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企业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我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局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局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车辆检验员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2、严格执行车辆修保安全技术规范,对进厂修保车辆按项点详细检查,并认真填写好修保记录。
3、修保车辆出厂,必须按修保等级和送修项点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车辆不得签发出厂合格证。
4、试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路线区域试车,确保交通安全。
5、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机械事故苗头,将安全隐患降低在最低限度内。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篇3:企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职责
2.1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3.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3.12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使用*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厂区道路
5.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交通事故处理
6.1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7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篇4: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1、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交通安全检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动、回场检查、月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2、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所检车辆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检查记录,积累资料,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性的信息。
4、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5、对查出的问题,属司机整改的,司机整改后要复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是中心车辆停放的集中场所,为使车场(库)管理规格化、标准化,车辆停放实行定位管理。
2、车场(库)车辆停放区域必须划停车线,喷定位车辆号码,做到线齐、号清。
3、车辆要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号停放,不准乱停乱放,并且做到停车看齐。
4、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场内试刹车。
5、严禁任何人在停车场(库)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随意泼倒废油。
6、任何车辆若不接送或检修仪器,不得在工房门前停放。
7、进入车场严禁吸烟。
(三)行驶车辆管理规定
1、施工班组车辆实行队车行驶。绞车在前工程车在后,工程车与绞车距离应保持为夜间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内。
2、车辆乘坐。一般情况绞车、工程车副驾驶座分别由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和操作工程师乘坐,特殊情况由驾驶人提名,副驾驶座乘员不准睡觉,所有司乘人员有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
3、乘车人有责任帮助驾驶人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提醒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乘车人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组使用的仪器,不得用工程车运输。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工程车运输的仪器,必须进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减震,其它杂物不得用工程车运输,避免客货混装。
5、车辆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镇、乡村30Km/h;公路40Km/h。道路中间有一条单黄线。城镇、乡村40Km/h;公路60Km/h。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Km/h。
6、现场作业完毕在夜间12:00后的车辆,在次日6:00前不得驶离井场。
7、外部返回车辆未进行回场检查,不得安排出车。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车预案
冬季,雨、雾、雪天气、冰雪道路将不时出现,道路通行条件和行车环境都会由于天气变化而受到影响,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交通安全工作组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在任务下达到派车前要早计划,早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方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2、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礼貌行车、文明驾驶的素质。
3、严格把好控制关,坚持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车或出车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4、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自检自查活动,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消除车辆故障,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5、加强对长途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保证长途车辆驾驶人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6、严格执行绞车在前工程车在后队车行驶制度,并就实际情况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
篇5: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3.管理职责
3.1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4.1.1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驾驶员的聘用: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驾驶员的管理
4.1.3.1驾龄不足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4.1.3.2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4.1.3.3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4.1.3.4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4.1.3.5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4.1.3.6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1.3.7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
4.1.3.8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
4.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4.2.3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4.2.5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项目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生产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6.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支道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km/h;进出车间、库房、生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km/h。
4.2.6.2生产服务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4.2.6.3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4.2.6.4不属于为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2.10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