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矿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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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矿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及时绘定中腰线,大型贯通有设计、审批总结,各类通知符合《规程》规定。

2、严格按《规定》制作图纸。

3、按要求完成地质“三书”、地质预报和水情预报,预报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4、制定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5、健全各类台帐,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

6、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各类探放水钻孔的质量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篇2:H矿企业管理形象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并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2、井下主要巷道安装照明,电缆、风筒、管线悬挂整齐,巷道中设置标志牌板(行人、运输、避灾)。各种标志牌板内容规范、清晰,内容真实、齐全。

3、重要场所门口要设立“闲人免进”警示牌。

4、生活、办公区设施要配备齐全,每天要清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节能减排。

篇3: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矿业有限公司开发利用的***金矿是一水文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的矿山,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秩序,为了防止矿山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公司矿山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公司安全有序地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探矿或开采都要认真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尤其是靠近接触带大理岩时,必须先探水。

二、矿山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水设备。培训探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矿山每月(及雨季前)组织一次由公司董事长牵头的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四、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公司主管经理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执行和检查。

五、公司技术科认真收集矿区水文地质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

六、公司技术科要组织水文地质调查,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的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七、公司应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篇4:H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重点矿井的水患情况随时直接上报。

十三、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具体细则。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5:企业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探放队要根据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行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掘进队组根据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申请单一式3份,一份探放队、一份安监部、一份掘进队组留存。

第八条探放队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探放水人员到工作面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安监部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安检员到工作面监督探放水作业。

第十条探放水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将工作面迎头及顶帮支护到位、浮煤清理干净、排水设备管路安装到位,经安检员确认合格后,探放队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探放队必须按设计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钻孔。

第十二条探放水施工结束后,探放队悬挂探放水标志以工作面迎头,并将每孔探水情况(方位、角度、孔深、孔内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当班班长、安检员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认可并移交掘进队组。

第十三条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管理牌板进行掘进,班长及安检工必须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离、准掘距离,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

第十四条允许掘进距离剩余不足时,掘进队组必须及时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

第十五条严禁掘进队组超准掘距离掘进。一旦有超过准掘距离的情况发生时,安检员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监部、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由探放队施工超前探钻孔。

第十六条若因地质条件影响,如煤层酥软、见矸等情况发生时,无法满足当天掘进时,探放队必须及时补打探眼,根据补打情况向安监部、施工队组下发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经安检员、地测部签字确认可后方可移交掘进队组。无探放水通知书时,严禁队组施工。

第三章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条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测部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对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分析,必须时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条探放队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回采前,地测部牵头,探放队配合根据探放水设计或措施对该工作面提前实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条工作面物探结束后必须编制物探成果报告,圈定工作面富水异常区域。

第二十一条探放队根据富水异常区域相关情况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积水或采空区积水。

第二十二条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条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编制探放水总结,对工作面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做出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施工队组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和措施等要求,安装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回采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时,地测部、机电部对工作面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满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地测部、机电部和移交双方单位等相关部室和队组,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否则不准回采。

第二十六条回采过程中地测部要跟踪观测工作面涌水情况,做好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回采总结。

第四章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当需要实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时,由地测部编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探放队根据设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探放队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及时编制探放水总结。

第五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确认相关工作,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人处罚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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