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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财力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及危险因素控制,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各级人员、部门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橫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安全管理的层级网络,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压力,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为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充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四)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九)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周四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八)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后在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各单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产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内容,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规范安全检查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检查频次、检查

内容,开展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验证,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

规定,安全费用坚持“应投尽投、应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则,财务上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实施,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优先,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

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设施台帐,加大安全设施的检查、

维护及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险救灾措施及处理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及工艺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程》。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为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岗位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可靠,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

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高危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需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安全工具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四条规范检修作业的管理,对设备大、中修及施工过程中

涉及到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登高作业等要编制施工方案,对涉及存在重大危险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严格事故管理,发生事故必须按程序进行上报,现场

处理措施得力,不得隐报、瞒报和谎报,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做好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工作,

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在现场值守,解决现场重大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强化班组管理,班前会要有安全内容,对当班注意安

全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并定期开展班组活动,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第二十八条定期组织开展安委会、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及月度、

周安全例会,传达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按时完成计划、总

结及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奖惩

第三十条安全奖惩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第三十一条安全奖惩分为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事故处罚和日

常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在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兑现,事故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

处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日常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奖励内容及办法

(一)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的,根据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

奖励1-3万元,对发现者奖励2000-3000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对制止者奖励3000-5000元。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效果明显,安全

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在集团公司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惩罚内容及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或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限期进行整改,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的罚款3-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罚款3000-5000元。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停产限期进行整改,并处罚款1万-2万元。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多次重复出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三)违章行为严重,可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对违章人员

罚款1000-3000元,其它轻微违章行为可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或免于处罚。

(四)集团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传达不及时,行动滞后的单位

罚款3000-5000。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罚款1000元。

(五)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岗值守,发现一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0元。

(六)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进行,按危险

性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关键岗位安全设施失效罚款1000-3000元。

篇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某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

第五条职责

(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

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

第八条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工程管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

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

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

7.综合办或安管办根据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

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9.工程验收时,工程管理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一)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

(二)矿办公楼集控室、档案室;

(三)地面变电所和变电站;

(四)物资供应中心(加油站);

(五)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矿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管办负责管理、监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驻矿服务部管理,安管办监督。

第十六条凡在矿内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综合办或安管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正在运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会议或聚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问题。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矿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业。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二十五条涉及矿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整改方案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资金程序运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由综合办办理。

4.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申请矿内进行验收,综合办出具验收意见书,无综合办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矿所属单位,凡涉及消防设施、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的更换、增加、维修、无论经费来源,都要将基本情况报综合办或安管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后,要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矿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电焊工。

4.电工。

5.仓库保管员。

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运输、管理人员。

8.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

以上第3、6、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每年矿应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矿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授课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授课资格证书》,无《授课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讲课。

第三十二条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矿应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为矿消防宣传日,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矿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矿内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矿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矿内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1、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条其他驻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矿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矿应一次性奖励5000至2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矿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矿级表彰者。

2.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

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在矿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奖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十三条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属地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矿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他行为。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之一的。

5.违反消防安全整改行为之一的。

6.不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项、经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7.制定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点单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4.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5.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12.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4.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1.起火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2.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3.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违反矿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或灭火器材损坏或检验维修过器的。

5.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6.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7.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已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以权谋私的,交矿纪检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矿安管办。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井下爆破管理办法范例

本标准规定了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的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检查与考核。2.1哈沙图煤矿爆破管理职责:a)?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b)?哈沙图煤矿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c)?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积极组织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的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d)?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必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通过演练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e)?哈沙图煤矿安监科、保卫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2.2爆破哈沙图煤矿职责:爆破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3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职责: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接受哈沙图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2.4爆破员职责:a)?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b)?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与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己有,更不允许与安全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c)?在爆破作业时,严禁将民爆物品交给非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装要爆破;d)?领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和赠与他人;e)?装炮眼药,制造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操作过程重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监督检查;f)?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爆破作业;g)?爆炸时,应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h)?爆破结束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i)?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3管理内容和要求3.1井下爆破安全管理3.1.1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注: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规程规定。?3.1.2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3.1.3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注1: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注2: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3.1.4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注1: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注2: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注3: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注4: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3.1.5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3.1.6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3.1.6.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3.1.6.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3.1.6.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3.1.7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3.1.8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3.1.9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9.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1.9.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1.9.3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1.9.4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注: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3.1.10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注: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3.1.11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3.1.12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3.1.1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3.1.1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3.1.15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15.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3.1.15.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3.1.15.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3.1.15.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3.1.16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注1: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注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3.1.17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注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注2:严禁裸露爆破。?3.1.1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1.18.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3.1.18.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3.1.18.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3.1.18.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3.1.18.5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3.1.18.6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3.1.18.7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3.1.19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19.1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3.1.19.2爆破前必须洒水。?3.1.19.3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1.19.4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3.1.2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3.1.20.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3.1.20.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3.1.20.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3.1.20.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3.1.20.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3.1.2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3.1.2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注: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3.1.2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3.1.23.1爆破母线符合标准。?3.1.23.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3.1.23.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3.1.23.4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3.1.23.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3.1.23.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3.1.24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注1: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注2: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3.1.25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3.1.26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3.1.27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3.1.28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注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注2: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注3: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3.1.29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3.1.30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3.1.31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b)?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c)?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1)?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2)?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3)?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d)?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e)?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3.1.32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3.2露天爆破安全管理3.2.1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3.2.2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3.2.3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注1: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注2: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3.2.4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注1: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注2: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3.2.5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2.5.1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3.2.5.2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3.2.5.3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3.2.5.4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3.2.5.5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3.2.5.6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3.2.6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2.6.1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3.2.6.2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3.2.6.3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3.2.7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2.7.1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3.2.7.2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3.2.7.3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3.2.7.4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3.2.8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3.2.9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注: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3.2.10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3.2.11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3.2.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2.12.1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重要工业厂房,0.4cm/s;f)?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g)?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h)?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i)?水工隧道,10cm/s;j)?交通涵洞,15cm/s;k)?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3.2.1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R=(k/v)1/a*Qm.....................................(1)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m———药量指数,取m=1/3;?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3.2.12.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3.2.13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3.2.14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2.14.1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3.2.14.2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3.2.14.3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3.2.15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2.15.1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3.2.15.2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3.2.15.3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3.2.16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3.2.16.1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3.2.16.2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3.2.16.3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3.2.16.4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4检查与考核4.1按照本标准内容及考核管理办法由哈沙图煤矿考核领导小组对哈沙图煤矿职能部门进行考核。4.2依据本标准和《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由安监科对哈沙图煤矿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5报告与记录形成的报告与记录有:a)?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参见附录A;b)?“一炮三检”记录参见附录B;c)?检查记录;d)?培训记录;e)?考核报告。

篇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九条列入公告名单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或已列入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撤销公告应提前告知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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