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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联络办公室职责医院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对外联络办公室职责(医院)

1.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种对外事务。

2.完成院务部交办的各种对外事务。

3.积极协助医院各个部门及科室开展对外事务,扩大我院对外的影响力。

4.协助医院及院医务部门建立协作医院网络,增强协作医院与我院的沟通。

5.积极开拓医疗服务市场,促进我院与上级医院及各基层医院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做好双向转诊工作。

6.做好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及新设备推广工作。

篇2:外国语学院对外宣传报道管理规定

外国语学院关于对外宣传报道管理的规定

对外宣传工作是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对扩大我院在社会上的影响,提高我院的知名度、美誉度,促进学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搞好对外宣传工作是全院各部门、每位师生的共同职责。学院鼓励支持每个部门、每个人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树立宣传意识,积极对外宣传报道我院。

二、对外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负责。凡有关对外宣传工作事宜,须经过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提出全院对外宣传工作的宏观计划,组织落实全局性的重大对外宣传活动,负责学院与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负责学院与各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络、协调,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对外宣传工作的策划、包装,负责做好全院性的对外宣传工作的总结。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落实宣传工作责任制,建立分工负责制。对外宣传工作事关学院的改革、发展,要高举*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贯彻“三贴近”的原则,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各单位、各部门实际,要增强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大力宣传学院改革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宣传师生员工教育教学改革的新面貌、新形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对外宣传工作(原则上是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安排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主办(或承办)单位、部门的责任人要提前通知宣传部。要指定信息联络员事先提供新闻稿件及相关背景材料。党委宣传部负责策划、定稿,牵头与新闻媒体联络采访宣传事宜。党委宣传统战部要给予必要的协助、指导或协调。信息联络员要加强与宣传统战部的联系、沟通,适时做好对外宣传报道信息的提供,材料的整理、归档、总结、上报工作。

五、建立对外宣传和新闻稿件审查把关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和宣传的需要,积极为媒体提供稿件。凡涉及到学校有关重要数据、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的新闻稿件,由党委宣传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各单位、各部门的一般性稿件,必须经主要领导(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审查把关;师生员工个人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代表学院或部门发稿,均应经基层单位负责人审稿批准,报宣传统战部备案。未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媒体进校采访。各单位拟对外提供的广播、报纸稿件、电视录相、图片等,在报宣传部审查后方可外送。

六、各新闻单位来我院采访,由宣传统战部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对记者的采访各有关单位要热情接待,详实地反映有关情况。记者采访是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手段与途径。要加强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尽力满足记者的正当采访要求,使学校的亮点、特色、成就和师生员工的精神面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地宣传报道。

学院安排的重要采访活动,相关部门和个人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热情接待。在接受记者登门采访或电话采访时,凡涉及学院今后工作思路尚未发布的有关文件,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等问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更不得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记者采访,哪些可以发,哪些不能发,是否需要审稿,要向记者提出明确意见。

遇有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与党委宣传统战部取得联系,以便协调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以避免影响学院美誉度的事件发生。

七、未经宣传统战部统一安排,直接到各部门采访的记者,各部门可告知其到宣传统战部接受安排。如不服从,各部门可拒绝接受采访。

八、提高警惕,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假冒记者身份行骗。一经发现,师生均有义务告知保卫处查处。

九、对在对外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奖励。

篇3:T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事后再以《诉讼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明确意见并请分管领导审批;让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务部和具体业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总裁审批决定。

5.4.4应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对方同意在法律规定金额以下调解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

5.5处理费用

5.5.1案件处理的费用包括:逾期货款催收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供应商索赔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受理费、保全保证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其他对外法律事务处理产生的各项费用。

5.5.2上述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为支出性费用,统一由法律事务部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支付。保全保证金为代垫性费用,案件结束后法院将退还,该部分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报总裁审批后支付代垫,案件结束退款后再予以冲销。

5.6处理结果的实施

5.6.1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处理的执行进行监督,以月为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

5.6.2如发现有诉讼、仲裁案件未按处理结果执行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根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5.7存档

5.7.1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将该案件相关材料暂时保存。

5.7.2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将案件材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6、其他

6.1本标准由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3集团原《案件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标准生效的同时作废。

7、记录

7.1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

7.2诉讼工作联系单

篇4:体育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体育技术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是学院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为塑造z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的整体形象,营造良好的办学气氛,规范学院的对外宣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对外宣传是指运用各种媒介和方法,树立z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形象的相关工作,例如运用各类公众媒体、广告、各类会议、校内网络以及校内外技术合作、为社会服务等等。

二、学院对外宣传工作归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学院各单位需要开展对外宣传的必须通过学院党委办公室组织协调。

三、学院各部门举办各类会议、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事先须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报告。

四、向校外媒体投稿,或以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产业发展、人物介绍等重大题材为内容的稿件(文字、音、像)须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盖章后方可投出。

五、部门或个人约请新闻单位记者来采访报道有关我院重大事件,须事先报告学院党委办公室,经同意后再会商确立采访主题、安排采访事宜。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接到境外记者的采访要求,须及时报告学院党委办公室,经审议同意后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其提供宣传材料及其他保密文件。

七、学院鼓励全院广大师生员工和校内外各单位运用各种方法、多角度、多层面地正面宣传z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为树立z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的社会形象多做工作。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X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

为提高全民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体育场馆应对外开放。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训练、比赛的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开放场地:田径运动场

开放形式:免费

2、开放对象、时间:

(一)本校师生:周一——周五

六月至十月:下午至6:00

十一月至五月:下午至5:00

(二)社区居民(含学生):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

六月至十月:上午7:00——10:00下午4:00——7:00

十一月至五月: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

3、组织形式:

本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体育俱乐部会员和社区体育俱乐部会员开放,本校师生和社区居民须加入体育俱乐部成为会员后,凭健身卡在规定时段内进入学校参加体育锻炼,基本流程如下:

(一)学生向学校体育俱乐部、社区居民向社区体育俱乐部申请会员资格;

(二)俱乐部根据一人一卡的原则向申请者发放健身卡;

(三)会员在规定时间内经实名登记后入校锻炼

三、运动队训练及场地保养时间,不对外开放。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开放,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并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吸烟,不说脏话,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不得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体育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及活动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由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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