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A小学经营食堂的准入制度
区小学经营食堂的准入制度
为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学校的稳定,促进学校伙食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我校的实际情况建立食堂经营准入制度。
一、准入的标准和管理
1、学校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后勤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食堂的发包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等并择优选定。学校与中标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和处罚办法。
3、严把卫生准入关。就餐环境,食品采购、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经学校验收合格,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并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严把质量准入关。要根据《食堂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行质量管理制度。
5、承包方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质量、卫生合格的饮食物资。
6、后勤部门负责对承包方所经营食堂的价格、质量、卫生、服务、采购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对不负责任的承包方要及时进行更换,发生事故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准入的程序
1、经营范围:教师的早、中餐,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学校由后勤部门发布招标广告,并组成评委会。
3、应标单位报名,并交有关证件、材料。
4、学校对应标者材料初步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应标者名单,报评委会。
5、评委会根据要求进行评审,审阅材料、测试(主厨现场操作表演,法律知识考试)答辩,最后排出名次,写出意见,交校方。
6、学校根据评委意见,宣布中标者。
7、学校与中标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E小学
篇2:学院食堂经营服务准入制度
学院(校)食堂经营服务准入制度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精神,推进我院饮食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同时保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有特色的餐饮企业(个人)进入学校餐饮市场,提高饮食服务质量,确保师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准入原则
1、坚持公平竞争,选优汰劣的原则。
2、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
3、坚持优质优先,兼顾合理的原则。
三、准入条件
1、具有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意愿。
2、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
3、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4、具有一定的资金运营能力和过硬的技术力量。
四、操作过程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租赁需经过: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投标→学院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论证→中标几个过程
1、标信息发布
食堂招租信息由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负责发布,一般刊登在南通本地的报刊上。
2、投标
投标人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按要求索取招标书,根据招标书的内容准备好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3、资格论证考察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自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起,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后勤处、总公司、饮食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自揭标之日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论证。
(1)单位投标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投标单位的经营资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措施、从业人员素质及技术等级、资金能力、经营业绩与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深入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掌握第一手真实有效的材料。
(2)个人投标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投标个人的从业经历、从业业绩、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服务理念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论证,并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4、综合评定等级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每份投标书作出一份较为详细的考察论证意见书,并根据考察意见和各投标单位(个人)的投标书,将投标书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最后报主管院长审定。
5、宣布中标结果
经主管院长审定,宣布中标结果,并按规范要求签定经营合同。
6、填写准入审批表(附后)、发放准入证
五、岗前培训
食堂经营负责人必须根据饮食服务中心的要求,带领部门所有员工到指定地点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参加饮食服务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办理好相关手续,并获得健康证明后,员工方可正式上岗操作。
六、跟踪考评
1、考评内容
每周一次的伙监会及饮食服务中心的卫生检查。
每月一次的“安全文明”食堂评比
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学院及总公司组织的民意测评
投标书上服务承诺的实现情况
2、劣汰制
后勤服务饮食服务中心根据以上考评,定期对租赁经营人进行全方位的考核测定,对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师生意见大、就餐者满意率低且考核排名在最后的,给予警告。经整改后仍无明显变化时,实行末位劣汰制。
3、续签条件
经营期间,考评成绩名列前茅且有继续经营的愿望,在合理的租赁费用前提下租赁食堂,可以续签合同。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后勤服务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