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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学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为了促进教学和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制度

1、教学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林纲进行,中心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的课时必须完成,不能随意调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的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必须按要求进行,如个别地方需要删减或补充,须报培训主任批准。

2、编写授课计划:教师在每期开班前,必须根据安排,认真学习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编写所授课的授课进度计划,并报培训主任审批,批准后,应严格按计划进行。

3、备课: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在备课时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熟练掌握授课内容。针对学员特点、工种及专业特点,科学选择教学方法,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原则。

备课时必须写好教案,教案内容一般包括:授课工种和专业,课题名称、备课时间、授课课时、教学目的、教学重点、难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等。

4、授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课,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学员及工种特点和生产特点,力求使学员所学知识能在生产实践中得到较好的应用。教师授课要根据学员及工种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同时掌握好教学环节,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语言简练,组织严密,效果良好。教师授课结束后,还应和学员交谈,征求学员意见,改进授课方法,以利于得到最佳教学效果。

5、评教:评教是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评定。每期进行一次,由培训中心负责,在各工种专业班选出不少于各班人数的15-20%的学员对各门科的授课教师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反馈于任课教师。

6、听课:培训中心主任要坚持听课,每期不少于一次。任课教师之间互相听课次数每期不少于2次。

(二)教学检查制度

1、教学是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进度是否按照授课计划进行。

2、教师讲课是否写有教案或讲稿,教案备写是否合乎要求。

3、教师讲课是否按时,是否有迟到、早退和无故缺课现象。

4、课堂纪律如何,是否有抽烟、说话、睡觉等现象。

5、经常了解教学一线情况,听取学员对教学的意见及时调整教师教学方法,保证教学效果。

篇2:职工安全培训制度范本

1、矿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办事处和公司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及阶段培训任务,制定和下达矿培训计划,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2、各单位应根据教育培训中心下达的培训计划通知,按时派人参加办事处和公司的培训,无故不派人参加培训的,每缺1人扣10分。

3、各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需办培训班的,应于办班前5天提交办班申请,经过培训中心批准后办班。

4、各单位接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派人参加举办的培训班,无故不参加者,少1人扣5分,扣支书、队长各2分。

各单位值班干部接到违章学习班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违章人员的工作,并负责通知到本人按时参加学习班。值班干部安排其工作的,对其扣5分。违章人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班,每推迟一天扣5分,以此类推。

5、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矿每月有计划地按工种对井下单位各个岗位进行培训,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做到每人每年一次。

6、凡参加培训的工种不对、当年重复培训或冒名顶替者要及时更换,并扣5分。

7、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如因旷课、迟到等违纪原因而未结业者,不准上岗,并对其扣5分。

8、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要如实记录在学籍档案中,及时向培训单位进行通报,并全矿公示。

篇3:安全培训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领导下,配合工会和各级安全教育部门,搞好全矿干部职工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安全项目的考核,配合公司搞好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正确提取和使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第1条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设置教务、学员管理、采掘机运通、实验、图书等教学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教学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2条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专兼职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数量,现场工作年限和职称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管理和辅助人员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5倍。

第3条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突出安全意识、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把安全技术素质的提高与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的养成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教书育人。

第4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教学管理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5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各级教学和管理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各项工作都要有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6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不断加强和规范学员学籍管理,对学员登记、考勤、考核、鉴定、发证、奖惩等方面的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7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加强教学文件、教学计划、课程表、课程进度表、试卷、教研活动记录、教学工作总结、教学质量分析、学员返岗跟踪调查等教学档案的管理。做到真实、完整、规范,便于查阅。

第8条教务档案包括学员、学籍档案:每个学员应有专门栏目,记载该生的学籍、学习、结业成绩、奖惩等情况。教师业务档案:含有教师基本情况、教学、进修、实践、教研、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奖惩等情况。有关教学改革的材料:含有各种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管理方法、教学改革方案、经验及总结等。教务档案管理应做到内容祥实、数字准确、归档及时。

第9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教学进度计划。同时按照公司要求开展工作,每月一次书面汇报公司主要领导。

第9条每期培训班都要编制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表和结合通编教材的讲课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10条教务处要根据教学进度计划和教学需要制定教研计划,并经讨论,报主任批准执行。

第11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应有计划的组织教师下矿实践、专题调研、参加安全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参加师资培训、新技术学习班等。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12条教学工作要抓好教师备课、编写教案、授课、学员、成绩考核评定等基本环节。

第13条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或讲稿。教案或讲稿应由教研室负责审定。

第14条教学内容要突出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要紧密结合现场实际和运用事故案例;课堂教学要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充分利用教具和图板;实验和电化教学的内容和课时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15条教师授课要力求讲普通话并做到语言清晰、简练、生动、引人入胜;板书规范、条理、醒目;演示正确有序;教学亲切自然,仪表端庄大方,课堂偶发事件处理得当。

第16条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都要重视课后考前辅导,严格考核程序和考试纪律,保证证书发放的严肃性。

第17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成立教师教学质量检查测评小组,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测评,并按期公布测评结果。

第18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建立听课制度。安培中心主任要定期查阅教案、教学日志、学员作业、实验报告等教学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19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有计划地组织“优秀教案”、“优秀教师”和观摩教学等活动,并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20条教学部要定期组织召开学员座谈会,安培中心主任要认真组织解决学员反映的问题。

第21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按规定进行教学工作检查总结和学员返岗跟踪调查,跟踪调查要填写调查表,写出调查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

篇4: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煤矿区队安全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矿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并根据我公司“双基”考核要求,特制订此制度。

1、集团公司及我矿通知的定期培训,当天出勤的职工必须全部参加,由班组长带队并管理。

2、除集团公司、矿培训办定期培训外,队技术员必须做到每月一培训。

3、安全培训的教学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4、安全培训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5、培训期间班长必须在场,职工出勤不低于90%。

6、每次培训时长不低于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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