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吧协会章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某网吧协会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网吧: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网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香河网吧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网吧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协调关系、人员培训、行业评比、行规行约、维权自律等各项活动。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香河网吧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接受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指导、监督。

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网吧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

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网吧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网吧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网吧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技术试验,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县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三章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各网吧及网吧连锁业

2、各相关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不受系统和所有制限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代表均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特邀个人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从事网吧的专家、学者和对推动本会工作有贡献的有关部门领导为特邀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自愿退会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备案,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与本会的民主管理,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4、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6、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7、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

会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为有效会议,有三分之二的参加

会议的理事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向协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领导人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协会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会议;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五、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委任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七、审批会员加入或退出,决定会员非自愿退会;

八、制定本会阶段性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第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行驶下列职权:

篇2:某网吧组织机构和章程

什么是网吧运作章程【1】

(一)进行业务交流。

加强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和管理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组织培训学习。

认真组织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和管理人员学习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知识,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我市网吧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强自我管理。

教育、引导我市网吧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坚持正确的经营管理方针,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

协调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正当的竞争秩序,制止经营管理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

(四)加强自我保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吧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增长,保证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监督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积极提出有利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的意见、建议,协助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全行业的管理工作。

网吧章程怎么写【2】

一,注意自己的仪表形象,不可袒胸露臂。

二,言行举止要文明。不可大声喧哗谩骂,不吃带皮核的食物。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

三,不准拥抱打闹。不准饮酒。进网吧不准超过6个小时。

四,不准损坏网吧设施。

五,不准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身攻击,不准利用网络探听别人隐私,不准利用网络来破坏社会安定。

六,及时缴纳费用。努力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网吧章程【3】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应管理机构其他条例。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严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妨碍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

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严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三、进入互联网后,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本网吧收听、收看、拷贝有关淫秽、迷信、*等不健康的内容或无故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邮件和商业广告,不得破坏网络中公共信息的完整性。

严禁在主机上运行各种黑客程序、以及进行各种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切活动。

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四、严格遵守上机操作规范,不得携带非法、盗版及未经本网

吧工作人员许可的CD盘及各种软盘上机使用,一经发现,经工作人员劝告无效后,将取消上网资格。

五、不得在网吧内无理取闹、喧哗捣乱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爱护本网吧的所有机器设备和保持良好的上网环境,不得蓄意破坏本网吧任何物件。

礼貌用语,举止文明。

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吸烟,不大声喧哗。

茶水摆放要谨慎。

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六、使用完本网吧设备后应主动向工作人员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欠费。

七、上网用户若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网吧计算机网络功能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八、工作人员必须热情待客,服务周到,有义务引导顾客熟练运用上网知识,认真听取、吸纳顾客意见和建议,并保持记录。

九、其他服务项目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推出。

十、本网吧拥有上述原则的修改权和解释

篇3:某网吧经营章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年11月15日起施行。20**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4:某网吧申请章程

新办网吧章程【1】

1、到电信局办理《网吧特许经营证》,要经过填表、签合同、接受检查、交纳管理费;

2、到公安局办理《网吧安全许可证》。到该处办理时,计算机安全科的工作人员会对你的网吧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合格,区公安分局会向市局申报,批示下来后,发放《网吧安全许可证》和计算机安全学习材料,并要求安装计算机安全科提供的《五行卫士》反黄软件和《瑞星》防病毒软件。(这一关最麻烦);

3、到工商局办理《网吧营业执照》;

4、到物价局办理《网吧收费许可证》;

5、到税务局办理《网吧税务登记证》;

6、文化局也要办理相关的证件。

7、网吧法人代表及身份证

8、网吧网络安全负责人的相应证书及身份证

9、网吧工作人员名单

10、网吧安全管理制度

11、租用合同

12、配IP地址

13、消防意见书

满足条件:

1、要有实际可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用房;

2、方圆2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

3、30台以上的电脑;

4、一位以上的管理人员,二位以上的技术人员,要有电信局的上岗证书,按要求持证上岗证书一年一检。

网吧证件办理流程【2】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2、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3、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篇5:某文化网吧企业章程

文化网吧企业章程

申请手续办理【1】

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2、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3、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网吧执照申办须知【2】

一、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二、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