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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国资委限时办结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市国资委限时办结制

(一)各科室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对办文办事有时限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上级机关及领导人交办的事项,按其要求的时限办结;我委对外公开承诺的办文办事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确定事项,按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急件立即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

(二)办文时限原则是:公文办理应按照紧急程度要求办理。一般性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主办科室与多个科室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先行调查研究才能制定的政策指导性公文、须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公文、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需函商市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的公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三)办事时限原则是: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在受理后必须按照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办理的事项;无特殊情况,对于当时能发现资料或手续不齐全的,应向来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

(四)主要业务的办理时限是: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事先备案,时限为材料报齐后7个工作日;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时限为材料报齐后5个工作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监管企业总体方案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兼并、关闭、破产、重组、职工安置中涉及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14个工作日;监管企业增减资本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7个工作日;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时限为审定后7个工作日;监管企业计划外重大项目审核,时限为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时限为材料报齐后15个工作日;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时限为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企业产权登记,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个工作日。

(五)对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的各种问题、要求和办理的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间。

(六)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要提前说明情况,并在上级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同级转办事项,应在5日内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七)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除受客观原因影响暂时无法办理的事项外,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科室和办理人负责。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办文办事时,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上报领导批准,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详细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根据新的情况,做出新的承诺。

篇2:X市国资委否定报备制

市国资委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行政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和要求予以否决时,向管理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直接分管领导报告及填写否定报备文书进行备案的制度。

(二)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窗口或经办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否定报备手续。填写《贵港市国资委行政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附件2),一份给纪委监察室存档。属重大事项的否定或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事项的否定,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

(三)分管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经办人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委纪委监察室备案。

(四)被否定的对象对否决事项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篇3:X市国资委服务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市国资委服务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市国资委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事项

1.全心全意为群众和企业服务;

2.礼貌待客、文明用语、文明办公、秉公办事;

3.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4.政务公开;

5.首问负责;

6.一次性告知;

7.限时办结。

(二)投诉及处理办法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我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发现违诺现象可以政府门户网站或投诉电话或投诉箱进行投诉,网站地址z;投诉电话z、窗口z。经我委调查核实后,依据《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市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

(一)机关各科室或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委纪委负责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党委研究决定。

(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视情况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四)委纪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国资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率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委领导报告。

救助站制度

篇4:限时办结制规定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办事群众到部门、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对即办事项,在办事群众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并按相关规定明确限时办结的时间。

第三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办事群众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四条对办事群众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五条凡承办各类公文、领导批示或交办的各类事项,必须遵循“认真细致、讲求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按时办结。

第六条当日的阅件、办件必须当日呈阅、注批,急件、特急件随到随呈随批随办,不得拖延。

第七条急件、特急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办结。

第八条请示性公文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第九条一般需要办理并报结果的公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第十条领导己签发的各类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

篇5: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贵港市

第一条为规范本办办文办事办理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负责人及内设科室负责人、岗位负责人在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办理所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相关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时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主任对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本办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第一责任人。

本办综合科负责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综合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编制《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是办结时限的依据。

第五条办理事项(事务)自受理起到办结止,各责任经办人必须按流程的每个环节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本办各责任人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主任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由承办的内设科室及责任属经办人提出意见,报本办主任批准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八条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请示事项的,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一条限时办结的具体时限要求:

(一)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审批,在申请资料、证件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二)单位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出售审批。申请单位的资料、证件完整、准确,承诺自购房款纳入专户管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三)审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申请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五)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审批,申请人提交合格齐全的材料,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六)住房资金的使用审批。申请单位提交合格的材料,自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人出差除外)。

(七)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同级机关函请办理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下级机关请求的其他事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前来办事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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