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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物品赔偿处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中学学校物品赔偿与处罚制度

1、凡借出物品,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丢失的要赔偿;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并酌情加收折旧费,修后不能继续使用者应赔偿。

2、凡在试验或操作中违反规程,以及在保管中违反规定而造成财产的损坏或丢失,不论个人或集体,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修复或赔偿。

3、托管给教室的财产,因无视纪律和制度,保管使用不当而损坏丢失者,由责任者或班集体赔偿。

4、可维修的损坏物,以自装自修为主,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结案;无力自修者,由责任者或班集体赔偿。

5、无法维修的损坏物,要赔偿实物,无法赔偿实物者,须经财管人员批准可折收现金,并入账。

6、赔偿手续要限期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7、损坏公物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经教育仍无认识的除赔偿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8、因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坏,又证实纯属质量、安装、过于陈旧等财产本身的问题,视为正常损坏,不予赔偿。

9、赔偿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学校各级负责人,教职工要以身作则,模范履行制度,财产人员要秉公执行。

篇2:某学生寝室物品摆放规范

学生寝室物品摆放规范

寝室内的物品要定点摆放,寝室布置美观大方、规范。

1、墙面:

墙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墙面只准粘贴自勉及励志词句及公寓管理部门允许贴粘悬挂的物品,除此之外不准贴粘任何物品,墙面不得悬挂衣物和杂物等。自勉及励志词句只须用两面胶粘贴墙上。

2、床面:

(1)起床后,须按军训要求将被叠好,并摆放在床铺靠窗一侧,枕头置于被子靠墙一侧,放平。

(2)床面整理平整不准堆放杂物,可将临时学习书籍摆放在枕头上面。要摆放整齐。床沿不准乱挂衣服和杂物。

3、床下:

(1)床下鞋子等物品摆放整齐,不准超出床体,保持干净整洁。

(2)床下须挂不透明床帘,长度至两床腿,宽度为下床床沿起距离地面2公分。

(3)没有脸盆架的寝室,将脸盆摆放在床下靠近门一侧,洗漱用具放置在脸盆内,摆放整齐,毛巾叠好后挂在脸盆外侧边沿.

4、蚊帐:夏秋天,上床蚊帐四角用粘钩固定在棚顶,悬挂在床正上方,起床后,挂摆整齐。下床蚊帐四角可系在床柱上,起床后,挂摆整齐。冬春天,须将蚊帐摘下收起放在衣柜内。

5、桌面:只能放置茶杯和少量常用书籍,不能堆放纸箱、杂物等。须保持干净整洁,人离寝室须将椅、凳置于桌下或桌边。

6、地面:值日生每天要做到两扫一拖,无死角、无痰迹,保持地面清洁。垃圾要放入铁撮或塑料袋内,并及时清理倒至公寓内指定垃圾点。

7、脸盆架:有脸盆架的寝室,脸盆须放置在脸盆架上,洗漱用具放置在脸盆内,牙刷朝同一方向,毛巾叠好后挂在脸盆外侧边沿。

8、衣服:凡不穿的衣服要洗净、晒干、叠好放于衣柜内。

9、书架:书架内书籍必须摆放整齐。

10、其它:

(1)室内禁止拉绳、拉线、晾挂衣物。

(2)不准将脏衣服长时间浸泡在脸盆内和盥洗室内。

(3)地面不准堆放各类杂物。

(4)棚顶、墙壁保持无蜘蛛网、无灰尘。

(5)窗台保持干净整洁,暖气无灰尘。

(6)门窗及玻璃保持干净,无灰尘。

(7)衣柜上面不准摆放物品。

(8)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9)不准将个人的床、柜、桌、椅等带入寝室内使用。

(10)每张床位只许铺垫一张床垫。

(11)寝室门上方窗户亮子,不准粘贴任何物品。

11、床位排序:公寓内的床位以寝室门为界,按照顺时针方向从上到下由1号、2号、3号……进行排序。

篇3:某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执业纪律,切实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处及本处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赔偿的,应依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二、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失的赔偿情形

(一)公证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因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过错赔偿的程序

(一)由赔偿请求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处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有关书面凭证及依据;

(二)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的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决定;

(三)在本处作出赔偿的决定后,应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赔偿的金额的支付,应在签订书面协议后的3天内完成。

协商不成,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告知赔偿请求人通过诉讼解决。

四、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规定“二”中所述情形发生的,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当本处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由处主任会议集体审定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

2、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

3、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

4、因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5、公证卷宗灭失。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列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但因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审批人员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审查不严造成的除外。

六、过错责任划分的标准

(一)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真实性的,由具体调查的公证人员或亲自调查的公证员负责;

(二)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办公证员承办的,由具体承办的主办公证员承担全部责任;如该公证报经审批出证的,由具体承办的公证员(包括主办公证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公证书,由研究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四)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由前列各岗位的具体公证人员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五)公证卷宗灭失,归档前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最后一个收到卷宗的公证人员负责,归档后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接收卷宗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七、过错责任处理原则根据过错的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八、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应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九、因主观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过错,应给予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十、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应在过错发现后5日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过错责任确认后的5日内作出。

十一、因过错而支付给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本处有权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追偿。

十二、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处理决定、追偿决定不服的,在接到确认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10日内,可向处主任会议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

十三、处主任会议应在接到被处理人员申诉后15日内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

十四、本规定由本处全体公证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生效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篇4:过错赔偿办法范例

过错赔偿办法

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处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或协助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公证赔偿请求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议定,协商不成,以司法裁决为准。

二、本办法所指公证赔偿请求人必须是本处承办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三、有下列过错之一的,赔偿请求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一)因公证文书文印差错,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的;

(二)当事人提交的应予退还的证明、相关材料原件灭失,当事人又需要的;

(三)涉外公证书译文差错,且当事人要求赔偿的;

(四)错误给付提存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公证事项基本事实未查清或未能正确适用法律,致使赔偿请求人权利受到侵害的;

(六)因公证人员的原因,致使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四、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赔偿可由当事人与公证处协商解决。责任人也可直接向当事人进行赔尝,若本处先行赔偿后可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赔偿请求人要求本处赔偿时,应向本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凭证及依据。

六、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的赔偿,本处应在接到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本办法第三条(四)(五)(六)项所称赔偿,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七、本规定第三条的赔偿顺序应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以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赔偿;由本处赔偿的,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赔偿;应由过错责任人赔偿的,本处赔偿后由处里向责任人追偿。

八、本规定第三条所述情形应予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当事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经中公协认同后生效。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法院裁决为准。

九、赔偿金的支付应在赔偿金额确认后三日内支付完毕。

十、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确认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公证协会调解。

十一、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发生,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十二、如果公证员已尽到应有的职业责任,整个工作过程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公证,本处及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试行。

篇5:某医学院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医学院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和罚款。

第二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条一人违反规定条款两条以上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扰乱机关或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体育场(馆)、礼堂、教室、餐厅、商店、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制造混乱的;

(五)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六)酗酒闹事的;

(七)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五条有下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将消防器材和设备随意动用或移作它用的;

(二)侵占防火间距,随意搭棚,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在严禁烟火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随意焚烧树枝、树叶等杂物的;

(四)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五)有重大火险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学校严禁下列行为,违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出租、传播、复制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光碟、软盘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出入校门拒绝门卫验证、检查,无理取闹、强行出入的;

(二)将校徽、证件转借给他人的,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充我校人员混入校内的;

(三)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上门推销商品的;

(四)机动车辆违反校园车速规定,或在校园练车的;

(五)外单位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保卫处审批在校园内进行*、文娱、体育等活动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备案而举办收费的舞会、卡拉OK演唱会、播放录像等活动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影响正常工作和他人休息而不听劝阻的;

(八)未经学院或单位同意,擅自在教学区、学生区、医疗区留宿校外人员的;

(九)下班后未锁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被处罚者应在3日内将罚款交保卫处。

第十条罚款要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所有罚款全部上缴财务处。

第十一条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应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接受本办法处罚的单位、个人或者被侵害人,如不服裁决,可向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保卫处执行。

z医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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