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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开切眼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1

为顺利实现1112工作面正常回采,经矿委研究决定,在1112运输巷开掘开切眼。为确保掘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技术要求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生产科应作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准备、人员组织等,在掘进前清理好巷道卫生。

(一)掘进的技术要求

1、开切眼的布置:1112运输巷开切眼布置在正炭煤层中,巷道方位角326°,断面2.5m×0.4m,坡度平均24.5°,长度78m。

2、支护方式:开切眼内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支护排距0.8m,柱距1m,当岩层破碎疏松易垮冒时,要加密支护或采用木垛支护。

3、支护质量要求:支柱迎山有力,采用点帽支护,每根支柱必须打足初撑力。

4、掘进方式:沿正炭煤层掘进,采用风钻打眼,人工装药,1~5段毫秒延期电雷管引爆,MFB—100型电容式发爆器起爆,连线方式为串联,配备爆破母线200m,全断面一次起爆。

二、安全措施

1、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应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坚持先安全后生产的指导思想,加强现场管理,消除现场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班进入作业点前,带班队长、安全员或班组长必须对工作范围内巷道进行仔细地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处理。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顶帮岩层及开切眼内的支护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处理,以保证人员操作、通行安全。

3、通风及瓦斯管理:

3.1、瓦检员坚持“一炮三检制”、杜绝空班漏检和假检,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凡检查到瓦斯超限时,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瓦检员必须配合局部通风机司机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跟班民警,跟班民警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待瓦斯处理完毕,经检查符合《规程》要求,方可恢复生产;

3.2、必须保证风量供给充足的前提下作业,严禁无风或风量不足作业;

3.3、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瓦-电闭锁;

3.4、风筒末端距碛头不大于5m。

4、钻眼爆破工作:

4.1放炮前必须由跟班组长指定专人按“三警戒”(警戒人、警戒绳、警戒牌)要求设置警戒,且每处警戒不能少于两人,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发出放炮警号,等待5s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距离不能低于100m。

4.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工引药、装药和联线工作必须由协炮员在跟班民警的监控下进行;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并且在无滴水的地点铺设木板上进行装配起爆药卷作业;

(3)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4.3、起爆15min后,等炮烟排完后,必须由带班队长、安全员、班组长、瓦检员一道对工作面进行认真检查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其余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4.4、工作面中的拒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1、342条的规定和《放炮工操作规程》当班进行处理。

4.5、当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交回火工品发放点,并结清手续。

4.6、放炮后,开切眼内的煤炭运输和开切眼内的支护工作必须当班完成。

4.7、打眼放炮工作必须按浅打眼、少装药、多循环的方式作业。

4.8、携带放炮器及放炮钥匙、起爆等工作由专职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必须与电缆线分开,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以防杂散电流引起早爆事故。在装药放炮时,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放炮工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进行。

4.9、爆破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员必须亲自保管、使用钥匙;爆破时必须把所有爆炸材料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10、严禁使用固定式放炮母线。

4.11、贯穿前20m时,完成1112回风巷危岩的处理叼放,清收巷道内掉落的矸石,贯通时应在1112回风巷口子处设置警戒线,严禁人员进入;

4.12、贯穿后,应将贯穿点左右10m巷道进行加强支护,确保安全。

5、机电设备:

5.1、工作面所有机电设备必须按矿井机电质量标准进行保养和检修,严禁带病运行;

5.2、各电气设备的移动、安装和维修一律不准带电作业,停电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挂牌制和监护制。

6、巷道内的杂物收工前要清理干净,各种材料必须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确保巷道畅通。

7、开切眼掘进各工种必须在作业地点手上交接班。交班的班组要将掘进安全情况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8、各班各跟班民警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掘进的安全情况和进度情况。

9、班组应当坚持“安全监护制”、“危险确认制”、“三检制”等安全检查方法。

10、开切眼在掘进过程中,当放矸石或放煤时,严禁人员进入开切眼内,放矸石或放煤的工人必须呆在碛头处工作,严禁在放煤矸时在开切眼内进行其他活动。

11、开切眼掘进过程中,当有人员进入开切眼作业时,眼子内和运输巷挂口处必须有人随时保持联络。

12、距安全出口5m内不得有物料堆放,以确保发生危险时人员撤离迅速,处理现场有足够的时间。

13、若掘进点发生垮冒等灾害事故后,要根据灾害的性质、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等情况,组织现场有经验的操作人员迅速救助遇险人员,同时指派专人报告调度室;救助的原则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防止救助不当使事故扩大。

14、掘进点发生事故后,人员撤退的具体路线为:掘进点——1112运输巷——一采区人行上山——133m车场——主行人暗斜井——主平硐——地面。

15、未尽事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篇2:采煤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措施

一、防尘措施?

我矿主要从事煤炭生产,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煤尘,在此环境下,作业工人长期接触煤尘,会引起尘肺、煤肺等职业病。粉尘包括煤尘和岩尘两类,煤尘主要来源于采掘工作面,由于采煤过程中,造成煤炭的破碎和运动以及煤炭装载、转载、卸载、仓储等过程中产生煤尘。岩尘主要是岩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煤矿粉尘产生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技术因素,对矿尘防治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措施。但具体的尘源点应根据粉尘产生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防治方法。防尘工作的原则是尽量减少浮游粉尘的产生,将粉尘消灭在尘源地点,防止飞扬和进入风流中,使已经浮游的粉尘降下来,搜集清除,将剩余的粉尘用足够的风量加以稀释,但又要防止因风速过大,使已沉积的粉尘重新飞扬。

在每个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装、卸、转载点、运输巷道等主要产生粉尘的尘源地点及粉尘集聚点均采用洒水降尘的综合防尘措施。

具体防尘措施如下:

1、通风防尘:通风防尘是稀释和排除工作地点悬浮粉尘,防止过量累积的有效措施。通风防尘要有合理的风量和风速,以排除粉尘,最低排尘风速为0.25-0.5m/s,最优排尘风速为0.5-2.0m/s。设计将风速控制在规程允许的范围内,并尽量靠近最优排尘风速。为控制风速,设计在各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风量变化较大的地方设有风速监测探头,连续检测各巷道的风速和风量,使风量在满足各用风地点所需量的同时,尽量降低风速。

2、冲洗巷壁、清扫和刷白巷道:设计要求在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进行冲洗,冲洗时,对巷帮、顶部、底部及巷道支架均要冲洗干净,水压一般为300~400KPa。井下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浆工作,并运出巷道内沉积的粉尘。井下主要巷道及硐室用石灰水或水泥石灰水,将巷道刷白,以减少煤尘和通风阻力。其方法为生石灰∶水=1∶2.5或水泥∶石灰∶水=1∶2∶10(体积比),使用时用压气搅拌和加压,喷刷到巷道周壁上,要求浆膜均匀,厚度约0.2mm,一般刷浆工作每半年一次。

3、井下煤仓、溜煤眼、输送机和其它转载地点都设有自动喷雾洒水装置,以有效控制粉尘的飞扬,使其湿润后迅速沉降。该方法简单易行有效,降尘率一般可达30~60%。喷雾、洒水、捕尘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确保喷雾洒水装置完好性和正常工作。

4、风流净化:设计在输送机和主要通风巷设置风流净化水幕,通过避免进风的污染和避免串联通风等以净化风流。其方法是在钢管上钻2~3排1.0~1.5mm的微细孔,压力水从细孔中喷出形成水幕,从而达到净化风流的目的,回采工作面水幕安设在采面上下巷距采面10~2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水幕安设在距工作面5~8m处,当巷道中粉尘较大或放炮时打开阀门进行喷雾。

5、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各溜煤眼保持一定存煤,不许空仓作业。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皮带上山溜煤眼处必须设置观察孔通风,确保皮带头处有效通风。

6、设计有完善的防尘消防洒水供水系统,并有过滤或沉淀装置,以保证水质清洁。

7、湿式钻眼:掘进工作面,特别是岩巷掘进工作面,设计采用湿式钻眼,使凿眼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湿润并排出,不致飞扬。一般干打眼产尘量约占掘进总尘量的70~80%,而湿式打眼,其飞扬到空气中的粉尘量只占总产尘量的10~20%。

8、放炮使用水炮泥,水炮泥是将盛水的专用塑料袋填于炮眼内。当炸药爆炸时,利用爆破产生的高压,将水压入煤(岩)裂隙内而湿润煤(岩)体,爆破时水汽化成水雾,湿润尘粒,起到降尘作用。

9、个体防护:井下各生产环节采取防尘措施后,仍有一些细微矿尘悬浮空气中,甚至个别地点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所以应加强个体防护,设计为采掘工人配备了防尘口罩。

10、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及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每年组织编制实施。设计中要求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对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周期对接尘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生产中采取以上措施,通过加强管理可保证井下作业场所、地点的空气中粉尘浓度降到规范、规程要求允许的范围内。

二、回采、掘进工作面除尘

本矿井以一个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保证矿井产量。工作面放煤和装载、运输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粉尘,为此设计采用了综合的防尘、除尘措施。

1、煤层注水:对回采工作面进行浅孔煤体注水,使煤体均匀湿润,减少煤尘生成,抑制煤尘飞扬。

2、喷雾洒水:对掘进的煤、岩进行喷雾洒水,湿润沉积在表面的矿尘,使之附着在煤块、岩石表面,不易飞扬起来。

3、湿式作业:井下风钻、煤电钻均采用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同时,在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冲洗井壁巷帮,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设计在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安设了风流净化水幕。水幕的设置要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封闭全断面。

三、煤层注水防尘

(一)设计依据

该矿所采二1煤层厚度为0~23.8m,平均4.62m。二1煤层为黑色,玻璃光泽。煤层结构简单,层理不甚明显,机械强度特低,具参差断口多呈粉状产出,视密度为1.6t/m3。据地质储量核查资料,原煤水分平均1.0%,灰分18.96%,挥发分为5.68%,全硫0.34%。属低水、低灰、低硫、低磷、高发热量、高熔点粉状之无烟煤。

按规定,当煤层原有自然水份小于4%,孔隙率大于4%时,煤层应注水。

(二)煤层注水设计

1、注水方法

采用短孔煤壁注水方式,注水孔沿回采工作面煤壁布置,钻孔垂直于煤壁,全部工序在准备班完成,二个循环注一次。

2、注水参数

钻孔直径:d=42mm(等于炮眼直径,采用煤电钻打眼)

钻孔长度:L=2.5m

钻孔间距:B=3m

封孔器YPA-120型?封孔长度1.0m

注水压力:1.0~1.5Mpa

注水速度:1.5m3/h

2、?单孔注水量

Q=k×n×L×B×M

=1.2×3%×2.5×3×4.62=1.25t

式中:

Q---单孔注水量(t)

k---漏水系数?取1.2

n---湿润系数?取3

L---钻孔长度m取2.5m

B---钻孔间距m取3m

M---煤层平均厚度m取2.62m

3、?注水时间

注水速度取1.5m3/h,注水时间约0.2h左右,全工作面注水时间估算5.0h,现场注水时,可以用快速水分测定仪或观察注水范围内的煤壁,“出汗”渗水作为煤体充分湿润的标志。

4、?注水设备

工作面选用*RB40/200型乳化液泵和*4R*乳化液箱,公称流量40L/min,公称压力20MP,注水时采用减压阀,压力1.0~1.5MP,每次注4~5孔。

封孔器?YPA-120?15个

冷拔无缝钢管?150m

中压钢丝编织胶管?30m

快速接头?20个

钢制三通?20个

注水表DC-2/160?2个

等量分流器?DF-310台

减压阀?280*?.5Q?2个

水箱利用乳化液箱,容积1000L,或自制钢水箱,容积1.0m3,两个。

生产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注水方法,提高注水降尘效果,特别是本区煤层强度低,注水压力和注水效果如何,应该随时总结,予以改进。

四、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井下消防洒水水源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排水,可以满足防尘洒水用水水质标准。矿井消防、防尘为地面水池(300m3)净化供水,共用一趟管路。井下煤层注水水量为60m3/d,防尘洒水水量为150m3/d。矿井井下设有完整的消防洒水系统。其用水由地面消防水池供给,井下消防洒水通过一条D89×4.5?L无缝钢管从主井送入井下,经井底车场、采区巷道至采掘工作面。井底车场及大巷采用D89×4.5mm无缝钢管,上山采用D57×3.5mm无缝钢管,采面上下顺槽采用D38×2.5mm无缝钢管。管道间连接采用卡箍式柔性接头。

井下消防水量为7.5L/s,每个消火栓为2.5L/s。井下消防管道与井下洒水管道采用同一供水管网。

在主井筒井底、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掘进巷道入口,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胶带输送机机头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应设有支管和阀门。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内如胶带输送机巷和掘进中煤巷每隔50m设有三通阀门,井底车场、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设有供水管道的各条大巷、上山及顺槽每隔100m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掘进巷道中岩巷每100m、煤巷每50m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溜煤眼、转载点等需要冲洗巷道的位置均设置相应的给水栓洒水降尘。

同时,在井下采、掘工作面、煤仓、溜煤眼以及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转载点上均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及掘进工作面内,装煤点下风方向15-25m处,均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完善矿井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健全井下防尘设施,井下各运输系统如工作面运输机头、转载点、煤仓等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对各处的喷雾洒水装置和管路要加强管理,防止堵塞和漏水,并保证足够的水量。

随着开拓、掘进工作面的向前推进,要及时铺设防尘管路,每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坚持正常使用喷雾装置、消灭煤(岩)尘飞扬。

?五、粉尘监测及粉尘监测仪表

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个月测定2次,采掘工作面呼吸性粉尘监测,每3个月测定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粉尘检测仪表。配备CCHZ-1000

吸收法直读。

根据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井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矿要配备足够的专业防尘人员,并经过专门培训,能胜任本职工作。

对接触煤尘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尘肺病患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篇3:煤矿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实现文明作业和安全生产,参照《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采煤、掘进专业质量标准化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采煤专业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掘进专业分管矿长

成员:生产科科长;生产科采煤、掘进专业负责人;生产科设计人员;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各业务负责人及生产科采掘专业日常管理人员。

矿设立采煤、掘进质量标准化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生产科采掘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采掘质量标准化考核及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第三条考核对象:矿各采掘区队

第四条考核办法:采用日常检查、旬检、月末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打分考核。

(一)日常动态检查

1.日常动态检查以生产科工程技术人员检查为主。生产科的《工程质量信息日报》、安检科的《安全检查信息日报》、矿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到的工程质量问题等都将作为月末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等级的依据。日常动态检查出来的工程质量及文明生产问题,由问题单位班长或以上级别的人员签字认可方为有效,对存在问题拒不认账的,检查人员升井后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并对拒不签字人员做出处理。日常动态检查查出的问题按照《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表》、《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表》中的扣分标准化进行扣分,并分工作面进行建档汇总,所有日常检查扣除的总分,作为月末质量标准化综合考评得分的扣分项目。

2.对查出的问题不按期整改或不整改的单位,按《新桥煤矿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考核细则》予以加倍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改。

3.隐蔽工程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施工的,隐蔽工程量不予认可,并按《新桥煤矿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考核细则》予以5倍处罚。

(二)旬检

1.旬检由生产科组织每旬进行一次,一月两次(上、中旬)旬检,一般设在每旬的旬末,旬检前一天由生产科通知。旬检由生产科组织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参与检查,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队长参加,生产科根据各科室职责合理分配检查表格,相关科室依据分配的表格逐项进行检查,检查记录由队陪检人员签字认可。

2.工程质量检查规定

(1)采煤工作面

检查前,区队要配备检查的仪器和仪表(单体支柱压力表、折射仪和线绳)。具体检查要求见《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2)掘进工作面

重点检查迎头巷道技术参数、支护状况和隐蔽工程、光爆效果;后巷随机抽点检查,使用耙矸机的,检查点只设耙矸机尾轮后当月的巷道;使用刮板运输机的,检查点只设迎头10m后当月的巷道,检查点不少于3个,煤巷超过100m后每增加30m(综掘巷道50m)增加一个检查点,第一个检查点由施工单位确定,其他检查点由检查人员等距离选取,检查前,各施工队必须把中线和腰线挂好。

(3)文明施工检查规定:检查施工单位管辖范围所有巷道,主要检查巷道文明施工、物料码放、管线吊挂、通风设施、运输、综合防尘等。

(三)月末验收

1.由生产科牵头,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配合,各个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队长参加,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及零星工程进行验收,生产科根据各科室职责合理分配检查表格,相关科室依据分配的表格逐项进行检查,检查记录由队陪检人员签字认可。

2.考核以面(头)为单位,施工单位有两个或多个工作面时,分工作面考核打分:

(1)从事采掘生产的月生产天数在20天以上的采掘面(头),单独作为一个考核面(头)进行考核。

(2)从事采掘生产的月生产天数均不超过20天,则将采掘面(头)合为一个考核面(头)进行考核,其日常动态检查扣分和旬检得分按比例纳入考核。

为推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第五条科室人员必须认真按规定程序检查,做好有关记录,建立健全台帐,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评分办法

(一)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采取日常动态检查和旬检、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严格按省标准规定执行。

(二)日常检查

检查出的问题按《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表》、《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表》中的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三)旬检及月验收

旬检及月末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考核打分,其中上、中旬旬检各占总得分的30%,月末验收占总得分的40%。

(四)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计算:

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旬检得分之和×30%+月验收得分×40%-日常检查扣分±奖罚分。

(五)在公司每季度进行的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区队,在当月质量标准化综合考核得分中对受检区队加5分,获得第二名的对受检区队加3分,获得第三名的不奖不罚,获得第四名的对受检区队扣3分。

(六)在矿、公司进行的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各采掘面(头)好的做法或亮点被提出表扬或推广应用的,每次分别对责任区队当月质量标准化综合考核得分加2分、5分。

(七)因工程质量问题被矿通报的,当月质量标准化综合考核得分扣1分/次。

(八)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公司通报的,当月质量标准化综合考核得分扣3分/次。

(九)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停产整顿的,当月质量标准化综合考核得分扣5分/次。

(十)凡涉及采掘质量标准化的相关工程或项目,没有按期、按标准完成或整改不到位的,当月质量标准化综合考核得分扣1分/项/次,累加计算。

(十一)验收总评后,生产科负责通报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质量等级,对照各施工地点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及措施。

第七条奖惩办法

(一)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良品(一级),80~90分之间的为合格品(二级),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为不合格品(三级)。

(二)分头面按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对获得前三名的面(头),分别奖励责任区队工资总额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副队长及矿下文的技术员,按《新桥煤矿干部管理规定(暂行)》中的系数,责任区队班长及验收员按矿下文副队长的60%执行奖励;对获得倒数后三名的头面,分别对责任区队及队干、班长、验收员按前三名奖励标准的50%进行处罚。

(三)采掘工作面质量标准化为不合格的,对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各处罚3000元,副队长、矿下文技术员按正职的80%执行,班长及验收员按矿下文技术员的60%执行;不合格的头面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经生产技术科组织二次验收合格后,工程量按90%进行折算;经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责任区队停产整顿三天,停产期间按学习工资支付。

(四)采掘工作面质量标准化最终得分,由生产科根据日常检查、旬检、月末验收综合考核后,将考核结果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最终奖罚结果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由人劳科执行。

(五)每月对各科室参加日常动态检查、旬检及月末验收检查人员共奖励2万元,奖金进行切块分配。根据参加检查的次数、具体责任及日常检查隐患情况由生产科进行分配后,报分管领导及矿长审批后由人劳科执行。

1.在旬检、月末验收过程中,对生产科以外的其他科室参检人员每次奖励100元(每次参检必须保质保量,确实履行参检职责,否则不予奖励)。

2.对生产科参加日常动态检查、旬检、月底验收的检查人员实行打分制:

(1)包队人员实行基础分管理。当月确实履行包队职责的采掘专业包队人员基础分计10分,其他专业包队人员基础分计5分,包队人员最终得分,根据所包区队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由采掘专业负责人进行考核。

(2)日常动态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实行条数累计月末加分管理。检查人员每次查出的隐患(要求:隐患必须详细具体,注明隐患详细地点、出现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必须及时(截至当日17:00前)如实准确无误(弄虚作假按1分/条扣罚)的填报到《工程质量检查信息日报》发至生产科公共信箱并将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表送交采掘质量标准化资料建档管理人员处,建档人员对所查问题进行审核并纳入考核,最终由建档人员将问题汇总后发至当日值班科长信箱。

隐患考核:(一般隐患)按0.2分/条,(A类一般隐患)按1分/条,(重大隐患)按2分/条进行考核。

日常动态检查得分=∑(月所查隐患×对应分值)

(3)进行旬检、验收时,各检查组组长确实履行参检职责(由组员进行监督)的每次得10分/次,否则不得分;检查资料汇总人员得8分/次;其他人员根据每次参检履行责任情况由组长进行打分。

(4)对生产科当月采掘专业负责检查资料建档管理人员每月加10分。

(5)生产科设专人对各参检人员得分情况进行统计,月末根据各参检人员得分情况,对其进行奖励,计算办法如下:

个人得分=基础分+日常动态检查得分+旬检、验收得分+资料建档分

个人奖励金额=(个人得分/总分)×(20000-其他科室切块奖金)

(六)在公司每季度进行的质量标准化评比中,根据采掘专业在本部矿井的排名情况,采掘专业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按《新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的标准执行奖罚。

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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