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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院危急值报告制度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附属医院"危急值"报告制度和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的体现,尤其是对危重患者的服务质量,加强检验以及医技科室的管理,保证将"危急值"及时报告临床,以便临床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保证病人的医疗安全,杜绝病人意外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危急值"是指当这种检验结果与正常参考范围偏离较大,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此时如果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验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2、"危急值"报告重点对象是急诊科、手术室、IGU、各科室危重症患者。

3、检验以及医技科室出现"危急值"时,检验或检查者确认检验仪器和检验过程是否正常,在确认临床及检验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1分钟之内将检验或检查结果发出;临床医师和护士在接到"危急值"后,如果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病情不相符或标本的采集有问题,应重新留取标本送检进行复查。如结果与上次一致或误差在许可范围内,检验科或医技科室应重新向临床报告"危急值"。

3、建立实验室人员(包括医技人员)报告危急值的程序,并在本科登记本上详细记录(记录检验日期、患者姓名、病案号、科室床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复查结果、临床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时间、报告人、备注等项目),同时为临床诊断提供预警提示。

4、各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要在本科室"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记录检查结果,并签全名。

5、各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在30分钟之内进行处置,并在病程记录中做好记录。

6、"危急值"报告的项目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尤其是分析前质量控制措施,医务处定期检查和总结"危急值报告"的工作,重点是追踪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或是否由于有了危急值的报告而有所改善,提出"危急值报告"的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篇2:新华医院传染病首诊报告负责制度

附属医院传染病首诊报告负责制度

1、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门诊日志,14岁以下病人必须填写家长姓名。门诊日志为发现、检索传染病的基础资料,

2、首诊医生在接诊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患者。

3、首诊医生一旦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暴发传染病、新发或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医务处和医院感染控制科,同时报告区疾控中心和市疾控中心,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会诊确诊后,接诊医师必须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员必须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首诊医生在接到检验科或放射科的传染病检查结果报告后,必须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同时报告医务处。

5、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报告制,任何责任疫情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上标记星号为必填项,14岁以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加填家长姓名和所在学校以及班级),同时报告医务处。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在一周进行确诊,并订正传染病报告卡,同时将订正卡片上交医务处,网络直报员根据订正卡片在网络中进行修正报告。

6、医务人员要自觉遵守首诊报告制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做到判断准确、施治科学、处理及时。

篇3:新华医院医疗意外和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

附属医院医疗意外和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

一、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

1、医院接到重大灾害伤亡事故报告或"120"急救中心指令,医院领导应立即组织足够力量以最快速度投入救援,同时报告市卫生局。

2、突然接收同类大批伤病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若发现传染病爆发流行,应立即将病人送往传染病院治疗,同时报告市卫生局和防疫部门。

4、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需尽快做尸检以明确死因的医疗纠纷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处,再逐级报告院领导及市卫生局。

5、若发现大批食物中毒病人,医院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报告市卫生局。

6、若发生涉及医院安全或医疗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7、各科室必须建立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登记本,并认真记录。

二、请示报告制度:

凡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成批(3人以上,含3人)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SARS,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时。

2、凡重大手术,重要器官切除,截肢或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新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人的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时。

4、发生严重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时。

5、收治特殊身份,或涉及法律,政治问题及有自杀倾向的病人时。

6、病人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7、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药品和发现成批药品变质,失效时。

8、科室主任,护士长外出(包括会诊、手术、讲学等),休假;或院外人员来院参观、采访、讲学、会诊、手术等。

9、其它意外事件发生时。

10、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报告,一般情况下要书面报告并科主任签字。

三、危重病人抢救报告制度:

1、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及主治医师等组织,并电话或书面向医务处报告。必要时院领导参加指挥。所有参加抢救的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积极抢救病人。

2、抢救工作中遇到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和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予以解决。

3、医生,护士要密切合作,情况紧急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述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4、做好抢救记录,要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5、新入院或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填写病情危重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病人家属,医务部和贴在病历上(须病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各科室凡有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处报告。

2、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存根交医务处存档。

3、凡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的死亡病例,科主任应向医务处,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外籍人士,重要功臣,知名人士或重要领导等死亡,应及时报告医务处和院领导。

五、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1、各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应及时由科主任报告医务处,并采取和蔼的态度与病人及家属协商,以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各科室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应及时由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医务处,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对各种有关记录及造成差错,事故的药品,器械及有关物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4、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5、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为了查清医疗差错,事故的真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应允许本人参加。讨论事件的定性时,当事人应回避。

7、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8、各科室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凡科室发生的差错,事故,科主任或护士长应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并将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详细登记。

篇4:新华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附属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医院每年两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

第七条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医务处应当认真做好住院病人麻醉药品使用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教学科研管理科应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放射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医疗器械科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疗仪器招标采购委员会和卫生材料招标采购委员会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把好病房膳食供应质量关。

第十一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教学科研管理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感染控制科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门诊部及急诊科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专家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专家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审核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管理及控制各科室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四)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院长书记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质控科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委员会和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质控科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二)督促各科室《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的实施。

(三)每月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五)每月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每半年向医院提交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并和绩效工资挂钩。

(七)每半年编辑医疗质量简报和不良医疗文件公示栏。

第十六条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负责全院医疗纠纷的初次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对与医疗技术无关的医疗纠纷的调查,答复和处理工作;

(二)指导,协助门诊和科室对医疗技术无关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三)督促和协助各科室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

(四)对涉及医疗技术的医疗纠纷,在接待投诉并进行初步调查后及时转交医务处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医务处的职责为:

(一)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

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

(二)监督和检查门诊及科室医疗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三)指导及参与医疗技术相关的医疗纠纷的调查,答复和处理工作,处理包括协商和解,医疗事故鉴定和法院诉讼等;

(四)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医疗事故整改经验教训,制定医疗安全工作计划。

(五)审批医疗文件的复印和封存;

(六)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的案件,及时提交医院医疗纠纷专家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条病案室的职责为:

(一)负责医疗事故争议病历的封存,复印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病历封存,并由科室和患者或其家属到病案室具体封存病历,在封存病历前负责复印一份完整病历,封存后的病历及其复印件应当及时提交医务处;

(三)负责特殊病历的严格保管工作;

(四)负责全院各科住院病历的回收,归档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预防保健科及相关科室应当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二十二条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输血科统一配送,输血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各临床科室要及时与住院病人签订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抓好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监察,医务,护理,人事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每月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处,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原则上,门诊医疗事故争议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护理部处理;有关收费方面的争议由财务处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设备及医用材料方面的争议由设备科处理;涉及多部门者,则由医务处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理。医务处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

(二)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调查,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处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预案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医疗事故争议由医务处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处上报院领导:(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存在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处向市卫生局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必要时由医务处协助处理。

(五)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患者仍在住院的,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或向医务处申请组织全院大会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投诉而患者已出院或死亡的,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务处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处,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医学会受理鉴定后1周内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务处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保卫科,必要时由保卫科报公安机关。医院保卫科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制定出一套我院医疗事故争议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保卫科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科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挂钩职能科室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

职称评聘,外出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经济指标,全年无医疗缺陷的科室及发生医疗缺陷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和个人按我院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而患者或其家属主观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务处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预案印发前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篇5:新华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附属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2、由药剂科负责我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市卫生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4、如发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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