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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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1.目的: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主要引用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4.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5.8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粉尘检测和监控?

6.1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7.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篇2: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管理规定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管理,保证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职责划分第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是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的组织单位。参加验收的单位有:救护消防大队、通风管理部、相关矿井。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将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纳入日常工作中。(一)上湾中队负责组织上湾煤矿、哈拉沟煤矿、大柳塔煤矿、补连塔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二)布尔台中队负责组织布尔台煤矿、寸草塔煤矿、寸草塔二矿、柳塔矿、乌兰木伦矿、石圪台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三)东胜中队负责组织万利一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四)锦界中队负责组织锦界煤矿、榆家梁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五)保德中队负责组织保德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第二章验收范围第三条验收范围:各矿井永久防火密闭及永久防爆密闭的竣工验收。永久防火密闭为盘区、综采工作面采终封闭(辅回撤通道需要使用时,主、辅回撤通道间的联巷封闭)时施工的密闭。永久防爆密闭为旺(房)采工作面采终封闭、与矿井周边小窑贯通(连通)点隔离封闭时施工的密闭。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四条?每月25日前,各矿井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和通风管理部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第五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完毕,由矿总工程师按设计要求及时组织自验。具备验收条件后,矿通风管理部门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所属服务中队提报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附经审批后的密闭设计施工图)。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自接到申请后,按竣工验收申请表的要求,2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申请具体内容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密闭名称申请验收时间对需验收密闭的简单内容说明1、密闭位置及用途:2、密闭技术要求、施工说明:施工单位意见矿通风管理部门矿安管办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意见年?月?日?第六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内容主要包含:设计施工图;施工联系书;工程质量:包括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及其它隐蔽工程;材料质量:包括机砖、水泥、高分子材料是否合格(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来自正常渠道);黄土、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申请表等。详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密闭名称密闭编号密闭地点密闭用途验收内容验收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资料验收1、密闭施工设计图2、任务联系书3、各类现场施工、隐蔽工程记录4、自检自验记录5、其它记录文件及竣工验收申请表6、密闭规格:密闭厚度:?顶槽深度:帮槽深度:?底槽深度:7、密闭结构:内墙厚度:?外墙厚度:充填层厚度:8、黄土/生石灰充填高度:9、黄土/生石灰充填厚度:10、密闭材料:现场验收1、抹面厚度:2、裙边宽度:3、观测孔设置情况:4、反水孔设置情况:5、措施孔设置情况:6、栅栏设置情况:7、警标设置情况:密闭位置示意图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验收时间:第七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经验收合格后,挂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签发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合格牌。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由各矿比照“矿井密闭说明牌”的规格尺寸、材质制作。内容见样板。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密闭名称密闭编号密闭地点密闭用途验收时间验收负责人验收人员第四章台账管理第八条经验收合格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各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上,建立验收台账,每月汇总一次验收台账。第九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及中队建立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及统计台账,进行归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汇总。第五章归档管理第十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后,资料必须归档管理,矿每月及时由专人报送矿内通风部门、矿档案室、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所在服务区域中队、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档案室一份。?第六章责任追究?各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实行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必须责任到人,彻底杜绝因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设计未经审核、审批的,给予矿通风副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给予矿总工程师800元罚款。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联系书、明确施工要求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各矿井未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2000元罚款,并责令返工。第十三条各矿井由于密闭施工过程中无人监理或监理不负责任,自验不负责任,造成密闭施工与设计不符、质量不合格的,给予监理800元罚款,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5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500元罚款,矿长8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第十四条发现一次使用不合格材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8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矿长15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第十五条物供中心必须提供密闭所需合格材料,发现一次提供不合格材料,罚物供中心负责人1500元,驻矿供应站负责人1000元。第十六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按时向通风管理部和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经审批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总工程师300元罚款。自验一周后,必须向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否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矿总工程师300元。第十七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接到密闭验收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给予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救护大队验收通知后,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九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对验收合格后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验收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并在月度本安考核中扣0.5分/道。第二十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中队未对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二十条?永久密闭未经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帐结算。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化学品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1、经营场所内应保持空气流通,严禁跑、冒、滴、漏,更不得任意排放。

2、装卸作业区应禁止吸烟;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裸露铁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及撞击会产生火花的其它工具;不应使用打火机、手机、相机等发火和电子设备。

3、严禁在装卸作业区使用明火。生产区内要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时应在安全管理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4、各建筑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保证处于良好

的状态。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良好的状态,平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运用消防器材。特殊情况要动用水带,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动用。

5、消防器材管理

(1)消防器材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2)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良好的状态,平时任何

人不得随意运用消防器材。

(3)特殊情况要动用水带,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动用。

(4)使用消防器材时,当发现有漏气,压力不足,药品过期、用完或意外损坏,当班班组要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反馈,以便及时完善、更换。

(5)保证安全装置、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的灵敏、可靠、好用。全体员工必须爱护和加强维护保养。没有经同意,私自动用消防器材者,每次罚款50元,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安全标志、防火标志等设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拆除。凡违反者,一次罚款30元。

(7)每月检查一次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6、易燃、易爆区域内,桶装物品不应在水泥地面拖动、滚动;使用的各类溶剂原材料容器应密闭存放;应随时将粘有涂料等易燃物质的棉纱、抹布等物放入带盖的装有阻燃液体的金属箱(桶)内,当班清除,不应乱抛、乱放。

7、不应使用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8、应及时清理废物、油迹、漆垢等,保持作业岗位环境的整洁卫生。

篇4: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74-书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58-书2?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1吨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83-粤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25书7?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31吨8?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0075却3?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400l-力O?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5053.1-粤2?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50532-9l?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机?型?号

电?缆?规?格、?mm9

主?要?电?路

分?支?电?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6

3.2.7?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加压

7.1.1?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50058和SYJ25规定。

7.1.2?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50183执行。

7.2.10?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储存

7.3.1?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原油长输与储存

8.1?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愉油站、?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5()183.GBJ16、SYJl3,GN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50058规定。

8.1.2?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灶台和衣物。

8.1.5?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无杂冰、?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篇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8.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8.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30.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0.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0.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0.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31.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31.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1.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31.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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