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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学院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职业技术学院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院图书馆图书采购的行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招标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图书采购的招标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图书馆长和监察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组成。

二、图书采购的范围、方法及权限

(一)、图书采购的范围:中外文图书、中外文期刊、数字图书、数字期刊、多媒体教学教辅资源、教学科研数据库等文献资源。

(二)、图书采购的方法:招标、邀标、询价(含竞争性谈判)和零星现采。

采用上述方法的基本原则为:

1、招标:主要用于对象相对固定、形式相对稳定、金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文献资源的采购,如中文图书和期刊等。

2、邀标:主要用于对象有一定的特点、市场无统一的产品标准和计价方法的文献资源的采购,如数字图书、数字期刊等。

3、询价:主要用于对象针对性很强、可选择范围很窄,或以前采购过,市场变化不大、金额不很高的文献资源,如多媒体教学教辅资源、特色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外文图书、外文期刊等。

4、零星现采:主要用于有特殊需要的采购。如教学、科研的应急资料和特殊资料、不定期的外文赠送(付运输加工费)图书,以及大折扣的中文图书。

(三)、图书采购方法的管理:

1、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采购对象应采用的采购方法。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由组长和副组长(监察处必须参加)讨论决定。

2、招标、邀标、询价、零星现采的采购方法,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并按照财务报销制度进行,严禁拆整为零。

(四)、图书采购工作权限

在遵守图书采购基本原则和管理方法的前提下,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其采购形式的选择,由图书馆馆长确定。对2~5万元的采购对象,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实施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招标、邀标以及询价的程序及规定

(一)、图书采购招投标规则

1、图书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进行,除独家经营的书刊发行外,一律进行招投标。

2、图书采购的招标要以确保图书质量、服务周到、价格优惠为原则,有效使用购书经费,提高图书馆整体效能。

3、图书采购招投标每年进行一次,招标时间在3月底以前进行。

4、参与投标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资信和供书能力的书店。

5、招投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每次参与投标者不少于五家。当投标者超过八家时,召开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八家入围供应商。

6、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二)、招投标程序

1、由图书馆编制招标文件,经监察处、审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在学院网站上以通告的形式发布招标信息。

2、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必要时,由业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3、成立评标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领导、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图书馆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发标前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入围单位,评标前应先通过评标办法。

5、依照招投标法规和评标办法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在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根据综合因素,确定中标者。

6、招标过程及结果应在校务公开栏公布。

7、发出中标通知书。由图书馆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

8、由图书馆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质量,及配套服务承诺、违约处罚等。合同由图书馆起草,经监察处、审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图书馆、审计处、中标者各执一份。

(三)询价和零星采购程序

1、由需求或使用部门提出采购建议,图书馆根据采购内容的具体情况和金额的大小拟订采购方案,或询价(含竞争性谈判)或零星采购,填写采购工作审批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图书馆具体执行。

2、图书馆根据需求或使用部门的要求,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调研。

3、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进行询价(含竞争性谈判)或零星采购的供应商。

4、如采用询价(含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的标的,则在调研的基础上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谈判或竞争性谈判。

5、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由图书馆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参与进行,监察处监督。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结果应形成记录报告,整理存档。

6、零星采购由图书馆组织实施,按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四、招标过程中的责任分解

图书馆

图书馆是全院图书采购管理的责任部门,其基本职责是:

1、接受院内各用户单位图书采购的申请。申请报告须经有关领导签字。

2、组织论证:由图书馆组织学院图书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图书采购的内容。

3、项目论证后,要及时与监察处联系,协商有关招标事项。

4、召集有关人员编制招标方案和标书。经审计处审查同意后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5、负责发布有关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发放和收取标书。

6、参与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

7、推荐评委,报监察处审定。

8、主持评标会。

9、起草合同,经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10、组织验收,负责合同的履行,及负责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监察处

监察处是图书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其基本职责是:

1、参加论证会。

2、审查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

3、参与确定评委会组成人员。

4、参加评标会,明确评标程序和有关纪律。

5、受理有

关投诉,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审计处

审计处参加图书采购招标过程,其主要职责是:

1、事前对图书采购招标文件或采购文献资源的计划和预期价格进行审核。

2、参加评标会。

3、负责对标书的审核和合同的审签。

4、参与验收。

财务处

财务处参加图书采购招标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评标会。

2、根据学院资金情况确定付款方式和时间,根据合同要求,对支付款项进行审查。负责把好资金出口关,付款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有关业务部门的签收审查,以及分管领导签字的详细清单、验收报告和合同才予以付款。

五、招标原则及有关要求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定标原则。

2、严格招标工作纪律,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在招标过程中应实行回避。

3、招标必须集体讨论,严禁擅自指定中标单位。

4、禁止明招暗定,泄露标书。

5、学院与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必须对杜绝商业贿赂、确保清廉有明确要求,供应商的让利应全部入学院财务帐,并严禁学院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的任何馈赠和回扣。

6、禁止投标单位联手哄抬标价,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竞标资格,重新投标。

7、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图书采购未进行招标的,所签合同或协议,合同审核部门不得通过审核,未经审核的和审核未通过的合同或协议,学院财务处不得为其办理付款和报销。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2:某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要求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积极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院招生工作透明、规范、有序地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工作组织

1、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学工处、教务处、宣传部、监察处等部门成员组成,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招生工作的计划编报、招生宣传、招生录取、专业班级的编排等有关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为学工处招生就业办公室。

3、成立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本院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上报。学院监察处为招生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

二、招生工作原则

1、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录取新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考试成绩为主,择优录取的原则。

3、录取新生原则上根据考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同时考虑考生志愿和相关科目成绩及体检、特长等情况,确定录取专业。

4、坚持集体研究,逐级负责,责任到人,规范操作的原则。

5、严格规范招生收费,坚持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转专业费。

6、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录取或擅自为考生调整专业。

三、招生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按规范的操作程序录取新生,不得徇私舞弊。

2、参加招生录取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有关招生政策、纪律规定,不准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的礼品、礼金、宴请等。

3、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招生工作程序

1、认真学习招生文件,掌握有关招生政策。

2、对照招生录取条件,由专人负责提档、阅档,并认真审阅档案,做好阅档记录。对不予录取的考生,要认真填写退档单,注明退档理由,经招生现场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予办理退档手续。

3、录取的专业安排,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根据招生专业计划的安排,确定新生录取专业,对部分考生志愿专业难以满足的情况下,主动与考生联系,合理安排专业,并做好有关记录。

4、对预留指标的选择性录取,实行以考分为主,兼顾特长的原则,凡在文体、技能等方面有明显特长的考生,应是品德优良并具有相应的证书、证明,但特长生的考分必须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本招生批次的控制分数线。在选择性录取中,实行严格审核、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监察部门监督的程序。

5、做好考生和考生家长的接待工作,由专人负责解释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妥善处理招生录取中的遗留问题。

6、由专人负责新生档案的整理交接,新生档案由各系辅导员负责接收保管。

7、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招生工作总结,并整理好招生录取的有关资料,一并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篇3:某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勒索(包括冒领、虚报)财物者,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券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可含记过)。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藏、转移赃款、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偷窃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9、凡偷窃受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销。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期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按被破坏公物原价两倍以上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者:

1)本人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给按本条第1款第2)、3)项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给予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参与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2)、3)项规定给予处分。

5、伪

证者:

1)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违犯此款,在应得处分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内外聚众斗殴者:

1)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参加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斗殴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等费用,同时加重一级处分。

7、因打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销。察看期间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严禁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赌博、经商。

1、严禁酗酒:

1)学生严禁酗酒,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在校严禁吸烟,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

1)乱喊乱叫起哄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敲击脸盆、碗等,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3)甩、砸酒瓶等物品,向楼下投杂物、火种,泼水、放水漫楼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违者除受公安部门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5)若当时未确定具体违反者,在场人相互包庇隐瞒,则给予所有在场者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并不得参与本年度评优。

4、在校学生严禁打麻将。

任何时候禁止打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严禁赌博。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赌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作伪证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私自经商,若有违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票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互帮互助,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1、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凡男女学生揽腰挽臂、拥抱、接吻以及有其它行为有悖风化、行为不检点现象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男女学生同学结伴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男女学生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隐瞒婚姻状况,或未婚先孕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注意仪表仪态的文明、得体、美观、大方;不着过于怪异、暴露的服装,不染发,男生不留长发,不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不佩带贵重首饰到校,呼机、手机上课时必须关机等等。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影响不良、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1、在办公室、教室、工厂、餐厅、宿舍、体育场所、会场、影剧场等地方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者,情节轻微,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者(一般以三次为限),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极坏者,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带头者加重处分。

2、因考试(考查)、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班干部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在校内经商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保护校园环境,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爱护公共财务,维护校园整洁义务,对破坏校园环境、破坏公物者作以下处理:

1、对于在墙上、厕所里乱写乱画,往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致使墙壁受损或遭到破坏,除赔偿必要的损失外,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破坏公共卫生、在教室或宿舍内乱扔果皮、纸屑、燃烧废纸杂物、在楼道内泼水或在楼道、水池、便池内倒杂物者,在校园内乱吐、乱扔、乱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对故意倒杂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的两倍以上进行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对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必要的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注意节约粮食、节约水电,离开教室、宿舍必须随手关灯、关电风扇,乱扔粮食、严重浪费水电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宿舍区违纪处理:

1、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在宿舍自炊、燃明火者罚款10-50元,并没收所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一切后果责任由其承担负责。

2、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家长除外)

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乱纪人员并留宿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3、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1)学生晚上正常熄灯时间过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回宿舍后必须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晚归不登记者视同夜不归宿处理。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住校学生自行租房居住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因校组织活动,经学校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4、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校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聚众滋事,散布谣言,发布不实消息制造恐慌、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后,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按照规定不得回校而擅自回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视情节按上述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达5学时以上,10学时以下,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连续三次或累计三次综合测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以上未列举的其它涉及学校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较大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受处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者:

2、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者:

3、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者;

4、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6、跨校至其他学校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同学,每位同学都有检举揭发和帮助的义务,不得包庇和袒护。对包庇和袒护者,与犯错误同学同样处理。

第二十八条一学期内受两次通报批评者,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种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评选。已获得相关评优称号者,撤销其先进称号,追回所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的批准权限:

1、记过以下(含记过)由各系(部)审议批准,报学工处会签,发系字号文。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议并组织有关部门会签,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学字号文。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意见不统一时,由院长决定),发院字号文。

4、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法令、政策有抵触情绪和反对行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需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学生所在班级、系(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批准权限进行。

1、政治问题方面报宣传部审核。

2、学籍管理方面报教务处审核。

3、其它方面报系、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大学城跨校违纪处理按大学城协做组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申诉应在接受处分决定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述中与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由学院各系部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登记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不含打架、偷窃等已作特别规定项)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或提前撤销处分期间的各种限制(如评优等)。

第三十六条对受记过以下处分或留校察看的学生,班级、系或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以利学生改正或进步。

第三十七条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学业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四、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在学生工作处。

篇4:某技术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一、实验前应认真预习,不迟到、早退。未经预习或无故迟到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二、进入实验室要讲文明礼貌,保持环境卫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不高声喧哗,不随便串走,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准搬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三、做实验时必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教师指导,认真观察、记录实验现象,认真测定处理实验数据。

四、实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教师指导而酿成事故者,应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实验完毕,应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及实验场地,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六、独立完成并按时送交实验报告,不得抄袭或臆造。

篇5:某技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高等学校是培养各种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大学生档案的管理是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每年都有学生入学和毕业,学生档案总是处于一个动态过程。为了适应这一特点,更好地加强对学生档案的管理,使之更有效地为高校各项工作服务,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处接收的学生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要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材料要有一定保存价值,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三条新生入学二个月后,要对原档案内的材料进行清点、整理重新登记归档,并更换由我院统一印制的档案袋。新生档案应包括:中学毕业登记表,中学生学籍、评语、体检表、高考登记表、高考录取调配表、高考政审表、入团志愿书以及归侨子女、台籍青年、少数民族子女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我院应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包括:获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优秀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有关材料;在校期间发展的学生党、团员材料;参加社会实践和军训记录。

第五条学生临毕业前,要对档案再次清点。毕业生档案包括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和毕业体检表。

第六条学生毕业后,其档案应及时移交给市人才交流中心或毕业生所在地、市的人事部门。

第七条建立学生档案的借阅制度。

(一)院内教师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学生档案,应经学生处负责人同意,一般只能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外借。

(二)个别涉外单位和保密单位在接收毕业生前须预先进行政治审查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学生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阅档。一般的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未正式毕业分配前,不予阅档。

第八条关于学生档案信息的统计数据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向外提供,并可以用于工作总结和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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