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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采区轨道质量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为加强采区轨道运输质量及采区上下山轨道安全设施的管理,提高采区轨道质量,为矿井运输安全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划分

现已投产使用的采区平巷及上下山轨道归属机电工区管理。

二、轨道质量标准

轨道质量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采煤(掘进)运输质量标准及轨道上下山标准验收。

三、采区轨道上下山安全设施的管理

现已投产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安全设施由机电工区管理,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确保正常使用。

四、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运输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并经运输部门签字,否则每少一项,对工区技术负责人罚现金20元;现场施工不符合规定的,一项罚款交现金200元,联责区长50元,并作为否定该迎头工程质量的依据。

五、检查办法

机电科每旬对采区轨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月底按三旬验收的平均得分即为该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运输得分,然后根据比例输入到采掘工程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中,根据公司质量标准化奖励办法兑现奖罚。采用现场检查,并执行签字制度,违反运输技术管理规定中九条的,该迎头视为不合格,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限期整改,对到期完不成或不整改的进行罚款。

六、安装的挡车栏A、B、C、D型挡车器、挡车门符合安装规定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并执行罚款200元,质量标准化扣分10分。

七、使用的连接器、销子、环、保险绳、绞车、钢丝绳必须建立检查、维修、更换记录,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执行日检制度的,对责任人办“三违”,并联责区长20元罚款;检查维修记录,每旬送机电科,不按时报送的罚款20元。

八、掘进运输巷道,各种安全警示牌板、岗位牌板必须齐全,内容符合要求,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扣5分。

篇2: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14】222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

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二级公司相应成立预验收领导组,负责组

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二级公司组织预验收和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验收实行专业人员和组长签字负责制。

(三)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2、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3、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4、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

素的建井地质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6、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二级公司书面上报申请验收。

(二)二级公司要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

家局令第6号)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进行预验收。

(三)二级公司预验收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

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四)煤矿在验收前负责上报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

(五)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二级公

司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协调二级

公司及煤矿,按照规定选聘专家,通过同专家组组长认真沟通编制验收方案。

(七)二级公司及煤矿在验收活动开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将验收

方案抄送相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八)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按照编制的验收方案认真组织验收。

(九)选聘验收专家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等相关规章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十)二级公司对专家组验收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煤矿负责落实

整改,经验收专家组或二级公司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

(十一)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

专家组或二级公司复验合格的意见,拟定煤矿安全设施通过验收的批复,经领导批准后下发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及煤矿收到批复后及时报所在市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执行(煤安监监察[2009]9号、[2012]32号)的要求。

(二)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与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一通三防”(露天边坡)、

机电运输、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中应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煤矿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煤矿现场管理,或在设计、评价、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煤矿设计、评价、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部分中级职

称人员,但其人数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30%;

3、与被验收单位及承担验收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三)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煤矿竣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做到“一矿一档”。

(四)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电话:0351-4074359(4073982)

邮箱:

篇3: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

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

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

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八)安全现状评价遵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

四、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会审方式完成审查工作,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附专家名单)。地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修改完成安全专篇后,报送地区安监局审核。

(七)地区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修改后的安全专篇,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专篇备案稿进行审核,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八)安全专篇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写安全专篇,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九)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其计划纳入后期采矿工程设计利用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

五、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验收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验收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申请表;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

(二)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下设的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组成员名单〕,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并将专家验收审查意见复印件交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审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将审改落实情况报送地区安监局(附相关整改情况资料、图片等),如有必要,地区安监局将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现场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对通过验收的,地区安监局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结果意见,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组,由地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与该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查组、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以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组长由相关专家担任,地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组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地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分管领导担任。任副组长1名,由相关专家担任;下设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不少于2人。

(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其它

(一)需要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应提前5天送至专家审查,专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前,应安排专家勘察现场;

(三)需要修改或补充说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组织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将相关通过评审、审查的材料、批复文件或备案表报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篇4: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批复;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复印件);

(7)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9)建设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报告;

(11)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有关资料;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14)设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文件和经培训取得救护资格队员名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在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1)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产品检测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对煤矿建设项目列入检测检验范围的在用矿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凡列入检测检验的产品项目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列表上报当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7、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专篇变更说明书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的批复文件。

遇有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如实评价变更后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

(1)煤矿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设计单位,不应承担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与煤矿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9、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所属煤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注:由监察分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监察分局受理审核。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核。

10、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验收资料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设综合组、地质灾害防治水组、通风瓦斯组、采掘安全组、防尘防火装备组、机电运输组等六个验收小组。

12、各专业小组依照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验收意见和验收表。

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煤矿企业应按照验收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整改。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表、验收表样式见附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应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安全许可类。

二、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的要求,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新疆井工矿井安装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51号),制定了新疆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具体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矿井,应将“三条线”纳入设计内容,并按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应提交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

1、矿井“三条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

2、矿井应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站必须安装在地面。

3、空气压缩机站工作容量的选择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选取最大值,同时要有20%~50%的备用量,以满足生产和救灾用气量要求。

⑴、按照煤矿井上、下生产用气量总和确定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⑵、按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和采掘布置情况,确定井下最大班次人员数量,按每人每分钟0.1m3供风量标准计算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4、空气压缩机站装备的空气压缩机应不少于2台,但一般不超过5台,并保证至少1台备用。空气压缩机应根据最大用气量和备用量,选用同型号不同容量的机组。空气压缩机站的布置形式、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和检修配置、附属设备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等应设置齐全。

5、井筒、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巷道设置压风主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矿井井下用气量需要;进入采区巷道设置压风干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采区用气量需要。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设置压风支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作业地点最大用气量需要。

6、压风管路应敷设至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均应敷设压风管路,管道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大于50m,并采用高压软管接入采煤工作面内。掘进工作面压风管路末端出风口应设置在距离掘进迎头100m范围内,并配备高压软管接入掘进工作面。进入井下主要硐室的压风管路应至少敷设至硐室通道口处,并设置出风口。井下所有敷设压风管路的巷道中每隔不大于100m距离设置出风口。所有出风口或与软管连接处均应设置减压和降低噪音的装置。

7、矿井没有风动设备作业需要的矿井,建立地面制氮系统采用空气压缩机制氮的,可利用制氮设备空气压缩机向井下送风,但必须单独布置压风管路,并有备用空气压缩机。没有制氮设备的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

8、矿井应安装生产调度通信系统,设置程控数字交换机,所有地点的电话均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保证矿内各部门及井上下通信畅通。调度通信系统主机应接入当地公用电信网,保持与矿外通信畅通。

9、矿内调度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和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矿井地面或井下干线20%~30%;

⑵、立井井筒50%~100%;

⑶、斜井井筒和平峒不少于30%。

10、入井电话线路应优先选用光纤线缆。通信线缆采用金属线芯时,严禁采用大地作回路。井下通信装置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11、矿井井下应在主、副井的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等候硐室、水平(阶段)大巷、采区进(回)风石门、轨道上(下)山信号硐室和绞车硐室、行人上(下)山、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设置电话,并设立明显的电话标志,标明调度、救援和变电所、风机房、水泵房等要害场所的电话号码。

12、井下通信应按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为单位设置分线装置,保证井下各用户之间通信相互独立。

1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平巷应各设1部电话,设置地点选择在临近工作面的安全地段;长壁式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除外)中上部位置应设置1部电话(采煤工作面设有无线通信系统的,可不设置固定电话);掘进面距离迎头15m内设置电话。对临时作业区,距离固定电话较远时,也应单独设置通信装置。

14、井下必须设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水源引自地面消防洒水水池或其它专用水池。严禁在井下设置蓄水池作为防尘供水水源。

15、敷设的井上、下防尘管路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保证冬季正常供水。

16、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防尘供水管路应到达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口、翻车机、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和中间运输机巷等地点;

⑵、应在井下所有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供水管路上设置支管、阀门,设置间距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在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火药库附近,应安装为输送流食所用的减压装置。

17、防尘供水管路及装置的选型按矿井井下最大用水量进行设计。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总运输巷道设置供水主管,进入采区巷道设置供水干管,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及其它人员作业地点设置供水支管。供水管路的选择应进行强度计算,满足压力要求,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8、防尘供水方式尽量采用静压。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压装置。采用静压供水时,地面管路系统应设置连接加压水泵的装置,并配备1台加压水泵;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至少备用1台加压水泵。

生产矿井没有安装“三条线”或安装不完善的,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将“三条线”建设纳入评价范围。

煤矿企业应绘制与矿井实际相符的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根据管线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标注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管线的敷设情况,标明电话、管路、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具体位置。

“三条线”应从进风井敷设入井。“三条线”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采取防腐、防锈、防雷电及其它防止意外损坏管线的措施。

煤矿企业应制定“三条线”检查、维护制度,实行挂牌管理,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应装备使用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

三、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新疆煤矿实际,针对放顶煤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分析放顶煤开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经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通知》要求针对煤层条件分析论证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可行性,逐面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透水、防采空区悬顶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力量薄弱的煤矿企业,应委托煤炭科研、设计、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含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下同),并由中介机构指导、协助煤矿进行瓦斯抽放、强制放顶、防治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工作。放顶煤开采设计要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2、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按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放顶煤工作面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瓦斯检测和监测,瓦斯超限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建立矿压观测制度,配备矿压观测仪器,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发现顶板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能充分冒落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建立地质预测预报制度,配备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害原则;建立完善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顶煤(顶板)坚硬不能自然垮冒、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火烧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对隐患进行治理。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对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不具备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要责令停止放顶煤开采,改变采煤方法;对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责令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治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的矿井,也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未配备矿压观测仪器进行矿压观测、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强制放顶设备、未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矿井,要责令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4、为了保证冬季煤炭供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对所属煤矿编制专项设计的进度进行跟踪,指导、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制、上报专项设计,各生产矿井(含试生产矿井)上报专项设计的最后时间为2008年9月15日。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及时审查专项设计,及时组织验收,保证符合条件的放顶煤工作面正常生产。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分别于2008年9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完成。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专项设计,或专项设计未获批准,或未通过验收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

篇5:通风设施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井下的风门由通风工区负责按质量标准砌筑,风门要实现自动关闭,通车风门满足行车要求,并实现自动化。

2、井下的永久风门要全部实现闭锁,以防止风流短路。与总回风道、一翼回风相通的风门要实现地面遥讯。

3、风门调节装置要牢固,灵活可靠。

4、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由安监处组织验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满足通风质量要求。

5、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发现同时打开,按规定进行处罚。

6、运输大件难以通过风门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通风工区进行处理,若私自拆除及人为损坏风门者,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追究责任者责任。

7、井下风门的安装及维修实行辖区管理,安装维护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及时安装或维修,不及时维修,按《通风工区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8、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通风工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安设好设施说明牌,并做好检查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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