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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中学生安全十项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高中学生安全十项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研究对全校学生安全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到校、离校,注意交通安全,骑车遵守交通安全法,不在公路旁边追逐打闹,校园内严禁骑车。

二、进校门后,一律不准擅自出入学校大门,有病必须凭校医或班主任所批的假条,在门卫处登记方可进出。

三、不买校外小摊贩的食品,不喝生水,不吃不洁、过期食物。

四、不在校内玩火、玩水、玩电、玩伤害他人的玩具或器械,保障其他学生的人身安全。

五、不翻越校园及宿舍的围墙,不攀越运动场的护栏,不翻掀校内的水电路盖板,保持水道电路畅通。

六、课间活动、体育锻炼应到学校指定的活动区活动,不做危险性动作。

七、不在楼梯、过道处推拉、追逐、拥挤;不在楼梯扶手、护栏处嬉戏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

八、不到游戏、娱乐场所,不进网吧,时刻牢记自己是天印中学的一名学生。

九、手机、Mp3等物品一律不准带入校园,贵重物品自己要妥善保管,必要的可交给班主任保管。

十、放学后要及时切断教室所有电源(饮水机、电扇、灯等),关好门窗。

开学初各班级对《十项规定》要认真学习,宣传到位,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重点项目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我要安全、我讲安全、人人安全、事事安全的局面,为创建南京市平安校园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2: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对校园内机动车行驶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未经学校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含外来工作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同意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具备校园停车条件的学校,要根据校舍布局,划定校内车辆行驶线路,设置必要的交通和警示标志,合理设置停车位,严禁占用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学校应逐步实行人车各走其门,各行其道,坚决消除车辆入校的安全隐患。

三、车辆停放校内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方可停放校内。许可证发放数量以校内停车泊位总数为限。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

四、学校要严格限定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时段,坚决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泊位停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不得抢行,禁止鸣笛,并停放整齐。

五、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取得许可证的教职工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篇3:某高中值班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高级中学值班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应熟悉学校各重要部位所在的位置,以确保发生情况及时应对。

(二)、值班人员应确保于当日7:30至次日7:30,在监控室通过荧屏监控全校安全情况,不得擅离岗位,在岗时不得关灯,下班后关好灯及门窗。

(三)、关注"110"红外报警器布防。有特殊情况与相关科室人员联系后及时做撤防处理,待人员离开防区后及时布防,并做好记录。

(四)、值班人员在当班日内无论有无情况都应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并及时反馈。

(五)、当发现有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警,并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做好室内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严守保安纪律,保护相关密码。

篇4:革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5:某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附则

(一)职工是指**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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