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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人民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关于推进权力制衡工作的安排意见》,为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院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和人事变动;

7.重点项目的建设引进,项目资金审核上报;

8.全院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9.年度评比及奖惩等事项;

10.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管理

1.重要岗位的干部轮岗;

2.干部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项目经费支出;

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集体决策规划

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已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集体决策的程序

1.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相应计划、调研报告等书面材料。

2.经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3.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4.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5.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干部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公开社会监督的途径,公开举报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

篇2:小学乘坐校车注意事项(2)

小学乘坐校车注意事项(二)

一、不要坐在司机旁边。司机旁边的副驾驶座位其实是最危险的地方,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小朋友不要坐在司机旁边。

二、乘坐校车时不要离开自己的座位。在乘坐校车时,要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要乱跑。否则,遇到急刹车时有可能会摔倒甚至被甩出去。

三、别把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乘车时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因为这样容易被过往的车辆碰到。

四、小朋友要系好安全带。刹车的时候,由于惯性的作用人更容易向前倾倒。因此,乘车时小朋友一定要记得系好安全带。

五、不要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吃东西或喝饮料。避免行车中的颠簸和急刹车造成食物或饮料误入呼吸道,小朋友可能因为气管异物造成窒息甚至是死亡。

六、校车行驶过程中严禁打闹。校车在拐弯、刹车的情况下,惯性的作用非常大,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七、不要在校车上睡觉。一方面,万一发生意外情况,小朋友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保护自己;另一方面,避免发生被老师遗漏的情况。

八、小朋友在乘车时千万不要随意按动车上的任何按钮或者打开车窗。小朋友缺乏辨别的能力,随意按动按钮或打开车窗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九、上下车尤其是下车时一定要紧跟着老师,避免被老师疏忽大意遗忘在校车中。

十、一定要等司机把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在老师的安排下车时才可下车。

十一、家长在送幼儿上车时,注意观察车内情况,如发现超载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杜绝因超载而发生事故。

档案管理制度

篇3:J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促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局党委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二、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分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两类。

(一)事前报告的内容:

1、本人和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参加集资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含实物和货币)的情况;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的情况。

2、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情况(含赴国外、境外读书)。

3、本人离婚、离婚后再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领养子女、与外国人及境外人员结婚情况。

4、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的情况。

5、本人及家庭成员买卖汽车、亲友赠送车辆及本人借用车辆的情况。

6、本人公费或自费学习驾车技术和驾驶车辆的情况。

7、组织找谈话明确工作调动后,在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利用原职务作人事、大额财物处理等重大决定的情况。

8、工作调动后,随调动带走公用物品的情况。

9、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事前报告一般须提前20天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上报书面报告单(见附表),其中本人享受房改政策及因公出国(境)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事前报告的事项一般需由组织审核后再办理,特殊情况的需向组织说明。

(二)事后报告的内容:

1、本人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在企业参股入股的情况。

4、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尚未调查的问题以及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问题。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事后报告一般须在事后一周内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上报书面报告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报告程序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一事一单一报制。

(二)报告人本人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局党委核实并签署意见,二份报区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室,一份报区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境外活动及表现情况填写《出国人员鉴定表》,按出国政审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前报告中需要组织审核的事项,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两家负责,必要时报请区委同意。一般在10天之内由区纪委答复。

四、报告要求

(一)全局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二)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三)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四)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五、报告监督方法

(一)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二)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四)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纪律处分

(一)已构成违纪

1、对直接领导人追究党风廉政责任。

2、对班子集体扣减当年党风廉政考核分。

3、本人接受纪律处分。

(二)未构成违纪但情节严重,经群众举报或上级检查中发现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及局党委、纪委,组织上将视情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局党委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并扣减该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考核分。

(三)虽未构成违纪,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其批评教育,本人应在局内民主生活会上作深刻检查。情节较轻的,组织上指出后,本人必须立即整改,同时须将隐瞒不报的情况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作出书面说明。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4:市某房产管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市房产管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篇5:南方医院集体决策议事实施细则

大学附属医院集体决策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学校中大党发[2005]3号《zz大学关于附属医院、中心落实“三重一大”和加强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医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决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集体议事的范围

第四条以下各项为集体议事的事项:

一、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员工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行风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基建总体规划,年度基建计划,基建项目招投标及预、结算,年度维修计划安排,重大维修项目招、邀标及预、结算。

五、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设备购置招、邀标及预、结算。

六、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新开展业务项目及资源配置(含人才、物力、房屋资源等)。

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干、部门职能划分;推荐和任免科级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业务、管理干部)人选;各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定。

八、医院及以上级别荣誉称号授予人选或推荐名单。

九、业务干部、管理干部聘任、奖惩。专业人才引进,毕业生选留,人事调配,师资、干部队伍建设,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十、涉及全院的重要改革措施。

十一、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配套建设、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合作项目的签订。

十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十三、涉及全院的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及激励、奖惩措施和办法,重要福利事项。

十四、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计划外资金走向、10万元以上大笔经费开支。

十六、未列入预算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十七、与国内外单位、人士签订合作项目。

十八、院长书记认为需交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集体议事的形式

第五条医院院长和党委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共同责任。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委托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医疗、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正确地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其他成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医院党委是政治核心,要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特别要做好稳定和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医院党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条属以上议事范围的重大问题由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行政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组成,党办主任、院办主任、总会计师和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工会主席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参加。

其它需要列席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视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确定。

第八条医院根据职能要求,设立相关的职能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事前征询相关委员会或工会、教代会(职代会)、团委、研究生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

第九条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对不需要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处理。

第四章集体议事的程序

第十一条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一般在每周四下午)。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二条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长、书记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汇总呈报领导审定。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职能部门将讨论议题于会前两个工作日分送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十四条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重要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应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要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七条议题要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作出决策后,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院长确认签名,发送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决议落实情况的督办、协调、检查、反馈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集体议事的规则

第二十条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凡需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二十二条会议出席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其中,分管拟议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

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二十四条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五条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视议题内容征得1/2或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作出记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六章议事决策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与会人员在讨论问题时要敢于发表意见,一旦集体做出决定,个人必须执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对于应当经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除遇紧急情况应事后通报或报告外),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职能部门、相关委员会应按照职责做好会议材料的论证准备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如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领导决策失误,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在。

第三十四条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同级党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一、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二、本细则由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相关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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