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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部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等,对本矿“一通三防”负责。

二、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包括局部通风)设计与改造工作,组织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合理调配风量,保证通风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工作面及用风地点风量充足。

三、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做到“三对口”,并及时报有关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建立健全通风调度制度与台帐,实行一日一调一报告。

四、负责编制排放瓦斯措施.

五、负责对井下盲巷进行管理。出现盲巷,在规定时间密闭,并建立台帐进行登记、督促生产部门对回采完毕的工作面及时进行回撤,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内密闭。

六、编制防尘计划,积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并做好日常的管路延伸维修工作。

七、定期检查矿井回风系统巷道,准确掌握回风巷失修情况,并向本矿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

八、组织主扇性能测定,煤尘爆炸指数鉴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编制矿井反风计划,按规定组织反风演习。

九、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审查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及采掘计划中有关通风部分内容。

十、负责各种通风设施的制作、维修和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对“一通三防”主要仪器、仪表、设备选型、校对、性能检验的管理工作,并保证管好用好、发挥作用。

十二、负责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管理,监督检查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掌握贯通进度,及时做好风流调整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年、季通风计划,“一通三防”技措计划和长远规划。

十四,负责不断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五、积极采取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搞好防灭火工作,并负责火区管理。

十六,负责自救器的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十七、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绘制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按月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情况月报表,发挥安全监控系统效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十八、搞好通风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九、参加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和重大安装工程的设计和验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二十、参加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十一、协助培训部门做好矿井“一通三防”知识培训工作。

篇2:通防部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部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部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部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要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调入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通防部副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通防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通防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害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部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副部长副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通防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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