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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机械安全技术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为了能科学地对矿山设备进行管理,矿山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设备维修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等。预防矿山机械伤害的措施主要有:

(1)良好的设备安全性能设备的操纵机构要灵敏,便于操作。

(2)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对危险设备装设防护罩壳、栏杆或栅栏门等装置。要装设各种保险装置,以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保险装置包括锁紧件、缓冲装置、防过载装置、限位装置、限压装置、闭锁装置、制动装置等。要装设各种必要的报警装置。

(3)良好的作业环境条件要为设备的使用和安装、检修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如设备所处的空间不能过于狭小,现场整洁,有良好的照明等。

(4)加强维修工作要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除了要设计、制造安全性能优良的设备外,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工作十分重要,尤其是对于移动频繁的采掘和运输设备,更要注意安装和维修工作质量。

篇2: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爆破器材运输擎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附件、贮存和质量保证等宴求。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利用定型单排座货运汽车底盘改制的爆破器材运输车。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爆破器材的道路运输车(不包括爆破器材生产厂区内爆破器材运输车及厂区至其总仓库区爆破器材运输车)。

本技术条件不适用于起爆药的运输车,经国家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2引用标准

GB699-1988优质碳素钢技术条件

GBl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GB3452.l-1992液压气动用0型橡胶密封圈

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CBll567-199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

GB/T12676-1990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13576.1-92锯齿形(3、30)螺纹牙形

GB/T13576.4-92锯齿形(3、30)螺纹

GB/T9417-19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13365-1992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l3392-19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5846-1995集装箱门框密封条

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

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453-1999厢式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484-1999汽车油漆涂层

QC/T486-1999汽车标牌

QC/T518-1999汽车用螺纹紧固件拧紧扭矩规范

QC/T900-1997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WJ2146-1993兵器工业防静电用品设施验收规程

JB4709-1992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JB4726-1987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T5000.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件)

JT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YB231-1987冷轧无缝钢管

机械工业部机汽字[1998]056号文件

3技术要求

3.1整车

3.1.1爆破器材运输车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环境温度-40℃--+55℃;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3.1.2爆破器材运输车的产品型号应根据GB/T9417和GB/T17350的规定编制。

3.1.3爆破器材运输车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4爆破器材运输车基本结构应符合QC/T453的规定。

3.1.5改装后的爆破器材运输车总质量与原底盘设计总质量相比不得超过5%,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3.1.6爆破器材运输车所用的汽车底盘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定型产品证书及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

3.1.7改装后爆破器材运输车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和操纵稳定性应符合原车型的设计。

3.1.8改装后爆破器材运输车的动力性能应符合GB/T12676的规定。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应装设低压音响警报装置。

3.1.9总质量大于3500㎏的爆破器材运输车油箱外侧及货箱后下部均应设保险杠,其安装位置及强度应符合GB11567的规定。

3.1.10爆破器材运输车前后保险杠上应各加两个缓冲加强橡胶快,面积不小于150㎜*80㎜,厚度不小于40㎜。车辆前后均应设有脱钩或拖拽装置。

3.1.11总质量大于2000㎏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其货厢对开后门或对开侧门上应设防盗报警装置,报警器与货箱内通过玻璃隔离;总质量大于9000㎏(含9000㎏)的爆破器材运输车驾驶室内应装监视器,其摄像头设在货箱后部,并应有良好的观察效果。

3.1.12货箱与底盘采用U型螺栓接连结构的车辆。U型螺栓数量应在原车型设计的基础上增加1-3对,其中总质量小于2000㎏(含2000㎏)增加1对,总质量大于2000㎏小于9000㎏增加2对,总质量大于9000㎏(含9000㎏)增加3对,位置均匀合理,结构牢固可靠。

3.1.13外购件、外协件及自制件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所有零部件必须复验合格后方可装配使用。

3.1.14所有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按规定的预紧力拧紧,预紧力符合QC/T518的规定。

3.1.15所有焊接部位的质量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

3.1.16所有外露黑色金属表明应进行防腐处理。

3.1.17爆破器材运输车发动机排气装置应采用排气火花熄灭器。总质量大于2000㎏运输车发动机排气装置应前置。总质量小于2000㎏(含2000㎏)运输车发动机排气装置宜前置,如设置在货箱底板下,还应在排气火花熄灭器与货箱底板之间加装隔热板,隔热板涂防热辐射材料。排气火花熄灭器质量应符合GB13365的规定。

3.1.18爆破器材运输车油管系统及其密封部位不得有渗漏,油管应坚固并具有防护装置,符合QC/T900的规定。应在油箱附近显著位置安装快速切断油路的装置,油箱与排气管应相距300㎜以上,与裸露的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应相距200㎜以上。

3.1.19爆破器材运输车底盘车架与货箱应进行等电位接连,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地带,总质量小于2000㎏(含2000㎏)设一个,总质量大于2000㎏设2个,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JT230的规定。

3.1.20爆破器材运输车应设有电瓶座和紧固夹,电瓶固定可靠,并设有坚固、防酸的罩子。电瓶应安装绝缘开关,开关应安装在驾驶室内司机容易操作的位置。电瓶引线接头应牢固,引线截面符合要求。

3.2货箱

3.2.1货箱基本结构为金属骨架全金属外蒙皮封闭式,金属骨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金属骨架管体尺寸不小于20㎜*20㎜、厚度不小于2㎜,管件连接采用焊接方式。货箱设置对开后门或开侧门,开启角2700,也可增设单开侧门,开启角1800。

3.2.2货箱内蒙皮采用有色金属材料或船用胶合板,船用胶合板应涂防火涂料。

3.2.3内外蒙皮板与货箱钢骨架应贴合紧密、平整,不允许有空鼓缺陷,货箱顶部金属外蒙皮强度应低于货箱侧壁外蒙皮的强度,金属外蒙皮应采取防锈除锈措施。内外蒙皮表面应无磕碰、擦伤或划伤痕迹,制造精度应符合QC/T453的规定。

3.2.4货箱六面(包括底板)内外蒙皮之间采用阻燃隔热材料填充。货箱侧壁应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窗。货箱内应装设感烟火灾探测器,并与驾驶仓连接。金属外蒙皮外侧喷涂浅色防火漆。

3.2.5货箱门口应安装密封条,密封条形状、规格及质量应符合GB/T15846的规定。密封条应固定可靠,货箱门口防雨防尘密封良好。

3.2.6货箱门绞链应牢固可靠,旋转自如。锁止结构可靠。

3.2.7货箱内不得装置照明灯光,不得敷设电气线路。

3.2.8外部照明及信号除保留原车照明系统装置外,应根据GB4785的规定,在货箱前后壁、靠近顶部的最外边缘处安置示廓灯,数量为前后各两只,光色为前灯白色,后灯红色。

3.2.9货箱内应设置爆破器材固定紧固装置,在货箱前壁、侧壁和底板设置一定数量的固定绳钩,货箱内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绳(带)和紧固填充物,紧固装置固定有效,牢固可靠。

3.2.10货箱内底板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厚度不小于6㎜,系统电阻为104-108Ω。

3.2.11货箱前壁内应设置数条缓冲橡胶带。

3.2.12货箱前壁外两侧应设置手提灭火器及其固定支架。

3.2.13如未装运爆破器材时,应有遮盖货箱上安全警示标志的材料或其它措施。

3.2.14当需要将雷管与炸药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必须采用专用的同载车运输。

同载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a.在货箱内应增设具有一定强度的隔断墙,将货厢隔离成两个独立货仓,在后部货仓内安装专用的抗爆容器。抗爆容器技术要求见附录A。

b.车辆总质量不得超过2000㎏。

4试验方法

4.1定型实验

4.1.1定型试验的试验方法、试验条件和试验报告应符合QC/T252的规定。

4.1.2定型试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应按机械工业部机汽字[1998]056号文件规定的条款执行,试验方法及试验条件按该文的附件执行。

4.2定期试验及出厂检验

定期试验及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方法和判定原则应按表1规定执行。

表1定期试验及出厂检验表

项目检验内容方法判定

外观货箱、标志目测符合本技术条件第3.2、6.1条

涂层漆膜目测符合QC/T484

制动制动性能行驶10Km符合GB7258第六章

滲漏淋雨试验执行QC/T453无渗漏现象

防静电电阻值执行WJ2146符合本技术条件第3.1.9、3.2.10

5检验规则

5.1定型试验

新产品试制完毕,投产前应按本技术条件第4.1条进行定型试验,检验的样车数量不少于2辆,如年生产能力低于600辆时,样车可为1辆。

5.2定期试验

5.2.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应按本技术条件第4.2条进行定期试验:

a.正常生产的产品经历3年时;

b.停产2年的产品再生产时;

c.有重大工艺技术更改时。

5.2.2定期试验的产品,抽检样车数量按本技术条件第5.1条规定执行。定期试验过程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数量抽检。如仍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修正缺陷,直至产品合格,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3出厂检验

5.3.1产品完工后,必须按本技术条件第4.2条进行出厂检验,确认产品合格后方准入库。

5.3.2如有不合格项目,必须进行整修,至合格后方准入库。

6标志、附件、储存

6.1标志

6.1.1每辆车均应安装标牌,标牌内容应符合QC/T486的规定。

6.1.2安全警告标志

a.应在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中间位置及车辆尾部的右方分别安装符合GB13392规定的印有"危险品"黑体字样的三角形顶灯及矩形标牌。

b.应在货箱门外张贴爆破器材同车运输表。

6.2附件

每辆成品车出厂时应随车备有下列附件:

a.汽车底盘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爆破器材运输车;

b.改装车质检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c.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手册;

d.汽车底盘的随车工具、附件清单。

6.3贮存

长期储存时,应在进行长贮保养后停放在具有防雨、防晒、防潮和具有可靠消防设施的库房内,并定期进行保养。

7质量保证

用户在遵守产品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则条件下,从发货之日起一年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爆破器材运输车不能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

附录A抗爆容器

(补充件)

A1基本结构

A1.1容器本体为夹套式结构,设有上盖和安全泄爆孔。

A1.2容器本体采用无缝钢管为主体与其它零件组焊而成。各种黑色金属零件材质应符合GB699标准的规定。

A1.3外筒上盖与容器采用矩齿形螺纹连接。

A1.4上盖与容器间用0型橡胶卷密封圈。

A1.5容器内壁衬有软质衬垫。

A1.6内筒与外筒之间采用保持圈固定其相对位置。

A1.7内孔下端设置支承架,支承架预留空隙。

A1.8容器下孔有泄爆装置,在泄爆装置与容器支承架之间夹持爆破片。

A1.9爆破片采用金属铝板或橡胶石棉板。

A1.10容器上所采用的锻造零件应执行JB4726的规定。

A2技术条件

A2.1容器本体无缝钢管应符合YB231的规定。

A2.2容器本体与上盖的矩形齿螺纹的齿形应符合GB/T13576.1的规定,齿形公差应符合GB/T13576.4的规定。

A2.3密封用胶圈质量与精度应符合GB3452.1的规定。

A2.4焊接质量应符合JB4709的规定,焊缝均匀,无焊穿,夹渣气孔及假焊等缺陷。

A2.5外露金属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A3试验项目及方法

A3.1外观检查

抗爆容器本体不得有严重氧化锈蚀等缺陷。焊接部位经无损探伤检查,应符合2.4条的规定。

A3.2抗爆裂性能

容器内放置140发8#工业电雷管,引爆后容器本体除泄爆口外,其它部位不得出现爆裂。

A3.3抗殉爆性能

在抗爆容器内放置100发8#工业电雷管,同时在容器外筒壁上捆绑100发8#工业电雷管,引爆容器内雷管,容器外雷管不得发生殉爆。

A3.4冲击波超压

在距被引爆的容器侧面2.5米外测量,其冲击波超压不得大于0.02Mpa.

A3.5声波

当容器内100发8#工业电雷管爆炸时,在距爆炸中心5米处测量噪声不大于150躲dB。

A3.6试验条件

A3.6.1取样

从送检样品中,任选30%作为式样(送检样品少于10件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件)。

A3.6.2试验场地

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的爆破试验场。

A4检验规则

A4.1定型试验

新产品试制后投产前必须经过定型试验。定型试验的样品应进行本标准A3.1-A3.5条内容。

A4.2定期检验

当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即应进行定期检验:

a.正常生产的产品经过三年时;

b.生产设计有重大改进时。

定期检验的抽样方法、试验内容与定型试验相同。

A4.3出厂检验

全部产品出厂时,均应通过出厂检验,认定合格后方可入库出厂。

A4.4判定原则

A4.4.1被检验的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均能满足试验条件的规定时,该产品即可认定为合格品。

A4.4.2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厂家整修后再次提交验收。

A5标志和文件

A5.1标志

容器要有产品标牌,标牌应固定在容器上。标牌应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出厂编号;

c.生产日期;

d.生产厂名称。

A5.2涂色

容器外表面应涂防锈漆,再复涂中黄色,涂层应均匀。

容器法兰盘下面的泄爆孔总成复涂黑色。

A5.3文件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A6附件

A6.1抗爆容器由于焊接部位易氧化锈蚀,要求用户经常涂漆加强保护。

A6.2抗爆容器如遇意外事故发生爆炸,即应拆除不得继续使用,且不得修复再用,以免引发重大事故。

A6.3用户在使用期内应经常检查爆破片是否完好,如发现爆破片破裂、穿孔等问题,应立即更换新片。

篇3:矿井下使用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1)气割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2)在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3)工作前由机运队施工负责人做好气割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统一指挥,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禁违章作业。

(4)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请示,经调度室同意方可施工。

(5)由负责人安排专人将气割时使用的工具运到工作地点,运送气割工具时应做到以下工作:1)严禁人、物同罐笼上、下;2)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同罐笼上、下;3)储气瓶上、下时应通知绞车司机开车时车速放慢,严禁紧急停车;4)搬运储气瓶时应轻抬轻放。

(6)施工前,由安全部派安检员、通风队派瓦斯检测工、救护队派救护队员,携带灭火器和灭火水桶,在现场做好监督、监护和救护工作。

(7)施工前以上部门必须到现场后方可开始作业,若以上部门人员不齐不允许施工,由调度室通知其部门,影响工程进度及时间由不到现场部门负责。

(8)工作前由通风队瓦检员测量工作地点瓦斯,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确认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允许电气焊操作。施工中瓦检员随时测量工作地点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停止作业,并用水迅速将焊渣及熔渣冷却。

(9)气焊工作时必须做到以下工作:每根乙炔管必须有防回火装置;氧气瓶、乙炔瓶的胶管接头、阀门的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附件、胶管、工具上禁止沾油;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离不少于10m;开启氧气或乙炔阀门时严禁撞击,防止产生火花;胶管接头应用细铁丝扎紧;作业火源距氧气、乙炔瓶之间距离分别不小于10m。

(10)气焊(割)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氧气阀和乙炔阀,不准将氧气管及乙炔管放在掉有熔渣的不燃性材料上,并仔细检查,不许丢掉一切工、用具。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洒水并派专人留守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11)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12)注意事项:A、割嘴不许沾染油脂、泥垢,配件不得碰伤。B、割嘴必须用螺帽压紧不准松动和漏气,孔道必须畅通。C、氧气阀与乙炔阀应灵敏可靠,氧气管必须采用能承受2MPa压力的畅通红色橡胶软管,乙炔管必须采用能承受0.5MPa黑色或绿色橡胶软管必须有合格证,否则不准使用,软管若有漏气、老化、鼓包和变质时,不得使用,软管长度一般为10-20米。E、乙炔管堵塞时严禁用氧气或压缩空气吹除,发生回火时应先关氧气阀后关乙炔阀,乙炔阀着火可采用弯折软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13)技术要求:A:焊缝应圆滑、平整,不准出现夹碴、气孔、裂缝等现象。B:切割面应平直,严禁出现凹凸不平、超限等现象。C:焊接面要达到规定强度。

篇4: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是一门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综合性技术,涉及多种工程技术学科,范围广泛,技术复杂。火灾和爆炸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一旦发生,极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必须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后,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同时要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防止蔓延和发生灾害。

一、燃点、自燃点和闪点

火灾和爆炸的形成,与可燃物的燃点、自然点和闪点密切有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有助于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一)燃点。燃点是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达到这一温度,可燃物质与空气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燃烧。

(二)自燃点。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越大。但是,物质的自燃点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压力、温度和散热等条件的不同有相应的改变。例如,汽油的自燃点在0.1兆帕(1公斤力/平方厘米)下为480,在1兆帕(25公斤力/平方厘米)下为250。一般压力愈高,自燃点愈低。可燃气体在压缩机中之所以较容易爆炸,原因之一就是因压力升高后自燃点降低了。

(三)闪点。闪点是易燃与可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后,遇火源发生内燃的最低温度。

闪燃通常发生蓝色的火花,而且一闪即灭。这是因为,易燃和可燃液体在闪点时蒸发速度缓慢,蒸发出来的蒸气仅能维持一刹那的燃烧,来不及补充新的蒸气,不能继续燃烧。从消防观点来说,闪燃就是火灾的先兆,在防火规范中有关物质的危险等级划分,就是以闪点为准的。

二、燃烧和爆炸

要有效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正确掌握防火防爆技术,需要了解形成燃烧和爆炸的基本原理。

(一)燃烧。燃烧是可燃物质与空气或氧化剂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放热、发光的现象。在生产和生活中,凡是产生超出有效范围的违背人们意志的燃烧,即为火灾。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凡是与空气中氧或其他氧化剂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如木材、纸张、金属镁、金属钠、汽油、酒精、氢气、乙炔和液化石油等。

2.助燃物。凡是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都称为助燃物。如氧化氯酸钾、高锰酸钾、过氧化钠等氧化剂。由于空气中含有21%左右的氧,所以可燃物质燃烧能够在空气中持续进行。

3.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都称为火源。如明火、电火花、聚焦的日光、高温灼热体,以及化学能和机械冲击能等。

防止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存在,避免其相互作用,是防火技术的基本要求。

(二)爆炸。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为另一种状态,并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机械功的形式放出巨大的能量,或者是气体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剧烈膨胀,压力迅速下降到常温的现象,都称为爆炸。爆炸可分为化学性爆炸和物理性爆炸两种。

1.化学性爆炸。物质由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出大量气体和热量而形成的爆炸。这种爆炸能够直接造成火灾。根据其化学反应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简单爆炸。例如爆炸物乙炔铜和乙炔银等受到轻微振动发生的爆炸。

(2)复杂分解爆炸。属于这类爆炸物有炸药、苦味酸、硝化棉和硝化甘油等。

(3)爆炸性混合性爆炸。这里指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或氧气)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时遇到火源而发生的爆炸。

2.物理性爆炸。通常指锅炉、压力容器或气瓶内的物质由于受热、碰撞等因素,使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升高,超过了设备所能承受的机械强度而发生的爆炸。

(三)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的混合物,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能发生爆炸。爆炸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能够发生爆炸的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之间的范围,称为爆炸极限。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爆炸极限,通常以其在混合物中百分比来表示;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以其在混合物中的体积重量比(克/立方米)表示。例如,乙炔和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为(2.2-81%,铝粉法的爆炸下限为35克/立方米。显然,可燃物质的爆炸下限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则爆炸的危险性越大。影响爆炸极限的因素很多。爆炸性混合物的温度越高,压力越大,含氧量越高,以及火源能量超大等,都会使爆炸极限范围扩大。几种可燃气体分别与空气、氧气混合的爆炸极限。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的爆炸范围都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范围宽。因而更具有爆炸的危险性。

三、化学危险物质分类

化学危险物质种类繁多,具有各自的物理、化学反应。有不少化学物品在受热、摩擦、震动、撞击、接触火源、日光曝晒、接触空气等条件下,会引起燃烧、爆炸、腐蚀和中毒等事故。这些化学危险物品视其性质、形态和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中,大致分为以下十类:

第一类,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质受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的影响或一定物质的激发作用,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气体的体积急剧增加,压力增大,从而引起爆炸。

第二类,氧化剂。氧化剂按其化学组成可分为无机氧化剂和有机氧化剂。两种氧化剂按其氧化性强弱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三类,可燃气体。可燃气体按其爆炸浓度下限,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四类,自燃性物质。自燃性物质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五类,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六类,易燃和可燃液体。易燃和可燃液体按其闪点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七类,易燃和可燃固体。易燃和可燃固体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八类,毒害性物质。毒害性物质按其性质划分为以下4种:(1)无机剧毒物质;(2)有机剧毒物质;(3)无机有毒物质;(4)有机有毒物质。

第九类,腐蚀性物质。

第十类,放射性物质。

四、易燃易爆物质

防火防爆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必须有的放矢地进行,才能取得成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清哪些物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

(一)可燃气体。是指凡遇明火、受热或当氧化剂接触能着火、爆炸的气体。根据其爆炸浓度下限的不同,分为两级。一级可燃气体,为爆炸浓度下限低于10%的可燃气体。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

二级可燃气体爆炸浓度下限等于和高于10%的可燃气体。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在实际生产、储存和使用中,将一级可燃气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二级可燃气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品。

(二)可燃粉尘。凡是颗粒微小,遇着火源能发生燃烧、爆炸的固体物质,都称为可燃粉尘。例如,在加工麻、烟、糖、谷物、硫、铝等物质的过程,粉碎、研磨、过筛等操作时所产生的粉尘,就其理化性质来说,比原来生成物质的火灾危险性要大得多,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爆炸。可燃粉尘爆炸要具备三个条件:(1)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2)粉尘须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3)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热能源。

(三)自燃性物质。凡是不需要外界火源的作用,本身与空气氧化或受外界温度、湿度的影响,即可发热并积热散达到自燃点而引起燃烧的物质,都称为自燃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按其发生自燃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两个级别。一级自燃物质,化学性质比较活泼,在空气中易氧化分解,易于自燃,而且燃烧猛烈,危险性大。如黄磷、三乙基铅、硝化纤维和铝铁溶剂等。二级自燃物质,在空气中氧化比较缓慢,自燃点较低,在积热不散的条件下能够自燃。如油纸、油布等含有油脂的物品。在实际生产、储存和使用中,将一级自燃物质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二级自燃物质归为乙类火灾危险品。

(四)遇水燃烧物质。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都称为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其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的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

(五)燃烧液体。凡遇火、受热或与氧化剂接触能燃烧爆炸的液体,都称为燃烧液体。燃烧液体按其闪点大小,划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两种。

1.易燃液体。系指闪点等于和低于45的燃烧液体。这类液体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易燃液体,指闪点低于28的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丙酮和苯等。

二级易燃液体,指闪点介于28~45的易燃液体。如煤油、松节油。醋酸等。

2.可燃液体。系指闪点高于45的燃烧液体。如丁醇、柴油、乙二醇、苯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和使用中,将一级易燃液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二级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60的可燃液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品;可燃液体和闪点等于和高于60归为丙类火灾危险品。

(六)燃烧固体。凡遇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燃烧的固体物质,统称为燃烧固体。燃烧固体按其熔点、燃点或闪点的高低不同,划分为易燃固体和可燃固体两种。

1.易燃固体。指高熔点固体(燃点在300以下)、低熔点固体(闪点在100以下),并作为化工原料和制品使用的燃烧固体。按其燃烧易程度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易燃固体,燃点低,易于燃烧或爆炸,且燃烧速度快,并能放出剧毒气体。它们大体是这样一些物品:①磷与磷的化合物,如红磷、三硫化磷等;②硝基化合物,如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萘等;③其他,如含氮量在12.5%以下的硝化棉、氨基化钠、重氮氨基础苯、闪光粉等。

二级易燃固体,燃烧性能比一级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燃烧产生毒性较小。它们大体包括下列一些物品:①各种金属粉末,如镁粉、铝粉、锰粉等。②碱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化锂、氨基化钙等。③硝基化合物,如硝基芳烃、二硝基丙烷等。④硝化棉制品,如硝化纤维漆布、赛璐珞等。⑤萘及其衍生物,如萘、甲基萘等。⑥其他,如硫磺、生松香、聚甲醛等。

2.可燃固体。指高熔点固体(燃点在300以上)、低熔点固体(闪点在100以上),并作为化工原料和制品使用的燃烧固体,以及燃点在300以下的天然纤维及其农副产品。

在实际生产、储存和使用中,将一级易燃固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二级易燃固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品,可燃固体则归为丙类火灾危险品。

五、火灾、爆炸原因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用火管理不当。无论对生产用火(如焊接、锻造、铸

造和热处理等工艺),还是对生活用火(如吸烟、使用炉灶等),火源管理不善。

(二)易燃物品管理不善,库房不符合防火标准,没有根据物质的性质分类储存。例如,将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放在一起,灭火要求不同的物质放在一起,遇水燃烧的物质放在潮湿地点等。

(三)电气设备绝缘不良,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发生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

(四)工艺布置不合理,易燃易爆场所未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设备缺乏维护、检修,或检修质量低劣。

(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设备超温超压,或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动火、吸烟或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

(六)通风不良,生产场所的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浓度并遇火源。

(七)避雷设备装置不当,缺乏检修或没有避雷装置,发生雷击引起失火。

(八)易燃易爆生产场所的设备管线没有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发生放电火花。

(九)棉纱、油布、沾油铁屑等放置不当,在一定条件下自燃起火。

六、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根据当前的科学技术条件,火灾和爆炸是可以防止的。一般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一)开展防火教育,提高群众对防火意义的认识。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并根据生产氧气性质,配备适用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二)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厂房和库房必须符合防火等级要求。厂房和库房之间应有安全距离,并设置消防用水和消防通道。

(三)合理布置生产工艺。根据产品原材料火灾危险性质,安排、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性质不同又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要采用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降低易燃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

(四)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对于特别危险的作业,可充装惰性气体或其它介质保护,隔绝空气。对于与空气接触会燃烧的应采取特殊措施存放,例如,将金属钠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五)从技术上采取安全措施,消除火源。例如,为消除静电,可向汽油内加入抗静电剂。油库设施包括油罐、管道、卸油台、加油柱应进行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乙炔管道接地电阻不大于20欧。往容器注入易燃液体时,注液管道要光滑、接地,管口要插到容器底部。为防止雷击,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库房安装避雷设施。此外,设备管理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和库房地面采用不发火地面等。

七、灭火的基本方法

发生了火灾,要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灭火。灭火的基本原理,主要是破坏燃烧过程及维持物质燃烧的条件。通常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一)隔离法。将着火点或着火物与其周围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移开,燃烧会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二)窒息法。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者用不燃烧的物质(气体、干粉、泡沫等)隔绝或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三)冷却法。将水、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剂喷射到燃烧区内,吸收或带走热量,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和对周围其它可燃物的热辐射强度,达到停止燃烧的目的。

(四)化学抑制法。用含氟、氯、溴的化学灭火剂(如1211等)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予燃烧反应,从而抑制燃烧过程,使火迅速熄灭。

上述四种方法有时是可以同时采用的。例如,用水或灭火器扑救火灾,就同时具有两个方面以上的灭火的作用,但是,在选择灭火方法时,还要视火灾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方法,不然,就可能适得其反,扩大灾害,如对电器火灾,就不能用水烧的方法,而宜用窒息法;对油火,宜用化学灭火剂等等。厂矿企业要根据各自的特点预先作准备,以防一旦事发而措手不及。

篇5: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使该工程顺利完成,为了提高工程效益,搞好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每个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个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集体观念,提高质量素质,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上班时不准穿拖鞋、高跟鞋、打赤脚、不准酒后上班。

  四、不准在施工现场打架、闹事、高空作业上戏闹。

  五、机械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各种机械设备电线安装要符合要求。

  六、库房、木工房(棚)内严禁吸烟生火,夏季施工应搞好防洪工作。

  七、每个工作人员对各工序的质量,都必须接受现场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每个工作人员对现场材料、机具等要爱护保管。应做到节约、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

  九、严格控制三本,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不使用,上道上序质量不合格不承接,本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按实际情况和数据及时上报。

  十、施工区域严禁赌博和酒后闹事。

  以上规定如违反者,根据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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