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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协会章程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FederationofUniversitySportsofChina,英文缩写名称为FUSC。

第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由全国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志愿结成,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学校体育运动发展,提高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协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本协会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培养大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炼,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

本协会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大学生体育组织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大学生体育交流与竞赛活动,以增进我国大学生与世界各国大学生之间的友谊,扩大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本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全国高等学校学生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地址为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

(三)在教育部领导下举办,组织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举办全国性高等学校(大学生)体育比赛和其他体育活动;

(四)负责与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和各国高等学校体育组织及其他国际大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参加世界、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大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活动。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指导下建立的地区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加入本协会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导下建立,在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批准成立的省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有一个省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四)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由本协会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及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会徽

第四十六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徽为五颗红星照耀下的"U"字形田径跑道图案(五颗红星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U"意为英文"大学"的首字母,田径跑道意为体育),会徽图案。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1999年1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篇2:产业协会章程范本

江苏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

(2014年5月1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Silver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SSI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龄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我省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我省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

四、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五、组织和利用资金兴办为老服务实体。

六、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2.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推广;

3.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5.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七、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八、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等。

九、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境内从事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的机构;从事老年用品研究机构;从事老年服务的社团、企业;开发和生产老年用品企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5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文化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协会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文化艺术协会(英译名CHINAPEOPLECULTUREARTASSOCIAION简称:CPCAA),经国家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性质以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广大人民文化艺术家和人民文艺工作者,为建设“文化中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gg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文化艺术协会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了联系人民群众,开展、普及文化艺术活动的桥梁作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二章协会宗旨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和倡导党的文艺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以中国人民文化艺术协会为平台,为振兴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永听党指挥,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宣部、民政部、文化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

督与管理。中国人民文化艺术协会的会址在北京市。

第三章协会组成

第五条

管理机构:中国人民文化艺术协会由协会、分会二级管理机构组成,二级管理机构分别管理所属会员单位和会员。第六条负责人组成:

1、协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2、分会:分会名誉会长、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分会副秘书长、分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四章业务范围

(一)组织文化艺术普及、文化艺术市场、文化艺术推广、文化艺术宣传、文化艺术发展、文化艺术交流以及文化收藏等活动,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鼓励和组织所属单位和会员积极开展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不断创新,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促进人民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三)开展文化互动活动,积极组织各种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书画艺术笔会、展览和学术与经验交流会等;

(五)根据本协会的发展和开展活动的要求,不定期的编辑出版刊物和相关画报与资料;

(六)收集整理国内书画名家的作品和信息,促进协会和分会的发展;

(七)组织全国性的人民文化艺术比赛、评比活动,对优秀的创作、表演和理论研究成果,予以大力表彰、奖励和推介;

(八)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九)组织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十)其他与文化艺术发展和推广有关的各项活动。第五章

关于分会、会员单位和会员第七条入会程序

(一)经介绍或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召开会长会议审核批准;

(三)由会长会议授权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申请成为分会、会员单位和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合法经营。

(二)在全国、省、市和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各类艺术家、艺术评论家以及文化艺术爱好者;具有一定文化艺术影响力并有组织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愿意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自愿接受本协会领导,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分会、会员单位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支持、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分会、会员单位和会员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乱纪和触犯刑律的行为;

(二)必须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积极维护本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尊重上级领导,听从上级机关的管理;

(五)有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文化活动资讯;

第十一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中国人民文化艺术协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文化艺术协会。

篇4:餐饮协会章程范本

餐饮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餐饮协会。会址设在市财贸办公室。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烹饪技艺、餐饮管理、烹饪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本协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是以“反映会员愿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弘扬祖国烹饪文化,发展与提高餐饮技艺,研究餐饮科学,宣传餐饮知识,培养餐饮人才,团结广大餐饮业从业者和广大烹饪工作者,为促进和餐饮事业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为宗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1、组织会员对发展市餐饮事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挖掘整理传统烹饪技艺和传统特色菜;

3、引进推广先进操作技术,不断创新发展特色菜、糕点;

4、搜集整理特色菜烹饪历史和烹饪技术资料,开展烹饪理论研究,探索烹饪科学;

5、开展烹饪学术、研究,举办技术讲座和培训,提高会员和烹饪工作者的技艺水平和理论水平;

6、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餐饮企业管理理论,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

7、提供烹饪技术和业务经营方面的咨询;

8、组织并参与有关部门举办的技术培训和职称考评;

9、组织参加国内外烹饪技术交流,承办技艺表演、讲学和委托代培烹饪技术人员;

10、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有关烹饪事项,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11、每年开展宾馆、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评比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个人会员必须是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的厨师、服务师、调酒师、烹饪教师和理论工作者以及其他餐饮业从业人员;

4、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团体会员单位的厨师、服务师及餐厅工作人员应在15人以上。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个人会员必须提供本人一寸照片两张;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定发给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4、主动向本协会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为本会书刊组织撰写文稿;

5、按规定缴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匾牌和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他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人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1至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莱阳市财贸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议;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莱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和业务指导单位莱阳市财贸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财贸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财贸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民政局和市财贸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莱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协会章程修正案范本

协会章程修正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ChinaCertifiedTa*Agents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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