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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3)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某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三)

第一条学生公寓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隶属于学院学生处。

第二条学生住宿由学院学生处统一安排、调配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实行男女分开住宿的原则。严禁外来人员和异性进入学生公寓,如有工作关系确需进入的须凭工作证明。来访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内探访,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探访完毕,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时间,严禁擅自闯入宿舍。禁止进入异性宿舍。

第四条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制度,晚上学生公寓23:00关大门(周五、周六晚上及节假日延迟到23:30)自觉统一熄灯(学院学生休息时间为中午12:30―14:00,晚上23:00―6:30,周日至周四晚上23:00熄灯,周五、六晚上为23:30熄灯),保证充足的睡眠和学习时间。不按时熄灯休息或影响他人休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禁止学生无故不归宿,迟归,不按时归宿的同学在校外发生事故,学校概不负责,迟归的同学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进校门时到校门值班室登记、进宿舍前到本公寓管理员处登记方准放行,对无故不归或迟归的同学,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佩带胸卡,不得将胸卡转借他人使用,不佩带胸卡或借用他人胸卡进入公寓,管理员有权禁止其进入,并按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七条学院学生宿舍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学生参与管理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各公寓设立楼管会。楼管会的成员由学生组成,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加强对公寓的管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到所在宿舍楼的值班室办理住宿手续。学院根据宿舍编制,统一安排,指定房间和床号。新生入住后,应及时清点已编号的桌、椅、柜子。

第九条任何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楼层、宿舍、床位上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号,不得随意搬移家具,学生宿舍未经许可,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严禁留宿异性。留宿舍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安全的物品和淫秽、*物品进入宿舍,禁止在宿舍楼内点蜡烛、生火、焚烧物品,禁止使用煤气炉等用具。值班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当事人应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学生应节约水电。超过规定使用限额的,按市场价收费。学生应在水电费通知下达10天内交齐电水费。如不按时交费的,每天收取1%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学生注意防火安全,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拥有或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炒锅,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炉等不安全的电热用具和禁止使用空调、冰箱等高功率电器。

第十三条学生在宿舍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因使用电脑影响周围同学休息和学习;

2.严禁播放不健康内容与不健康的影碟;

3.严禁使用电脑进行非法活动;

4.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箱设备。

第十四条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烟和吸毒等扰乱宿舍日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宿舍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及乱扔乱砸。在宿舍内使用音响、玩电脑等应以不打扰他人学习和休息为前提。禁止在休息时间使用电脑、音响、聚众喝茶、逗留他人宿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在宿舍以及走廊打球溜冰,违者将没收运动器具。

第十七条除勤工助学中心。未经学院批准,不准在宿舍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他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把钥匙转借他人,保管好私人财物,柜门要上锁,贵重钱物随身带,离开房间时锁好门窗,小心防盗,自觉揭发和举报有偷窃行为者。

第十九条学生住宿期间,要注意个人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禁止乱贴、乱写、乱倒、乱丢、乱吐。严禁将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或往公寓楼下扔垃圾。宿舍内实行卫生轮值制度,保证宿舍内的整洁。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保管好发放的清洁工具及床、桌、凳、柜、门窗、电开关等设施,不得私自改装,拆卸水电等公共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必须赔偿全部损失。人为损坏的,当事人还应按损失进行罚款。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走道或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堆放物品。

第二十二条家具自然损坏,水、电等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宿管员,并填写报修单向水电班上报维修。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离校前,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清洁宿舍卫生,按学院规定时间,交回宿舍钥匙。宿舍管理员检查验收,清点家具无缺损后,统一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休学、转学,办理好其他离校手续后,由宿管员清点家具,交回宿舍钥匙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五条有恶劣言行者,学校在该生的“毕业推荐表”上反映其在校期间的道德品质行为。

第二十六条宿舍是我们学习生活的场所,注意处理好学习和休息时间上的安排,和谐公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其轻重、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被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再违反的可处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全院师生有责任共同搞好宿舍文明建设。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工作处。

篇2:某师范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建设节约型学校,使有效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行服务与经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指学校公务用车、通勤车及外派(学校内部)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油料管理、经营管理、事故处理、服务质量等有关事项。

二、车辆的任务

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做为服务经营性单位,主要任务一是服务性用车,二是经营性用车。

(一)服务性用车包括:

1.学校领导的公务用车和学校接待用车。

2.教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

(二)经营性用车包括:

1.提供机关、二级学院及其他教辅单位的用车服务。

2.外派给机关、二级院和教辅单位的用车服务。

三、车辆使用管理

1.学校车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定向使用、分别调度与驾驶员对所对应车辆安全行驶、保养、维修等负责相结合的的管理办法。服务性车辆由校党政办负责管理、调度,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负责经营性车辆的管理和考核。

2.学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制度。执行以车辆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驾驶员要熟知所用车辆各种证件之有效期,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

3.执行车辆调派制度。服务性车辆(通勤车、接待车、领导专车)调派必须经校党政办批准;经营性车辆调派须经用车单位(机关部门)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后由车辆服务中心统一调派;长途出车调派严格审批制度,凡长途车辆调派须由用车单位事先申请,经主管安全校领导批准,方可派车。校领导长途用车须经校长批准。车辆服务中心调度必须做到派车指令及时、准确、手续完备,按时填写《学校驾驶员出车情况记录》。出车记录是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油料费等主要依据。

4.各机关、二级学院及教辅单位公务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情况除外),用车申请单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后交车辆服务中心,由车辆服务中心调度统一协调派车,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5.临时、紧急情况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与车辆服务中心电话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用车,校党政办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并及时向车辆服务中心调度汇报。

6.出车前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要在第一时间向车辆服务中心和校党政办报告,车辆服务中心和校党政办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拟定应急方案,尽最大努力完成用车任务。

7.车辆服务中心协助校党政办拟定学校通勤车的线路(含校内班车路线)、始发时间、停靠站点等事宜,行车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核准后组织实施,通勤车驾驶员要经常向车辆服务中心、校党政办反映班车线路的有关信息,不断完善教职工上、下班行车方案。

8.车辆严禁外借、外租给任何个人及其他单位使用或挪做他用。因擅自出车或外借、外租造成车辆损坏、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严禁车辆夜不归队,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车辆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司机必须保证停放车辆的安全。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在校外停放的车,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与车辆中心签订一份车辆安全保证协议。

10.加强车库管理。学校车库由车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种车辆均应在车库指定位停放。禁止车辆私自在校园内和校外乱停乱放。

四、车辆油料管理

1.根据车辆的排量及实际油耗量(累计平均值)确定每台车的百公里油耗量,并确定单车月油量定额,实行单车定量加油。(见附件)

2.实行"一卡管理、集中加油"的办法,建立单车月耗油台帐,由加油员统一加油。

3.建立单车按日运行线路的公里数台帐及单车日耗油量台帐。

4.严格按车辆日运行线路公里数,车辆百公里耗油量及单车日运行公里数的耗油量配给。

5.单车按日公里数耗油量完不成工作量的责任自负,超出耗油量的部分按超出量的百分之八十扣罚。每月统计考核一次。

6.驾驶员严禁倒卖油料或有意造成燃油消耗增大,一经发现罚款2000元,并按相关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7.车辆油耗必须严格控制在耗油指标以内,对超过耗油指标的车辆必须查清原因,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当日实际行驶里程和耗油量配给,如属人为造成耗油量增加的,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8.按照车辆服务中心规定,对节油突出的车辆及驾驶员根据比例给予奖励,整体效益突出,学校将对车辆服务中心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车辆修保管理

(一)车辆保养

1.学校所有车辆专属司机应切实遵守车辆保养要求,保持车况良好。

2.驾驶员出车前对车况要做检查,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不足时应及时加气;轮胎磨损到规定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换,以确保行车安全。

3.如果发觉车辆操控出现异常,应立即检查修理防止发生事故。如需送厂检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离开车辆时应及时上锁,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受损。

5.保持车辆室内外卫生,车内严禁堆放危险品及车辆无关的物品。

6.按规定行车里程进行例行车辆保养(如更换机油等)。

7.司机应详尽填写所有车辆的保养记录,建立好车辆档案。

(二)车辆修理

1.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车辆服务中心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反映故障情况(外派车辆需派驻单位领导签字,领导及接待车辆需校党政办签字),并由主管副经理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一式两份)。

2.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坏部位、更换零件、维修金额等,如不清楚情况,应由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向指定修车厂进行询问。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申请单,由主管修理副经理检查确认后,方可进厂维修。

3.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或更换总成配件的,由车辆服务中心经理报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并同车辆服务中心经理、主管维修副经理、修理厂三方共同鉴定后方可入厂修理。

4.发动机、变速箱需大修的,必须经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后上

报学校财务资产处审批,由财务资产处派到指定厂家维修。

5.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反映,得到批准后方可增项维修。

6.修车完毕后,修理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主管维修副经理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若驾驶员私自修理,没有认可签字,日后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交给车辆服务中心统一登记保管,保存3个月以后统一处理。

7.长途车在外地出现故障需修理的,必须与车辆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经报请后勤服务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修车。否则修保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六、外派车辆管理

1.外派车辆必须由用车单位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派出。

2.车辆派驻单位必需与后勤服务在公司签订《外派车辆管理及使用协议》,并报学校安保处备案。(附协议样本)

3.外派服务车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保证车辆完好,不能带"病"上路,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4.对不派驾驶员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驾驶,并将驾驶员名单报学校安保处审批后办理油田准驾证方可驾驶该车辆,同时,车辆服务中心要对兼职驾驶员备案,车辆维修、油料纳入学校统一考核管理。

九、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行车纪律,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如有违反规定出现违章或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产生费用一律自理。

2.严格遵守车辆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和调度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一"的职业理念,最大限度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3.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平时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安全行驶。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检查其有效性,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5.认真填写车辆运转记录,对车辆事故、违章、损坏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6.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每连续行车4小时必须停车短暂休息1次。因工作需要连续行驶12小时以上的车辆,应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七、经营管理

1.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所属车辆实行固定服务和临时服务经营两种形式。中心按照经营收入和成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总额、车辆维修成本、油料消耗成本、材料成本及办公成本)独立核算的方式运行。

2.车辆固定服务经营包括校领导专车和教工上下班用通勤车。该部分车辆的结算方式是,只要该类车辆保证出勤天数、安全行驶、优质服务,学校将正常拨发驾驶员工资奖金总额;该类车辆发生的油料费和修理费按定额由学校统一核销;其他费用由中心自行承担。

3.车辆临时服务经营包括外派车辆和满足机关、教学和教辅临时用车需求的车辆。其中,固定服务经营的车辆(校领导专车和教工上下班用通勤车)在不影响原服务任务的情况下,经校党政办同意,可以列为临时调派用车。该部分车辆经营收入和结算方式是按照收费标准(学校审核确定),由学校财务处按照用车单位确认的派车单发生的费用,从用车单位(部门)划拨到车辆服务中心;该类车辆服务所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由中心自行承担。

4.临时服务车辆和固定驾驶员实行单车核算,单车经营收入与驾驶员基本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具体办法按实施细则执行。

5.固定服务车辆和驾驶员被安排临时服务任务,中心将按超工作量标准(另行制定)发放补贴。

6.车辆行驶里程标准是车辆从学校车库发车点为车辆计程起点,车辆回校入库停靠点为车辆计程终点。

7.车辆临时服务时车辆服务中心负责支付油料费、修理费、材料费、保险费、停车费;用车单位负责支付过路过桥费。

8.驾驶员出长途车按标准发放补贴。固定服务类长途用车,驾驶员宿费由学校按标准承担;临时服务类长途用车,驾驶员住宿费由中心按标准报销。

9.驾驶员每天要按中心调度签字的派车单提供服务。服务期间驾驶员、用车人要认真填写行驶记录结算凭证。

10.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车辆收费标准及价格测算对照表)。

八、违规、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不全的,未携带路单的,或执行长途任务未携带长途行驶令的,对当事人处以每项1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有超速行驶、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等违规行为的,自行缴纳罚款,中心将在安全例会通报批评。

3.不执行车辆"三交一封"有关规定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以每次200元罚款;如被油田公司检查出现违反"三交一封"规定的,追究车辆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4.驾驶员未经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到3000元罚款。

5.驾驶员醉酒驾车,一经发现,6个月内禁止其驾驶车辆,并处以3000元罚款,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并处以5000元罚款。

6.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无节日通行证上路行驶车辆,并处罚款1000元;造成的损失自负。

7.驾驶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并扣发当月奖金和岗位津贴,重犯者将调离驾驶员岗位。

①不服从车辆服务中心管理和派车指令的;

②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

③被发现或举报出车不准时或服务态度不好并查证落实的;

④不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地点的;

⑤虚报出车任务或虚报油料、修理、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⑥发生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九、事故处罚

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z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按照我院制定的《z师范学院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执行。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轻微交通事故:一次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

2.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2人;一次轻伤3人以上;一次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重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一次重伤3-10人;一次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4.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一次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二)事故处理权限

1.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由院安全保卫处调查、处理。

2.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经济处罚

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分别按主要责任10%、同等责任5%、次要责任2%处罚。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在学院内部一律按全部责任论处:

1.无驾驶证或准驾证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2.无路单私自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3.酒后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4.把学院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证人员驾驶。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车辆收费标准及价格测算对照表

车型车辆名称价格(油田公司)价格(客运公司)价格

(师院)计量

单位规格超百公里计算公式备注

豪华空调大客金龙空调元/台班40座以上700+超百公里数*6.5百公里之内按1个台班价格收取,超百公里,每公里按台班费的百分之十收取。例:700元/台班、130公里公式:700+30*6.5(7元打9.3折)=895元

豪华空调中客中金龙空调元/台班35座以上600+超百公里数*5.5

考斯特元/台班22座以下750+超百公里数*7

空调旅游车全顺元/台班7-18座以下500+超百公里数*4.5

别克商务元/台班7-18座以下500+超百公里数*4.5

轿车奥迪A6400元/台班5座以下400+超百公里数*3

丰田皇冠2.5380元/台班5座以下380+超百公里数*3

红旗、中华350元/台班5座以下350+超百公里数*2.5

说明:1、以时间计算,4小时以内,为0.5台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为1个台班。

2、以公里计算,50公里以内,为0.5台班。5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内,为1个台班。

3、晚上22点以前收0.5台班,超过22点按1个台班计算。

4、大客车在保证通勤外,遇早上用车的,收费标准参照前3项实行。

5、司机差旅费、补助由车辆服务中心承担。

篇3:某师范大学会议室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会议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楼会议室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使用过程中设施的完好无损,更好地为学校的各类会议、学术活动等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楼会议室按照使用功能,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并进行管理。凡使用**楼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楼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学校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安排会议室专管员负责会议室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包括使用、资产、保洁等各项管理。会议室钥匙由会议室专管员负责专门保管和使用,不得借用。

第三条**楼会议室的使用须通过校园网登陆“会议室报告厅管理平台”(网址:*****)预订。若部门和单位活动与学校重要会议或活动冲突时,优先安排校级重要活动。物业服务公司在收到“会议室报告厅管理平台”会议室预订信息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审核。

第四条物业服务公司须做好会议室的清洁、卫生及会议室内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禁止在会议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废纸、饮料瓶等。服务人员要随时检查会议室内的家具、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及时整理、清扫会议室、接待室,保持地面、墙面及设施的清洁;会前十分钟要开门、开窗、通风、送电,遇到炎热天气要提前开空调;会后及时清扫,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维护室内整洁,不得乱贴乱挂,不得乱扔垃圾,不得踩踏翻越桌凳,不得随地吐痰;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室内各类设备设施;室内多媒体设施、音响、灯光等设备由物业服务部门安排专业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不得随意挪动或改变原有布置,若确实需要调整布置,须征得会议室专管员同意方能进行。

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须积极协助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会议室布置工作。会议用茶水(物业部门负责提供热水)、杯子、水果、花卉、横幅、仪器(除投影仪及话筒外的仪器)等由会议召集单位负责准备。会议室使用完后,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电源开关和门窗关好,并通知会议室专管员检查和锁门。会议室专管员应及时检查室内各类设备设施是否完好,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会议室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设施和物品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会议室专管员,并负责赔偿或修复,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将不再接收该部门和单位的会议预订。若因物业服务公司在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和物品损坏或丢失,则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或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物业公司若因管理或保洁不到位,出现地面或墙面及桌椅等污损现象,但在管理部门提出后能积极并及时整改,将根据其整改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若在管理部门提出后不能及时整改,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其该楼当年所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在今后学校物业服务招标中不再邀请该物业公司参加。

第九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师范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师专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所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5月)中规定的一级二级分类标准和办法,参照部分高校的有关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管理、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物质条件。本办法是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合理配置,保证资产的节约、有效使用。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别管理、合理调配、科学使用、提高效益”。做到分工明确、管用结合、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别管理。

第五条分管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同时负责对全校各院系、部门、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教务处执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各资产使用院系、部门、处室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并落实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经费

第八条各院系、部门应根据设备配置标准文件,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实际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申请表报学校职能部门(教学设备归口教务处,非教学设备归口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并说明购置理由。其中贰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应附可行性报告,由教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对口、分别审核汇总后提出学校下年度购置计划,报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计划和经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采购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资产购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新的调整和临时增添,确因教学或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或临时增添设备的,须经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批准,由采购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得到批准和调整实施的,必须在年底前重新上报采购办,以便列入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含课桌椅、图书、办公家具、宿舍家具、电教设备、电子储存设备等)。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教育部编制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对新建、购置的固定资产凭发票原值入帐;历史遗留、校外赠送、调拨的无价资产提出价值鉴定报告(包括内容、依据、价格确定的方法),经审计处审查确定;自制物品按料工费合计入帐。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新建、购置、验收

第十四条新建房屋、建筑物及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内的设备增添,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一经批准的项目建成及设备增添后,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向使用院系、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纪监审和使用院系、部门一起根据项目决算书、设备增添的原始单据验收入帐。

第十五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校级层面审定的购置计划分期执行。采购办组织相关院系、部门指定人员,搞好市场调查。坚守“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重大采购项目必须经过价格分析和价格论证,应当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由主管机关政府采购的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保证资产的质量。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的院系、部门应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

2.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要与审定过的购置计划要求和标准相符。

3.质量、性能必须有厂家的质量合格书。

4.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5.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校验。

6.进口设备必须经商检合格后,才能入库和使用。

7.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有权拒收,并要求采购人员从速查明原因,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财务处须根据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才能给予支付或走账。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保管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主管、使用、维护的院系、部门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各院系、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必须建立移交清单,一般应按实物移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和签字,亦可按帐面移交。其他人员调离原院系、部门要把所使用、借用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后,方可离职。院系、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负有监交的责任。

1.财务处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分类及时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登记,并按顺序编号。对技术性较高、质量较高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

2.固定资产的领发、退库和调整,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在每年年底会同财务人员及各院系、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帐,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资产使用的院系、部门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质期内的资产发生非人为的故障或者损坏,应由资产使用或保管的院系、部门负责与质保单位联系维修事项。

5.各院系、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任何资产。

6.固定资产对外出借,单价500元以内的必须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或教务处领导批准,500元以上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于出借的固定资产,借方应填写学校统一制式的《物资外借审批单》,明确归还日期及出借期内资产保管责任,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资产保管的院系、部门应及时催还。

第十八条对捐赠设备、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

捐赠设备应按教育部教财司[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科研经费、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的设备,凡是经费上通过学校财务的,

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捐赠给单位的设备或集体争取的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应作为院系、部门的共同财产,由院系、部门共同使用、统一管理。

2.对捐赠时指定给某人使用或是个人争取的课题经费其中又明确可以购置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用设备的;以及奖励给个人的经费,又明确可以购置设备的,可以给个人使用。但是,使用人有保管和保证设备完好的责任。其帐务应列入使用人所在的院系、部门。

3.使用人调离学校时,其所使用的设备,可以按五年折旧的办法,折价处理给个人。院系、部门则应及时办理设备的处置手续。折旧收入上缴财务处,作为设备费收入。超出五年的设备,一般可以不再收取折旧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报学校研究决定),由院系、部门说明情况并直接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赔偿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各院系、部门申请的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别提出同意报废、调拨利用、部门继续使用的意见,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避免设备资源的浪费。

1.设备报废由院系、部门填报设备报废清单,经鉴定小组鉴定确已无法使用和维修利用价值,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作报废处理。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或教务处)将设备分类卡随设备报废清单一并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2.报废设备的实物,应同时交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检查其完整性。使用院系、部门如欲拆除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须在设备报废清单中加以说明。报废设备处理残值交财务处,纳入年度设备购置经费。

3.对经过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设备,不予作报废处理,或建议继续使用,或办理内部调拨手续。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统一安排进行,并由其及时调整院系、部门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条设备遗失,由使用院系、部门填报设备报失清单,并随附设备遗失的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保卫部门意见、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查证核实,送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将设备分类卡随报失清单一并送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坏等,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价资产,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低价财产登记薄保存。

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完善电子化登记和管理系统。

第八章产权登记、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取得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学校出台的相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或办法废止。

篇5: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师专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宿舍成为安全、整洁、优雅的生活、学习场所,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调配由后勤管理处宿管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和占用。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未经宿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床位者,视其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三天内)离校。

(三)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二条安全管理

(一)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经商、租赁活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校人员,不得留宿异性。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以外进出宿舍应主动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学生证和有关证明,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

(四)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带入学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注意防火,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生火煮饭,不准在宿舍焚烧纸物,点蜡烛或燃放鞭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脑网线等,严禁保存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甚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房门钥匙,数额较大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外出时关好门窗,反锁好房门,严禁学生私配钥匙和借用钥匙;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第三条卫生管理

(一)宿舍公共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打扫,住宿人员做好维护工作。寝室内务由住宿人员自行打扫,并接受宿舍管理员的检查。

(二)学生必须将寝室内垃圾倒入楼道内固定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扫入楼道,并对室外责任区包干负责。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爱清洁,讲卫生,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乱倒脏水和饭菜。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写,乱贴,污染墙壁和门窗。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管理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宿舍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和起床。

(二)禁止在宿舍内打闹,喧哗;禁止酗酒、猜拳、赌博;禁止自行车等进入宿舍内停放。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格控制音响,保持宿舍安静,晚自习时间和午休时间,不准学生开放录音机不准学生吹奏乐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禁止学生在宿舍楼道、门口乱扔放车辆和其他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踢球或操动体育器械,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宿舍关门后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外出,晚归学生需登记说明情况,经管理员验证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家具、水电管理

(一)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室内的家具、设备搬动,调换或拆作它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损坏门窗、丢失家具设备要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须爱护公物。如遇门锁失灵、水管破裂、水龙头失控、下水道堵塞等,应及时报修,由宿管中心联系处理。

(四)学生宿舍免费用水、用电额度由学校规定,超过部分由宿舍内学生自行支付。

第六条学生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解释,适用住宿于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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