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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防范安全事故责任处理办法(5)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学校安全防范及安全事故责任处理办法(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体系,有效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按章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保障校园师生安全,创造文明祥和的安全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等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防范工作内容

第二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防范

1、安全教育。中小学校部、年级组、班级应在学期初、中、末重点集中进行安全教育,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利用晨会、班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做到校园安全警钟长鸣,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重视发挥家长和社会的作用,协助学校落实安全工作的相关措施。

2、自救自护教育。中小学校部、年级组、班级要加强对学生的自救自护教育,开展各类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意识和能力。体育教师应对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相关的救护知识的教学。

3、上课安全防范。班主任每日清点学生到校上课人数,了解学生身体、心理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据实上报。任课教师每节课上课前先清点学生人数(或由班长报告实到人数),并做好登记,发现学生未来上课的,及时报告班主任。教师在上课时,对可预先悉知的危险,要做到事先提醒,并进行正确指导、监督,严禁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不履行职责,甚至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教师要妥善保管好教学用的安全仪器和物品,特别要保管好有毒、有腐蚀作用的化学物品。

4、社会实践活动、劳动、体育运动的安全防范。中小学校部、年级组、班级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不能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有特异体质的学生,要予以必要照顾。课外活动期间要有专人负责指导管理。体育器材室的标枪、铅球、垒球等的出借,必须征得体育教师的同意,保管员自行出借,追究保管员失职责任;标枪、铅球、垒球等的训练必须有体育教师在场。

5、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中小学校部、年级组、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必须将活动预案提前报送学校安全办公室审查,学校安全办公室报经校长室批准后方可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⑴目的地的事先勘查情况;⑵行程、休息时间;⑶带队方法,明确何人领导、何人参与、乘何交通工具等;⑷目的地的活动内容等;(5)返回及解散方式等。活动之前事先对学生进行活动指导(包括安全教育)。活动结束要及时报告情况。

6、校内休息、课余时间的安全防范。全校教职工要时刻提醒学生不做危险事情,已估计到危险的,必须对学生进行及时制止;对经常性欺负同学或者有粗鲁行为的学生,教师应及时教育引导。

7、严禁教师在假期中擅自带领学生外出活动、补课或有偿家教。严禁使用“教师忌语”(如责骂、侮辱、讥笑)挫伤学生的心理自尊或人为给学生施加超常的心理压力而导致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甚至出走、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8、做操、*、放学、清校等等,班主任、任课教师、值日教师要按规定履行职责;带学生到异地上课的,谁上课、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非班主任当班的,班主任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条:校产、校舍安全防范

9、学校总务处须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校园和校舍进行严格的管理。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常规工作检查,做好档案。检查内容包括:水电设施、体育设施、阴沟、窨井盖、屋顶外墙、悬挂物、高处设施、楼道、楼梯、围栏、路灯、路面等一切校园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在雨雪等灾害天气要坚持到岗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学校的其它设施,特别是贵重物品要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0、总务处对校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要有明显标识,有效保证师生行路、教学、活动等安全。各班要进行经常性的防范教育。

第四条:消防安全防范

11、学校总务处应根据学校实际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器定期检查,保证不失效;消防水管、消防栓定期检查,保证不错位。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负责人。所有教职工离开办公室和教室都要要及时切断所有用电设施。

12、加强对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结合当地生活实际,加强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防火知识教育。

13、严禁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灭火活动。

第五条:卫生和饮食安全防范

14、医务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有关学校卫生的规定,实施学校卫生和饮食安全的管理工作。

15、医务室工作人员要确保学生学习、活动期间在岗,并科学、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16、学校食堂、商店必须达到卫生标准,能够随时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食堂人员定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第六条:寄宿生安全防范

17、宿舍安全由宿舍管理员负责,管理员严守岗位,严格管理。如发现失职现象,严肃处理。

18、上课时间,宿舍必须按时锁门,关好窗户,管理员定时巡查,以防发生事故,没有班主任批条,学生不得擅自回宿舍。

19、宿舍内学生不准随意接电,更换灯泡,修理开关插座,使用电器,以防触电。

20、宿舍严禁吸烟,以防失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1、晚上熄灯前,值班领导、教师负责到宿舍检查,是否按时作息,有无缺人,并到管理人员处签字。

22、学生就寝后,管理人员负责巡查,保证学生宿舍安全,以防发生事故。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向值班领导回报。

第七条:交通安全防范

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整体安全教育工作之中,教育学生在离校、返校途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乘车);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来校举办交通安全教育讲座等活动。师生外出要乘坐安全车辆。校车管理要严格、规范,无安全隐患,不公车私用。

第八条:学校医疗、治安事件防范

23、学生到校(在校)期间,医务室要确保有人值班,发现应急事项,能有序处理。

24、医务室必须明确规定应急事项操作规程,并上墙公示。

25、平时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充分体现医务室的保健职能。

26、将每年学生体检结果整理归档,发现特异体质学生应及时通告班主任、体育组和学生家长。

27、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要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医疗、治安事件及时处理。学校保卫科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并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28、全校各岗位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要求所针对的人员;

29、上述相关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或参与)的部门或个人;

30、学校已发文的各类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所涉及的人员;

31、学校领导分管职责内容相对的人员;

32、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职责要求所涉及的人员;

33、其他依法、依规应承担责任的人员。

第十条:责任事故分类等级的界定

因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特别巨大的,归为一级责任事故;因相关责任人失职造成人员伤残或财产损失巨大的,归为二级责任事故;因相关责任人失职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归为三级责任事故;一般损失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归为四级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处罚办法

34、实行事故责任及时逐级上报制度,隐瞒事故或上报不及时的,事故上报人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35、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盖章。

36、一般情况下,发生一级责任事故的,学校解聘直接责任人或调离原工作学校,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二级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扣除当月全部结构工资和目标考勤奖。发生三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戒免谈话或全校通报批评,酌情扣除当月结构工资和目标考勤奖。发生四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戒免谈话或全校通报批评,扣除当目标考勤奖。发生安全事故,停发当事人安全奖。

37、校长室不定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各类值日教师等是否按规定履行学生做操、*、放学、清校时的职责进行抽查。对没有履行好职责的,分别给予提示、谈话、扣发部分安全奖或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8、班级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安全伤害事件,班主任不积极主动调解或配合学校调解,导致事件跨学期、学年未调解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及文明班级资格。

39、电脑房、舞蹈房、会计室、保管室、储藏室、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等专用室,责任教师未按规定关好门窗的,造成失窃事故的,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40、财会、后勤管理人员、财物借用人员应加强财物安全管理,违反钱物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1、电工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用电设施,若因用电管理不善,造成财物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2、宿舍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若因工作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赔偿损失。

43、食堂、商店从业人员,食物采购必须做到安全采购,把好进货关,以防食物中毒;餐具使用前必须消毒,以防流行性疾病传染。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因餐具未消毒原因造成疾病传染的,当事人和负责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44、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处室负责人、年级负责人责任。

45、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二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认定处理。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教职工安全应急处置得当,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起到明显效果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年度安全奖,处室、年级组、班级等责任人一年度无责任事故,适当奖励相应表现突出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篇2: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9)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九)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体系,有效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按章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保障校园师生安全,创造文明祥和的安全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等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校后勤人员,各级负责人员。

2、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同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全体教职工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2)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3)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方法;

(4)严禁学生参加灭火。

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5、处置事件的组织:当事人、涉及的部门负责人。

6、报告程序:及时逐级上报。

7、处置措施:

(1)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校分管领导汇报;

(2)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请求救助;

(3)由学校有关人员封存现有食物;

(4)立即组织学生骨干组成陪护人员队伍;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疫部门报告。

8、注意事项:

(1)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学校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班主任和学生干部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校长室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

校外不法人员进入校内实施暴力或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9、来人不履行登记手续,强行闯入,门卫应加以阻止,不得放行。

10、来人已闯入校内,门卫追赶不及,应立即电话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将闯入者逐出校门。

11、校内发现不法分子袭扰、行凶、行窃、打架斗殴、抢劫、劫持人质、放火、破坏公私财物的应立即采取下列处置方法:

(1)迅速报警,拨打(110);

(2)迅速报告学校领导;

(3)对不法分子进行劝阻或制服,保护在场师生安全;

(4)防止不法分子逃跑,在制止、制服前应关闭校门;

(5)立即将受伤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6)作好师生的稳定工作。

12、记录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其他犯罪情节,收集不法分子施暴的凶器,保护好现场。

13、组织校内力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在校生突发摔伤、患病、打架等情况,值班领导、值周教师、生活指导教师、校医要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平息事态,需送往医院救治的,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

15、迅速报告学校领导。

16、迅速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17、记录有关与本事件相关的过程及证人证言证据。

四、突发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8、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紧急预案。

19、拨打“110”、“120”紧急求救,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

20、保护现场,加强警戒。

21、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五、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其他突发事件,值周领导、值周教师、班主任及上课教师,要第一时间到位指挥。

23、让学生坐在教室静候,要坚决阻止学生在教室起哄,或走出教室相互追逐,推拉。在一定时间内分批组织学生离校。

24、无条件地承担组织、指挥、抢救、控险、报警等任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时做好组织、抢救和报告工作。

篇3:企业公司机关节能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机关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公司《节约能源的管理办法》,使集团机关成为高效、勤俭、节能的表率,现结合机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照明应使用日光灯或节能灯,每日办公区8:30方可开启照明,中午11:30关闭,下午13:00开启照明,17:00关闭。各办公区和部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无人或暂时无人办公的区域和通道,根据电源开关的控制范围适时关闭开启。同时,对因设备原因不能分别控制的办公区域灯具,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物理方法断开电路。卫生间及洗漱台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必要时(指有来宾等)可开启照明。(三层办公区北侧开关由人力部负责,南侧开关由办公室负责,卫生间电源由值班员负责,四层办公区由连锁发展部和销售事业部各自负责本部门的开关。各部室由使用人各负其责。

2、空调的使用。夏季尽量使用自然风降温,当室外温度高于32摄氏度,室内温高于29摄氏度方可开启,最低控制在25摄氏度以上,冬季室温低于15摄氏度时方可开启,最高控制在24摄氏度以下。空调不用时不得处于待机状态。(各部室由使用人负责,办公区由空调所在位置部室负责,三层南侧柜机由保卫物业部负责,北侧柜机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值班室由值班员负责,东侧挂式空调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四层中部立式空调由销售事业部负责。)

3、计算机的使用,当操作人员需离开1小时以上时应关闭计算机,一日工作终了应彻底关闭计算机,禁止显示器长期处于待机状态。

4、热水器的管理,每星期五17:00由值班人员在绿灯熄灭后,关闭热水器电源。每星期一早6:00由值班人开启热水器电源。热水器关闭期间值班人员可到营业区取水饮用。

5、考勤机的管理,每天8:00由值班人开启,9:00由值班员关闭,下午16:30由值班员开启,17:00由值班员关闭。

6、纸张的管理,按集团行文要求,上行文按例行标准复印及打印,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须双面使用,并尽可能使用代用品(如原东安集团便笺)。文件的传送应尽可能使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传送或短信的方式,充分利用集团网络资源。同时,在办公区将设立废纸回收箱,大家可将办公的废旧纸张、杂志、书籍、报纸及其他纸制品集中收集出售,收入冲减相关费用。

7、节油管理,汽车按单车建立耗能台帐,分别统计每月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按季考核公布。

请各部门根据以上职责,将工作落实到人,并不断增强自身节能意识,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积极做好公司节能工作。

篇4: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2)

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供暖费管理,理顺供暖费工作流程,满足职工冬季采暖需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供暖费支付范围:我公司的全民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公司为其支付供暖费。

第二章供暖费付费标准

第三条供暖费支付标准:以房屋所在地的供暖价格(见《通知》)为供暖单价,为职工支付应享受面积的供暖费。

第四条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用户(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但使用煤炉的除外),比照《通知》中: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公司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支付供暖费。

第三章供暖费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供暖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供暖资金的审批与监督。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供暖协议的签订、供暖资金的申请、核定与发放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房管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职工宿舍的供暖费管理工作。

各二级房管单位的物业公司负责对外住户(指非我公司职工居住在由我公司或公司属二级单位支付供暖费或供暖的住户)供暖费的收缴,应收缴供暖费的60%由各物业公司上交到各二级房管单位,40%留给各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费使用。

公司对各二级房管单位拨付供暖资金时,扣除由各物业公司应上交给各二级房管单位的供暖费。

第八条各郊区供电公司、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供暖费的管理工作,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供暖协议》的签订与收、付费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和职工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与供暖单位签定《供暖协议》,并由职工本人向所属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或承租证明)。

第十条职工申请供暖费或委托供暖单位申请供暖费时,申请方要提供以下材料:

1、《供暖协议》;

2、供暖单位出具的《供暖明细表》;

3、供暖费发票(为“工业企业专用发票”、“行政事业发票”等正式发票,本单位的工业用热类要求供暖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供暖费时,要提供所居住物业小区或管理部门开具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管理部门对该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核对、发放一次,复印无效)和供暖费发票,由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到所属单位申领不超过应享受面积标准的供暖费,每采暖季申领一次。

第十二条收取外住户供暖费的单位,需给交费人开具正式的供暖费票据,并提供相应的《北京电力公司供暖明细表》(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供暖费的支付时间:

1、职工个人的供暖费,由各单位从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向供暖单位支付;

2、集体户的供暖费:为监督供暖单位的供热质量,使其达到符合北京市的温度标准,故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由各单位每年10月1日向供暖单位支付供暖费总额的70%,其余的30%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支付,并由各单位在签定的《供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供暖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的供暖协议、职工住房应支付供暖费的面积、供暖单价及需要负担的供暖户数,在每年8月31日前向行政管理部提出《供暖费计划表》(见附表二)。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对各单位申请的供暖费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在每年的10月1日前批复并拨付供暖资金。

第十六条各单位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宿舍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维护“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对签订的《供暖协议》进行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年定期核实本单位职工住房供暖费的支付情况,定期核对职工的《供暖协议》。

第十八条职工调换、出售(以下简称出让方)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担供暖费(含公司支付供暖运行费)的房屋时,职工本人要与供暖(管理)单位解除该房屋的《供暖协议》。

职工本人要求调整供暖费支付地址时,应向所属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出让方有义务协助购买、调入或承租人是我公司职工到供暖单位办理《供暖协议》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我公司负担供暖费的房屋,其使用人变更为非我公司职工的,公司不再负担该住房的供暖费;变更为我公司职工的,按照该职工是否达到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重新核定其应享受的供暖费。

第二十一条职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不再负担该职工的供暖费(或由解除关系人全额交纳供暖费)。

第二十二条在我公司内部正常调动工作的职工,由调入单位负担供暖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暖协议》与《北京电力公司供暖费(付费/收费)台帐》(见附表三)的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台帐内容要及时、准确,每月10日(从每年11月至次年的4月,遇节假日顺延)前上报行政管理部,新签用户交协议及房屋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备案。

台帐分为付费与收费两类,定期同财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监督供暖方的供暖质量是否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保证职工的生活质量。

第六章供暖费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供暖费的发放要在OA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供暖费的收支、执行情况要接受行政管理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公司拨付的供暖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规定拨付到供暖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供暖费补贴单位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企管部负责解释。

篇5: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本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资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考核,认真追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组(党委)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抓好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增强廉政勤政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投资项目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讨论的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根据企业的发展,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对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给以热情及时的帮助。

第六条行政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的经营与管理的总体目标,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研究制定强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堵塞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漏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针对生产经营与各项业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违*风廉政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专项执法监察。

四、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条纪检组、纪委

一、协助党组、党委和行政共同抓好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如实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

二、掌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督促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参与配合干部部门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及时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认真做好党内外群众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和规定,增强廉政意识。

第八条工会

一、协助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对职工所反映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分析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规定。使工会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互为促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

第九条各部门

一、根据党组、党委和行政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配合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廉政勤政意识。

三、对本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果断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情况要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政正职

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的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副职

党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纪检组长

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主任、纪检组副组长、直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四、三总师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的三总师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工会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工会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自我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对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要发扬好的方面,及时克服不足之处。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应主动深刻检查,积极向组织汇报。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

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gg开放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至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五、由于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施工、生产,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职工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使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窃、贪污、诈骗和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或授意掩盖欺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独断专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包庇纵容的。

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有关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死亡1-5人或重伤5-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的。

第二十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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