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员工宿舍值班管理规定(2)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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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宿舍值班管理规定(2)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酒店员工宿舍值班管理规定(二)

一.值班时间:

早班:08:00-16:00

中班:16:00-24:00

晚班:24:00-08:00

值班时间不得随便离岗,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先请假并有人代岗,各班交接必须提前10分钟办好交班手续。

二.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注重个人言行举止和仪容仪表。对待员工及客人来访,热情有礼,亲切和蔼。说话多使用“请”、“谢谢”、“对不起”、“请稍等”的礼貌用语。对身份不明、动机不纯者,当值人员有权制止进入宿舍区,必要时与保安部取得联系。

四.多巡察,及时敏感地发现问题,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和浪费现象(如水、电等),熟练撑握灭火器的用法,熟悉紧急情况的疏散规程。

五.不准在值班岗位聚众闲谈、睡觉、看书报、听录音机等。

六.做好来访、入住、辞职人员及巡查等情况的值班记录。

七.为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协助员工解决实际困难。

八.听从领班的工作指示,同心协力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篇2:学校宿舍安全值班员岗位职责范文

学校宿舍安全值班员岗位职责

1、物管中心的领导下,做好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协助宿管门卫的工作。

2、担负宿舍门、窗、房屋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3、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一旦发生案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一旦发现要及时处理。

5、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踢球等不适宜在室内的运动,及大声喧哗。

6、随时检查门窗家具等水电设备,宿舍生活秩序情况,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处理,查找原因并找到当事人。

7、学生有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要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向领导回报,并做好记录。

篇3:值班宿舍管理规定办法

日常管理【1】

1.各宿舍内应做到物品合理摆放,被褥叠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防止疾病漫延,晾晒衣服应统一挂在指定处。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卫生最佳宿舍给予奖励,对最差宿舍给予50元/次处罚。

3.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

4.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不得私接电线进行烧煮、烹饪,不准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违者罚款50元/次。

5.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6.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7.入住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道、洗手间等)乱扔、乱倒垃圾,若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

9.严禁员工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严禁将杂物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违者罚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违者将给予重罚。

11.宿舍内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处罚,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违者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批准。

14.宿舍住宿人员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带入楼内。

15.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内赌博、斗殴及酿酒者。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及设施等。

※吵闹、屡劝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来人员者。

※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往宿者。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宿舍管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和后勤服务集团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住宿和安全

第五条学生应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

1.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

2.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宿舍楼;

3.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宿舍楼门开关时间;

4.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5.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会客,来访者须在值班室登记;

6.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

7.广告、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指定地点张贴;

8.调换门锁须到宿管中心登记;

9.禁止在宿舍楼内养宠物;

10.禁止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

11.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

12.禁止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13.严禁出租宿舍床位。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3.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4.严格遵守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的规定;

5.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宿舍楼,要在值班室登记。

第三章供电和公共设施

第七条本、专科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制度;研究生宿舍全天供电。

第八条每间学生宿舍由电表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费;延期毕业、延期派遣和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自付。

第九条宿舍的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产,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添加其它设施须经宿管科批准。

第十条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或使用不当的,照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以下用电管理规定:

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2.禁止使用空调、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制冷、电加热和电炊器具;

3.禁止使用伪劣电器及设备;

4.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关闭本室电源。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以下计算机管理规定:

1.一年级本、专科学生(学校有规定的专业除外)不准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

2.需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的,应在值班室登记备案;

3.禁止多台计算机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

4.不准私拉乱接网线;不准从宿舍楼外接网线。

第四章退宿和临时住宿

第十三条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还宿舍钥匙。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可申请退宿:

1.本科生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2.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

(2)因科研需要到其他单位集中住宿;

(3)已经结婚;

3.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

第十五条凡在校学生申请退宿的,本科生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退宿后的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住宿:

1.延期毕业或延期派遣的研究生;

2.因学习需要,没有住宿或已经退宿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3.因学习需要返校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4.在集中授课期间的专业学位学生、进修生及其他学生;

5.因科研需要短期居住的外校学生。

第十八条临时住宿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宿舍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营造良好宿舍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互相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物。

第二十二条搞好宿舍卫生。

第二十三条注意节水、节电。

第二十四条尊重宿舍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毕业时要文明离校:

1.保持宿舍卫生;

2.保证宿舍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3.不在宿舍墙壁、家具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第六章处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3.留宿异性的;

4.出租宿舍床位的;

5.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

6.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

7.故意损坏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除赔偿外;

8.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

9.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经劝阻不改的;

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经劝阻不改的;

3.早出或晚归拒不登记,态度恶劣的;

4.违反会客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私自调换门锁,造成不良后果的;

6.熄灯后有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7.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8.违反宿舍楼内禁止吸烟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9.严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的宿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年十一月一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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