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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区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Z社区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一、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火、防盗、芳破坏、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搞好治安联防和暂住人口管理工。

三、协助公安机关搞好违反青少年帮教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劝阻和防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五、发现刑事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对在逃犯、现行犯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群众因民事纠纷可能引起危害治安后果的,及时向有关单位、组织反映,并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六、发生案件,及时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积极为案件查破提供线索。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对管制、假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改。

八、宣传和教育群众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尊重社区公德,增强法制观念。

九、反映群众对公安意见和要求,并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建议。

篇2:某学校保卫处治安预防科工作职责

学校保卫处治安预防科工作职责

1.负责“校园110”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全校治安安全检查和全校治安工作情况的汇总;

3.负责督促并帮助全校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负责做好发生在校园内的一般治安案件的查处或调解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5.负责对全校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校的防盗报警监控系统的调研、安装和维护管理工作

6.领导交通管理岗的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机动车辆通行证登记、报批和发放工作;负责对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7.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参与处理发生在校园内外的交通事故;

8.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校门口)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等工作;

9.完成校、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了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指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纪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定发生在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试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分,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指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4:SS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保卫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我院各科室,本院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院长对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本院实施办法,院部及保卫科负责对本院各科室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院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六条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维护本院进行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院长依照内部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认真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开展法制、保密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安灾害事故等教育(以下简称四防)。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维护本院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本院正常有序地工作。

3、对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教育疏导、挽救工作,努力促进其转化。

4、加强对本院职工、临时工、暂住人员、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

5、积极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事宜。

第七条根据《保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制度内容另文):

1、保卫科值班、巡查制度。

2、现金、药品、贵重医疗仪器和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医院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5、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管院长是本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本院保卫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本院保卫组织机构。

3、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4、研究处置实际中发生的治安问题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九条保卫科职责

1、根据《保卫条例》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本院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院保卫科、治安保卫小队。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2、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

3、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4、配合上级机关和院领导对职工加强法制教育和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5、加强对治安保卫组织、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6、承担法律、法规及本院规章制度的其它保卫任务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条职工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卫条例》,遵守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加强责任心,在本职岗位上做好"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3、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4、发现政治、刑事案件、治安问题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与院保卫科或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成绩显着的科室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科室领导重视治安安全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犯罪、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显着的。

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化解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为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值班巡逻工作中责任心强,警惕性高,抓获犯罪分子或对维护内部治安工作成绩显着的。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保卫科侦破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

5、见义勇为、奋不顾身、英勇抢险、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成绩突出的。

6、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记功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视治安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至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四防"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或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时,领导人及责任人不主动制止或不组织力量抢救的。

5、违反财务物资管理制度,致使国家集体的财物被盗或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6、为工作问题和生活琐事,引起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或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情节轻微的。

7、参与赌博,输赢不大的,但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8、妨碍保卫科开展各项治安安全工作,或阻碍保卫科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第十三条罚款、赔偿款由被处罚个人承担,具体处置工作由院部或保卫科实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应予以处罚的人员,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条款正确,处罚额度适当,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本院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除。

篇5:ZZ大学后勤学生公寓治安保卫制度

大学后勤学生公寓治安保卫制度

为建立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纪律,保证学生在公寓安全有序的生活。

1.校保卫处和公寓管理中心共同负责门卫更夫指导培训工作,共同负责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

2.宿舍24小时安全保卫服务制度。

3.公寓成连全包未领导小组,由管理员,门卫,更夫,卫生员,维修工组成,确保公寓安全稳定。

4.门卫更夫要坚守岗位,对本楼学生要熟悉。

5.门卫更夫要掌握三会四懂(会报火警,非警,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会处理险恶事故。懂各类案件的预防措施,懂扑灭火灾,解决匪警具体办法,懂自然灾害的处理办法,懂如何处理学生打架等突发事件。)

6.每天早午晚学生进出高峰时,在门口验证,防止外人混入。

7.人甚至型门卫更夫岗位责任制,不得私自留宿非本楼学生及外来人员。

8.对外来访者坚持押证件方可在会客厅会客,严禁进入学生寝室。

9.下及早5:00开大门,晚22:30关大门。冬季早5:30开大门,晚22:30关大门。非特殊情况晚归者通报批评。

10.认真检查监督本楼搬入搬出物品,做好防盗,防暴,防毒,防疫工作。

11.学生公寓严禁小商贩入内推销商品,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乱贴经商广告推销商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2学生不得将房门钥匙随便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中心,中心给予妥善处理。

13.学生不得随便撬开空房间,一经发现,报保卫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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