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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7月5日、15日、25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相应地点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并在8月上旬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篇2:某矿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篇3:矿井瓦斯鉴定制度范本

一、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自治区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瓦斯鉴定报告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等内容。

二、根据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我矿的瓦斯鉴定工作委托相关管理部进行鉴定,矿方协助配合。

三、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安排在每年7月或8月进行。要求当月各井的生产布局合理,各工作面生产正常、稳定。基础数据测定时间定在当月的5日、15日和25日三天,每天分三个班检测,每个班检测3次取平均数。

四、要求参加瓦斯检定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的测点、时间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

五、矿井要绘制好瓦斯鉴定测点布置图,制定好检测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六、进行基础数据检测时,要有专人看管井下各地点的风门,严禁有人随意开关风门;风门必须完好,局扇必须正常运转,以确保井下风流稳定,所检测的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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