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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集团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第十一条护照过期失效后,由总公司外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二人)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办将对销毁的过期失效护照登记造册。

第四章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第十三条护照为出国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外停留的主要证件。护照一旦遗失、被窃,在国外,持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处,由有关馆、处将护照具体情况通报并请示总公司主管领导后,由外办向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外办将每年对遗失、被窃护照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向总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办负责解释。

篇2:大学出国人员在外行为规范格式

大学出国人员在外行为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访问的管理,切实保证出访工作取得良好效益,保障出访人员、学校及国家安全,特制定我校出国人员在外行为规范。

第一条出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以及出国工作的各项规章。

第二条出国人员必须遵守所访国家的法律,尊重所访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遵守接待单位的规章制度,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不得介入或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不得议论所访国家的内外政策及领导人。

第三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遇有政治性问题和涉及对方主要的政策性问题或其它重大事情,要及时和我使、领馆请示汇报。

第四条遇到记者与我进行一般接触交谈,应友好相待。如对方正式要求采访,可视情节研究或请示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并作好认真准备后接待,不宜接待的可婉拒。对方提出不友好的问题或持不正确的观点,如属不了解我国情况,可耐心解说,正面阐明我观点,但不要操之过急,对恶意挑衅,则不能回避不理,应予顶回或据理驳斥,但不予纠缠。

第五条要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擅自离开集体住地外出活动,更不能在外留宿。对外活动一律由出国团、组与对方联系,统一安排。出国人员如需在境外会见亲友,应在出境前将亲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地址及本人的关系等情况向派出单位或团组领导报告,以便安排会见时间和地点。如在国外期间亲友临时约定会见时,应主动向团组领导报告,待获准后再会见,但不得在团组住地外留宿。对真实身份不明或经他人介绍相识的第三者在住地外会见的邀请,不要盲目应允,贸然前往,以免上当受骗误入圈套。对于外方向我提出的各种要求,不属本人职权范围和规定所许可的,未经请示不得擅自对外许诺、承担义务;未经国内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对方来华访问。

第六条出国期间的各项活动要尊重对方的安排,并须准备赴约。如对参观、考察项目有异议或在访问中遇有问题,应通过团、组领导向对方指出。

第七条不得涉足下流、色情场所,不看黄色书刊、电影、电视和录相。不准将有淫秽内容的书刊、杂志和音像制品带回国内。

第八条出国团组在国外收到的一般礼品或纪念品,可由团、组领导指定专人登记,个人保管。出国人员不要在公共场所议论礼品和争相拆看礼品。对于对方所赠的纪念品,不要随意丢弃。个人出访收到的礼品、纪念品,回国后应如实向组织汇报,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出国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不得背着组织与外国人私下交往。不得背着组织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讨礼品或以暗示等形式变相索取礼品;不得将零用金等交给外国人代购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国人借钱凡遇外国人赠送现金给代表团、组或个人,应婉言谢绝。

第十条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借故绕道回国。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原审批部门审批,个别情况特殊来不及向国内请求的,应取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和证明,并补办必要的手续。

第十一条在国外有紧急事情需与国内电话、传真联系时,应根据内容采取安全措施。如内容无须保密,可用普通电话、传真机,如内容涉及内部机密,应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研究保密措施,避免通讯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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