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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学院教务处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职业学院教务处工作职责

教务处是负责全院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起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等作用,是全院教学工作的指挥中心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审核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二、协助各系(部)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好教师专业进修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审核各系(部)提供的教材选用计划,办理订购与供应。

四、编制校历、学期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及教学方面的统计报表。

五、审批各系(部)课程安排和专、兼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汇总课时酬金。

六、负责学院教学检查及教学质量管理,督促检查专业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方案和教师授课计划的落实。

七、协同各系(部)做好教师质量考核工作,参与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并为教师职称评定提供教学有关的原始资料。

八、负责与上级教学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并开展工作。

九、负责各类考试课程的考务工作。

十、协助主管院长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例会和教学专题工作研讨会,协调、处理教学计划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各系(部)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一、负责起草有关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并组织推动各项教学工作的落实。

十二、负责检查各系(部)实训课、毕业环节的前期准备工作。

十三、协助各专业系(部)做好毕业答辩组织工作。

十四、负责学生成绩档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学工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学生英语、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宏观管理职业技能和岗位资格取证培训并负责全院毕业生取证率统计。

十六、承担语言文字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十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篇2:某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制卷与保管、监考、考场管理、阅卷与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环节。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条期末考试前,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召开考试动员大会,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调考试纪律,落实考试要求。学工处组织召开学生迎考主题班会,进行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动员学生认真复习迎考。

第五条学院成立总监考组,对考场进行巡视,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命题

第六条由基础部及各系确定课程的考核方式与命题教师。试卷分A、B卷,命题教师在命题时,每份试卷均需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将纸质与对应的电子文档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2周完成。

第七条命题范围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教学进度计划表》的要求进行,要体现课程的教学目标。

第八条试题难易适度,题型结构合理、多样,试卷题型不少于三种;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试题一般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基础知识部分和应用技能部分,着重考核学生对专业技能掌握的程度。

第九条教师在命制试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使用统一的试卷模板。

第十条对同一年级开设的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十一条各科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一般情况下考试时间应为2个小时。

第四章制卷与保管

第十二条要严守试题秘密。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教务处要成立制卷小组,负责全校试卷的装订和分装工作。制卷小组要有严格的岗位职责和保密纪律,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试题。

第十四条试卷实行定点印刷和封装,整个过程由专人负责。印刷试卷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印刷完毕,必须将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当场销毁。要按照考试时间、印制份数的要求,在考试前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制卷完成后,将试卷及相关材料装袋送保密室存放。

第十五条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装订、保管、发出。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生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考试周结束后,由教务处将该学期所有课程考试的样卷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后存档。

第五章考试的组织

第十七条监考教师选派

1、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均有监考的责任与义务,被安排的监考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2、监考教师不能随意顶替,需调换者由本人提前1天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批准后,教务处负责调换。

第十八条监考规定

1.监考老师应准确核实所监考的课程名称、时间、地点。

2、监考教师在考试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袋。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考试班级,核对无误后持试卷直达考场。

3、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有序进场对号入座,宣讲《考场规则》,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

4、监考教师在开考前10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并核对袋内试卷与当场考试科目是否相符,清点试卷份数、页数,如有差错,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考试开始前5分钟将试卷分发给考生,提醒并检查考生是否准确填写姓名、学号。考试信号发出后学生方可答题。

5、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开考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签到后,经监考教师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6、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本场考试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缺考生学号。

7、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应提出口警告,及时批评教育,发现考生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共同认定其作弊事实,其中一名监考教师带作弊考生到考务办公室;交卷时,用红笔在作弊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将实际情况记载在《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作弊情况记录表》上。

8、位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监考。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谈笑,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不准阅读与本堂考试无关的读物(如看书、看报),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9、监考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变更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10、监考教师按顺序整理好答卷(含答题卡)、试卷送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

第六章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等部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完成阅卷和登分工作。同时向教务处上交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试卷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表。

第二十二条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确定签名并交教务处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评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对试卷评分有疑问时,可在每学期开学第1-3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负责人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单位委派教师和教学秘书一道复查试卷。第3周后,不再复查试卷。

第二十四条各系对课程阅卷情况(包括评分标准)要进行抽样调查,以利于改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试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各开课系和主讲教师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考试结束后,学生试卷及相关材料一律由教务处存档,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二十六条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材料均应存档,存档应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存档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学生成绩单(成绩登记册应使用教务处统一制定的成绩册封面);

(2)试卷样卷和评分标准;

(3)试卷分析表或课程教学总结;

(4)学生试卷。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组织

相关人员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试卷评阅、试卷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内容之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生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安徽长江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CJ-2011-8-1)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篇3:某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1条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试秩序,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以考风建设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考务和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考生纠正,口头警告无效者,视为考试违纪,学校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影响考试秩序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3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出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从重处理,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4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或使用考试禁止的通讯设备的;

(五)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5条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6条学生考试作弊,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开除其学籍:

(一)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又作弊的;

(二)因违反考试纪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三)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

(四)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7条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8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组考和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暗示或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面积雷同卷的;

(五)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行为。

第9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阅卷教师予以证实,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认定。考生考试后被举报作弊和考试工作人员监考违纪者,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调查,并以认定的证据以及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10条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考场纪录》或书面材料、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

凡考试(查)违纪、作弊的,应作出书面检讨,写明违纪、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

第11条有考试(查)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由教务处通报全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教务处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与家长。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程序进行申诉。

第1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所参加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13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与学工处共同实施。

篇4:某职业学院图书馆值班员岗位职责

职业学院图书馆值班员岗位职责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劳动纪录,服从指挥,保证图书馆的安全,正常运转。

2、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离岗、串岗,有病有事先请假原则。

3、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衣着整齐,举止大方,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每天按学校作息制度开关大门。

4、经常巡回检查图书馆水电设施,关闭不需要的水和灯及时报修损坏的设备。

5、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严禁小商小贩,拾垃圾者出入大楼,严把出入关口,对各种违章违法的事进行劝阻和制止,如遇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汇报和处理。

6、维护好图书馆周边的秩序,保持门前整洁,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得乱停、乱放。

7、晚间按时关闭大门,关闭后巡视各个楼层,检查门窗,关闭情况,防火、防盗、防破坏,确保图书馆的安全。

篇5:某职业学院图书馆卫生制度

职业学院图书馆卫生制度

一、卫生工坚持每天上班制度,卫生质量必须达到要求;

二、走廊地面无污迹及痰迹、泡泡糖、废纸、烟头等杂物。

三、墙壁、墙角、楼梯扶手、窗台、大理石柱面清洁无灰尘。

四、自习场所和阅览室窗台、桌面清洁无灰尘,地面无污迹杂物。

五、大厅内、楼道地面、墙面、后窗台保持清洁无污迹杂物。

六、厕所大小便池、水池无水锈,地面、墙面、门、窗台无污迹杂物。

七、水房热水器清洁卫生、水池、地面、墙面无污迹。

八、垃圾桶内杂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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