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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科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1、在矿长、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规定、规程规范,对测量、资源管理、绘图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建立健全各种测量、储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并组织落实。

4、组织编制本科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5、组织编制年度的材料、设备、仪器及配件计划,加强经营管理。

6、负责组织施测近井网、水准基点、井下基本控制网、大型贯通和测量仪器的检校。

7、参加每旬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8、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参加年度及专项辨识,形成相应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落实管控措施,定期检查以及培训等保障工作。

9、参加矿井远景规划与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组织提供生产或其它部门所需要的测绘资料。

10、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对本科室人员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1、积极推广测量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煤矿测量工作水平。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基建科科长

1、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建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组织编制基建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3、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未批准的不准施工。

4、负责建立基本建设重点单位工程管理台账,并登记安全施工情况。

5、认真贯彻基建管理程序及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6、加强防汛管理工作,保证防汛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篇3:某煤矿通风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建立健全通风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是通风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督促完成与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等工作。

4、负责组织通风专业队伍搞好“一通三防”现场调整,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每月主持召开科务会议在布置安排工作的同时,重点布置“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6、负责组织对全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

篇4: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科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科科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督“三条”生命线建设、“十种”险情立即撤人规定的落实。

第11条审查、监督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监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科长负直可接责任。

第2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安全科长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参加制定本单位长远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审批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灾害预防及各种技术措施。参加审查生产建设工程的设计,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设计、投产验收,负责对施工措施的监督,组织考核发证工作。

3、掌握、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并检查上述工程完成情况。

4、对所有部门睡单位,在执行瓦斯防治岗位法规,专业规程,作业规程及有关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对“三违”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安全隐患限期解决。对威胁瓦斯防治岗位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现场,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经常组织安监人员和安全人员学习政治、学业务、提高工作责任心。

7、组织与参与安全质量大检查,参加安全办公会、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调查重大不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

8、参加分析处理各类事故,并监督防范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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