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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学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县教育局学习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要求,切实提高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到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每年制订学习计划,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理论业务水平。

二、政治理论学习由党组织负责落实,业务知识学习由行政股室负责落实。

三、学习以自学为主,每位同志要按照学习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安排自学,并将所思所得在笔记本上作记录。

四、每周星期一为集体学习时间(特殊情况顺延),集体学习可以讨论、交流发言、专人辅导等形式进行。

五、每逢集体学习应提前半天将学习内容、讨论议题通知到每个工作人员,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及时请假。

六、每次集体学习,都应将参加人员、学习内容、讨论情况作认真记录,以备查阅。

篇2:J教育局安全防范制度

一、保护局机关办公大楼安全,维护正常办公秩序是局机关每位干部职工、门房保卫人员的职责,大家必须同心协力,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及防范工作,做到警钟长鸣,万无一失。

二、各科室办公地点,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一定要关闭好门窗,房间一定要上锁。上班时间人离开房间时,要关闭房门,不得搞“空城计”。

三、要十分注意做好防火灾工作,人离开教育局时,要关闭房间所有用电器,水壶、空调、电脑等,特别是节假日更不能掉以轻心。办公时间,反对吸烟,空调运行时,禁止吸烟。偶有吸烟时,不要乱丢烟蒂、乱弹烟灰以消除可能酿成火灾的隐患。

四、到洗手间用水时,人离开必须关闭水龙头,避免水流外溢引起电路短路而产生危险。

五、配电间、水泵房、电梯控制室不准随意进入,更不准随意拉闸,使用其他用电器要注意安全,注意电流、电压,避免短路或过载而引起线路起火。

六、使用电梯时,要注意按程序操作,不得乱按或敲打,如电梯出现故障,请及时报办公室,不准私自拆卸修理。

七、房门是局机关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保卫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要24小时值班,要密切注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夜间要加强巡逻,以策安全。

八、对进入机关办事访问的人员,要询问登记,要通过内线电话同被访科室取得联系,征得被访科室同志同意后,方可放行,来访或办事人员离局时,要预注销。

九、外来车辆进入局时,要登记并指示按规定停车,大埕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外来摩托车进入局机关时,要发放出入卡,登记车号码,车离开教育局时,回收出入卡并予注销。

十、门房设有报警电话,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不得延误。门房保卫人员应于晚上7:00关闭车库门,打开报警系统,早上6:30打开车库门,关闭报警系统。

十一、局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警惕,如发现在局内游荡人员,都应有责任上前过问,对那些到局内办事而不知所措的人,应予热情的指点,对于那些行迹可疑的人,应及时同门房联系并请其离局。以保证局的安全。

十二、高考期间,其试卷密级为绝密级,存放在局保密室里,在此期间为特别防护期。大家更应该高度重视,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情绪,保证试卷存放期间万无一失,在此期间,无关人员,外来人员一律不准靠近保密室。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能遵守制度的人员将予通报表扬,对违反制度的,将视其情节及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十四、本制度本着与时俱进的理念,将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3:E市教育局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一、人员组成

市教育局中心组由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组成。

二、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中心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市教育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中心组组长负责确定全年理论学习的主题;审定学习计划和具体安排,确定每次集中学习的内容、形式和时间;主持中心组学习;布置调研任务;督促、检查、指导中心组成员的理论学习;组织中心组成员的理论学习交流活动。副组长协助组长认真做好学习的各项工作。

市教育局宣传科负责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当好学习参谋,提供学习文件和参考材料,做好学习提示,负责学习记录、学习签到和学习档案管理工作;安排集中学习的地点,负责中心组学习通知和有关的联系工作。

三、学习内容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心内容是*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②党中央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上级领导重要讲话;③教育法规、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理论、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决策管理知识、国际知识、历史知识,特别是近代史和*党史等,以及其他上级临时布置的学习内容。

四、学习方式

1、坚持自学。围绕学习计划安排的内容,挤时间坚持自学,要求每人每年学习日累计不少于45天,尤其要联系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和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系统学习。

2、坚持定期集中学习研讨。原则上确定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集中学习日(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每次学习结束时,布置下次学习的内容。全年累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2天。集中学习时,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和要求,可采取读书与辅导相结合、学习与调研相结合、自学与研讨相结合、常规学习和电化教育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努力把学习搞活,不断增强实际效果。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做好学习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学习任务,每个中心组成员学习前要抽出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对当前教育改革的实际问题开展系统的调研,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点带面,提高工作质量,推进教育改革。

4、严守学习纪律。坚持做到学习签到簿、学习记录簿、学习笔记簿“三簿”齐全;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事先向组长请假。

五、其他事项

认真做好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自查和总结工作,自觉接受市委中心组的检查和督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理论学习。

篇4:教育局教学成果奖励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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