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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因公短期出访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大学因公短期出访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短期出访的管理,规范短期出访的申报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我校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因公赴国外(境外)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研修进修、技术培训等,在国外(境外)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均属于因公短期出访。

第二条外事办公室负责行文报批、办理出国手续、审核在外开支等工作。党委组织部及各部门总支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党总支分别负责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的出国审查。

第三条我校借调给外单位人员申请出国须由借调单位出具同意安排出国的公函,其余手续与在校教职工出国申请相同。

第四条对前往未建交国家或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的访问,应严加控制,须由省外办审批或征得有关使领馆同意。

第五条凡因公出国者须填写《z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附件1)。

第六条属我校组团的,应事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团单位须出具同意参加团组的公函。

第七条参加外单位组团出国须事先征得所在院系及学校的同意,申请出国时应同时递交有出国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其余手续与一般申请出国相同。

第八条出国执行公务不得擅自绕道、增访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也不得擅自经停香港和申根协议国家(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等国),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按照规定报批。

第九条原则上不得持用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十条出国人员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向外事办公室递交出国书面总结(总结格式见附件2),属重大出访活动回国后应根据需要安排专题报告会,同时,缴回本人公务护照,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财务处报帐,结清出国费用。

第十一条推荐因公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有针对性地对出国人员进行教育。出国人员须遵守《z医科大学出国人员在外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特定身份人员(如财务、机要、档案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因公因私出国(境),均须向学校请示报告,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及严重违纪违法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外事办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z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

2:z医科大学出国人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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