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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系统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要求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十)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四、地质勘探安全作业条件要求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五、尾矿库安全运行条件要求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篇2:S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管一〔2011〕20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政综〔2011〕197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提高矿山企业防灾抗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排查重点

(一)安全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开采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完备;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工培训记录、考试试卷等档案是否完备;地下矿山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是否齐全,露天矿山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是否齐全;安全评价报告书和检测、检验报告书是否有效;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是否归档保存;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有效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转;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是否制定实施计划并有效实施。

?(二)地下矿山

?1、安全出口: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并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2、矿井通风:是否全面实现机械通风并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构筑物是否齐全完好;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是否有完善的漏电、接地、过流等保护装置;井下作业地点风质、风量和风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的采掘工作面、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是否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3、采掘工程:矿山企业是否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进行开采,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是否被开采或者毁坏;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是否超过设计规定;采空区是否按开采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地表陷落区域内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栅栏。

?4、防治水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摸清矿区水文地质状况及废弃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矿井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是否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是否满足规程和井下排水的要求。

?5、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地面、井下防火制度;主要进风巷道、机房、硐室和仓库等设施是否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是否有防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进风井口及机房、硐室等20米范围内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和火源存在;空压机(含移动空压机)是否安装在地面或通风良好、无可燃、易燃物的专用硐室内。

(三)露天矿山

?1、是否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露天采矿原则,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凿岩平台宽度、分层高度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2、矿山爆破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设计及规程要求。

?3、是否完善防洪排水措施,采场工作帮是否定期进行检查,是否有效清理坡面上的危岩、浮石。

?4、是否采用机械化铲装,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四)尾矿库

?1、在役尾矿库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是否按设计规范排放尾矿。

?2、尾矿库库内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观测设施、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防汛的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是否落实防暴雨、防山洪的措施,应急物资器材是否充足;汛期前是否开展检查、维修和疏浚排洪设施,确保畅通,是否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有效清除排洪口周边杂物。

?4、上游式筑坝法是否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每级子坝堆筑完毕是否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是否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5、××市人民关于《关于下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政综〔2008〕234号)落实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

(五)排土场

?1、实际堆存量大于6万立方米且下游有人员聚集场所、居民区(点)、企业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排土场是否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对评价报告确定的事故隐患,是否制定落实整治措施。

?2、是否制定排土场作业规程,作业管理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6条的规定;排土线是否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是否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是否有2%~5%的反坡;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是否有固定的挡车设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是否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捡矿活动。

?4、汽车排土作业时,是否在作业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安全标志;排土场滚石区是否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制定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1日前将上报市局矿山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30日以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对照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重点装置和重点场所的检查,全面排查、治理、整改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要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限期整改到位,要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的安排部署、排查治理隐患的内容、数量、责任人等情况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

(三)督促检查阶段:8-9月,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9-10月,市安监部门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企业;10月份,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巩固治理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级督查组将在11月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检查各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整改、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王建生,成员:申秀伟、叶森林、郑定胜、马旺林、杨琪。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安排部署,要结合本单位、本地的实际,精心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矿区和重大危险源,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加强工作实效。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安监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信息共享,有效运用“一岗双责”有力抓手,强化职责分工,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增强合力。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各矿山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应用各种舆论宣传途径,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安监部门要对在排查治理中走过场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安监局矿山科。

篇3:某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基本要点

一、综合管理

1、有简易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能够反映本企业情况,能指导生产并及时填绘的图纸。

2、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台帐。

5、有规范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6、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所有在职从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1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其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要求,并建立年度计划。

二、采场

1、采石场必须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台阶式开采。严禁不分段或从台阶下部掏采。

2、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符合《规程》的要求。

3、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4、场区办公用房及生产设施的布局应合理,边坡底部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5、场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牌。

6、场区通往外界的道路的坡度、弯度要符合安全要求;道路两侧不能有简易棚或办公用房;拐弯处应设置夜间作业所需的照明装置。

7、进入场区的运输道路分进口道和出口道,并设隔离带。

三、机电设备

1、露天矿山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

3、机电设备的传动带等旋转部件,外部应有防护装置。

4、破碎系统应配有防尘装置。

四、爆破

1、爆炸物品要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放炮(爆破)作业装药前检查、放炮前检查、放炮后检查。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安全距离:裸露爆破400米(目前裸爆已禁止)、浅眼爆破300米(目前浅眼不提倡)、中深孔爆破200米(目前推广中深孔爆破)。

3、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道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内,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爆破三次信号:第一次为“起爆预告”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5、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6、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7、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8、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篇4: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有爆破作业的安全问题、机械运行的安全问题、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用电的安全问题、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等。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情况;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4.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指以下内容:

(1)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生产的;

(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道;

(4)矿井井口、井下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以探代采的;

(6)越界开采的;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无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的;

(8)穿过断层、破碎带时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9)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停止作业区域及地面陷落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10)爆破作业无作业规程,爆破作业时没有防止威胁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的;

(11)新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2)矿山企业将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3)矿山实行承包,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14)排土(石)场危及矿场或工业长堤安全的;

(15)凿岩采用干式作业时,没有相应的防尘措施的;

(16)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无证上岗作业的;

(17)重大危险源未经政府安全评估合格的;

(18)评估(评价)、检查中指出的重大问题没有整改的。

篇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矿山安全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

(一)检查时间:2010年2月-3月。

(二)检查内容:

1.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是否经审查批复后开工建设;

3.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经验收批复后正式投产;

4.承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5.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履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6.各地打击违规建设情况。

(三)检查方式:

省局抽查:六安市、巢湖市。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全面进行排查;

2.发现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改;

3.马钢罗河铁矿及付冲沟尾矿库、马钢霍邱张庄铁矿、安徽金日盛矿业公司周油坊铁矿、安徽金德盛矿业公司重新集铁矿等5个国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进行全面自查,项目所在市重点督查。

4.各市局于3月10日前将专项督查情况材料书面报省局。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依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专家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时间:2010年4月-7月。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3.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4.采空区治理及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5.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6.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7.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及主扇风机检测检验情况;

8.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1.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

12.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13.各地复产验收情况“回头看”。

(三)检查单位:

马钢公司姑山矿业公司和睦山铁矿、马钢公司桃冲铁矿、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铜陵有色天马山铜金矿、铜化集团新桥硫铁矿、庐江龙桥铁矿、霍邱诺普矿业公司、霍邱大昌矿业公司。

(四)有关要求:

1.各地下矿山企业组织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2.各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百分之百检查。市局组织对县区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地下矿山总数的一半。

3.为及时全面了解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全监管局每月20日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4.通过此次大检查,全面摸清本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

5.各地对复产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严格执行复产安全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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