重新聘任经理。

3,股东会决议样本:

经股东会开会研究决定:免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

同时,因为章程规定由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所以,法定代表人也由**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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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

(一)标题。

组织章程的标题,一般由组织或社团名称加文种构成。

标题下面,写明什么时间由什么会议通过,加上括号。

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就算正式章程。

如果是尚未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在标题末尾加上“草案”字样。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又称总纲,从总体说明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作风等。

分则规定:(1)成员,讲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2)组织,讲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小组、名誉职务;(3)经费,讲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则,附带说明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等。

篇5:合作社法人变更章程范例

合作社法人变更章程范文在下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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