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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喷雾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1转载点喷雾

在装载点安设转载点喷雾,喷头数量不少于2个,悬挂在转载点的前上部600mm处,迎风流方向45°,喷雾直接对准落煤点,落煤点上部至转载点处加设纱网防尘罩,挂牌管理,责任人为转载点运输司机,必须做到转载点运行时必须开启转载点喷雾。

2采、掘面风流净化水幕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及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喷浆机回风流下方5米范围内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

2.1采煤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进风巷内设置两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口向里10-15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

b.回风巷内至少设置三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回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得大于20米,第三道水幕在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口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

2.2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掘进工作面刚开口时在开口位置的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设置一道水幕。

?b.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米。

?c.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增加两道水幕,第一道水幕距正头不超过50米,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超过20米,且第三道水幕在巷道回风口10-15米范围内。

2.3喷雾特别管理规定

a.全断面水幕5米范围内巷道底板进行硬化(要求:以水幕安装位置为起点,上风侧1米,下风侧4米底板进行硬化)。

b.在皮带侧挖设一个(长×宽×高=1米×1米×1米)水池用来储存水幕流下的积水,水池内安装一台风泵,利用池内积水冲刷巷道、洒水降尘;多余积水由风泵导入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工作面。

3、检测线保护管理规定

施工地点检测线前5米后5米进行保护,共保护10米,保护材料用胶管劈开或者旧皮带进行包裹保护,保护之后用铁丝吊挂起来,保持平直。

4惩罚办法:

对未安装水幕、喷头数量少、不能覆盖全断面,检测线不保护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发现喷雾不开或成雾质量差,检测线保护不到位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生效:

?通风科

篇2:D矿综采工作面管理规定

为加强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管理,确保综采工作面回采安全,特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1.工作面必须严格按“八条线”、“八完好”标准及有关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否者视其检查情况按合格或不合格论处;

2.综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低于1.8米的,按不合格品论处;

3.综采工作面支架吊斜总数达20架或连续5架咬架的,按不合格品论处;

4.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抹帽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按不合格品论处;

5.综采工作面(十煤)支架初撑力或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6.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压机头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7.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漏顶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按轻微“三违”论处;

8.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冒顶的,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理;

9.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歪架(支架垂直顶板大于±5度)的,按轻伤事故进行处理;

10.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倒架的,按重伤事故处理。

其他未尽款项按?芦煤安(2013)1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篇3:S矿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

第六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1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4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

第九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信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这条建议删除,为了一顿饭)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

篇4: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

1、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严禁解除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

2、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及时通知瓦检员加大瓦斯检查力度。瓦检员应加密断电影响区域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并每隔1小时向调度室汇报1次。一旦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对超限区域及受威胁区域撤人与设置警戒,并尽快向矿调度室汇报。

3、监测设备断电排除后要及时恢复运行,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有毒有害气体正常,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解除警戒。

4、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矿调度接到请示后对所涉及区域内的施工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指令,责令相关电钳工切断通往涉及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责令机电部门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排除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

7、矿调度全面指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的排除,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8、中心站、矿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空岗,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状态及时处理。

9、任何人员不得延迟断电故障处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与处理。

篇5:井下监控通讯信号电缆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降低事故率。特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设施使用管理补充规定,望各部门及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1、井下各队组跟班队干为现场监控设施负责人,各队组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2、各队组在正常延伸/回撤信号电缆时应用力适度,避免拽脱线和损伤电缆。电缆要上钩整挂平直,距底板高度大于1.8米,不得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线交叉。严禁单体住、钻机、钻杆、锚杆或其他金属重物斜靠在传感器信号电缆上。移动传感器过程中,不得强拉硬拽传感器信号电缆、连接线及接线盒。炮掘工作面传感器在放炮前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传感器、信号电缆不受损伤。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传感器信号电缆破损或断线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重复出现加倍处罚。

3、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的移动必须在现场瓦检员指导、安全员监督下由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进行操作。传感器悬挂不到位,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因责任心不强或现场监督不到位造成传感器吊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300元,处罚瓦检员、安全员各200元。

4、传感器必须要选择不受水淋、喷雾、碰撞等威胁的地点垂直悬挂,移动传感器过程中,不得将传感器放到地上和有钻孔的地方。

5、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并用便携式瓦检仪和光学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数值进行对照时,要认真检查瓦斯传感器是否受到水淋威胁,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责任队组将传感器移动到巷道顶板无淋水、不受喷雾碰撞等威胁的地点。因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立即处理、隐瞒不报,造成传感器受水淋,每发现一次处罚瓦检员2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地面选煤厂)

6、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在每次更换探头时,要对探头连接线、连接线保护架、航空插口、接线盒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探头连接线无破损和接触不良现象、航空插头连接紧固可靠、连接线保护罩和连接线固定喇叭嘴完好、接线盒接线松动等现象。因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立即处理、隐瞒不报,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队组在洒水,冲洗巷道及安装喷雾时,应避开监控设备。出现一次传感器被水冲、碰撞,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地面选煤厂)

?自动化部

?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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