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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实行本单位首长问责制。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办法、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和首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单位予以追究。

本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单位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单位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单位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九)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局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篇2:某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损害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局监察机关负责对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条局实行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提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科室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所属科室队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队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机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处理。

(一)对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应当给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实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申报、控告负责转交有关部门;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牵头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召开会议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认真分析,明辩是非、分清责任,提出不予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责令改正过错行为的,负责督促落实;给予处分的,依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F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事公开责任是指本会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及程序没有实行公开;

2、办事公开流于形式,办事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4、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办事,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事;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6、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五、对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先进评比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篇4:GF广播电视大学责任追究制度

广播电视大学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作风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优化工作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三、责任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政务处理与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校各项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本科室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不作为,有禁不止乱作为的;

2、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致使服务对象未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被投诉、举报或造成教学事故的;

3、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外出去向与实际位置不符办私事被举报的;

4、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吃拿卡要被投诉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被投诉的;

6、办事推委、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7、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8、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影响年终学校工作考核的;

9、违反规章制度、办事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1、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领导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评先进资格,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等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由学校研究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或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及领导的责任。

3、工作如由两个以上科室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科室的责任。

4、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篇5:G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务公开规定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不按规定推行党务公开、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迟缓、弄虚作假或考核评价结果差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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