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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集体备课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集体备课有利于平行班的教学,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年轻教师的成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适用于我院各专业、高职学院、协和学院以及闽南科技学院的各门课程):

1、集体备课的召集人由教研室或系主任指定。

2、集体备课的主要目的为:博采众长,集思广益,资源共享,规范教学。

3、集体备课的主要内容为:统一教学进度、确定本单元的教学重点、难点、教材内容的增减、作业的最低限量及作业批改要求等。

4、每学期第一次集体备课应制定本学期的教学进度表。

5、每次集体备课应有备课主题及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填写备课组教研活动纪要表;并注意对新任课教师做好传帮带。

6、期中、期末考试后,集体备课时应对试卷的难易度、学生的学习及考试状况做出分析。

7、需要集体备课的课程每学期至少集体备课四次。

篇2: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管理规定按《Z师范大学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旷课,给予下列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研究生旷课按《Z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偷窃、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校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国家禁毒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参加直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弄虚作假,为个人谋取利益和荣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有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条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凡给本、专科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给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校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等)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存档,并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如对学院处分意见有异议,可要求学院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校长办公会议裁定。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给本、专科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给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或解除请示和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核实,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五)凡涉及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有关学院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转各学院办理。

(六)学生纪律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章申诉程序

第四十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福清分校、二级独立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经200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Z师范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Z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和《Z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住新校区的所有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住管理规定

第三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原则上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必须由本人征得家长同意,并向辅导员递交由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说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填写《Z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批准,送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校外住宿。申请校外住宿的手续于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住宿学生要按期缴纳住宿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未能缴交者,可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但不得无故拖欠住宿费。

第五条学生住宿采取以学院为单位,男女分楼、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如遇特殊情况,经辅导员同意,可在学院学生宿舍内部进行调整,并报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住前,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人员应做好学生宿舍内和公共卫生区的卫生,并对宿舍内的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学生入住后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若遇宿舍重大维修等原因,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同有关学院协调后,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三章住宿管理规定

第八条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作息时间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另行公布。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熄灯,按时起床。

第九条学生宿舍实行门禁制度。学生宿舍楼大门关闭时间与熄灯时间一致。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向宿舍楼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

第十条学生宿舍实行来访客人有限准入制度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访客须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宿舍楼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严禁访客擅自进入宿舍楼。校外男性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本校男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来访客人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宿舍。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和休息,不得有不雅或可能妨碍他人的言行举止。宿舍楼管理人员要对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禁止任何人擅自将他人物品带出宿舍楼。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为休息场所,任何人有保持宿舍楼安静的义务。学生不得在宿舍、楼道及其他宿舍区大声喧哗、起哄;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球、打麻将、溜冰、踢足球等;不得在宿舍楼内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宿舍。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不得有吹拉弹唱、开音响和跳舞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拔打电话,如果接听电话应当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为宜。

第十二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住宿学生不得私改用电线路或私拉电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路异常,必须立即关上总闸,并报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卸、修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褥、电取暖器等高功率电器,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不得在宿舍内煮饭、烧菜等;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宿舍楼管理人员对于学生宿舍存在的违规用电或使用明火等违反消防安全的现象有权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和有关学院领导,学院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住宿,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台风、洪水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宿舍楼管理人员要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宿舍楼的所有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如果发现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学工处和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个人或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节余部分累加到下个月使用。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并按时缴交。当住宿学生对水电费用有疑义时,有权向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查询,并要求进行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宿舍楼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种由学校统一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学校的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保管,宿舍长负责。学生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移动、损坏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迁。学生未经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学生有义务保持宿舍内公共财产的整洁,不在墙、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

第十九条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单项2000元以内的土木水电维修和单项2000元以上的土木水电报修工作。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等现象,有权要求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及时处理,但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经批准才能在宿舍使用电脑。凡打算购买或自带电脑到宿舍的学生,应填写《学生宿舍自备电脑使用申请》、签订《学生宿舍自备电脑使用保证》(两项均存于各年级辅导员),经学院同意,并报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学生宿舍使用电脑。经批准可以使用电脑的宿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Z师范大学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及学生宿舍作息制度,不能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并要保证用电安全和室内整洁。

第二十一条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要全面了解宿舍楼的情况和学生的基本情况,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门卫管理和楼内巡逻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宿舍楼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生宿舍楼的财产安全;及时将学生晚归、外宿等情况通报辅导员或相关学院领导。宿舍楼管理人员对于住宿学生在宿舍楼内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有建议相关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宿舍楼

管理人员脱岗或疏于管理,导致学生财产损失的,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先行赔付。后勤集团有权向相关工作人员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宿舍管理部门抓好宿舍楼管理工作。各学院要成立学生楼管会,让学生参与宿舍楼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退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应及时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须交纳住宿费用。以上学生期满回校或复学后,由学院提出申请,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给予安排住宿。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若未作规定,则在相关文件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将其物品搬出宿舍,并另辟地点予以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验收。若有缺损应由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者将按《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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