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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县卫生院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暂行规定

1、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医院实行全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2、试点期间,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使用数量和金额,非目录药品应在通用名后标注商品名,并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3、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4、医师和药师对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绩效工资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用药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6、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篇2:某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奖惩办法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奖惩办法

按照《20--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江苏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检查评估标准》的要求,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44、45、46条的规定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对我院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进行专项点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对处方点评的结果进行公示,对于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批评和处罚。

一、奖励办法

每月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奖励,每人奖励200元,并通报表扬。

二、处罚办法

每月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处罚。

1.对出现不规范处方的医师,每月每人罚200元;

2.对出现用药不适宜处方的医师,每月每人罚500元;

3.对出现超常处方的医师,每月每人罚1000元;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半年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并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并延迟一年晋升职称。

4.对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医师,合并处罚。

篇3: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奖惩规定

第三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奖惩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zz市第三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奖惩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希望各科室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合理应用。

一、考核小组

由医务科、药剂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检验科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考核办法

1、每月对临床科室应用抗菌药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每月对门诊医师抗菌药物医嘱、处方进行检查。

三、奖惩措施

1、无指征治疗或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者,发现1例扣当事人绩效100元。

2、无指征联合应用抗菌药物者,每例扣当事人绩效100元。

3、无理由随意更换抗菌药物使用者,每例扣当事人绩效50元。

4、围术期预防用药无故超过规定时限者,每例扣当事人绩效50元,且对超过天数进行累加,每超过1天加罚50元。

5、超越权限使用抗菌药物者,每例扣当事人绩效100元。

6、由于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给病人造成的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经济赔偿,全部由当事医生负责。

7、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室,追究科室主任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扣科主任绩效200-1000元。

8、经核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累计达三次的医师提出警告、诫勉谈话,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个月;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年。对相关科室主任进行约谈,约谈2次仍不改正者撤销其科主任职务。

9、根据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及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标准,抗菌药物使用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100元为基数累计成倍处罚;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50元为基数累计成倍处罚。

10、为了鼓励各级医护人员合理规范地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医院将当月处罚金所得全部作为对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科室奖励金。

1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存在严重问题,经谈话仍不改正的科室或个人,或年终经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专家小组考评不合格的科室或个人,不能参与科室或个人的评先评优;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项检查中被点名批评的医师,不能参与评先,若限期不整改的医师,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

篇4:G卫生院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院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抓好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等重点问题,经院务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全院职工每人假期:4天/月。其中5月、10月多1天假(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所在月4天假(腊月年前3天至年后4天调休不计事假)。1个月内,可以连续休假4天,也可以分开休假。半脱产学习增加4天假,职称等各项考试增加2天假,特殊情况除外。白班上班人员不允许调班。上班后半小时以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以后每迟到、早退一次按半日处理。

2、超假:每超假一天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26,当月超过4天无当月月奖和当月年终奖。如果超假天数过多,仍是扣当月工资,至当月工资扣完为止。

3、请假:护士请假,经护士长批准;医生、后勤人员请假,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副院长请假,经院长批准;院长请假需经卫生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后,请假人需要提前一天在挂号室登记请假起止时间和天数,假期完毕后在挂号室消假。未经批准休假,按照旷工处理。

4、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旷工按超假处理):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晚婚15天)。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产前十五天如放在产后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属签字同意,并保证不影响工作,自负一切后果的情况下,经批准同意)。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职工的妻子生孩子产假6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4)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5)在规定的天数内领基本工资,超假按旷工处理。

6、上班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7:30~11:00;下午2:00~5:30;10月1日~第二年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各位职工,除特殊行业(烧锅炉供应开水者、清洁工人、门房工人、手术室供应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人员外,上班时一律提前5分钟到岗,下班时晚5分钟离岗(不在单位住的上午推迟10分钟考勤,下午提前10分钟考勤)。上班时间,脱岗(半小时)、看小说、做女红、听音乐、睡觉、吃饭(除中班人员)等,凡是与工作无关的事拿到工作岗位上做,发现一次罚款20元。

7、病假:必须首先经本院两个医生诊断并证明;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到本院诊断,必须有上级医院的证明和辅助检查诊断。

8、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

9、本院职工不得搬弄事非、造谣、中伤、谩骂、诽谤他人,影响他人工作,干扰领导或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医院秩序。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罚100-300元,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10、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观”意识,禁止赌博行为发生,经举报查处属实者每人扣100元,年终考核不合格。

11、严禁班前酗酒,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如饮酒影响正常工作,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并在全院通报。

12、本院职工(包括家属、子女)无故损坏医院设施、私拿医院物资,所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给予在院职工1一5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14、从2009年6月1日实施。

篇5:X乡村卫生院恐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乡村卫生院恐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设施的安全监管,明确应对恐怖事件的应急职责和程序,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动,参与针对恐怖事件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贯彻执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上级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督促各科室加强危险物品和重要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参与安全生产领域重要生产设施遭受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工作。各科室、按照职能分工承办有关工作,具体如下:

(1)办公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接收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市安监局信息系统及外网、内网畅通运行。

(2)综合协调科(应急办):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接收、处置各科室报送的有关事件信息,及时转送局领导及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批示,调度和核实有关情况,通知有关科室和单位参加会商。负责协助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信息处置

3.1恐吓或举报信息处置

有关科室接到恐吓或举报信息后,报送局领导、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科(应急办)。各有关科室按局领导批示落实。同时,综合协调科(应急办)要及时通报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和公安部门。

接到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爆炸品、含氰化物等剧毒物品(统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的信息和报告,各有关科室按局领导批示落实有关工作,执法监察科立即会同相关镇区安监分局进行核实。

接到涉及威胁重要设施安全的信息和报告,各有关科室按局领导批示落实有关工作,

3.2恐怖事件信息处置

有关科室接到有关恐怖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局领导、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科(应急办)。各有关科室按局领导批示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办要进一步对信息进行跟踪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发生由恐怖袭击造成的事故,按照事故类别,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局领导指示,综合协调科(应急办)立即按照事故涉及的行业,通知有关科室进行会商处理。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有关科室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办、县应急办,综合协调科(应急办)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

发生危险物品被盗、丢失的事件,根据局领导指示,执法监察支队及有关科室立即会同相关镇区安监分局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

发生危险化学品恐怖事件,需要专业队伍和技术支持时,综合协调科(应急办)会同监管三科提出参与事件应急处置的建议,并报局领导。按照局领导批示,协调调集相关专家和专业队伍配合处置。

5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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