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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规定,制定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所有教职工在学校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包括老校区集资楼和西校区全部集资住宅楼)。

二、集资住房的产权归学校和集资户共同所有,集资教职工享有使用权(仅限集资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和继承权(仅限集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资户按照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确定分房资格,选定户型和住房,由学校房管领导小组确认后,后勤管理处签发住房使用证,方可领到住房钥匙。

四、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超出外墙体。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集资户对集资房不准进行外部改造。确需进行室内改造时,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具体程序是:1、个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理由和设计方案,经基建处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2、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物业公司。

住宅室内改造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单元楼的公共楼梯间、楼梯、屋顶等),不得给邻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响。改造费用自理。改造部分与原房产作为一体,纳入学校房产、物业管理范畴,按照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教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及室内公共部位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费用学校支付。室内零星维修及费用由住户负责。

七、住户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睦邻友好,文明居住,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对施行物业管理的集资住宅楼,住房人要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暖、汽、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八、集资户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居住的集资房,按调离时的市场价卖给学校,由学校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准将集资住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

九、集资房卖给学校,应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平顶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学校土地使用金和建房过程中学校投入的报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外水、电、暖、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后确定房价。集资房卖给学校时,室内外装修学校原则上不予购买。确具资产价值的经学校同意后按照评估价格收购。

十、学校购回的住房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时,由需房人(在编无房教职工)提出申请,经学校对申请人资格审核,按照规定的积分办法积分排序,确定分房顺序。待申请人交付全部价款(学校收回价)后才能获得住房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十一、集资教职工可以将近期不居住的集资房(一年以上)进行初步装修,地坪、墙壁、卫生间、厨房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向学校房管部门申请校内出租。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和无房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以高于教工周转房屋管理费的价格,适时组织出租,以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实际问题。

十二、对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赁、转让、转借、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人检举经查属实,学校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以扣发工资,收回住房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某某县教职工管理规定

某县教职工管理规定

根据巴委[20**]53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巴教发[20**]22号文件精神与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请休假原则

1、原则上各乡镇学校教职工请休假先经学校批准,再经乡镇主管教育领导批准方可请休假。县中学、完小请休假由学校批准即可。假期超过七天的必需报县教体局备案。如有特别原因,县教体局有权不予批假。

2、各乡镇完小校长、书记请假或外出必须经乡政府同意,并报教育局分管师资领导同意,并安排好学校工作方可离校。

3、县完小、县中学书记、校长外出必须经教体局同意,方可离校。

第二条享受年休假、事假和病假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用我县教育系统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休假期及待遇

1、以每年寒、虫草假为休假时期。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及教体局有权要求教职工留守在校。休假路费照发。在寒假、虫草假学校必须安排正式教师轮流值班,如私离岗位,将按旷工处理,若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则由值班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校长承担领导责任。

2、新分教师,实习期满后,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

3、函授学习人员如利用工作时间外出学习、考试,均按事假计。

4、教职工休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先与学校联系,学校及时上报教体局。续假时间5天以内的,每天扣除工资100元,同时,续假时间按事假计。超过5天的,按旷工计。

5、教职工请休假期满,未经学校批准超假14天以下,按第五条第8项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旷工或者因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教职工事假、病假规定

1、迟到、早退:上班迟到早退5分钟内每分钟扣10元;一个学期累计三次后,从第四次开始,5分钟内每分钟扣罚20元;5分钟以上按缺课处理。

2、事假: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则当年休假路费扣除;累计超过30天,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不享受年终奖金,休假路费扣除。

3、缺课:无故缺课一节扣100元。一年累计缺课达60节的,当年休假路费扣除,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不享受年终奖金。

4、婚假:教师职业特殊,有寒、虫草假,不另安排假期。

5、产假:女教职员工生育假期按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办理独生子女手续者,享受产假一年。产假当年不享受休假路费;生二胎享受产假6个月,按时销假可享受一半休假路费;生三胎则只享受二个月产假,工资降一级,五年内不再晋级,不得申报职称)。产假时间从单位批假之日算起。实习期未满而休产假的教师假期同上,但推迟转正一年。男教职工可享受家属陪护假:县内的5天,区内的10天,内地的15天。

6、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安排49天假期。超出部分算事假。

7、病假:(1)确实因病不能上班,又不提供医院证明的,需学校主要领导确认方可请假。否则按事假计。(2)请休假期满后,因病未能报到要提供异地所有合法住院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半年,不参加当年考核。(4)病假超过一个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只发全额工资的80%;半年以上的,只发全额工资的70%(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除外)。(5)上述行为必须确属病情比较严重,并有合法医院证明,否则根据上述要分别按旷工处理,直到停发工资等。(6)需到上级医院诊治的,必需先收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需到内地医院诊治的,需自治区第一人民医院开具证明。同时,要学校、乡政府与教体局办好手续并同意方可。若办理外出就诊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病假期按事假计。

8、旷工:无故旷工1―3天的,每天扣200元,4-15天,每天扣除工资400元。15天后即予以辞退。无故旷工3-15天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9、年底考核时,按:迟到、早退三次按一天事假记;缺课一次按事假一天记;病假三天按一天事假记;以累计计算为准。

第五条教职工请休假的其它规定

1、本规定所称假期,包括休假期的公休日和法定的假日,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2、学校或教体局决定当年不能休假的,可领取全额包干路费。

3、休假包干路费以夫妇双方父母中户口(以户口簿为准)较远的一方为标准。

第六条教职工培训、出差、外出治病规定

到那曲出差、办事的同志一律不准借机赶往异地、或超期滞留,一经发现,当事人不得报销任何费用,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按第五条条8项执行;15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并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教职工调动规定

1、根据巴教发[2009]9号文件规定,于2009年全面冻结全县教师调动,以下调动办法至2010年起执行。

2、调出:必须在我县乡镇学校工作三年,或在我县完小、县中学工作五年以上方可提出调动报告。调动报告每年研究一次,一次时间为7月初。同时学校、乡镇府先必须签字同意,对表现不好者,不予调动。

3、调入:原则上可全接收,但必须提供健康和无传染性疾病证明及原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八条教职工职称评审规定

教职员工如长期表现较差,学校有权向县教体局建议不予以评职称。县教体局将对表现不好的教职工不进行职称审报。

第九条考勤规定

各校及县教体局必须严格执行考勤。要有专人负责考勤,要有专门的考勤记录册。如学校不按规定执行考勤规定,一经查实,扣除学校校长相应工资数额。每年年底考试结束时需将考勤汇总表上报县教体局。

第十一条各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详细的考勤制度,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20**年4月14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篇3:D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工会法》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理顺校教工代表大会与校长、党组织的关系,调动全校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办校的积极性,支持校长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学校行政领导与教职工进行协商对话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努力协调校内矛盾,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

(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办法、教职工福利事项、住房分配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向校长提出表扬、批评、奖励、处分或罢免中层干部。

(四)选举校工会委员。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以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在本校享有公民政治权力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应由教师、工人、行政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以其他方面的人员按一定比例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青年和女教职工代表应与整体比例相称,并适当照顾人数较少的部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代表受本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学校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代表。

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后,不保留代表资格,缺额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条代表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工作积极、认真、扎实肯干,在教职工中有一定威望。

(三)关心学校,有主人翁责任感,清政廉洁,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四)作风正派、为人诚恳、联系群众、办事公道、能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执行教代会决议、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

(三)有权建议表彰在学校工作中有功人员。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中,严守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学习职业教育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培养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专业人才。

(三)带头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认真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教代会每三年或者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

(二)教代会的议题,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由行政和工会共同提出,征求党组织意见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确定。

(三)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教代会进行选举、通过或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教代会主席团

(一)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包括各代表组组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工会主席。主席团成员可占代表总数的10%-20%左右。

(二)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设常务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有关教代会的组织联络工作

(三)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大会中心议题,主持教代会的各种会议和日常活动。

2、听取教代会、工会委员会、各代表组的工作汇报。

3、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主席团召集代表组长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联席会议处理。

4、主持下届教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5、大会主席团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行政、党委会议。

第十五条专门工作小组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组成员应由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干部教师、工人中产生,可设组长1人。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建议。

2、对有关提案或建议进行搜集整理和归纳,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主席团报告。

3、检查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情况。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校工会委员会担任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诸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向党组织和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召开教代会的建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三)向大会主席团和党组织汇报工作。

(四)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理论探讨,负责评选和表彰先进教职工代表的工作。

(五)组织教职工对中层以上干部的民主评议,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案。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教代会与校长、党组织

第十七条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工作,支持校长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行使统一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服从校长的指挥。校长要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教代会的建议

第十八条教代会在独立负责地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同时,要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工作规则的制定、代表的选举及教代会主席团和各专门工作组的组织设置由校工会提出草案,报请党组织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篇4:Z镇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镇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和文化水平,提升个人专业素养。

2、树立全心全意为家长、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努力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

3、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热爱、尊重、了解、教育幼儿,既面向全体,又注重个体差异,使每个孩子得到发展与提高。

4、以身作则,做孩子的榜样,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仪表整洁大方,符合幼儿教师要求。

5、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公私分明,爱园如家,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6、对家长、同事、热情虚心,能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不通过家长谋取私利。

篇5:教职工私家车管理规定(范例)

教职工私家车管理规定

随着教职工收入的增加,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我校教职工私人购车(汽车)数量剧增,为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强化校园综合环境治理,规范对私家车的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教职工购买车辆应办理各种保险,同时应到校总务处进行登记。

二、我校所有职工的车辆在校内应接受总务处的管理:1、车辆一律停放在学校停车场,按各自登记的车牌号摆放,禁止乱停乱放。2、禁止在校园内试车、学驾,鸣高音喇叭等,确保校园内的正常教学秩序,违者总务处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教职工必须保护好自己的车辆,在校园内不是学校原因而造成的车辆被盗、损坏、灾害等事故,其责任一律由车主自负。

四、教职员工因公出差,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报销。执行公务不得使用私家车。

五、私家车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交通肇事、被撞等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责任自负。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均由个人自理。

六、不得在校内洗车修车。

七、车辆进入学校大门应避让行人,慢速缓行,指示灯信号明确,放学时间要等学生离校后方能放行,不得进入教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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