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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内蒙古自治区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一.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8127。

2.学校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3号。

3.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成人教育。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二.招生计划及录取要求

1.招生计划:详见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来源计划。

2.外语语种: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新生入学后外语课教学只安排英语。

3.外语口试要求: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考生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4.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5.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无性别要求。

6.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发音器官残疾,口齿清晰,语音标准。

三.录取规则

1.我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及我校投放计划的省(市、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提档比例不超过120%。

4.单科成绩要求: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5.我校认可内蒙古自治区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和优惠政策,并按加分后成绩排序。

6.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音乐学(声乐、器乐、键盘)、音乐学(“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声乐、器乐、键盘)和音乐表演(声乐、器乐)本科专业须取得全区音乐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成绩,舞蹈学本科专业须取得内蒙古艺术学院组织的专业联考舞蹈学与舞蹈编导本科合格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教育(专科)专业承认区内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凡我校投放音乐类招生计划的省份,承认其专业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专业成绩达到2016年本省音乐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和环境设计(“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本科专业须取得全区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我校投放美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承认其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专业成绩达到2016年本省美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的考生,须取得内蒙古艺术学院组织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联考本科合格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体育专业录取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类本科专业考生,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投放体育类招生计划的其他省份,考生文化、专业成绩达到本省2016年普通高校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学费、住宿费

1.学费:普通本科专业学费3500元/年·人,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4500-7000元/年·人,体育类本科专业学费3500-5000元/年·人,少数民族预科班2800元/年·人;校企合作专业学费10000元/年·人;“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年·人。

2.住宿费:6人间950元/年·人,8人间700元/年·人。

五.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1.学校设有多种奖助学金:(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金;(4)学校奖学金;(5)社会奖助学金。

2.学校设有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六.招生组织及监督

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组全程监督,设立并公布招生监督电话,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来访、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3.所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录取工作。

4.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现信息公开透明,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学校名称: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

2.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八.联系方式

1.电话:0472-6193093

2.传真:0472-6193092

3.电子信箱:

4.邮政编码:014030

5.网址:

6.通信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3号

篇2: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为了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

学校标准代码:19127

校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学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简介: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包头医学院,是新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较早建立的普通高等医学本科院校,坐落在世界闻名的稀土之乡、草原钢城——包头市,曾先后获得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全国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荣誉称号。

建校50年多来,包医人秉承“团结、敬业、求实、创新”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勤俭奉献”的精神,办学实力不断增强,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

学校现有占地面积1000余亩,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有2.5万平方米的主教学楼,4万平方米的实验楼,有2万多平方米的图书馆,馆藏图书70余万册。

有1万多平方米的体育馆及近5万平方米的室外运动场。

目前,学校设有研究生学院、临床学院、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医学技术学院、口腔学院、麻醉学院、药学院、中医学系、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外语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运动与康复学系、图书馆、学报编辑部、网络信息中心、中心实验室等21个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有直属附属医院2所(为国家三级综合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13所、32所临床教学实习医院、15个自治区全科医学临床培训与基层实践基地、39个公共卫生教学基地、12个药学和13个法医学专业教学基地。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711名,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60人,硕士研究生学历436人;有博士研究生导师3名,硕士研究生导师245名。

有17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人员20名,8名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6名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坛新秀,8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

学校学科以医学为主,涵盖医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理学、教育学等门类。

现开设19个本科专业,有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现有自治区领先学科2个;自治区重点学科6个;自治区级品牌专业6个,其中预防医学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和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临床医学专业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自治区优质精品课程2门、精品课程25门;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4个;院士专家工作站4个;2个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类研究培训机构7个,并设有“低氧预适应转化医学”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包头医学院分室。

学校目前有各类在校生1.5万余人,形成集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和教育体系。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先后与国内外多所知名院校建立密切合作关系,聘请部分国内外知名人士为名誉教授。

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先后培养输送5万多名德才兼备的合格医学人才,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招生计划:以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公布数据为准。

录取批次:

1.本科: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录取(其中免费医学定向在提前A批录取)

2.专科: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但入学后,本、专科各专业仅开设英语、日语、俄语教学,建议其他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外语成绩要求:报考我校英语(专业代号07)专业的考生仅有英语教学,并要求英语笔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

男女比例:法医学(专业代号24)专业建议男生报考。

其他专业不限。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肢体严重残疾者不宜报考,其他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对各专业的要求执行。

学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教育部高招中体检要求或在体检表中未能真实反映出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少数民族预科班:计划招生90人。

因计划系统设置原因暂放置在临床医学专业蒙授理科中招生20人,与另70人计划性质相同,全部按预科期一年,第二年根据成绩重新选择专业。

录取:

1.录取原则: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录取规则:

⑴录取时,先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所有第一志愿考生处理结束之后,开始处理第二志愿考生。

第二志愿考生投档之后,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不再进行变更。

?⑵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

①采取“专业清”方式录取。

②已投档的志愿考生,对于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根据考生成绩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不予录取。

③已投档的区外非志愿考生,服从学校及专业调整的,根据成绩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

若所有专业已额满,则不予录取;对于服从学校调整而不服从专业调整者,不予录取。

3.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

只接收志愿考生,并按加分或降分后成绩排队,与同批志愿投档考生同等对待。

4.我校在区内招收高水平运动员。

凡符合要求的考生报考我校且体育测试合格、高考成绩符合要求的依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成绩排名及计划数依次进行录取。

招生专业:

以招生考试中心公布信息为准

学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702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财经大学等13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5]132号)中核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即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如遇收费标准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

6人间:900元/学年.人

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1000元/年、二等600元/年、三等400元/年。

获奖人数比例:一等为学生人数的5%、二等为学生人数的10%、三等为学生人数的15%。

2.单项奖学金:200元/年.人,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体育、文娱和宣传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获奖人数比例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

3.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比例为在校本专科学生的28%,受助金额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比例占学校总人数的3%。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用于奖励学习特别优秀的学生,受助比例为在校生总人数的0.3%。

4.国家助学贷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厅、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联系方式:电话:0472-7167734

邮政编码:014040

电子邮件:

网址:

本招生章程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负责解释。

篇3:理工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湖北理工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湖北理工学院

国标代码:10920

办学类型、形式: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专科

男女比例:不限

外语语种: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因我校专业的需要,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招生范围:全国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录取原则:

1、我校将按照有关省(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对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录取。录取时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招生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各省的批次投档线,对我校未组织专业测试的省(自治区)考生的专业成绩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对我校组织专业测试考生必须获得我校专业合格证,专业成绩以学校组织的校考成绩为准。

4、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在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我校对于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6、2017年招生的本科专业有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动画、视觉传达、舞蹈表演、音乐学、视觉传达(中外合作);专科专业有建筑装饰技术。

7、上述招生办法如与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政策不符,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的文件为准。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本费等杂费。我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于公布招生计划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

邮编:435003

招生咨询电话:0714-6350612、6356616(兼传真)

电子信箱:

学校网址:

中国高校之窗

篇4:师范大学本科考试试卷管理办法

z师范大学本科考试试卷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试卷管理工作,强化考试试卷的命题、制作、评阅、分析与存档,全面提升本科考试试卷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卷命题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二)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三)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试卷命题要求

(一)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凡课时、大纲、教材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样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二)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权重来组成试卷。

(三)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

(四)客观性试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解题各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五)试题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

(六)试卷编制要综合考虑试卷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同时要兼顾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的、灵活性的、现代性的内容。

(七)合成(包括计算机组卷)试卷时,要把同一题型的试题编制在一起,试题编排总体上要做到从易到难,由简到繁。

(八)每门课程须拟定3套试卷。统一考试并统一评卷的课程应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评分的具体要求(如采分点等)。三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且试卷内容交叉不得超过20%。

(九)试卷的每道题后面都应标有相应的分数。答题纸上必须有密封装订线。

(十)考试命题工作一般应在考试前2周内完成。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必须在考试前2周完成试题的审批程序。

三、试卷审批要求

(一)命题后的试卷,由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1套试卷用于考试,另2套试卷密封好后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在密封袋上签字作为备用试卷,用于学生缓考或重修等。备用试卷应交学院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交接试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二)如果命题教师为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其命题试卷的审批程序参照前一款办法执行,但不得出现自己命题、自己审批现象,应交叉审批或交由分管教学领导审批。

(三)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命题。

四、试卷制作要求

(一)试卷一律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样式,标准依照《教务处关于统一考试试卷和答题纸的格式及管理的通知》(师大教〔2007〕33号)有关要求执行。试卷要填有考试(考查)时间、学年及学期、专业名称、课程名称、学生学号等相关信息内容,并要求为打印稿,打印稿要清晰、完整。

(二)试卷应由学院指定的试卷管理人或命题教师按规定要求送往印刷单位印制。

(三)试卷印刷要用专门的纸张(原则上为70g书写纸),印刷要规范、完整,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四)命题教师或学院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要对制作完成试卷的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方能由印刷单位点数,并同《考场违纪记录表》、《监考守则》、《考场记录表》一同装袋、密封。

(五)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程的试卷命题后,直接提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由其负责印制及考试前的保管工作。

五、试卷保密要求

(一)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二)有关学院和部门要与印刷单位签订责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责任并有保密要求及印刷质量要求等内容。命题教师或学院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有关人员要监督印刷单位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做好废卷、制版等材料的清理销毁等工作。

(三)学院应建立专门的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

(四)试卷运回后,必须立即进入保密室,当场清点试卷数量并封存保管。

(五)领取试卷时,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当面点清。领送卷的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六)学院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如果发生泄密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

(七)凡在命题、审题、印制、领送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理。

六、试卷启用要求

(一)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10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密封袋上要请2名考生当场签名证明),据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并按当场考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试卷数量,并按要求将所有试卷中标明考生基本信息的卷头部分序号进行排序后装袋。

(三)试卷密封装袋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交回有关组织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

七、试卷评阅、查卷要求

(一)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1周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

(二)凡一门课程同学分、同要求,有2名以上教师任课的试卷评阅工作,应由各系(或专业、教研室)通过统一地点、统一时间、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评阅。

(三)试卷评阅后,所得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平时成绩不应在卷面上体现。

(四)阅卷结束后,各系(或专业、教研室)要统一拆封试卷,并组织有关教师进行交叉抽查复核试卷。复核无误后,交由任课教师按要求及时登录学生成绩。

(五)登录的学生期末考试总成绩可由卷面原始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如期中考试成绩以及平时作业、测试成绩等)

两部分组成。但两者比例及有关要求须在开学初3周内向所有学生明确提出。

(六)学生对试卷原始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对上一学期的试卷原始成绩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复查工作由学院教学秘书、评卷主要教师、试卷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复查结果由学院教学秘书以书面形式告之学生本人。跨学院复查工作遵循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试卷保管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进行等程序。

八、试卷分析要求

(一)任课教师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对所任课程学生卷面原始成绩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报告》。《试卷分析报告》与试卷、成绩单一起交送学院存档备查。学生总成绩由卷面原始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的,还需提交两者比例说明及平时考核成绩单。

(二)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率原则上需控制在1/3以内。若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偏高的),任课教师还须对此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说明报告,并制定改进措施。

(三)任课教师交送试卷、成绩单和《试卷分析报告》后,学院应定期组织对各考试科目的试卷进行综合评价,对命题的质量(如试卷的覆盖面、题型、题量等)和评卷质量进行总体分析和评估。

(四)教务处将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在全校通报。

九、试卷存档要求

(一)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及补考(缓考)试卷、笔试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均须存档。

(二)试卷在评阅记分后应由任课教师及时将试卷移交学院指定的试卷保管责任人,办理试卷存档交接手续。

(三)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指定专人、指定地点妥善存档,要求存放规范,方便查找,确保安全。

(四)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分教学班、按一定顺序进行存档。学院指定的试卷保管责任人应在每学期前6周内整理完前一学期的试卷。

(五)试卷档案内容应包括:封面(目录)、命题教师承诺书、评卷教师承诺书、复核教师承诺书、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以及试卷丢失和成绩改动等情况说明。

(六)试卷应存档到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2年。

十、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含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专升本学生)所有校内组织的考试试卷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5: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对教学事故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本科生、专科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研究生、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的教学活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第四条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言论。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迟到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导致考试无法按原计划正常进行。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9、无不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院(院、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3篇或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45分钟以上。

12、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第六条二级教学事故

1、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卷面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3、未经系主任或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

4、任课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5、由于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6、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20分钟以内;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7、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9、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过失致使考题泄漏。

10、教师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1、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发。

12、试卷命题严重出错或试卷印刷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1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己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

15、考试评分以后试卷应保留至少3学年,在此期间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16、在课堂上恶意散布不健康的内容或大量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17、经抽查,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5名以上。

18、给学生发放、摊派征订计划外的教材或参考书。

19、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20、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1、因工作疏忽,学院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告,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22、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在校个别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23、因课程编排、考试编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4、因教室管理人员疏忽,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

25、非客观因素造成单课教材错购需报废价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26、学期第2周,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5%。

27、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购、错配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28、非校外因素或非突发事故并且事先未能通知的停电、停水造成上课、实验中断。

29、己允诺完成的水电气及教学设备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己到场的师生无法正常上实验课程。

3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出现2篇或以上大面积抄袭。

31、未获批准,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出差。

32、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七条三级教学事故

1、课前未点名或未委托班干部点名。

2、无故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

3、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致使教师(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4、教师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无序状态。

5、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

6、教师着背心(体育课例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7、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或者携BP机或手机并发出声响。

8、监考人员迟到在10分钟以内。

9、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0、任课教师未经开课学院批准,擅自调整考试时间。

11、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1000以下者。

12、试题印刷、装订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3、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出题,致使试题过于简单或过于难,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14、未按授课计划规定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5、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6、因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学期第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17、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0%。

18、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1篇或以上大面积抄袭。

19、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20、上课前15分钟,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21、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第八条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课程,其适用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一周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报事故裁定人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条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有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对于构成1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院、系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减学年教学工作量或扣发年度工作奖金的处罚: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减30%;二级事故责任者扣减20%:三级事故责任者扣减10%。

第十四条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己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章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工作委员会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28日起实行。实行之日起,原《z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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